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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病假請假條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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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病假請假條及格式
第一篇:病假、事假第二篇:病假、事假第三篇:事假請假條第四篇:事假請假條範文第五篇:事假請假條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病假、事假

關於請病假和事假的相關規定

一、病假

1、病假的醫療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

關於企業職工病假期間工資待遇,過去凡已實行勞動保險的單位,都已按照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即:職工請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工齡不滿8年者,根據工齡長短髮給本人工資60%到90%,工齡滿8年以上者,發給本人工資100%;請病假在6個月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40%到60%。

3、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35條: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

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二、事假

事假法律沒有明確時間規定,以公司的工作安排為準,公司如能安排好工作則可以准許員工請事假,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因為涉及到社保等問題。

1.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進行加班加點工作的時候,可以享受加班加點工資的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

2.企業中的行政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炊事人員、勤雜人員等,由於他們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得經常性的生產獎金也很少,對於他們在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應該與工人有所不同。因此,他們請事假每一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

3.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包括在上述第2項事假之內);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

第二篇:病假、事假

1、病假的定義:在勞動法規上稱作“醫療期”,職工患病停工治療,實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按照原國家勞動部《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文發佈)執行。)

勞動部文件《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對病假的解釋是: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2、病假醫療期的規定:

勞動部文件《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時間有以下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 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

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 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以上是對連續病休時間的規定,累計病休時間的規定是:

第四條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

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 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需特別注意的是:職工病假期間遇有國家法定節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時,應算作病假時間。

3、病假期間待遇:

根據《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第四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 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 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七條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 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

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4、醫療期的管理規定:1992年6月9日由勞動部 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 衞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頒佈了一個關於醫療保險管理的規定(勞險字〔1992〕14號),《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條對長期病假員工作出了規定:

傷病休假職工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不得聘用傷病休假職工。對利用傷病假從事有收入活動的職工,要停止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療費,並

限期返回單位復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可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辭退違紀職工的規定處理。 5、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渝府發[2014]47) 的通知》

《重慶市勞動局印發《關於貫徹執行<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公司關於病假的制度:

《員工勞動報酬與福利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考勤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關於公司員工請假相關事宜的補充規定》

(四)、事假:

事假——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關於事假的待遇,國家沒有明確的規定,是企業在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在合同中約定,同時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的,前提是規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在會上經職工代表同意並一致通過,並公示了的。

病假的定義:在勞動法規定稱作醫療假。職工患病停工治療,實行醫療假制度。醫療期

按照原國家勞動部《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好 範文網:)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注意:職工病假期間遇有國家法定節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和公休假星期

六、日)時,應算作病假期間

病假的待遇:病假在六月內,按連續工齡的長短髮給工資,不滿2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60%,2—4年的,本人工資的70%,4—6年的,發給本人工資80%,6—8年,支付本人工資的90%。8年以上者,發給其100%。停止工作醫療期超過6個月的,發給疾病救濟費。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發給本人工資40%,1—3年者,發給本人工資50%,3年以上者,發給本人工資60%

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關於事假的待遇,國家沒有明確規定,是企業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同時在公司的規章制度應有明確規定的。

新勞動法規定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

[1994]479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上海市社會保險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適應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改革,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醫療期限的規定,我部制定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現予發佈,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㈠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㈡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在醫療期內企業支付的病假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5]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發布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後,一些企業和地方勞動部門反映,《醫療期規定》中醫療期最長為24個月,時間過短,限制較死,在實際執行中遇到一定困難,要求適當延長醫療期,並要求進一步明確計算醫療期的起止時間。經研究,現對貫徹《醫療期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1.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2.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二、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施《醫療期規定》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具體細則,並及時報我部備案。

勞 動 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事假請假條

假條

xxx(主管領導的名字或者主管部門.等):

我因家中有事,於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請假xx天,請批准。

請假人:xxx

年月日

第四篇:事假請假條範文

尊敬的___:

您好!我是___級___專業的______。因_________(請假理由)不能_______________。特此請假。請批准。

此致

請假人:______

年x月x日

第五篇:事假請假條

事假請假條

我因愛人懷孕需要做產前檢查,家中無他人陪護,需陪愛人去醫院,於2014年9月5日,請假一天,請批准。

請假人:高一博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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