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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申請書格式(精選多篇)

證據申請書格式(精選多篇)

第一篇:調取證據申請書

證據申請書格式(精選多篇)

調取證據申請書

人民法院:

2014年4月30日王建英訴張珍玉離婚 糾紛一案,當時王建英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夫妻財產公示協議書,為查明案件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特申請法院調取這份證據複印件:

證據名稱:夫妻財產公示協議書

證據所在地:道真縣人民法院

證明內容: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

聯繫人及聯繫方式:18089665164

特此申請,望准予為謝!

申請人:王建英

2014年5月13日

第二篇:調取證據申請書

申請人:xxx,女,1972年10月11日,漢族,xxxx小區2樓1202。電話:

申請事項:請求法院向海濱區公安分局調取“2014年5月12日xxx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

事實及理由:你院已受理xxx訴安嘉和離婚糾紛一案,現原告xxx遭受家庭暴力後向公安機關報警的記錄由公安部門保管,當事人不能自行調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七條之規定,特申請你院給予調取收集。

此致

海濱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第三篇:提取證據申請書

一、請貴院到漢壽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提取2014年7月30日(也許是7月31日,記不太清楚日期)漢壽縣公安局拘留徐方漁的證據(找國保大隊工作幹警,因為是他們給我的)。

二、請貴院到漢壽縣聶家橋鄉找當時的鄉長劉娜(現今書記)等提取證據。因為2014年7月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出具拘留證,後又收回去了,劉娜等鄉領導正好在場(國保大隊)。

以上證據用以證明2014年7月30日(或31日)縣公安局已出具過拘留證這一事實,從而得出2014年11月21日再就7月30日前的事作為依據,縣公安局再次拘留我不合法這一結論,好請貴院依法撤銷拘留證。

由於當天,縣公安局幹警違法把拘留證收回去了,故我手上沒有拘留證了,再由於國保大隊和聶家橋鄉我無法找他們出示證據,只好請貴院提取了。

附上2014年9月5日15點54分漢壽縣公安局在常德論談上發的曾拘留我後暫緩執行的帖子。用以輔證11年7月底縣公安局拘留我的事實。請貴院在常德論談上認真查查,核實一下。如憑此輔證貴院能認定7月30日或31日出具過拘留書這一事實,那麼正文的一、二點提取也就免了。

三、請貴院找縣公安局幹警劉文利、梅其君、徐電明、周顯勇提取證據。證明:1、只有劉文利一人詢問過我,梅其君、徐電明、周顯勇從來沒有詢問過我;2、劉文利11年10月26日、11年11月21日詢問我時只有他一個人在場;3、劉文利11月21日拘留書和處罰告知書是同時給我的,且拘留我時申辯和陳述,只是象徵性的要我寫了幾句話,沒有讓我寫完,要我到拘留所去寫,11月21日送我去拘留所途中沒有梅其君,卻有劉文利在拘留執行回執中代梅其君籤的假名;4、詢問筆錄,拘留執行回執,處罰告知書中,梅其君有幾份簽名都是劉文利作假代簽的,只有處罰告知書中梅其君的簽名是梅其君後來趕過來他本人籤的。

此三中提取的證據用以證明縣公安局拘留我程序違法(縣公安局1人詢問我,拒絕我的申辯和陳述等),好請貴院撤銷拘留證。因為證據我提取不了,只好請貴院提取了。

四、請貴院行政合議庭認真鑑別縣公安局答辯材料中劉文利代梅其君簽字的字樣,來和梅其君本人簽名的字樣比較一下(因為這個簽名案卷中太容易看出來是假的了)。劉文利作假代梅其君簽名時,劉文利和梅其君二個名字字樣完全一樣,而梅其君本人後來趕過來在處罰告知書中的簽名完全不同形態。且利文利把梅其君的君字都寫錯了。

如合議庭不認為是劉文利作假代簽,我請貴院提出司法鑑定,請求鑑定案卷中梅其君的幾處簽名不是同一個人所籤,而是劉文利代簽作的假。

當然如貴院僅依據其它方面(如漢壽縣公安局無管轄權,如我進京上訪實體實質不應拘留),就能撤銷縣公安局的拘留證書,那麼本申請書相信貴院不會考慮,免得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此致

常德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徐方漁

第四篇:調查證據申請書

調查證據申請書,是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法律文書。

民事訴訟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舉證是基本原則。但是,由於某些客觀原因,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只知道證據來源,但卻無法調查收集到具體證據材料,而案件的審理、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需要這些證據加以證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和《若干意見》第7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時,應提交調查證據申請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交調查證據申請書,應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即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上的原因,無法收集並向法院舉證,如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祕密的證據、銀行賬號、銀行存款等,按照有關規定,只能由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才能查閲(內容來源好 範文網)、複製等情況,才可以提交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該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通過向人民法院提交調查證據申請書,使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行使證據調查權,對於查明案件事實,正確確認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公正處理案件,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製作調查證據申請書的要點是:

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其身份基本事項;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正文:

寫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證據的具體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1)請示事項:明確寫出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具體內容。

(2)事實和理由:首先闡明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予以調查的證據的具體內容及其對案件事實調查、糾紛正確解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後闡明申請人無法收集該證據的原因,指出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必要性。基於所述事實,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該證據。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3)申請日期。

(4)附項:應註明申請調查的證據的名稱,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現住址。

格式

證據調查申請書

申請人: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篇:調查收集證據申請書

調查收集證據申請書

德昌縣人民法院:

貴院受理的原告xx訴被告xx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案[(2014)德昌民初字第41號],申請人即被告xx於今日收到貴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

現因申請人xx及其代理人無法調取本案在勞動仲裁階段(德勞人仲案字【2014】25號)的庭審筆錄和證據,而該庭審筆錄記錄了原告xx申請出庭的6個證人的證詞和被告xx申請出庭的2個證人的證詞,以及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員所提問題的回答,加上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其內容和卷宗材料清楚的證明了被告xx之夫劉萬禹與原告xx(個體工商户)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為此,申請人xx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特申請貴院到德昌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取德勞人仲案字【2014】25號案件的庭審筆錄及在案證據。

特此申請。

申請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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