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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並申請書多篇

土地並申請書多篇

土地並申請書多篇

土地並申請書篇1

申請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xxx,xxx,xxx村一組,務農,身份證:

申請人:xxx,女,xxxx年xx月x日生,漢族,住址同

上(系申請人xxx之妻),務農。

被申請人:xxx,男,xx年住xx月x日生,漢族,住xxx,xxx,xxx村一組,務農,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於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地名)0.45畝地使

用權為一組村民xxx、xxx所有。

事實與理由:

位於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畝地系第一輪

土地承包時由發包方承包給xxx、xxx一家,對該土地的使用權人為:xxx、xxx、李賢飛、李賢羣、李書蘭五人。xxxx年申請人之子xxx與被申請人xxx簽訂了“關於xxx與xxx兩家承包土地協議書合同書”,協議將地名為滑石板的土地進行轉包,xxx收取了xxx給予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協議簽訂後xxx於xxxx年xx月xx日向有管部門申請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282019)號,並在轉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棟。申請人xxx、xxx得知此事後,於xxxx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614號

民事判決。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權人,擅自與xxx簽訂的土地轉包協議合事後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權人的追認,屬於無效合同。

xxx因對法律法規的無知,擅自處分了別人的財產,事後把收到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返還給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顧法院的判決,依然一錯再錯地侵佔着別人的土地,並在地上修樓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既傷害了同村同組人的感情,也踐踏我國法律的尊嚴。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請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並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土地明細登記的該宗土地,筆跡清晰,四至界限明確,均與xxx家的土地無任何牽連,同時申請人還持有xxx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兩張證明,以上證據充分證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權只屬於申請人。

現如今被申請人依然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建房,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懇請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權為申請人所有,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並申請書篇2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於霍家村一組界內兩條荒溝的所有權為一組村民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情況

鬆洲區夏家鄉霍家村委會共有142户、740多口人。全村有五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各有自己的名稱:一組霍家(村委會所在地)二組前水泉、三組後水泉、四組敖包溝、五組房身溝。各小組之間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遠的距離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個小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邊界(詳見地圖)

爭議的土地位於一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溝,叫前洞溝,又名二道溝。多少年來,一組村民一直在這條溝的兩側耕種、勞作(有兩塊地是二組村民與一組村民互換形成)再往南便是雞冠山,屬於另一村的邊界,西北東,均屬一組土地。與其它組均不搭邊,歷史上屬於一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組村民經營管理。

春天,為防止水土流失,一組進行了治理,用推土鏟將土坎推平,形成大壩,並在南側斜坡挖了魚鱗坑(見光盤)

在李永任一組組長期間組織一組村民投入義務工在該荒溝內栽植了樹木。當年發生火災,部分樹木被燒燬。又組織一組村民進行了補種,大約有楊樹150餘棵,現該樹木仍在。(一組村民李永、趙強證實)在溝內有一組村民趙強的承包地合同書。

________年____月末,一組村民準備進一步治理該溝和山坡時,遭到村支書吳富的阻攔,説已發包給鄉幹部李某了。直到這時一組村民才發現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書記與其理論,書記説霍家村委會就是我説了算,願哪告就哪告。

二主要事實

原來早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村委會就將這條荒溝以6000元的價格發包給了鄉幹部王清,承包期限為________年,用以償還村委會的外債。

爭議的第二塊地是位於一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間的一條荒溝,該溝長約2.75公里,寬窄不一。這條溝將一組40户村民隔為南北兩部分,此溝是一組村民出入的必經之地。在這條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承包給了劉枝(王清之妻)________年,承包費21000元。

兩份合同,村委會均未徵得一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對外發包。不但侵害了一組村民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而且也剝奪了一組村民的優先承包權。

上述事實有書證赤峯市土地管理局於________年土地勘查時製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現狀圖》、村民承包地合同書及本村其它組證人三組、四組組長李祥、鄭海、本組當時的負責人王永的證言證實,與書證相互印證。

事實證明:該爭議的兩條荒溝屬一組村民所有,村委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擅自發包,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主要理由

1、從兩條荒溝的歷史沿革看

早在人民公社時期,該荒溝就屬一組村民所有,由一組(一隊)經營、管理,溝的上下沿均為一組的土地直到現在也未改變(有證人李彥、李祥、董瑞清、鄭海證實)

2、從兩條荒溝的歷史形成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這兩條溝很窄,也不象現在這麼深,是從山體往下形成的一條小溝,溝的上下沿均是一組的承包地。

近二十多年來,隨着植被破壞的加劇,水土流失逾發嚴重,現在這兩條溝,溝體深10—15米、最寬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這麼寬、這麼深的溝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於歷年來洪水塌幫,一組村民的承包地逐漸減少,而溝卻不斷加寬。於是一組村民想出了一個辦法:在溝內攔截大壩,使溝內的土地淤積,覆蓋沙層後,再種植樹林或莊稼。(有一組村民霍強和現場照片證實)

顯而易見,這兩條溝是以犧牲一組村民的承包地為代價而形成的。

這裏特別要強調的是:土地是不動產,不能因為地形、地貌的改變,而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3、從兩條荒溝的地理位置看第一條溝(前洞溝)位於一組村南,距離雞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邊界還差六、七里路,溝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為一組的耕地或退耕還林地,與其它組的土地不搭邊,沒有任何權屬爭議。

第二條荒溝橫穿一組村子中間,南側、北側均為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溝向西延伸處溝的兩岸,均為一組的土地,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的大壩(有一組村民霍富的合同書及光盤證實)這條溝是一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經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勞作的必由之路。

上述兩條荒溝內均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書為證。

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內由於地震形成一道寬窄不一的深溝,難道這條溝就成了乙村的了嗎村委會主張為其所有,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為國家所有,二為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為鄉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定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包。還有我國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都對發包的主體進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會的名義發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變村內土地所有權性質。而被申請人在行使職權時,無視一組村民利益,無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發包,非法獲取不當利益。其行為嚴重地侵害了申請人的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

綜上,懇請行政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兩條荒溝確認為一組村民所有。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土地並申請書篇3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分局(國土資源部或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我單位負責開發建設的××項目已經完成相關前期工作,特申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現就該項目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主要內容:建設單位設立情況、性質(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京部隊或其他性質單位)、業務範圍和本單位現有用地情況。

二、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主要內容:該項目建設的相關背景、必要性;項目擬用地選址規劃依據和具體位置,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用地性質、建築規模以及功能佈局等建設方案詳細內容,項目投資總額和資金來源;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和已經取得的相關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説明的情況。

三、建設項目用地情況

主要內容: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及確定的有關依據、標準等;建設項目用地的現狀權屬情況,包括總用地中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面積,用地現狀中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面積情況,佔用耕地或基本農田的面積,佔用耕地的及補充方式、標準和資金落實情況;建設項目用地方式(包括徵收、佔用)等情況;建設項目相關用地指標情況,包括建築密度、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或分攤土地面積)情況等。

特此報告。

附件:

1、企業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書(複印件);

2.法人身份證明及委託書(複印件);

3.地形現狀圖(原件加蓋公章);

4.相關批准文件或其他輔助資料(material)。

此致

敬禮!

xx

20xx年x月x日

土地並申請書篇4

土地局領導:

xxxx年xx月,經局有關領導同意,我部與xx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出售商品房抵頂工程款合同書》,並辦理了房產證過户手續,但土地證的辦理遇到了障礙。

抵頂房為xxxx路xxxx號,該區片用地為國有劃撥土地,是根據煙台市人民政府[20xx-94]、[20xx-74]號會議紀要精神在幸福河加蓋時市政府劃撥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該樓為經濟適用房配套用房。我部多次到土地部門辦理,但因原土地所有者煙台市城市綜合開發公司無土地證,致使xxxx路xxxx號商業用房土地證一直無法辦理。

該區域土地總面積17746平方米,建設房屋總面積25464.10平方米,商業用房5493.65平方米,含抵頂房4237.98平方米,按照房屋面積均攤土地面積的原則,商業用房佔地3828.54平方米,據煙台市政府辦公室煙政辦發(20xx)116號文規定為2類商用地,基準地價3300元/㎡,具體出讓金價格需評估以後確定。

另有一期根據市政府20xx第27號文建設經濟適用房所得收益用於祥和小區配套整治,在幸芝裏72—106號所建網點也有類似情況,建房31126.18平方米,含網點1616.40平方米,總用地23435平方米,網點佔地1216.99平方米,據煙台市政府辦公室煙政辦發(20xx)94號文規定為2類商用地,基準地價3300元/㎡,具體出讓金價格需評估以後確定。

由於資金緊缺,使上述商業用房土地證一直無法辦理。xxxx路xxxx號樓與幸芝裏72—106號網點已賣出,我部認為該房屋出售後資金允許應予以全部辦理土地證

特此申請,向貴局申請辦理土地證,請在審核以後給以辦理,萬分感謝!

此上!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土地並申請書篇5

牡丹區人民政府:xx

申請人:x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

被申請人:xxx

地址:xx

請求事項:

1、請求解決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2、請求解決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實事和理由:

1、關於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

關於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學校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

關於土地使用權,從歷史沿革來看,原卞廟學校土地,解放前是姓龐的私家園子,解放後,該龐家園子收歸公有。高級社在龐家園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學校,北半部分作為學校的操場,卞廟社區的秦莊、黃莊、王莊、卞廟、前賈、後賈六個自然村的學生都在此學習。卞廟學校土地從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後為卞廟鄉、十四營和學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廟行政村將學校的操場(原龐家園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義按照每户300元的價格出售給18户羣眾建房使用,該資金用於公益事業。1959年春天,撤銷卞廟鄉成立大隊,大隊部也由此遷往卞廟村街裏,此後一直到xx年合校並點前,被學校單獨使用。另外,建校時,學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於資金缺乏,當時的卞廟鄉經多方協調,上級領導同意提供磚、瓦、木料,由六個村的羣眾義務出工建成該校。以上事實證明,原卞廟學校土地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2、關於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

關於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

關於土地使用權,原卞廟老地毯廠是1972年卞廟行政村建設大隊部時徵用卞廟自然村三個生產隊的土地,每個生產隊一畝,佔地共3畝。這塊土地最先由卞廟大隊部和衞生室使用,之後由卞廟行政村地毯廠使用,後來地毯廠停產,閒臵至今。這2.69畝土地的農業税一直由整個卞廟行政村承擔。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也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xx年4月,卞廟社區卞廟自然村提出原卞廟學校土地和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他們一個自然村所擁有,對此,卞廟社區居民委員會認為這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鑑於上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特申請區政府依法裁決。

此致

敬禮!

xx人民政府

申請人:xx委員會

xxxx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土地並申請書篇6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責令農具社退還其佔用的原屬於申請人的宅基地一處。

2.依法確認申請人對該處宅基有合法使用權。

申請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隊東頭生產隊與原李集農具社簽定一份協議,該協議將本屬於申請人父親王某江的住宅一處劃給農具社使用,該協議載明瞭住宅當時的四至範圍:南至農具社,東至壩梗,北至某路,西至於東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農具社又與申請人父親簽定了一份協議:

按照該協議約定:農具社應當給王某江劃分同等面積住宅一處,並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並負責建房。同時還承諾為王某海解決商品糧問題,如口糧問題不解決好王某江有權不搬家。

但農具社佔用申請人住宅之後,卻遲遲不能為申請人解決商品糧問題,也沒有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請人一家人始終沒有從這處住宅搬走,農具社將申請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後,申請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邊上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現在申請人一家現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屬於申請人的住宅被農具社佔用至今。

農具社從停業經營到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由於農具社佔用申請人住宅之後沒有按照協議兑現承諾,在此期間,申請人一家多次要求農具社返還被其佔有的住宅。申請人與原農具社人員為此多次發生衝突,20xx年申請人和農具社的張和就土地問題發生爭執,申請人家屬還被其打成輕傷。

?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某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對土地爭議有明確規定,其中:

第八條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實施時劃定的範圍確定所有權:

(一)行政區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村、村民小組、場合並、分立;

(三)因開發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十條鄉(鎮)村辦企業、事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六十條》實施以前使用的,鄉(鎮)辦的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辦的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其使用權屬現用地單位;

(二)《六十條》實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按前項規定處理,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確認。佔多用少、佔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歸還要求的,應全部或部分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農具社佔用申請人住宅和房屋之後沒有按照承諾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屬於無償佔有使用。並且農具社現在倒閉停止經營已經有二十多年了,該處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爛不堪,原農具社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該土地某期閒置。因此,將該處本來就屬於申請人宅基歸還給申請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於原農具社個別人員的干涉,致使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農具社主任李明夥同張和、李起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就擅自委拍賣公司將該處住宅於20xx年5月10日拍賣,並以5萬元的價格拍賣給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圖將佔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員在土地權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是明顯違法的。別説該土地權屬尚未確定,退一步説,就是取得了使用權,那麼作為農村的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也是禁止轉讓的。

綜上所述,農具社無償佔有申請人宅基,且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在其倒閉之後,土地閒置某達二十多年,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該處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應當歸還給申請人,請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正當請求。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

標籤: 申請書 多篇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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