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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分配申請書多篇

參與分配申請書多篇

參與分配申請書多篇

參與分配申請書 篇一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列xx號,經貴院審理,判決:被告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0xx00元及借款利息【已計利息為人民幣720xx元,自20xx年2月1日(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貨款利率計算】;被告承擔案件訴訟費用人民幣538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申請人前向貴院申請執行該生效判決,案號列xx號。而被執行人因xx號案件,唯一的財產被貴院查封。目前,沒有其他財產線索。

為保障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申請人現依法申請參與貴院xx號案件的財產分配。

請准許。

此致

敬禮!

xxx

20xx年x月x日

參與分配申請書 篇二

債權人要參與分配,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以下條件:

(一)身份條件。申請參與分配人必須是已經取得執行依據(即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判決書、裁定書、支付令、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公證債權文書等)的債權人。這一條件的主要目的是確認申請參與分配人是債權人,也就是説需要經過法定程序驗證過的債權人才能申請,而沒有被法院確認為債權人的不能參與。

(二)分配的前提條件。債務人的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這一條件是説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夠清償全部債務,所以才需要按照順序逐一清償或者按比例償還債務。

(三)用以分配的財產條件。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必須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之前。也就是説申請參與分配的時候,必須還有債務人沒被執行完的財產可用於還債,否則失去用以分配的財產,參與分配也就沒有意義。

(四)管轄條件。參與分配應當向原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和執行依據,由該法院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

參與分配申請書 篇三

申請人:某某,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漢族,住某某地,現住某某地。

被申請人:某某,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漢族,住某某地,現住某某地。

申請事項:

依法裁令准許申請人蔘與分配被申請人位於景泰縣一條山鎮車站北路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的拍賣、變賣所得。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業經景泰縣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分別作出(20xx)景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調解書、(20xx)景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已於20xx年7月2日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查明被申請人有位於景泰縣一條山鎮車站北路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可供執行,同時,該財產已經另案申請人(某某)申請,貴院進行了評估,即將進入司法拍賣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第五百一十條“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本案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某某除上述土地及建築物外,再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因申請人的債權與另案申請執行人某某的債權同為普通債權,依據上述司法解釋之規定,申請人有權參與對上述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分配。

綜上,申請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一十條之規定,提出如上申請,望貴院依法准許並按照法律明確規定依照債權比例製作財產分配方案分配執行財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Oxx年十二月十六日

參與分配申請書 篇四

申請人:xxx,性別x,xx族,xx年x月x日生,現住xx。

申請事項:參加人民法院對執行案件的分配。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一案,xx年x月x日,xxxxx人民法院已作出xxxxx民事調解(判決)書,現該調解(判決)書已生效,xxx拒不按調解書履行義務,申請人已向貴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截止目前仍有近xx餘萬元未執行到位。目前未發現xxx在xx地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現申請人得知xxxx名下在xxx擁有一套房產,現該房產已被xxx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並業已進入拍賣執行階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應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7條至29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90條至96條,提出上述請求。

申請人:xx

xx年x月x日

參與分配申請書 篇五

X人民法院:

申請人申請執行拖欠貨款糾紛一案,申請人已經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貴院受理案號法執字第 號,執行標的額為X元。執行過程中,貴院通知被執行人因其他案件也在執行過程中,目前擬執行財產有銀行帳户資金、機器設備等財產,由X人民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為保障申請人的財產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人依法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在X人民法院執行的財產。

此致

敬禮!

xxxx

20xx年x月x日

參與分配申請書 篇六

申請人:

住址:

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

住址:

身份證號: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准予申請人蔘與被申請人財產的分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審結,並作出( )深羅法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該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請人沒有按照判決書確定的時間履行義務。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已經向貴院提出了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案號:()深羅法執一字第 號。經申請人瞭解,被執行人的主要財產已經因其他案件被深圳市區人民法院執行,執行案號為( )粵 執 號,該案承辦法官系法官,聯繫電話: 。為使申請人的債權得到有效實現,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8條之規定,特提出參與分配申請,望允准。

此 致

深圳市 湖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參與分配申請書 篇七

xx人民法院:

xxx(破產企業名稱)已於x年x月x日被x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xx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了該破產企業。

管理人在清理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時,發現債務人xxx尚欠該破產企業款(寫明款項性質)xx元,且該債權已由xx人民法院以(xx)xx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或調解書或xx仲裁委的仲裁裁決書)認定。

破產管理人經調查,並與債務人xxx聯繫,證實到你院申請執行該債務人的債權人還有xx家,債權總額達xx元,而該債務人現在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人的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特申請參與被申請執行人xxx的財產分配,以維護該破產企業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參與分配申請書 篇八

xx人民法院:

xxxx(破產企業名稱)已於xx年xx月xx日被x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xx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了該破產企業。

管理人在清理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時,發現債務人xxxx尚欠該破產企業 款(寫明款項性質)xx元,且該債權已由xx人民法院以(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或調解書或xx仲裁委的仲裁裁決書)認定。

破產管理人經調查,並與債務人xxxx聯繫,證實到你院申請執行該債務人的債權人還有xx家,債權總額達xx元,而該債務人現在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人的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特申請參與被申請執行人xxxx的財產分配,以維護該破產企業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參與分配申請書 篇九

申請人:xx,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漢族,住xx地,現住xx地。

被申請人:xx,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漢族,住xx地,現住xx地。

申請事項:

依法裁令准許申請人蔘與分配被申請人位於景泰縣一條山鎮車站北路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的拍賣、變賣所得。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業經景泰縣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分別作出(20xx)景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調解書、(20xx)景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已於xx年7月2日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查明被申請人有位於景泰縣一條山鎮車站北路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可供執行,同時,該財產已經另案申請人(xx)申請,貴院進行了評估,即將進入司法拍賣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第五百一十條“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本案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xx除上述土地及建築物外,再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因申請人的債權與另案申請執行人xx的債權同為普通債權,依據上述司法解釋之規定,申請人有權參與對上述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分配。

綜上,申請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一十條之規定,提出如上申請,望貴院依法准許並按照法律明確規定依照債權比例製作財產分配方案分配執行財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年十二月十六日

參與分配申請書 篇十

xxx人民法院:

xx已於xx年x月x日被xxx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還債,並指定成立了破產清算組全面接管了該破產企業。清算組在清理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時,發現債務人xx尚欠該破產企業xxx款(寫明款項性質)xx元,且該債權已由xxx人民法院以xx字第x號民事判決(或調解書或xxx仲裁委的仲裁裁決書)認定。

破產清算組經調查,並與債務人xx聯繫,證實到你院申請執行該債務人的債權人還有x家,債權總額達xx元,而該債務人現有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人的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7條、第298條、第299條之規定,特申請參與被申請執行人xxxx的財產分配,以維護該破產企業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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