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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出庭申請書多篇

增出庭申請書多篇

增出庭申請書多篇

增出庭申請書篇1

申請人:xxxx

通訊地址:xxxx

電話:xxxx手機:xxxx

申請事由:通知證人xxxx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

xxxx系“xxxx與xxxx返還款項糾紛”一案的重要證人,本案一審訴訟期間,xxxx已回雲浮,不在廣州,無法聯繫,導致上訴人xxxx客觀無法申請到其出庭作證,現在其已回到廣州,因此,特申請其在二審出庭作證。

xxxx能證明上訴人xxxx與xxxx之間存在口頭轉讓協議,協議內容為:“xxxx廠的機器設施作價xxxx萬元,由xxxx支付xxxx萬元給xxxx,xxxx享有該廠其中xxxx股份,xxxx廠的所有設備歸雙方共有,以後經營盈利、虧損均分。協議後,xxxx支付了xxxx萬元款項給xxxx,該款項屬於轉讓款,而非出資款”。

作為上訴人xxxx的代理人。我們認為,經查閲證據資料,xxxx是本案關鍵證人,為查清案件事實,需要他出庭作證,特提出申請,並煩請貴院通知(注:如貴院讓我們通知亦可)。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x律師事務?

律師:xxxx

20xx年xx月xx日

增出庭申請書篇2

刑事案件申請出庭作證是和民事案件一致的,民事案件明確規定除法定原因外,必須出庭作證,而刑事案件證人可以不出庭。

一、證人出庭需要控辯雙方申請

證人出庭作證是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真偽的一種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哪一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均沒有異議的,證人就沒有必要出庭。

法官在法庭上處於中立的地位,不是也不應是證人出庭作證的提出者。

二、檢察院起訴時應當移送出庭證人名單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法院受理檢察院的起訴應當審查是否附有證人、鑑定人名單;是否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起訴書應當附有被告人現在處所,證人、鑑定人、需要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需要保護的被害人、證人、鑑定人的名單,涉案款物情況,附帶民事訴訟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附註的情況。

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應當列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並註明證人、鑑定人是否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條規定,法院審查檢察院的起訴時要審查是否有證人、鑑定人名單;是否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律師閲卷時,應當同時複製出庭證人名單,並在開庭前準備好對證人的發問提綱。

但是,律師閲卷是很少能見到控方的出庭證人名單。這月開庭的一個刑事案件,我特別向法院要求複製出庭證人名單,得到的答覆是:檢察院沒有提交證人出庭名單,控方沒有證人出庭。

三、辯方如何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被害人對控方證人的證言有異議的有權申請該證人出庭接受質證。被害人找到的對被告人有利的證人證言,也可以申請讓他們出庭作證。

問題是,什麼時候申請?如何申請?

1.在庭前會議上申請

這種方式最後。但大部分案件不開庭前會議。

2.單獨向法庭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這月開庭的這個案子,法院沒有通知我提交出庭證人名單。我主動詢問法院什麼時候提交出庭證人名單。法院的回答是:“辯方證據應當你們取證,開庭五日前把證人證言交到法院就行了。”

我按照法院的要求,將證人證言和出庭證人名單交到法院,事後收到法院一份書面通知;“你方所交證人證言經審查本院認為形式合法,檢察院不要求證人出庭。”

我只得向證人解釋説:“法院、檢察院已經認可了你們的證言,你們沒有必要出庭接受質證了。”

結果,又開了一個沒有證人出庭的庭。

3.當庭向法院申請

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法庭調查結束前,法官必須要問:“被告人有什麼新的證據要向法庭出示嗎?”

這時,被告人可以回答;“某某事有某某人可以作證。”

審判長必須問這句話,審判長最怕聽到這種回答。被告人提出新的證人,法院必須休庭。審判長會盡量駁回被告人的要求。

律師也不願意看到這種情況,因為休庭後不知道什麼時候繼續開庭,律師還要跑一趟。

這月出庭的案子處理的很巧妙。審判長問:“被告人有新證據向法庭出示嗎?”被告人回答:“有。讓我的律師出示吧。”我這時宣讀了辯方取得的證人證言。公訴人表示:“沒有異議。”法院宣佈對證據予以採信。

增出庭申請書篇3

一、勞動仲裁申請書格式:

1、要寫明申請方、被申請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企業一方除寫企業名稱外,還要寫法定代表人)、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單位地址、家庭地址、電話等。

2、寫明申請事項。也就是你想主張的事項。比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

3、寫明事實和理由,應敍述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後果等,特別是要把引發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關鍵性事實客觀地交代清楚。還有何時入職、做什麼工作、約定工資。應敍述的全面而又簡潔。

4、然後寫結束語和呈文對象。“特向貴委提出申請,請求依法裁決”、“此致 ×××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

5、最後落款,即申請人姓名和日期,並且手寫簽名按上手印。

二、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女,漢族,出生年月日,住?

被申請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電話:×××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合計18000元人民幣.

二、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合計20000元

三、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雙倍的工資合計26000元( 20xx年1月至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3月8日開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工作, 現擔任公司的銷售經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今,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過任何的保險,同時也未與申請人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

申請人認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併為勞動者交納各類法律規定的保險, 而被申請人卻一直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類保險,此行為已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納保險,但被申請人卻拒絕交納, 致使申請人的保險費用產生了高額的滯納金, 同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現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保險及滯納金並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雙倍的工資。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增出庭申請書篇4

申請人:江蘇_____有限公司,地址江蘇省___縣____工業園區8號。

法定代表人:___,董事長。

申請事項:申請證人高___出庭作證。

證明對象:證明被告上海_____有限公司向申請人交付的齒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告上海____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與被告在__年11月13日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出售的齒輪按上海中船第__設計研究院設計的圖紙規定的質量標準制造。根據圖紙的要求,齒輪的硬度需經調質處理並達到220~250的質量標準。然而用户在實際使用齒輪後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就發現齒輪磨損嚴重,遂會同被告單位技術員張__、上海中船第_設計研究院工程師高___一起到現場對齒輪進行硬度測試,測得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齒輪平均硬度只有165,遠遠低於約定的220~250的硬度標準。上述現場測試有全體在場人員的籤認可,高___作為圖紙的繪圖人及現場測試人,對被告交付的齒輪因不符合約定的硬度標準導致嚴重磨損的事實一清二楚。為查明案情事實,申請人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證人高___到庭作證,證明被告違約向申請人交付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齒輪。

證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聯繫方式

此致

上海市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特別授權代理人:

申請日期:

增出庭申請書篇5

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中最普遍採用的證據之一,同時也是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依據。在民訴的司法實踐中,筆者發現當事人總是在開庭後,法庭調查中口頭提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並説明

證人已在外等候。一般情況下,法官為了查清事實都會予以許可,但實際上這樣的做法並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首先,對於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要在舉證期屆滿十日前提出。最高院《民訴證據規定》第5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何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可見,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不僅要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而且應由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這樣證人出庭作證才能規範化

其次,對於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也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最高院《簡易程序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規定》第19條第1款、第54條第1款的限制。”最高院《民訴證據規定》中的舉證期限只適用於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不受該規定中30日的限制。

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要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難易程度來確定,一般根據以下幾種不同情況來確定案件的舉證期限。

情形一是被告在應訴時明確表示需要15天答辯期,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之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舉證期限,並須要得到法院的認可,法院應當製作協商舉證期限筆錄,但協商的舉證期限不宜過長,主審法官應當考慮3個月的辦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舉證期限協商不成,那麼,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時間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內。

情形二是被告在應訴時明確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辯期的,其舉證期限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確定的期限必須在15日之內;如果協商不成,或達不成協議,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應徵求被告的意見來確定舉證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內。

xxx

20xx年xx月xx日

標籤: 出庭 申請書 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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