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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轉正申請書

臨時工轉正申請書

目錄

臨時工轉正申請書
第一篇:臨時工轉正管理辦法第二篇:臨時工轉正工齡第三篇:關於對臨時工的認識第四篇:臨時工第五篇:臨時工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臨時工轉正管理辦法

2014年臨時工轉正管理辦法

為了貫徹“人才年”注重人才,培養人才的精神理念,加強公司人才隊伍建設,完善企業用工機制,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針對公司現有臨時工轉正問題特制定此臨時工轉正辦法。

一、適用範圍

公司現有臨時工從事崗位為:工程公司焊工、安裝工、內業兼接待員、及各公司食堂管理員、更夫。

二、目的

轉正是對員工的一次工作評估的機會,是公司優化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

轉正對員工來説是一種工作的認可及肯定,轉正考核操作得當的基礎上,臨時工可通過轉正流程重新認識自己,實現自我提高。

三、轉正條件

1、能力素質:認同華生文化理念,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團隊意識。

2、業務素質: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能完成本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3、身體素質:有健康的體魄,身體素質能達到崗位工作要求。(臨時工轉正男職工不能超過40週歲,女職工不能超過35週歲)

4、心理素質:有積極向上的工作熱情,能以平和、健康、感恩的 1

心態工作。

四、轉正標準

1、調查摸底 充分明確轉正員工社會家庭背景,工作實際情況,確定其符合華生正式崗位的用人基本要求。

2、公開考試:臨時工轉正理論考試(主要針對企業文化認知程度考核、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及所在崗位專業技能知識考核)成績70分以上。

3、部門評估:所在部門直接主管評估轉正員工的溝通交流、學習能力、責任心、進取心、團隊意識。

五、轉正程序

1、臨時工本人自願提出申請轉正。

2、人力資源根據臨時工轉正標準對員工轉正進行摸底測評,資料審查及組織理論知識考試。

3、臨時工所在部門對臨時工日常工作表現及精神狀態進行考核。

4、由公司中層副職以上領導組織對待轉正員工進行面試。

5、最終確定轉正人員。

2014年8月22日

第二篇:臨時工轉正工齡

臨時工轉正工齡計算

(一)原全民單位經縣、區以上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按規定批准招用的臨時工,鄉(公社)鎮以上黨政機關中經縣、區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招用的半脱產工作人員,民辦教師、鄉村醫生(赤腳醫生),縣、區以上集體企業的固定職工,在勞服網點就業的城鎮待業青年,上述幾類人員從工作崗位上直接應徵入伍、直接考入高等院校、中專、中技學校學習,或經本單位同意直接被外單位招工後成為正式職工,現在企業工作的,其應徵入伍、入學、招工前的工齡計算問題按以下辦法處理:

1、應徵入伍的,屬於在部隊提幹後轉業、轉為志願兵後安置或退伍後直接由政府安排為正式職工的,其入伍前在最後一個單位最後一次從事上述某項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2、經組織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專、中技學校學習畢業後由國家直接分配工作成為正式職工的,其入學前在最後一個單位最後一次從事上述某項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但學習期間不計算工齡);

3、被全民單位招工(含招幹)轉為正式職工的,其被招工前在最後一個單位最後一次從事上述某項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追認上述人員成為正式職工前的工齡,原則上以本人原檔案記載、合同書或工資單等原始材料為依據。對檔案中記載的起、止時間不清或歷次填寫不一致的,應從嚴掌握,按時間填寫最短的一次計算。

(三)1966至1968屆大專院校畢業生,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可以分別從原學制規定畢業年度的9月1日起計算連續工齡,其參加工作時間仍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即從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四)審查確定上述人員的工齡,屬於1966至1968屆大專院校畢業生改從原學制畢業時間計算工齡,由所在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查確定。其它上述人員,由企業提出意見,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中央部屬企業執行本規定的報省勞動廳審核確定。審批材料存入本人檔案。涉及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問題,從批准之月起執行,以前的不予追補。

[詳見河北省勞動廳《關於對部分臨時工轉為正式職工後工齡計算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1994年1月20日冀勞辦[1994]46號)]

(三)民辦教師、長期頂編代課教師的工齡計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財政部、糧食部、國家民委、國家勞動總局下發的《關於邊境縣(旗)、市中、國小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覆意見》兩個文件規定:中國小民辦教師、長期代課教師,凡按規定轉為(包括直接招收、錄用、頂替)公辦教師的,應從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長期代課教師的時間起,計算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學校連續任教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民辦教師經組織批准錄取(或保送、推薦)到各級師範學校學習畢業(結業)後,仍繼續從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後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國家教委計劃財務局[87]教計字96號文件給河北省教委的答覆中規定,民辦(代課)教師無論以何方式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教師、幹部)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民辦(代課)教師經組織批准,進

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分配從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工作)均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對於上述任民辦教師工作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公辦教師,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勞動局轉發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覆意見的通知》規定,經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調動到其它部門工作的,其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仍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對此規定,必須嚴格按規定辦理了改行審批手續的才能執行。1993年,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教委聯合發出《關於嚴格控制中國小教師幹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號)規定:凡調離中國小的教師、幹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審核、經省教委審查同意後,按幹部管理權限由地、市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對具有中專、專科、本科學歷的中國小教師、幹部要求改行的,必須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別交納6000、8000、10000元師資培養費後,再按上述規定辦理。省人事廳工資福利處的意見,對沒有經地、市一級教育部門批准辦理了改行手續的,不能接續其原任民辦教師工作時的工齡。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幹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規定:原在鄉鎮、村享受國家補貼從事民辦教師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從事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連續計算為工作年限;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民辦教師工作的時間可與畢業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為工作年限,參加工作的時間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第三篇:關於對臨時工的認識

關於對臨時工的認識

在日常工作中,常常聽到一些人在講:xxx是臨時工,有時一些身居要職的領導也講:xxx是單位臨時工。聽着覺得可笑!想想覺得可悲!什麼是臨時工?這些人知道嗎?

臨時工,顧名思義,是用人單位根椐需要而僱傭的一些工作時間不超過一年並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作人員。

自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後,相對於計劃經濟年代正式工而言的長期“臨時工”這個名詞從法律上早己退出歷史舞台。2014年,一部劃時代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從現實中徹底結束了長期臨時工的使命。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為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紛紛清退“臨時工”的浪潮想必大家還記憶猶新吧!

迄今,三年時光飛逝而去,但仍然有一部分人在沿用“臨時工”這一古老名詞,甚至一些握有實權的領導人還在用權力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勞動福利等方面在岐視他們認為所謂的“臨時工”。 目前,國家正對事業單位進行改制,所有用人單位職工全員合同制的序幕已經拉開,進入了實施階段。“鐵飯碗”己步入末日! 《勞動法》是規範勞動用工的根本大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具體細化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法的宗旨是同工同酬,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所有簽訂了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切行為均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勞資雙方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已經全面鋪開,事業單位改制也在逐步推

進,眾所周知的“勞動局”和“人事局”已經合併更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這是社會的進步,改革的深化。縮小收入差距,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維持穩定大局,促進經濟發展,是黨和政府“十二五”規劃的綱領。

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權大於法”根深蒂固,這是一個腐化的觀念,可笑又可悲的現實!法律就是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問題的關健在於懂法!尊敬的領導們,不要沉緬於會議、報告、檢查、應酬、視察中,加強學習,知法懂法,依法行政才能真正樹立您的形象。可悲的廣大勞動者,時代在飛速發展,你們也要加強學習,不要整日置身於qq、麻將、遊戲中。只有懂法,才能用法律捍衞自己的利益! 醒醒吧!親愛的朋友們,“事在人為”這是一條永恆不變的真理! 俗話講:凡事三思而後行!為什麼要“三思”,而不是一思二思呢?很多人只知其詞,而不懂其意!三思實為:一思是先想想自己!二思是想想別人!三思是想想規矩!

人常言: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人有人德!

言歸正傳:相對於計劃經濟年代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成為歷史!“鐵飯碗”已經碎了!不久的將來幹部招聘制!職工合同制!必將成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主旋律!

摘於網絡貼吧

第四篇:臨時工

在出現需要問責的事件時,臨時工總是意料之中地出現在問責名單之中,儼然已成了“替罪羊”的代名詞,那麼我們不禁要反思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的臨時工出現在執法部門?在事件發生時,正式工就沒有責任嗎?我們認為,我們應該仔細審慎“臨時工”這一社會現象出現的原因,制度的漏洞在哪裏,有無改進建議和措施?

用人單位之所以會有這麼多的臨時工,主要出於兩個原因:第一,這其中有正常的、客觀的需求,因為一些單位的確需要短期、臨時的勞動力。如棉花種植企業,每年棉花豐收的時候需要大量的採棉工人,豐收過後不再要人,這樣使用勞務派遣工效率更高,無論對勞動者還是用工單位都有益處。第二,也是受社會指責最多的原因,用人單位出於降低成本、減少麻煩的需要,迫使本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成為臨時工,並在非臨時性崗位上大量使用臨時工。他們由於自身編制有限、工作量很大,而且僱傭臨時工不需要繳納五險一金,因此大量僱傭臨時工。

一方面,社會上有這麼多的臨時工被剝奪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另一方面,在出現執法事件時,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臨時工可以執法?為什麼城管可以聘用臨時工?按照法律規定,臨時工是不具有執法權的,即使有執法權,那麼在履行城管職權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造成了傷害,城管部門同樣要負全責,不是僅僅一句“這是臨時工做的”就可了事。

該如何維護臨時工的權益、杜絕臨時工現象、杜絕一出現執法事件就找臨時工替罪?首先,要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同時增加企業的違約成本,加大懲罰力度。

其次,針對目前臨時工以勞動派遣形式遭濫用的情況,國家應進一步明確,哪些崗位是輔助性的可以使用臨時工,臨時使用期限定在多長時間之內。此外,還應明確政府機構中哪些領域不可以僱用臨時性用工。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要求,嚴格杜絕“合同工”、“臨時工”等無執法資格人員上崗執法,這一法律的出台有望相除“有事找臨時工”的社會詬病的出現。

最後,加大對相關部門的處罰力度,即使是臨時工做的違法事件,其所在部門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至少存在監管不到位的問題。政府不能把臨時工看做一個筐,什麼都往裏頭裝,這不僅會損害自身形象,也會失去政府的公信力!

第五篇:臨時工

【國家機關 臨時工作人員 工齡】《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直人習字(1956)7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使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有的稱為“僱員”),被正式錄用以後,(轉載請註明來源:)他們在被正式錄用以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臨時工 工齡 計算】勞動部工資局《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給甘肅勞動局的覆函》中勞薪(1964)344號規定:臨時工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長期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臨時工 工齡】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238號第一條規定: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

【臨時工 勞動合同制 工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社廳(2014)323號規定: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或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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