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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史學習記錄

黨史學習記錄

4月黨史學習二(寫在紅色教育整頓學習本上!!!)

黨史學習記錄

最後一次後面加上自己的200字心得體會

學習時間:2021年4月12日

學習地點:會議室

學習形式:集中學習

學習內容:

1.《論中國共產黨歷史》:第22-第28篇文章(P179-P255)

我們黨深刻認識到,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必須推翻壓在中國人民頭上的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三座大山,實現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國家統一、社會穩定。我們黨團結帶領人民找到了一條以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正確革命道路,進行了二十八年浴血奮戰,完成了新民主主義革命,一九四九年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現了中國從幾千年封建專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偉大飛躍。

2. 《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關於中國共產黨歷史論述摘編》:“鄧小平重要論述”(P65-P105)

毛澤東同志説過,人是要有一點精神的。在長期革命戰爭中,我們在正確的政治方向指導下,從分析實際情況出發,發揚革命和拚命精神,嚴守紀律和自我犧牲精神,大公無私和先人後已精神,壓倒一切敵人、壓倒一切困難的精神,堅持革命樂觀主義、排除萬難去爭取勝利的精神,取得了偉大的勝利。搞社會主義建設,實現四個現代化,同樣要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大大發揚這些精神。如果一個共產黨員沒有這些精神,就決不能算是一個合格的共產黨員。不但如此,我們還要大聲疾呼和以身作則地把這些精神推廣到全體人民、全體青少年中間去,使之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精神文明的主

要支柱,為世界上一切要求革命、要求進步的人們所向往,也為世界上許多精神空虛、思想苦悶的人們所羨慕。

鄧小平:《貫徹調整方針,保證安定團結》(1980年12月25日),《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7-368頁

學習時間:2021年4月14日

學習地點:辦公室

學習形式:自學

學習內容:

1.學用貫通做“知規矩守規矩用規矩”首鐵公安領導幹部主題教育學習材料彙編(P1-P35)

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要定規矩,這是很重要的規矩。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從我們在座各位做起來,新人新辦法。制定這方面的規矩,指導思想就是從嚴要求,體現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要從領導幹部做起,領導幹部首先要從中央領導做起。正所謂己不正,焉能正人。最重要的就是要防微杜漸,不要“温水煮青蛙”。現在,有些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東西,有些鋪張浪費、豪華奢侈的東西,上上下下都有些表現,我們不能安之若素、司空見慣、見怪不怪。既然作規定,就要朝嚴一點的標準去努力,就要來真格的。不痛不癢的,四平八穩的,都是空洞口號,就落不到實處,還不如不做。定規矩,就要落實一些已經有明確規範的事情,就要約束一些不合規範的事情,就要規範一些沒有規範的事情。規矩是起約束作用的,所以要緊一點。緊一點自然就不舒服了,舒適度就有問題了,就是要不舒服一點、不自在一點,我們不舒服一點、不自在一點,老百姓的舒適度就好一點、滿意度就高一點,對我們的感覺就好一點。這也是新形象新氣象。(習近平2012年12月4日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眾的講話)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學習時間:2021年4月16日

學習地點:會議室

學習形式:集中學習

學習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章

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調查,如實説明本人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2、北京鐵路公安局“強化法治意識從嚴管警帶警”工作制度(試行

堅持黨建引領。充分發揮黨委主體、各黨組織書記第一責任”和班子成員“一崗雙責”,堅決推進從嚴管黨治警主體責任分工和任務清單落實到位,嚴格落實兩級黨委“第一議題”制度和幹警隊伍意識形態建設責任制,豐富拓展學習教育形式,科學制定和監督考核全警政治理論學習安排和實際推進,着力打造“四強”黨支部建設,嚴肅開展“三會一課”等黨內政治生活,注重先進典型選樹和內外宣傳發動,嚴格黨員培養、發展程序,切實發揮黨建引領作用。

學習時間:2021年4月18日

學習地點:辦公室

學習形式:自學

學習內容:

1、轉發《公安部鐵路公安局關於印發鐵路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澄清正名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經核查認定民警因依法履行職務而受到不實投訴、誣告陷害、侮辱誹謗、打擊報復、惡意炒作,以及被不當處理、追究責任後,相關部門予以糾正,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澄清正名:

(一)在選拔任用、晉職晉級、晉升警銜、評先評優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響的;

(二)個人名譽、隱私、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嚴重影響的;

(三)在一定範圍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確有必要澄清正名的情形。

2、.關於印發《北京鐵路公安局天津公安處維護民警權威澄清正名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京鐵津公督察【2021】33號)

維權澄清正名。堅決落實《鐵路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澄清正名工作規定(試行)》要求,旗幟鮮明、態度堅決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啟動容錯糾錯機制,不得受輿論炒作、信訪投訴等人為因素影響,不當或變相追究當事人責任甚至加重處理,特別是經核查認定民警被誣告陷害、侮辱誹謗、惡意陷害造成嚴重影響的,要堅決調查核實有關實名、匿名、冒名舉報的當事人,依法予以追究,並啟動維權澄清程序,在一定範圍內給予受害民警澄清正名,對觸及《民法典》、《公務員政務處分法》、《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的立案調查,依法給予行為人相應處分。同時,積極維護民警權益,保存證據,支持民警依法訴訟,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全力維護民警個人聲譽利益和正當履職的積極性,營造警營清風正氣。

學習時間:2021年4月20日

學習地點:會議室

學習形式:集中學習

學習內容:

1、學用貫通做“知規矩守規矩用規矩”首鐵公安領導幹部主題教育學習材料彙編(P36-P70)

領導幹部必須懂規矩,懂黨的規矩,懂政治規矩,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該這樣做、哪些事該那樣做,哪些事該發揚民主、哪些事該請示報告,都得按規矩辦,不能隨心所欲、百無禁忌,更不能明知故犯、肆無忌憚。一些領導幹部犯錯誤甚至犯罪,並不是因為缺能力、缺經驗或者一時糊塗,而是因為不懂規矩、不守規矩。有的剛當領導還謙虛謹慎,當久了就驕傲自大、忘乎所以;有的當小領導時很懂規矩,當大了就唯我獨尊、恣意妄為;有的是在“吹號抬轎”中忽視規矩,習慣於搞例外、搞特殊、搞特權,熱衷於搞潛規則。這樣搞下去沒有不出事的!(習近平:《領導幹部要講誠信、懂規矩、守紀律》2013年8月31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學習時間:2021年4月22日

學習地點:辦公室

學習形式:自學

學習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等處理。

2、轉發《公安部鐵路公安局關於印發鐵路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澄清正名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對民警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被新聞媒體惡意炒作或者失實報道的重大涉警輿情,各級鐵路公安機關應當落實“三同步”要求,及時發聲,澄清事實真相,迴應社會關切,消除負面影響。必要時,可以召開新聞發佈會予以澄清正名。

3.關於印發《北京鐵路公安局天津公安處維護民警權威澄清正名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京鐵津公督察【2021】33號)

澄清正名工作由各級鐵路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維權辦)負責具體實施。對於重大敏感案(事)件,應當向本級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維權委)領導彙報,組織維權委相關成員部門共同參與案(事)件核查。

對受理的羣眾投訴、舉報案件經調查核實,無法定性或得出結論的,不啟動維權澄清正名工作程序。民警非執行公務受到人身、名譽等方面的侵害,應當按照相關法律程序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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