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院(所)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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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院(所)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安裝、拆改、增設電氣設備或架設臨時電路時,必須報院辦批准,並按有關規範進行施工。
2、電氣設備停用或下班後,應及時切斷電源。
3、各科室(衞生所)要經常檢查電氣設備,發現問題及時找電工維修,院辦應對電氣設備進行定期和定點檢查,及時排除隱患。
4、不準亂接電燈、電線,不準違章用電和超負荷用電。
5、各種電氣開關,醫療設備,電控箱(櫃)等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不準在其附近和下面堆放易燃、可燃物。
6、非電工不準私自拆改和維修電氣設備和電纜線。
7、任何科室和職工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8、任何科室和職工,嚴禁醫院建築物內和重點部位內焚燒物品或燃煙花鞭炮等。
9、各科室在動用氣、電焊之前,必須經院辦同意,並且要有現場監護人和配備滅火器材,做好安保措施。
10、醫療電氣設備應定期清洗,醫療電氣設備的擺放應符合安全要求。
11、各科室(衞生所)或個人,應做到人走斷電,確保醫療設備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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