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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推進資源税全面從價計徵改革面臨較多問題

基層反映:推進資源税全面從價計徵改革面臨較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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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推進資源税全面從價計徵改革面臨較多問題

一是計税依據缺乏彈性,不能合理有效調節資源收益。目前部分礦產品目資源税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在資源價格上漲時不能相應增加税收,價格低迷時又難以為企業及時減負,資源税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下降。

二是企業財務核算直接影響税率和折算率的確定。資源税的税率和折算率等的測算是根據礦產資源開採企業2012年-2015年生產經營狀況確定的,企業財務核算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將直接影響資源税的税率和折算率等指標的建議意見。

三是砂石、粘土等品目從量計徵單位換算需明確。目前砂石、粘土繼續實行從量定額計徵,計量單位由原來按噸改為按立方米,但在實際徵管過程中納税人不能準確申報砂石、粘土的體積,税務機關只能依照納税人自行申報的數據徵收,無法準確核定計税依據。

四是資源税減免政策需細化。現行政策規定,對實際開採年限15年以上的衰竭礦山開採的礦產資源,資源税減徵30%,但對衰竭礦山的具體認定、備案要具備哪些資料,沒有明確規定。

五是部門配合有待加強。營改增後,地税失去發票管理職能,納税人在經營地國税局或自行開具增值税發票後,是否扣繳資源税,地税徵管人員核實難度較大,資源税收流失風險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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