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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

鄉鎮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

鄉鎮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

鄉鎮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

(修訂版)

一、編制目的

以黨的十九大精神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積極預防和有效處置發生在我鎮的各種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確保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全鎮的社會經濟建設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二、預案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三、預案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特徵,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衞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羣眾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

按照社會危害程序、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衞生事件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級。

四、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鎮範圍內可能發生的或者已經發生的、需要的由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較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以及配合上級指揮機構對發生在本鎮區域內的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鎮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各相關職能辦所應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專項預案。

五、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原則。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預防為主原則。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於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分級負責原則。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鎮黨委的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5.協同應對原則。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鎮、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六、領導機構

(一)成立**鎮應急領導小組,為全鎮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指揮機構。

指揮長:XXX 鎮黨委書記

XXX 鎮長

副指揮長:XXX 鎮黨委副書記

XXX 鎮黨委副書記

XXX 鎮黨委委員、鎮人大主席

XXX鎮黨委委員、鎮紀委書記

XXX 鎮黨委委員、政法委員

主要職責是:

(1)研究決定全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意見;

(2)領導全鎮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與重建工作;

(3)在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根據其類型,決定啟動相應的專項預案和應急指揮程序;

(4)及時向區應急辦報告在本鎮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配合區應急辦在本鎮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

(5)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向區應急辦提出啟動上一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6)決定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狀態的結束;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二)成立**鎮應急管理指揮部,在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組的領導下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總指揮: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副總指揮:鎮政府分管負責人

成員:其他黨政成員、各村黨組織書記、相關站所負責人。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值班電話:XXXXXX。

應急指揮部職責:

鎮應急領導組下設應急管理指揮部,作為全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指揮機構。根據本預案,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向鎮應急領導組提出應急狀態的建議等。

成員單位職責:

發生突發事件時,在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貫徹落實指揮部決定,做好職責範圍內應急工作情況處置、上報。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和應急工作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應急機構的作用。

七、應急保障

1.突發事件發生後,所需應急設備和物資儲備從鎮應急儲備庫中調用,不足的從各村、各單位統一調用,或其他單位借用,必要時向上級請求提供支援。

2.突發事件現場先期處置隊伍由公安派出所、衞生院、司法所等相關單位人員組成。

3.組建突發事件志願者隊伍,成員包括鎮機關全體工作人員、村衞生室工作人員、民兵預備、退役軍人等。

4.緊急避難所設在突發事件發生地就近的中國小校、村活動室,包括鎮政府、敬老院等其他辦公場所等。

5.後勤生活保障地點由鎮應急辦根據事件發生地就近安排,資金由鎮財政全額提供,缺口部分向上級請求支援。鎮應急辦從鎮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中抽調專人作為工作人員並有償使用,志願者提供輔助服務。

6.應急物資儲備的品種包括自然災害類、安全事故災難類、衞生類、應急搶險類及其它。辦公室負責落實應急物資儲備情況,落實經費保障,科學合理確定物資儲備的種類、方式和數量,加強實物儲備。堅持 “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專業管理、保障急需、專物專用”。

八、運行機制

突發事件預測、預警、報警、接警、處置、結束、善後和災後重建環節的主管部門、協作部門、參與單位,必須在鎮應急領導組的統一指揮下,充分履行職責,切實做到上下聯動,左右互動,緊密配合,高效運轉。

1.預測、預警

(1)信息監測與報告。各村、有關部門應綜合分析可能引發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並及時報鎮應急辦。鎮應急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系統平台。

突發事件發生後,各村應立即向鎮應急辦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2)預警和報警。鎮應急辦接到有關突發事件信息後,利用科學的預測預警手段進行信息研判,根據突發事件的不同等級,立即將預警信息報告給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鎮各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負有接警、轉報警和處警的責任。

2.預警級別及發佈

按照突發事件的潛在危險性、緊急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預警級別分為一般(四級)、較重(三級)、嚴重(二級)和特別嚴重(一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具體劃分標準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標準確定。

3.預警級別的確定主體

一般預警(四級)由鎮政府確定,較重預警(三級)由區政府確定,嚴重預警(二級)和特別嚴重預警(一級)由省政府確定。法律、法規、規章對預警級別的確定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預警級別的確定程序

應急辦公室收集、核實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後,提出建議,報鎮應急領導組按照權限決定預警級別,由鎮政府宣佈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並報告上級政府和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鄉鎮人民政府。

5.預警警報發佈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內容。預警級別確定後,鎮政府應當及時通過廣播、電視台、報紙、網絡、警報器、宣傳車、電子顯示屏、短信、微信傳播等手段向社會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警報。必要時組織人員採取逐户通知等方式進行。

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羣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發佈預警警報即標誌進入預警狀態,鎮本級進入預警狀態後,迅速做好預警和應急準備工作,有關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要進入待命狀態。鎮應急辦公室要進行必要的檢查和督促指導,確保預警決定順利執行。鎮突發公共事件牽頭部門經過跟蹤監測並對監測信息進行分析評估,認為鎮本級應當結束預警狀態的,要及時向鎮應急領導組提出建議。鎮應急領導組接到建議後,在24小時內決定是否結束預警狀態。決定結束的,應當向社會公佈。公佈方式按發佈方式執行。

6.應急響應

(1)鎮應急辦應急響應職責:

接警後,立即向鎮主要領導或值班領導和區政府值班室報告,並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級別及應急工作規模,迅速部署應急處置工作;對本鎮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物資等應急保障資源進行統一調度;對鎮域在應急處置中自身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彙報,請求予以援助;完成鎮主要領導和上級機關安排的應急工作。

(2)應急處置。

事發地先行處置。突發事件發生後,事件發生單位、事發地的基層黨組織要立即調度力量,儘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進行先期應急處置,撥打報警電話,組織羣眾自救互救,組織人員疏散,迅速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傷人員,全力控制事態發展,並立即向鎮應急辦報告。

鎮應急辦接到突發事件的報告後,必須立即通知相關應急處置隊伍趕赴現場。對於比較集中、固定的事發現場,已造成人員傷亡或對公眾生命健康直接造成嚴懲威脅的,立即調集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救援物資進行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設立現場指揮部,專門負責現場應急指揮工作,並及時向上級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在應急救援現場,進入現場的救援隊伍、人員和物資都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部或專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調度。現場指揮部或專項應急指揮部應根據現場情況制訂現場救援方案並組織實施。主要應急措施:

①劃定警戒線,對交通進行管制;

②緊急疏散現場人員,緊急搶救受傷人員和被困人員;

③迅速控制危險源,對現場和相關區域進行不間斷監測和控制,防止疫病、環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發生;

④搶修道路、供電、供水、通信等設施;

⑤安置災民,保證基本生活;

⑥實行24小時巡邏,切實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⑦保護現場,由有關部門或機構進行事故原因調查及損失核定

⑧採取法律、法規和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措施。

(3)指揮與協調。

①應急領導機構。突發事件發生後,鎮應急辦全面負責全鎮應急工作,必要時設立指揮部,指揮場所設在鎮應急辦公室或指定場所。

②現場指揮。各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現場均應開設現場指揮部,分管領導要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並負責現場指揮,其他部門協助;鎮應急預案啟動後,由鎮應急指揮中心統一指揮。

現場指揮部的組成:鎮應急指揮中心相關領導;相關突發事件處置專家;突發事件發生地村領導;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現場處置組成員;災害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

(4)應急結束。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按程序要求,經上級批准,宣佈解除災情,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各有關部門繼續做好後期處理工作。

7.後期處置

(1)善後處置。

突發事件和災害發生後,鎮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依法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救濟援助災民,儘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所在村及各災害分管領導要會同相關單位及時調查統計災害事故影響範圍和受災程序,評估、核實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及開展減災工作的綜合情況,並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以便向社會公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卹、補助或補償。鎮民政辦要迅速全鎮範圍內組織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救濟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確保災民的基本生活並做好災民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衞衞計生站要做好災害事故現場的消毒與疫情監控、痢疾防治工作;環保、土地、水利、農技和建設部門要對事發地及其周邊地區進行大氣、水源、植被、土壤等全方位環境監測,對因事件而形成的環境改變和污染應及時向上級報告;司法所負責對需要法律援助的機構和人員提供司法救助;財政所、經管站負責對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實行全過程監督,確保救助資金和物資用於受災地區和災民。

(2)調查和總結。

鎮應急辦要做好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和恢復重建等問題的分析評估,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的調查、總結、上報。

對責任事故,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環節,找出預防、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環節中的經驗教訓,提高管理水平和應急能力,逐步完善應急機制。

八、信息報告與報送員網絡

(一)各總支要相應設立應急值班室,並公佈24小時值班電話。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員網絡,每總支配備一名信息員,負責本總支內突發事件的接報與報送工作。

(二)信息報告程序:總支信息報送員(第一時間)——上報鎮應急值班室(15分鐘內)——上報鎮主要領導或值班領導和區政府值班室。

情況緊急時,值班人員可直接撥打“110”。

(三)信息報告內容:發生突發事件後,總支要立即如實上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現場傷亡情況,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請求緊急增援事項,或需通報周邊地區情況等。

(四)信息收集:信息員要及時掌握本總支突發事件信息,做好本總支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的普查、登記和管理工作。

九、培訓與演練

(一)全鎮綜合演練每年不少於一次,由鎮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專項演練由各專業部門組織實施,每年不少於一次,演練要從實戰角度出發,深入發動和依靠羣眾,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和技能,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二)鎮應急辦和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媒體上刊登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和報警電話,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技能,並有組織、有計劃地為公民提供減災知識和技能培訓。鎮政府要把正確應對和處理突發公共事件作為中、國小學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制定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防災減災教育培訓應當納入黨政領導幹部培訓內容。舉辦村組幹部培訓班,應當開設綜合減災、緊急處置及防災救災組織指揮課程。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由專業部門負責培訓。

十、責任和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的;

(二)未依照規定完成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急需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

(三)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的;

(四)在突發公共事件調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五)有關部門應履行而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

十一、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XXX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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