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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湖北省高職高專院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修訂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湖北省高職高專院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修訂試行)》的通知

湖北省高職高專院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關於印發《湖北省高職高專院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修訂試行)》的通知

(修訂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發展的新要求,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高職高專院校教師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符合高職高專院校教育規律和特點的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制度,建設高素質的高職高專院校教師隊伍,推動高等教育事業和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及國家和省裏職稱改革工作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修訂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高職高專院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為三級,高級職務名稱為教授、副教授,中級職務名稱為講師,初級職務名稱為助教。

第三條本條件適用於全省高職高專院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且在職在崗的教師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第二章 分 則

第四條申報

一、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熱愛教育事業,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

(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努力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年度考核和任職考核均為稱職以上,其中破格申報人員近兩年內考核必須有一次為優秀;

(三)遵紀守法、作風正派,為人師表,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四)按規定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職業資格;

(五)外語、計算機應用、水平能力測試和繼續教育符合國家和省裏的有關規定;

(六)身心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二、學歷資歷條件

(一)教授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報評審教授職務任職資格:

1、博士研究生畢業或取得博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2、碩士研究生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或取得學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4、參加工作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上述相同學歷或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達到上述規定的年限,並取得副教授任職資格,從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二)副教授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報評審副教授職務任職資格:

1、博士研究生畢業或取得博士學位後,取得講師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講師工作2年以上;

2、碩士研究生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8年以上,取得講師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講師工作5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或取得學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10年以上,取得講師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講師工作5年以上;

4、參加工作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上述相同學歷或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達到上述規定的相應年限,從事講師工作5年以上。

(三)講師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認定或申報評審講師職務任職資格:

1、博士研究生畢業或取得博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當年經考核合格可認定;

2、碩士研究生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並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經考核合格可認定;

3、碩士研究生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或取得雙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教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

4、大學本科畢業或取得學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教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助教工作4年以上;

5、參加工作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上述相同學歷或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和助教職務工作累計達到上述規定的相應年限。

(四)助教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認定助教職務任職資格:

1、碩士研究生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獲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當年經考核合格可認定;

2、大學本科畢業或取得學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可認定;

3、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見習期滿,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經考核合格可認定;

三、能力業績條件

(一)教授

1、教育教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1)系統講授2門(其中1門為實踐教學課程)及以上的課程。長期從事公共基礎課的教師以及“雙肩挑”人員,可只要求獨立系統地講授一門課。

(2)專業課教師年均教學工作量不低於300學時,公共基礎課教師年均教學工作量不低於320學時。具體標準由學校確定。

符合下列條件時,其教學工作量可適當減少:

①近兩年來,確因工作需要從事國家重點科研工作的教師,教學工作量不低於額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②兼任教研室主任、專業帶頭人、黨支部書記的教師,教學工作量可適當低於額定要求。兼任系主任、總支書記的教師,教學工作量不低於額定要求的二分之一。“雙肩挑”教師在學校部、處一級工作的,教學工作量不低於額定要求的三分之一;從事校領導工作的,教學工作量不低於額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③從事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師、以科技開發和推廣為主的教師,教學工作量由學校確定。

(3)近三年學期教學質量考核須達到合格以上。

(4)從事班主任或輔導員或兼任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系統指導二名青年教師。

2、教學實踐應具備下列條件:

(1)專業課(含專業基礎課)教師,須與企業、行業建立長期、穩定的科技合作關係,在行業、企業的技術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或主持實驗室(實訓車間、實訓基地)建設或新產品的開發、研製和生產或產學研項目;或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副高級以上非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資格,或技師以上技能等級證書。

(2)公共課教師社會實踐或社會調查須累計達到3個月以上。

3、科研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學術論文,專業課教師十篇以上,公共基礎課教師八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四篇以上,或所發表的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被SCI、SSCI收錄三篇以上;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一項或市(廳)級科研項目兩項。

(2)公開出版十五萬字以上高水平的學術專著或獲得省(部)級優秀教材二等獎的教材或教育部確認的國家規劃教材(任主編、第一副主編)一部,或本人承擔十五萬字以上撰寫任務的具有高水平的合著或獨著十萬字以上的專著一部,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八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學術期刊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三篇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一項或市(廳)級科研項目二項,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八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學術期刊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三篇以上;

(4)獲得省級科技進步或自然科學或科技發明或哲學社會科學等獎勵,或獲省(部)級二等獎一項或省(部)級三等及以上獎勵兩項(前三名),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三篇以上;

(5)主持完成的橫向技術開發、諮詢等項目經費達累計30萬元以上,或獲得國家專利併為學校或企業創造累計不少於80萬元的經濟效益,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五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兩篇以上;

(6)獲得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二等以上獎,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二篇以上;或為國家級精品專業負責人、國家級精品課程的主持人、國家級教學團隊帶頭人,或獲得省級教學名師稱號、獲得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以上(前三名),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五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兩篇以上;或為省級精品專業負責人、省級精品課程的主持人、省級教學團隊帶頭人,獲得省級教學成果二等獎前三名,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八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兩篇以上;

(7)具有本專業相關行業的最高級別職業資格證書(執業資格),主持並完成解決行業企業或學校重大技術難題的項目1項以上,或直接指導並帶領(教師指導團隊負責人)學生參加全國性政府部門主辦的技能大賽,獲得一等獎一項以上,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五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兩篇以上。

(二)副教授

1、教育教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1)系統講授2門(其中1門為實踐教學課程)及以上的課程。長期從事公共基礎課的教師以及“雙肩挑”人員,可只要求獨立系統地講授一門課。

(2)專業課教師年均教學工作量不低於300學時,公共基礎課教師年均教學工作量不低於320學時。具體標準由學校確定。

符合下列條件時,其教學工作量可適當減少:

①近兩年來,確因工作需要從事國家重點科研工作的教師,教學工作量不低於額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②兼任教研室主任、專業帶頭人、黨支部書記的教師,教學工作量可適當低於額定要求。兼任系主任、總支書記的教師,教學工作量不低於額定要求的二分之一。“雙肩挑”教師在學校部、處一級工作的,教學工作量不低於額定要求的三分之一;從事校領導工作的,教學工作量不低於額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③從事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師、以科技開發和推廣為主的教師,教學工作量由學校確定。

(3)近三年學期教學質量考核須達到合格以上。

(4)從事班主任或輔導員或兼任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系統指導二名青年教師。

2、教學實踐應具備下列條件:

(1)專業課(含專業基礎課)教師,任現職以來,須有在企事業或省級以上生產性實訓基地實踐的經歷;或協助企業開展技術攻關或合作研發時間累計達5個月以上;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中級以上非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資格或高級工以上技能等級證書。

(2)公共課教師社會實踐或社會調查須累計達到3個月以上。

3、科研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專業課教師五篇以上,公共基礎課教師四篇以上;或所發表的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被SCI、SSCI收錄兩篇以上;

(2)公開出版五萬字以上的專著或較高水平的教材(本人撰寫五萬字以上),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兩篇以上;

(3)獲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一項或市(廳)級科研項目兩項或其他有重大影響的科研項目的主要完成者,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三篇以上;

(4)主持完成的橫向技術開發、諮詢等項目經費累計達20萬元以上,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兩篇以上;或獲國家發明專利(前三位)一項以上,或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第一位)二項以上,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三篇以上;

(5)獲得市(廳)級二等獎以上科研成果獎或省(部)級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前三位)一項,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兩篇以上;或省級重點專業負責人、省級精品課程的主持人、省級教學團隊帶頭人,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三篇以上;

(6)具有本專業相關行業的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執業資格),參與並完成解決行業企業或學校重大技術難題的項目(前三位)一項以上,或直接指導並帶領(教師指導團隊的前二位)學生參加國家級政府部門主辦的專業技能大賽,獲得二等獎一項以上,或參加省級政府部門主辦的專業技能大賽,獲得一等獎一項及以上,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三篇以上。

藝術學科教師,評審教授、副教授職務任職資格,除藝術創作成果外,其理論方面的成果(論文、論著等)應達到其他同類型學校相應職務專業課教師之二分之一。

少數學術理論水平特別高,在國內外影響特別大的,科研方面可不受上述數量的限制。

(三)講師

1、專業工作能力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公共課和基礎課老師,獨立講授1門以上課程;專業課和實踐課教師,獨立承擔1門以上專業課程和實踐課程部分或全部內容的教學工作,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任務。

(2)年均教學工作量不少於200學時,教學質量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3)全過程地承擔過1門課程的專職輔導、答疑、批改作業、實驗、實習、組織課題討論等各教學環節工作,協助指導畢業論文、畢業設計。

(4)有1年以上學生教育管理(班主任)或教學科研管理工作經歷。

2、工作業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其中第1條為必備條件:

(1)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發表學術論文1篇,且參與撰寫學術著作或參編省級以上統編、規劃教材(本人撰寫1萬字以上)。

(2)獲廳(局)級以上獎或校級教學成果獎。

(3)參加校級以上科研項目,或參與完成省級以上教學質量工程項目。

(4)獲本專業相關的國家專利1項以上,或指導學生參加校級以上專業比賽,或二等獎以上。

(5)藝術類教師參與完成校級以上大型項目設計或企業形象設計,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6)專職學生輔導員長期從事學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3年在學生工作第一線,本人獲得所帶班級、團支部等學生團體,獲得校級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榮譽稱號;或參與完成校級以上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項目。

(四)助教

1、專業工作能力應具備下列條件:

(1)承擔部分課程的輔導、答疑、批改作業、輔導實驗課、組織課堂討論等教學環節工作。

(2)從事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學、科研方面的管理工作。

(3)參加組織和指導學生生產實習、社會調查等方面的工作。

2、工作業績必須能較好地完成所擔負的教學、科研、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及其他教學輔助性的工作任務。

第五條破格

一、破格申報教授職務任職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公共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學術論文十五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學術期刊(收入省職改辦整理的《國內學術期刊參考名錄》及本學科公認的權威性學術期刊,下同)上發表的論文四篇以上,且主持完成省級以上科研項目兩項以上。

(二)公開出版具有高水平的二十萬字以上的學術專著或獲得省(部)級優秀教材一等獎的教材(任主編、第一副主編)一部,或本人承擔二十萬字以上撰寫任務的具有高水平的合著或主編教育部確認的國家規劃教材一部,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九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學術期刊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四篇以上。

(三)獲得國家科技獎,或獲得省(部)級科技獎一等獎兩項,或獲得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五篇以上。

(四)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八篇以上,所發表的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被SCI、SSCI收錄五篇以上。

(五)從事科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或技術推廣,為學校所創造的經濟效益累計在100萬以上,或取得的文化、教育、衞生、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社會效益得到市(廳)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的表彰,或從事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專題調查研究項目其政策建議得到政府採納或中央領導批示;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五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二篇以上。

(六)培養學生專業實踐技能和創新能力成績突出,主持指導的學生個人或團隊,在國家級政府部門主辦的專業技能大賽上獲一等獎(指導者排序第一),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五篇以上,其中權威期刊一篇以上。

二、破格申報副教授職務任職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公共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八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三篇以上,且完成省級以上科研項目一項。

(二)公開出版有較高水平的十萬字以上學術專著或獲得省(部)級優秀教材三等獎以上的教材或規劃教材(任主編、第一副主編)一部,或本人承擔十萬字以上撰寫任務的合著一部,或承擔國家級科研項目,或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兩項或其他有重要影響的科研項目兩項,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五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學術期刊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兩篇以上;

(三)獲得省(部)級科技獎一等獎一項或二等獎兩項,或獲得省級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兩篇以上;

(四)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四篇以上,其中所發表的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被SCI、SSCI收錄三篇以上;

(五)從事科技開發、科技成果轉讓或科技推廣取得較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且為學校創造經濟效益累計50萬元以上,或取得的文化、教育、衞生、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社會效益得到學校和市(廳)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的表彰,或從事完成省級政府部門委託的專題調查研究項目其政策建議得到政府採納或省領導批示;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兩篇以上。

(六)培養學生專業實踐技能和創新能力成績突出,主持指導的學生個人或團隊,在國家級政府部門主辦的專業技能大賽上獲得一等獎(指導者排序前二名),或二等獎(指導者排序第一),且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獨撰或為第一作者的學術論文四篇以上。

三、講師、助教職務任職資格不作破格要求。

第六條評審

評審是對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進行科學評價的重要環節。評委會主要是依據申報者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價。總的要求是:堅持標準條件,注重能力業績,鼓勵突破創新,適當引導傾斜,力求客觀公正,確保評價質量。具體從專業理論水平,專業實踐運用,科研、師導、創新等方面進行評審:

一、專業理論水平

(一)申報教授職務任職資格者,必須具有系統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堅實的理論功底,是本學科的學術帶頭人,對學科建設與發展有較大貢獻,能及時瞭解和掌握本學科國內外發展的前沿動態,對某一領域有深入的研究和獨到見解,發表、出版過高水平的論文、論著,在省內同行中有較高的知名度。

(二)申報副教授職務任職資格者,必須具有系統而堅實的理論基礎和較高的專業水平,瞭解本學科的發展狀況,對本學科某一領域有較深的研究,發表過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論著,對學科建設與發展貢獻突出。

(三)申報講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必須對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有較為系統的瞭解和掌握,能進行獨立的教學科研工作,發表過一定水平的論文,取得過一定價值的成果。

(四)申報助教職務任職職格者,必須基本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能參與本專業相關的教研活動。

二、專業實踐運用

(一)申報教授職務任職資格者,必須具有很強的工作能力和豐富的教學工作經驗,能改革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有較強的教學研究管理和教學組織能力,開展較大深度的專題教學活動,教學成績突出。

(二)申報副教授職務任職資格者,必須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較豐富的教學工作經驗,能組織和指導本學科各教學環節的教學活動,教學成績明顯,教學效果良好。

(三)申報講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必須具有獨立承擔本學科教學工作的能力,承擔教學工作任務,按要求完成教學工作量,教學效果良好。

(四)申報助教職務任職資格者,必須熟悉和了解本學科教學工作各環節的要求,較好地完成所擔負的教學輔助工作任務。

三、科研、師導、創新

評審活動中,要重視對申報者特別是高、中級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者科研能力、師導能力、創新能力的評價。

科研是專業技術工作發展的基礎。高職高專教師高、中級職務申報者,必須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要能進行專業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不斷取得高水平的專業理論研究成果。

師導是專業技術工作發展的橋樑。高職高專教師高、中級的職務申報者,必須具有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教學經驗的傳授、指導能力,承擔培養和指導專業人才的責任,不斷提高高職高專教師隊伍的能力和水平。

創新是專業技術工作發展的動力。重視申報者的創新能力,就是要鼓勵高職高專教師在專業理論研究、專業教學工作中有所創造,在創新中不斷推進高職高專教育工作取得新突破、新成果、新發展。

四、注意導向、適當傾斜

評審工作要從高職高專教師隊伍建設的大局出發,鼓勵引導高職高專教師在邊遠地區、基層和一線工作崗位上,為高職高專教育事業發展多做貢獻。

第三章 附 則

第七條凡三年內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工作嚴重失職,造成惡劣影響的;

2、年度考核不稱職或連續兩年考核基本稱職的;

3、偽造學歷、資歷,或申報業績、成果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分,刑期和處分期未滿三年。

第八條本評審條件由湖北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評審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條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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