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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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中學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創建良好的學習環境,嚴肅考紀考風,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國小生守則》、《國家教育考試違紀處理辦法》和《學生考試守則》,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校就讀的學生,參加校內的任何考試,有違反《學生考試守則》,擾亂考試工作秩序的行為,均可依據本規定處理。
第三條學生在考試中違反考場紀律,視其情節,給子相應紀律處分。紀律處分依據《XXX中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
第二章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違反考試規定,由監考教師給予口頭警告並予以當場糾正。
1. 入場信號發出後仍不能保持安靜者;
2.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將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3. 考試中東張西望,企圖偷看他人試卷者;
4.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
第二條 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考試違紀,該門課程成績記為零分,並給予記過處分,處分決定記入學籍檔案。
1.在考試過程中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者;
2.考試過程中聊天、擾亂考試秩序者;
3.因第一條1-4款中任一種行為而無視警告的;
4.傳遞、接收紙條,在傳接過程中即被發現的雙方;
5.考試時偷看他人答卷者;
6.其他構成違規行為者。
第三條 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考試作弊,該門課程成績記為零分,並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處分決定記入學籍檔案。
1.考試中夾帶與考試課程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資料者;
2.在桌面或身上等處寫有與考試課程有關內容者;
3.未經允許帶走或故意損毀本人或他人試卷、答卷、答題卡等發放的考試材料者;
4.考試時為他人提供答案者;
5.考試時利用手機或其他電子產品搜索、收發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答案與信息者;
6.其他構成作弊行為者。
第四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認定為考試嚴重作弊,該門課程成績記為零分,並由學校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勸退處分。處分決定記入學籍檔案。
1.考試過程中傳接或交換試卷(答卷、答題卡)的雙方;
2.頂撞、辱罵、威脅、毆打監考人員;
3.組織作弊者;
4.有其他嚴重作弊行為者。
第五條 構成考試違規或作弊行為且態度惡劣者,加重處理,直至勸退。
第六條 已受處分或待處分期間再次違規、作弊者,加重處理,直至勸退。
第七條 考生因考試違紀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的,該生該科考試成績以零分計,學校將違紀情況和處分結果記入個人學籍檔案並告之家長,該生一年內不得評優評先,在校期間不得享受任何獎勵和資助。
第八條 在校期間,凡第一次有過記過及 以上處分的考試違紀或作弊行為者,第二次又有考試違紀處分者,給予勸退處分。
第九條 本規定未列舉的考試違紀和作弊行為,可以根據最相類似的原則參照本規定相關條款給子相應處分。
第十條 凡考試過程中被認定為記過處分及以上的簽訂家長告知書,並回家反省至少一週。
第十一條 凡考試過程中被認定為記過處分及以上者全部記入學籍檔案之中,並與畢業證等掛鈎。
第三章學生考試違紀事實的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一條 由主管政教副校長、主管教學副校長、政教主任、教務主任組成學生考試領導小組,負責違紀考生的處理。
第二條 對考試違紀或作弊的學生,監考人員可當場收回其試卷做零分標記,並將考生姓名、考號、違紀作弊情形簡要説明形成文字性材料。
第三條 考試結束後監考教師應於考試當日將以上文字性材料交政教處負責人。
第四條 考試結束後,學生考試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參照上交材料對學生違紀或作弊行為研究處理,根據本辦法提出處分意見。
第五條 政教處在校內相應公告欄內公告。
第六條 因考試違紀或作弊收到紀律處分的學生,如對所犯錯誤有深刻認識和悔改表現,至畢業前(考察期不少於一學期)一直表現優秀,不再出現新的違紀行為,可依據《XXX中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撤銷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定解釋權歸冶河鎮中學政教處。
第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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