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論文模板 >畢業論文模板 >

民商法畢業論文題目參考(新版多篇)

民商法畢業論文題目參考(新版多篇)

民商法畢業論文題目參考(新版多篇)

畢業論文的寫作指導: 篇一

(一)主題的寫法

畢業論文只能有一個主題(不能是幾塊工作拼湊在一起),這個主題要具體到問題的基層(即此問題基本再也無法向更低的層次細分為子問題),而不是問題所屬的領域,更不是問題所在的學科,換言之,研究的主題切忌過大。因為涉及的問題範圍太廣,很難在一本碩士學位論文中完全研究透徹。通常,碩士學位論文應針對某學科領域中的一個具體問題展開深入的研究,並得出有價值的研究結論。

(二)題目的寫法

畢業論文題目應簡明扼要地反映論文工作的主要內容,切忌籠統。由於別人要通過你論文題目中的關鍵詞來檢索你的論文,所以用語精確是非常重要的。論文題目應該是對研究對象的精確具體的描述,這種描述一般要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研究結論,因此,我們的論文題目不僅應告訴讀者這本論文研究了什麼問題,更要告訴讀者這個研究得出的結論。

(三)摘要的寫法

畢業論文的摘要,是對論文研究內容的高度概括,其他人會根據摘要檢索一篇碩士學位論文,因此摘要應包括:對問題及研究目的的描述、對使用的方法和研究過程進行的簡要介紹、對研究結論的簡要概括等內容。摘要應具有獨立性、自明性,應是一篇完整的論文。

(四)引言的寫法

一篇畢業論文的引言,大致包含如下幾個部分:1、問題的提出;2、選題背景及意義;3、文獻綜述;4、研究方法;5、論文結構安排。

問題的提出:講清所研究的問題“是什麼”。

選題背景及意義:講清為什麼選擇這個題目來研究,即闡述該研究對學科發展的貢獻、對國計民生的理論與現實意義等。

文獻綜述:對本研究主題範圍內的文獻進行詳盡的綜合述評,“述”的同時一定要有“評”,指出現有研究成果的不足,講出自己的改進思路。

研究方法:講清論文所使用的科學研究方法。

論文結構安排:介紹本論文的寫作結構安排。

“第2章,第3章,……,結論前的一章”的寫法是論文作者的研究內容,不能將他人研究成果不加區分地摻和進來。已經在引言的文獻綜述部分講過的內容,這裏不需要再重複。

(五)結論的寫法

結論是對論文主要研究結果、論點的提煉與概括,應準確、簡明,完整,有條理,使人看後就能全面瞭解論文的意義、目的和工作內容。主要闡述自己的創造性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學術領域中的地位、作用和意義。同時,要嚴格區分自己取得的成果與導師及他人的科研工作成果。

(六)字數要求

(1)尾數“0”多的5位以上數字,可以改寫為以萬和億為單位的數。一般情況下不得以十、百、千、十萬、百萬、千萬、十億、百億、千億等作單位(百、千、兆等詞頭除外)。例如:1 800 000可寫成180萬;142 500可寫成14.25萬,不能寫成14萬2千5百;5000字不能寫成5千字。

(2)純小數必須寫出小數點前用以定位的”0”。數值有效位數末尾的"0”也不能省略,應全部寫出。例如:1.500、1.750、2.000不能寫作1.5、1.75、2。

(3)數值的修約按照GB 8170-1987《數值修約規則》進行,其簡明口訣為“4舍6入5看右,5後有數進上去,尾數為0向左看,左數奇進偶捨棄”。例如:修約到1位小數,12.149修約為12.1;12.169修約為12.2;12.150修約為12.2,12.250修約為12.2。

(4)附帶長度單位的數值相乘,每個數值後單位不能省略。例如:5 cm×8 cm×10 cm,不能寫成5×8×10 cm或5×8×10 cm3。

(5)一系列數值的計量單位相同時,可以僅在最末1個數字後寫出單位符號。例如:60、80、100 mol/L,不必寫作60 mol/L、80 mol/L、100 mol/L。

(6)分數在1行中排列時,分號用斜線。

(7)正文內並列的阿拉伯數字間用逗號還是頓號不做統一要求,各編輯部在同種情況下選用一種符號,做到全刊統一即可。

(8)表示數字的增加或減少,用詞要準確。①增加:可用倍數或百分數表示。例如:增加到原來的2倍(原來是1,現在是2);增加(或增加了)2倍(原來是1,現在是3);增加80%(原來是1,現在是1.8);超額80%(定額是100,實際是180)。②減少:不能用倍數的提法,只能用百分數或分數表示。例如:降低到原有的80%(原來是100,現在是80);降低(或降低了)80%(原來是100,現在是20);減少到原有1/5(原來是1,現在是0.2);減少(或減少了)1/5(原來是1,現在是0.8)等。

(9)用數字作分層或分組標誌時,要注意避免含混不清或數值不連續。例如:共60例患者,<10歲者40例,>10歲者11例,>20歲者9例,應詢問作者整10歲者屬於哪一組;>10歲與>20歲有重疊,前者包含了後者,應予以明確區分。

★學生作文教學計劃範例

★五篇專業論述報告專家評語

★有關博士學位申請書導師評語

★專業文獻綜述報告2500字範文

淺談民商法碩士論文 篇二

《 探析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主體涉及範圍很廣,不僅有國家機關、企業法人還包括了合夥組織以及個人,民商法對於這些主體的連帶責任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包括了共同侵權情況、共同危險行為和共同責任三種情況下出現的連帶責任;這一規定的出台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但是隨着法律的運行,該規定也出現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權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為出發點,對連帶責任進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議。

關鍵詞 民商法 連帶責任 合法權利

作者簡介:張笑荷,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法學專業本科在讀。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2-281-02

我國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連帶責任的規定,但是對於該規定的細緻化劃分和適用並沒有完善的法條。民商法之所以提出連帶責任也是為了防止債務人之間互相推卸責任的現象發生,在現實中,該規定的適用率也比較高,足可見連帶責任設立的重要意義。

一、連帶責任的內涵

至今為止,我國民商法中並未從法理的角度對連帶責任進行過全方位的定義和解釋。然而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連帶責任進行了研究和解釋,比如 “連帶責任是違反連帶債務或共同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不問各自應承擔的份額, 也不分先後順序,都應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全部或部分承擔而無權拒絕的民事責任”等。這些概念指出了連帶責任的具體適用辦法,但是在推廣中並不能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同。就目前來説,人們有一種約定俗成的認可性觀點:連帶責任是一種涉及責任主體比較多,但是任何一個主體都必須對全部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一種規定。

二、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

民商法規定了普通民事責任的構成要素: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主觀過錯。但連帶責任可以説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當然滿足以上基本條件是必須的,除此之外還應滿足如下條件才可:其一,債務人至少是兩人以上。其二,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是一種債的關係,而且密不可分。其三,連帶責任涉及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這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一旦客體為特定的物,那麼債務由其他債務人進行清償也就難以實現。其四,連帶責任的履行,必須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事前約定。

三、連帶責任的類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連帶責任種類繁多,且法律均對之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本文就幾種常見的進行分析研討:

(一)共同行為之下造成的連帶責任

共同行為之下造成的連帶責任可具體分為以下兩種:其一,共同侵權情況下產生的連帶責任。所謂的共同侵權情況下產生的連帶責任是指兩個以上(包括兩個人)由於有着共同主觀故意或者過失,而且由於這種原因造成了對他人利益的一定損害,從而一起承擔債務責任的一種連帶責任。據規定,這種情況下的連帶責任是需要所有責任主體共同承擔的,但是實際執行卻會出現一定的問題,比如説,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損害不是由於責任人主觀故意或過失,那麼是否還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呢?對此基本有兩種觀點:有的人認為由於不是行為人主觀意識造成的,就不應讓其承擔連帶責任;反對者則以造成的結果為依據,認為既然實際當中他們的行為已經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損害,那麼不管主觀意識如何,都應該為其承擔後果。由於沒有確切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往往會視情況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險行為下產生的連帶責任。具體上來説,在存在共同危險行為之下,一旦出現無法明確具體責任人造成的損害結果,即要對共同危險行為人判定承擔連帶責任。相對於共同情況下造成的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不明確情況,這種連帶責任在相關的法律條例中獲得了認可。這對連帶責任的具體實施也有現實的意義,能夠彌補長期以來對於共同危險行為造成的侵權責任的判決的一大空白,可以説這是法律的進步和司法實踐的有效結果,有利於我國的法律制度建構和法治文明建設。

(二)委託代理行為中產生的連帶責任

代理行為和承擔連帶責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為出現違約的情況下代理人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為是違法的或者不能夠履行的還故意為之,就必須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之所以規定委託代理行為中的連帶責任就是為了制止這種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的代理行為。這種連帶責任是一種事先的規定,能夠更為有利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平。

(三)由承擔保證導致的連帶責任

由保證導致的連帶責任往往是由於在前期保證階段對保證方式和具體辦法要求不明導致的。債務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約定就會出現責任承擔的問題,因而保證人的責任是無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規定了如果提供保證的人是兩個以上就必須事前説明擔保人之間的具體責任,如果前提忽視了這一點,在承擔責任的時候就會轉化成共同承擔。一旦債權人無過錯,承擔者之間就共同負責賠償,這種情況時常發生在公司的侵權糾紛案件之中,民商法將這種連帶責任種類融入其中也是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減免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

四、設立連帶責任制度的立法意義

綜上可以得之,連帶責任的每一個主體都有承擔全部債務以實現債權人合法權利的義務。當然同樣的,債權人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者事前約定對任何一個連帶責任債務人進行債務的追償。其中的連帶責任主體有兩種:第一,這些債務人本身就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第二,這些連帶責任主體對於內部責任並不應該承擔。這裏就存在一個點,為什麼法律要規定一些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人來承擔一份債務的全部責任呢?因為這種規定無疑就會加重本身不應承擔責任的人或者是本應該承擔部分責任人的責任,這就引出了設立連帶責任的意義:即使某些債務人本不需要承擔一定的債務或者不需要承擔全部債務,但是由於其與真正債務人存在一定的法律關係或者事實的關係,通過連帶責任的綁定,讓他們去有效的制約和監督真正債務人的違約行為,從而更好的保證債權的實現,是一種共同作用實現或者制止違法行為的制度和規定。

五、民商法中連帶責任存在的問題 (一)隨着民商法規則的變化,司法中有關損害人利益的賠償發生了本末倒置的現象

實體法與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訂以及適用都不能忽視實體法,且需認可實體法所要保護的一切利益,否則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於形式,不能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合理權益。此外,一旦現實中程序法和實體法發生了一定的衝突,首先要以實體法為主,這是考慮當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實踐中最典型的一種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規定: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訴訟,把實體法中發生的共同侵權現象進行重新定義和認識。

(二)法院沒有正式受理侵權行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訴的侵權者和被起訴的侵權者之間分擔的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訴侵權者的責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從司法的角度來看,對責任人和賠償範圍進行圈定還是十分必要的。實踐中,一旦原告對其中一部分侵權人進行起訴,法律則忽視對其他侵權人責任的追究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顯失公平。法律的本質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對侵權人進行的訴訟,理應當進一步確定責任的承擔。但是對於那些未被起訴的侵權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對人們的保護意義的。

(三)把原告擁有的選擇權調到執行階段之後存在不合理之處

司法實踐中,倡導能夠合併的訴訟不要分開行使,鼓勵人們減少訴訟,尤其是在共同侵權的案件中,更要堅持減少訴訟的原則。但是權利的最終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裏,法院只能規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實體法給予原告的實體權利和訴訟請求權往往會發生衝突,比如原告只對部分侵權人進行起訴,這種權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將原告的選擇權行使放在了執行階段之後,這是非常不合理的,試想一下,在執行之後再讓原告進行訴訟對象的選擇,那麼有很多在前期應該得到解決的問題就難以執行,這種做法顯失嚴謹,且對侵權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國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建議

(一)在《侵權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訴訟

必要的公共訴訟主要分為固有的必要公共訴訟以及類似的必要公共訴訟。固有的必要公共訴訟指的是當訴訟標的一樣時, 要讓幾名當事人共同進行訴訟。並且,法院應對該種訴訟一併審理。簡言之,在幾個當事人和對方當事人中只存在一個訴訟標的時, 若當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以及義務的時候,法院應要求幾人一起提起起訴。類似的必要公共訴訟指的是把訴訟標的客觀上的牽連性質也納入到考慮的範圍內,法院對幾人一起起訴或者是將相同的情況合併審理,而與此同時,幾人也能夠一起或者單獨被起訴。

(二)把共同侵權所承擔連帶責任的一類訴訟歸類必要訴訟

我國程序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權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護原告的訴訟權利、被告的權利以及連帶責任人應該具備的權利,就應該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尤其是要將共同侵權所承擔連帶責任的一類訴訟歸類必要訴訟,而不能一味的將其認定為共同訴訟,其目的亦是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人在承擔責任之後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債務人進行追償。據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人中選擇一人或者多人來要求賠償。

(三)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之後的追償

債務人承受連帶責任實際上就是要加強債務人相應責任,讓他擔負那份本不應是自己承擔的局部責任。並且,為了讓債務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之後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債務人並讓其償還。但是從目前來看我國仍然沒有法律方面的制度來規制具體的相關程序以及賠償的數額,若跟實際情況相結合,一般來講可以通過如下方法予以解決:其一,根據多個債務人自己約定的比例來償還。這個方法適用的前提就是連帶責任債務人之間通過約定確定每個人應該賠償的數額,一旦有人向債權人承擔了賠償責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賠償的時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約定分別索要,每個債務人對約定債務額之外並不承擔責任。其二,按照債務人中每個人的過錯大小進行相應的償還。這種方法運用的前提是,能夠確定每個責任人對造成損害的結果承擔了相應責任,一個或者多個責任人對債權人進行了清償。之後可以按照每個人過錯大小確定責任比例,從而再按照相應的比例來對其餘債務人進行追償。這種辦法從實質上來説是較為公平的。其三,連帶責任人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此辦法運用的基礎條件即連帶責任人本身是沒有過錯的,也不應該承擔任何的連帶責任,只是由於事前有約定必須按照約定先對債權人進行賠償,事後再按照約定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的一種辦法,此類型的救濟途徑是嚴格受法律保護的。

參考文獻:

[1]趙志豪。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分析。法制博覽(中旬刊)。2013(4)。

[2]範濱。關於我國民商法中“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困惑及立法構想。法制與社會。2013(23)。

[3]劉雪。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現代經濟信息。2013(14)。

[4]王曉鳳。關於我國民商法中“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困惑及立法構想。中國市場。2014(39)。

民商法畢業論文題目參考 篇三

1、夫妻債務制度研究

2、第三方電子支付法律問題研究

3、公司僵局救濟問題研究

4、論國際服務領域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5、我國高校專利成果轉化立法研究

6、專利間接侵權問題研究

7、佔有效力的比較研究

8、論美容美髮合同中的不正當影響行為

9、論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與效力

10、無因管理制度研究

11、僱主責任制度研究

12、論商業廣告中形象代言的法律規制

13、論效率違約理論

14、我國土地徵收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15、合同生效理論研究

16、連帶責任制度研究

17、強制締約適用的立法問題研究

18、第三人過錯所致旅行社違約責任研究

19、中美婚姻登記制度比較研究

20、物權確認請求權若干問題研究

21、醫藥發明專利試驗例外的法律問題研究

22、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研究

23、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問題研究

24、美國無遺囑繼承製度研究

25、票據塗銷行為法律規制研究

26、我國校方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研究

27、論股東投票代理權網上徵集

28、患者知情同意權侵權問題研究

29、試析信息網絡傳播權

30、論佔有脱離物的善意取得

31、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研究

32、非獨創性數據庫的法律保護

33、山寨文化的知識產權問題初探

34、論國際商事仲裁實體問題的法律適用

35、股東表決權排除法律制度研究

36、論特別自首制度

37、論挪用公款罪犯罪構成

38、我國植物新品種權制度實施的法律問題研究

39、論我國商法的法典化

40、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問題研究

41、英國信託財產獨立性的引介性分析

42、村官職務犯罪問題研究

43、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權研究

44、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研究

45、論人格權商品化的法律保護

46、搜索引擎信息控制權分配研究

47、國企高管薪酬控制機制研究

48、人類基因序列的專利保護

49、台灣地區產學合作中知識產權管理

50、侵權補充責任研究

淺談民商法碩士論文 篇四

《 淺談民商法與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國民事立法採用民商合一的體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領域的一個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則對於海商法同樣適用。但是,由於海上活動的特殊性,海商法對一些問題作出了不同於廣義民法的特殊規定,使之頗具海商法特色,“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草案)》的説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調整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決定了它屬於民事法律範疇;同時它又有別於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視為特別民事法律。

【關鍵詞】民商法;海商法;遲延交付;留置權;貨運法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只要是《海商法》沒有明文規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論來審理海事爭議案件。本文從海商法與民法的密切聯繫作為切入點,依次從海商法遲延交付、承運人留置權等多個貨運法角度探討民法和海商法之間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的總和,每種法律制度都調整特定的對象,是劃分法律部門的根本依據。民法是私法,它所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1],而對於海商法的定義,人們眾説紛紜,可以説,《海商法》所調整的關係是縱橫交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條:“為了調整海上運輸關係、船舶關係、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從這條規定來看,海商法作為民法的分支,其所調整的領域主要包括海上運輸中發生的社會關係以及與船舶有關的社會關係,主要為財產關係,也包括人身關係。

海商法與民法相比,具有明顯特點,海商法雖然以海上運輸和以船舶有關的特定社會關係為調整對象,但其內容卻涉及民法當中的各項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與物權法相關的船舶自物權與他物權,與合同法相關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侵權行為法相關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時效問題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適用規定。這種包容性是其他部門法所不能做到的,這體現了海商法與民法的親密關係,體現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與民法之間的融合

(一)海商法與合同法承運人留置權的融合

我國《海商法》第87條規定:“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和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沒有付清,又沒有提供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留置其貨物。”這條規定有一點頗具爭議,就是對“其”的解釋,到底是指債務人所有還是與債務人有牽連關係即可,在學界爭議極大。

為此,我們引入《合同法》第315條的規定:“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裏使用的是“相應的”一詞,即該條款注重的是貨物與債務人之間具有的牽連關係,而不一定必須為債務人所有。我認為,對於海商法承運人留置權問題應該融合入合同法的規定,這樣才能更好地貫徹了法律規定承運人,留置權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則。更能滿足實踐的要求[2]。加之我國已經逐漸注意了善意留置權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條所規定的船舶留置權也沒有要求標的船舶必須為債務人所有。所以,在承運人留置權問題上,應當融入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二)海商法中對遲延交付的規定與民法中相關規定的融合

我國《海商法》對於貨物遲延交付的規定有着明顯的漏洞,我國《海商法》第50條第1款規定: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何為“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如果承託雙方遲遲不能達成共識,並且承運人違反直航適航義務,進而遲延交付給貨方造成損害,貨方如何以法律為依據向船方索賠,成了一個棘手的問題。

《合同法》第290條第1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可見。承運人在運輸期間的適當履行,表現為其按照運輸合同約定的期間履行其義務和在合理的期問履行運送義務兩種情況。但對於《合同法》第290條和《海商法》第50條的關係,學者眾説紛紜,有人認為《海商法》與《民法通則》、《合同法》是普通法與一般法的關係,《海商法》對於遲延交付已有明確的規定,故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理應不予適用,《海商法》所規定的遲延交付的文字意義極其明確,不具有擴充解釋的空間,對其進行司法解釋無異於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則和程序”。[6] 也有人認為,《合同法》第290條應該適用,因為《海商法》第50條並沒有對遲延交付進行確切定義,所以,《合同法》的規定仍然可以補充適用[7]。

此外,從舉證責任上來看,在貨物遲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規定也不盡完善。

我國合同法採取嚴格責任原則,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則貨方在此情況下,只需證明承運人的遲延交付、自身遭受損失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即可。

我國海商法未對貨物遲延交付舉證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海商法遲延交付的規則基礎是過錯責任制度,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主張遲延交付損害賠償的貨方,應該在以下範圍內舉證:承運人遲延交付貨物、自身有損失、前述二者的因果關係、承運人具有不可免責的過錯。我們知道,對於免責條款的舉證,海商法第51條第二款規定:“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5]。”但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並不適用於遲延交付,在遲延交付的舉證問題上只能參照民法的規定,所以,在實務中,由於在運輸途中,貨物在承運人的掌控之下,讓貨方尋找證據,證明承運人的過錯是非常困難或者成本極高的,這對於貨方來説,是極大的不公平,這明顯違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則[4]。

筆者認為,對於遲延交付問題,下個明確的定義是必要的,我國立法機關應當着力完善遲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於目前的狀況,我認為應當採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方法應對。

三、結語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則》。民法的原則性規定和各特別法的具體規定,共同構成了民法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有合同法、擔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問題為中心的、非邏輯化的、靈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維不同於民法思維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優先、航運秩序的傾向性保護、對契約自由的限制為其獨特價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獨有的各種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既要看到海商法與民法原理的衝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適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適用。

【參考文獻】

[1]王利明,等。民法學(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論[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國海商法基本理論專題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5]John F iage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從承運人遲延交付的幾種常見情況看我國海商法相關規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總第3輯)[C]。法律出版社,2000.

[7]張文廣。我國海商法承運人遲延交付確定標準之不足[J]中國海商法年刊,2008(00)。

民商法畢業論文題目參考 篇五

1、網絡環境下的着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研究

2、論醫療侵權舉證制度

3、中國農村土地所有權法律制度研究

4、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

5、證券交易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6、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業主專有所有權的認定及保護

7、董事對債權人義務研究

8、論個人醫療信息的隱私保護

9、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風險防範的法律對策

10、國企高管薪酬法律規制的合理路徑

11、不可抗辯條款的理論與適用

12、公司自治防弊下的債權人知情權研究

13、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保護

14、應收賬款質押制度研究

15、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16、不作為侵權行為探究

17、有限公司股東查閲權研究

18、中國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退出模式的法律規制分析

19、論數據庫的法律保護模式

20、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21、論文物、藝術品拍賣中的拍賣人免責聲明

2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研究

23、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研究

24、網絡虛擬物相關民事案例研究

25、美國“337調查”的歷史演進及浙江企業的應對措施

26、目標公司反收購決策權研究

27、商業外觀法律保護新探

28、着作權合理使用制度視野中的軟件反向工程

29、美國侵權法中的因果關係理論

30、湖北省商標戰略研究

31、我國動產抵押登記制度的法律研究

32、期待權研究

33、建設工程款拖欠問題法律對策研究

34、外觀設計專利客體研究

35、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的適用關係

36、外觀設計的合案申請制度

37、虛擬財產的屬性及法律保護問題研究

38、我國工傷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研究

39、我國專有出版權幾個問題的探究

40、試論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

41、重大災難後收養問題研究

42、居民小區人防車庫歸屬問題研究

43、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探究

44、網絡着作權的侵權及保護問題研究

45、專利權出資法律問題探析

46、患者知情同意權研究

47、合同解釋研究

48、論博客作品着作權的合理使用

49、動產抵押登記制度研究

50、我國專利權質押融資法律問題研究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muban/biyemuban/jyw4d9.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