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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論文新版多篇

環境論文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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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論文 篇一

全球化下環境法立法理念主要趨勢

在以經濟一體化為代表和最初起源的全球化背景下,環境法立法理念以其特有的發展姿態不斷呈現在人們面前。環境法的每一發展歷程,無不體現着環境法立法理念的發展。為了適應全球化趨勢,各國不斷髮展或調整法律規章制度。新制度經濟學家們常説,當今時代的競爭中,各國法律也是其中一大部分。各國為了在國際上取得顯著的地位,不斷學習、借鑑國際法以及其他國家先進的、優秀的法律,以其作為本國法律的參考材料或先例。而經得住實踐的在某一方面很優秀的法律,往往是很相似的。這些都決定着法律的趨同性和全球化成為不可擋之勢。在全球化進程中,各國對環境事物的立法和政策正日益趨向一致。作為環境法根本的立法理念自是在全球範圍內愈來愈趨於一致,其立法理念的發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人類中心主義”到“生態中心主義”的發展

人類中心主義是傳統倫理學的思想,往往作為一種價值和價值尺度被採用。自然界通過為人類提供生活、發展所必不可少的資源物質等而服務於人類。人具有內在價值,是評價自然價值性質的唯一標準,而自然界只有屬於人的外在價值,且其外在價值以其為人類提供的資源和服務的價值為衡量標準。人沒有保護自然界的道德義務,就算對自然界進行保護,那也只是人對人的道德義務的外在表現而已。在這種思想指導下,人類對自然資源掠奪性開發利用,不關注自然界本身的承受能力,從而最終導致今天的彌散於全球的生態環境問題。在生態環境危機嚴重製約到經濟的發展,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安全等情況下,人們開始質疑人類中心主義,人能作為世界的主宰,而不受自然界的控制嗎?當然,答案是不能的。而作為對人類中心主義產生質疑的思想———非人類中心則應運而生。生態中心主義是非人類中心主義的代表性思想,是動物中心理論等非人類中心思想的發展,是深層次的非人類中心主義。它是以整個生態系統為中心的,將整個生態系統作為一個整體,人只是其有機組成部分之一。而作為生態系統組成部分的人類,在其發展中,必須遵循生態系統的發展規律,尊重並維護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持續性。也就是説,人的發展必須受到生態系統閾值的限制,在不破壞其穩定性和持續性的基礎上,發展人類社會、經濟、文化。伴隨着全球環境問題的惡化,基於人類思想價值觀和世界觀的發展,在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進程中,人類通過傳統法在環境保護侷限性的反思,逐漸修正了傳統法律的價值理念,在立法上突出了以生態利益為中心,強調保護全體地球的生物圈和世代人類的共同利益。環境法等相關文件付諸實施的方式不是權力的行使,而是義務的履行。環境立法突破了傳統立法上人類中心主義的、以人類權力為本位的立法理念,形成了以人類應履行的義務為本位的立法精神,規定着人類在修復和保護生態環境中的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在其立法上,不僅反映了作為生態系統一部分的人類的價值,也承認並保護着其他組成部分的自然物獨立於人類的固有價值,使環境立法真正體現了環境的利益。

2從“二元目的論”到“一元目的論”發展

在環境法的目的中,主要可分為兩類:“二元目的論”和“一元目的論”。以“保護人羣健康”為唯一目的的稱為“目的一元論”,以“保護人羣健康,同時保障經濟發展”為最終目的的稱為“目的二元論”,是主要的兩種目的。環境法作為越來越受到關注的法律部門,其立法目的的重要性也是毋庸置疑的。環境法是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規章制度,其體現的應該是環境的利益。在立法之初,人類高度注重經濟發展,即便在環境生態危機出現之後,人類提出的環境法的目的也是為人類經濟發展服務的。人類在長期發展中,以經濟建設發展為中心,關注經濟利益,一切以經濟優先併為其發展讓步的思想根深蒂固。環境法的頒佈是為了保護環境,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到最後關注的還是經濟發展。可見,“二元目的論”在以經濟發展與保護環境中,最後還是會以犧牲環境利益為代價,換來經濟利益。隨着全球性環境問題的產生及加劇,人類思想意識形態的提高,人們越來越發現,為保護環境而頒佈的環境法不應承擔着經濟發展的義務,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應體現着環境的利益,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一元目的論”逐漸深入人心。環境法的修改,體現着這一新的形勢,順應時代需求,從協調環境與經濟發展的目的,轉變到以保護環境為唯一目的的“一元目的論”。還有一種“多元目的論”在不斷的發展。它是作為深層次生態價值觀的體現,是在人類提出可持續發展理念後提出的。它要求人類的發展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能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實現代際公平,保護整個生態系統的持續穩定發展。這也是全球化下,立法目的的一個趨勢。2.3環境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力受到保護環境權是在經濟發展嚴重影響人類賴以生存的生存環境日益嚴重的基礎上提出的。它從十九世紀六十年代左右由學者提出,並在於1972年聯合國召開的第一次環境會議通過的《斯德哥爾摩宣言》中得到確認。環境權是指特定的主體對環境資源所享有的權力,任何人的發展都不得損害別人過有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並承擔着保護環境和資源的責任。權利,在法學上,可做應有權力、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力的區分。在人類社會實踐過程中,基於人類共同的認識,產生了應有權利。但是,應有權力不具有法律效應,不受法律保護。應有法律的立法化便產生了法定權力,而法定權力通過一系列法律程序的實施而獲得有效認同和運行,則產生了我們所説的實有權力。一項權利要是得到有效運作,必須經歷這一發展過程,從應有權利到法定權利再到實有權力。伴隨着環境問題的嚴重,人們意識的提高,環境權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高度,法律作為對環境權的反應,也是做出了相應地改善。在一些國家,環境權已經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同生命權,財產權等一樣,在中得到明確規定,以得到法律保證。此時的環境權力發展到了法定權力階段,還未成為實有性權力。雖然環境權得到了法律的認可,但是,畢竟與之相隨的環境程序法還是不夠完善,執行力度或者説司法保護還是不夠完善,所以,環境權在實行時,並沒有像生命財產安全權等行使時那麼順利。這是全球範圍內,環境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着力解決的問題。基於如污染物越境轉移等環境問題的全球化,在國家內已經不能夠解決環境問題,突破個人主體的環境權到國家環境權是一新發展。國家環境權,就是每個國家享有舒適、安全環境中生活的權力,並保證不侵犯別的國家在舒適、安全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力。如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原則2指出:“根據《聯合國》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擁有按照其本國的環境與發展政策開發本國自然資源的權利,並負有確保在其控制下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的或在各地區的環境的責任。”目前,這已經是各國立法和處理環境問題的基本原則。在國際法和本國環境政策法律的制定上,都體現着這一原則。

環境論文 篇二

作為知識生產、傳播和教育的主導力量,大學只有在一種特定的精神理念的引領下才能發揮巨大的社會功能。大學精神代表着一種超越性的氣質、高舉遠慕的品格和執着於真理的求索精神。首先,大學精神是科學理性的探索精神。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追求建立新的知識體系和解釋體系,明顯地區別於神話式、常識主義和宗教的知識系統。以科學主義和理性邏輯為基石,建構起來的知識體系提供了可驗證的、可靠的理論學説,並以真理為指向,以實踐為檢驗標準。其次,大學精神是弘揚人的價值的人文主義精神。西方的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大大提升了人的地位,修正了舊有的宇宙觀和宗教觀,把人的存在價值和意義作為中心。人本身得到了尊重和崇敬。在這種人文主義精神的支配下,知識和教育的方向都發生了重大轉向。現代大學更加註重對人的生活世界的研究、創造,致力於建構生活的意義世界。再次,大學精神是一種批判的超越精神。這種批判精神有兩個維度:第一個是對現實生活世界的理論批判。運用知識和理論的武器,致力於批判反科學主義的迷信觀念、假惡醜的道德墮落。第二個是對大學自身的知識生產和理論學説的學術批判。沒有批判就沒有知識的增長和文明的進步。在學術批判中,對既有的各種理論學説進行理性驗證、批駁,從而推動知識創新能力。“嚴肅的學術批判,也就是對知識增量具有重要意義的從知識角度的批評。正是通過這種有助於知識增量的學術批評,我們能夠進一步洞見到此前我們認識不到、或不意識、或忽視的許多問題。”[科學的理性精神、人文主義精神和批判精神,是大學精神的實質,由此,現代大學才能在推進文明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過程中發揮無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二、異化了的學術生態環境

大學精神的實現,有賴於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和特定的時代價值觀念。縱觀人類歷史,在巨大的社會變遷時期,往往能夠帶動文化的重大創新和轉向,促進思想範式的更新。但同時,也會出現異質因素而導致文明發展的遲滯,造成文化精神的衰退。受這種文化變遷內在邏輯的制約,大學精神也始終受到多種有利或不利因素的牽制、影響和挑戰。20世紀初期的德國,處於重大轉折時期的大學裏瀰漫着抑鬱、悲觀的氣息。圍繞着學術與政治、知識與權力、學術管理體制、“去學術”的專業化和純粹學術等問題聚訟紛紜。在這種背景下,馬克斯•韋伯在對青年教師的講演中指出,學術應當成為一種精神上的志業。但是,“今天,學術已經作為一種職業的經營,以學術為志業受到了限制,就是學問已進入一個空前專業化的時代,並且這種局面將一直持續下去”。韋伯所批評的是大學中的墮落現象,即嚴肅的學術活動、以教育為志向的大學,已經被逐漸功利化的職業謀生所取代。認為這是大學精神衰落的徵兆,將危及大學獨立自治的理想。概言之,大學生態環境的惡化,會導致大學創造力的衰減,最終造成文化發展失去根本動力。與此形成對照的是,當代中國的大學教育同樣面對着各種不利因素的影響,學術的生態環境尤為嚴峻。學術研究中普遍存在着功利化、學術失範、學術操守和道德嚴重墮落、浮躁與虛誇的現象。韋伯所批判和警告的危險正在逐步成為現實的寫照,這種現狀“正如我們在敗壞着精神一樣,我們也在敗壞着情感”。學術創造原本尊奉的價值和理想不再神聖,而處於利益和權力的圍城之中。在大學中存在着數量與質量、功利與學術、敬業與浮誇等多種矛盾。大學的學術管理體制嚴重背離了學術的精神實質和發展邏輯。數字化管理已經成為普遍規則,評判大學的等級、學術聲譽以及教師的學術水準皆以此為標準。研究基地和博士碩士點的數量、科研經費的引進數額、的數量和刊物級別以EI、SCI區分等等,不一而足。這種管理體制便於進行直觀的評判,簡化了管理的難度和成本,簡便易行。但是,這恰恰傷害了學術本身的嚴肅與尊嚴。在這種學術管理體制下,嚴肅的學術研究演化成了商業性的數量競賽。“一旦這些商業性的外部標準代替學術的內在尺度,成為評判和衡量所有學者的統一尺度,就使得知識的生產,就像資本主義的物質生產一樣,在不斷追求效率的形式合理性背後,是失去了其本身意義的實質不合理。”於是,在這種環境裏,粗製濫造、抄襲、炒作、自我複製等反學術的現象不斷滋生。“對那些一旦進入這一賽跑並決心參與競爭的人來説,這場競賽激勵他們參與了一場每個人要對抗所有人、人人相互利用又相互對抗的鬥爭。這一斗爭決不包含帶來學術革命的危險,相反,它以自己的邏輯促進這一包含時間性距離的體制和秩序的延續和繼承。一方面,這是因為參與競爭就意味着承認競爭有着共同的目的,而另一方面又因為競爭在任何時刻都侷限於大約位於同一起跑線的競爭者,還因為仲裁者是那些佔有更高位置的人。”缺少了學術敬畏之心的所謂“創新”究竟能有多大的新意和貢獻呢?人類的知識由此而得到了多大增長呢?是否推進了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呢?另一方面,在教育行政化的體制下,與學術卑微相對照的是權力的傲慢。學術自治和學術權利始終依附於權力的支配,學術自由因此得不到制度化的保障。異化的學術生態環境,既無法傳承大學的精神和理想,又使得學術創新能力低下、教育教學質量降低。“學術‘成果’在大量湧現,學術真金卻在不斷萎縮;學術市場熱鬧非凡,學術空氣卻異常浮躁。”在表面光鮮浮華的背後,難以掩蓋的卻是學術精神和大學理想的衰落。

三、健康學術生態環境的重建

作為制度化、組織化的大學,首先是一個秉承共同學術理想的知識共同體和精神共同體。尊奉着特定的理念、共享着一整套價值認同和學術話語。學術思想“只能於產生自己的過程中發現自己,只有當它發現它自己時,它才存在並且才是真實的”。學術研究活動遵循着自身的特定邏輯,過度的逐利思維必然使得學術創造發生異化。作為相對自治和自主的知識共同體,大學社會功能的實現,是在秉承其自身理想的前提下完成的。如果沒有了學術共同體的相對自治,大學就無法持續地成為思想文化的中心和培育優秀人才的基地。制度正義是首要的正義,矯正異化的學術生態環境,應當從制度建設着手。建立真正的現代大學制度和良好的學術生態環境,是保障大學精神和文化持續發展的根本。學術生態環境的惡化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首先,涉及學術研究與學術管理體制的關係。大學的行政化建制是我國高等教育的基本模式,儘管“去行政化”的呼聲在近年頗為響亮,但卻困難重重,行政化的管理仍將是大學制度的主流格局。在這種現狀之下,學術活動缺乏獨立性,嚴重地依附於行政權力。比如,學術資源的行政控制,行政權力支配學術權力,行政權力對評獎、職稱晉升的全面管制等等。由此,學術研究並未遵循自身的邏輯而展開,學術的內在規定性時時處於行政的權力邏輯規訓和支配下。缺乏學術獨立和自由,必然導致學術想象力和創造力被圈定在權力的邏輯中,也就無法真正地推進學術發展。在本真意義上,學術研究工作是人類存在的一種活動,其特質表現為思維活動、觀念更新與知識生產。它構成了人類文明熠熠生輝的精神基礎和必要前提。學術研究和思考的領域“無窮大”,從浩瀚的星空到不可見的微觀世界,從形而上的思維世界到現實具體的生活世界。既包含對可見物理世界的研究,也涵括形而上的純思維活動。作為思維活動的學術,並沒有不可思的領域,但卻有邊界,即受限於人類自身的理性———人的邊界構成了思維的邊界。打開人類知識的演進史,就可知學術本身並不以明確的功利為首要目的,它首先表現為一種單純的思想上的愉悦,之後才被人們運用於現實生活之中。真正的思想者,“他們的活動本質上不是追求實用的目的,而是在藝術、科學或形而上的思索尋求樂趣,簡言之,就是樂於尋求擁有非物質方面的利益”。當然,這並非表明學術活動缺乏現實關注的情懷。在思想本身的“原初狀態”裏,它就是一種自由自在的思考。行政權力對學術活動的過度壓制和宰制,既違背了學術的邏輯,也背離了大學的獨立自治精神。行政話語主宰、壓制着學術話語和民主話語,學術資源的分配更多地受制於行政權力,造成了學術自由的匱乏和學術自治的虛無,最終必然導致學術創新精神、積極性和能力的衰減。其次,學術的承認和學術榮譽感對社會總體價值觀的臣服。這主要表現為在物慾主義和逐利主義對大學的影響。學術研究不再遵循學術生長的邏輯,反而,學術本身異化成了謀求經濟利益的工具。失去了神聖光環的學術,就必然演化為追求物質利益、謀求課題經費、各種頭銜和名望的手段。按照馬克斯•韋伯的看法,除魅之後的社會神聖結構被打破,逐步演化為一個形而下的“逐利的世界”,侵入到社會的所有領域而成為一個時代性的表徵。學術研究同樣無法免於被侵蝕而獨保清純,功利主義成了學術的評判標尺和至上追求。再次,身處行政權力支配和物質利益誘惑雙重擠壓之下的知識分子,其價值的承認與最優化往往不是學術創造本身決定的。所以,也難以認真對待學術、虔信知識即力量、敬畏學術的尊嚴與高貴。學術與權力和功利纏繞一處,學術逐步功利化、趨利性和平庸化,催生出了另一種“時代的喧囂”———有理論而無思想、刊物大於觀點、課題經費至上、普遍的學術墮落、抄襲成風。虛假繁榮的局面,既無法傳承或創造出一種學術傳統,更無法創造出世界性的知識貢獻。

環境論文 篇三

動盪複雜環境下,企業需要提高創新能力以適應環境,各部門專業性增強,協作愈加複雜,部門之間的差異及相互依賴也增大,跨部門衝突問題也日加突出。跨部門衝突管理的目的是引導衝突得到有益的結果,從理論和實踐分析,保持適度衝突是衝突管理的理想狀態,既控制了過激衝突,又培育了競爭與合作的組織環境,能夠激發部門不斷創新、變革,促進企業成長。

一、跨部門衝突動因

1、跨部門衝突的基礎。跨部門衝突是在正式組織中,某部門阻礙到其他部門需求之滿足及目標之達成,而引起的認知上、情感上及行為上的反應及表現。部門之間的衝突伴隨着企業的運行過程,其客觀必然性源於企業組織的性質及部門間的相互關係。當部門數量多,其職能人員思維方式等又迥然不同,特別是當企業處在複雜多變的環境時,企業各部門呈現出高度的結構複雜性與差異性,從而導致衝突。實際衝突理論(Sherif1950)認為衝突是衝突的雙方基於現實的物質資源方面發生的。企業中不同部門基於經濟資源及政治權利的爭奪而激發羣體衝突,造成偏誤的知覺,如對己羣正面評價、對他羣負面評價。社會認同理論(HenriTajfelandJohnTuner1979)認為社會認同本身不需要有實際的利益衝突,就能產生跨羣體的差別對待。Ashforth&Mael(1989)認為,組織成員對所屬部門的認同傾向較強,對整體組織的認同較弱。因此,組織結構中的部門劃分是跨部門衝突的一項重要來源[2]。各部門的獨特性導致部門差異:①當外部環境複雜及變化迅速時,為適應環境,企業內各部門努力加強自己的獨特性、專業性。②規模擴大,部門更加細化,專業性更強,增強了部門間多方面的差異化。③部門技術。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的工作程序和專業技能,形成了各自在方式、方法、類型等多方面技術性質上的差別。④目標。企業為每個部門確定了目標,存在明顯差異。⑤組織結構形式。不同的組織結構決定了其部門之間的關係,決定了在資源、權力等方面的分配及相互影響。上述關聯因素的綜合轉化為多側面的部門關係,形成部門衝突的基礎,透視其屬性,可以分析出衝突產生的根源及條件。

2、衝突產生的根源。部門文化差異是部門衝突的根源。不同職能部門不同的專業性質使其形成獨特的價值觀、理念、行為準則、管理風格等,從而形成文化上的差異及經營目標的不同,導致相互的對立與衝突。企業作為一個系統整體,有着統一的價值觀、經營理念,同時,各部門會有自己的理念、行為準則,會站在不同的角度考慮問題,會遵循自己的意願、按照自己的行為方式處理問題,以適應其特殊的部門職能、工作環境與目標。如為IBM提供管理服務的美國諾爾公司,其所屬兩子公司分別具有行政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專長,兩子公司的文化具有明顯的差別。一種是非常自主的、以行為為導向的文化,鼓勵個人主動性、創新。其經營理念是有利潤才投資。另一種是結構性文化,不鼓勵個人主動性,其理念是沒有大量的投資不能開展業務。當兩大部門面對同一問題時,就有了不同的思考與判斷。例如,一部門的自我評價為:決策快速、員工工作努力、較強的成本意識、注重營銷;另一個部門對此的評價則成為:決策過於隨機、不關心員工、缺乏投資意識、忽視改進服務質量。

各部門在目標上也存在不一致。迫於市場的壓力,企業要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增加品種等,於是不可避免的各職能部門會確定自己的經營目標,同時在實現過程中會相互影響,由此產生各方面衝突。最具代表性的是銷售部門和製造部門。銷售部門:目標——提高顧客滿意度實現途徑:•多品種,滿足多樣化需要;不斷改進產品設計,開發新產品;及時調整產品品種;低成本、低價格,高質量,提高市場份額。製造部門:目標——提高生產效率。實現途徑:•減少產品種類,提高專業化水平;儘量減少不必要的改進、設計,以保持生產速度;儘量按原計劃生產,減少波動;或低成本、或高質量。

3、跨部門衝突產生的必要條件。企業本質是一個系統,部門之間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協作關係,存在着高度的依賴性。部門間的相互依賴是部門衝突的必要條件。各部門為完成目標彼此需要溝通、協商、交換,之間存在相互影響及作用,互為依賴。表現為有限資源的分享,信息的交換,工作關聯性導致的合作。另一方面,企業的資源,無論是資金、設備還是人才都是有限的,為實現目標,各部門會花費時間和精力採取措施保護已有資源或爭奪新的資源,而且希望獨自享有有價值的信息與資源,在業務上各部門也具有不同的技術性、工作流程與計劃。而相互依賴的各方都對另一方具有某種權力。因此,當互依關係伴隨認知差異或者目標分歧出現,或者互依關係限制了各方的行為、慾望或產出,衝突很容易產生。

4、跨部門衝突產生的影響因素。儘管公司運營狀況取決於各部門的合作,企業績效評估與報酬系統體系主要還是基於部門而建立。源於兩方面,一是分別針對職能部門的業務性質,便於衡量。二是部門工作績效與對其的評估與報酬聯繫較為緊密,激勵效果明顯。如果完全將公司目標的實現作為評估部門績效的標準,則拉大勞動與分配的距離,激勵作用減弱。這種評估與報酬系統的弊端是減少溝通,增加衝突。各部門為追求自己的目標與報酬會不顧他人甚至犧牲他人。如公司經營狀況好時,銷售部追求銷售額,生產部追求生產效率,對新產品的開發推廣缺乏熱情甚至抵制。當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時,因為相互間的關聯性而互相指責,推卸責任。實際上部門業績都會不同程度地依賴他部門來獲得,如保持長期穩定的銷售額增長,還要靠設計部門不斷開發新產品。

二、跨部門衝突的適度性

Lawenceh和Lorsch的研究表明,在不確定環境中,部門之間較高的差別性和整合水平能夠使組織良好地運行。因此保持部門差異、獨立與保持部門協調、合作,兩者之間要實現平衡。適度衝突對促進這種相互獨立、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動態平衡起到積極的作用。

1、跨部門衝突的效應。從衝突過程中衝突主體的行為取向看,可以歸結為以下兩類:其一是主體的目標受挫在一定的程度之內時,衝突主體的行為取向一般將傾向於循着使實現目標增加的方向而變化。即表現為增加行為強度,提高行為效率等方面。其二是當衝突主體的目標受挫超過一定的程度之後,即心理期望目標和現實可能實現目標之間存在着較大的差距。一般主體的行為取向或是退出或是降低行為的強度,有的會破壞對方目標實現。上述行為取向都是朝着減弱行為的強度、降低行為的效率等方向。因此部門衝突的結果會有兩方面,一是會產生消極影響。衝突容易導致各部門將時間和精力用於在衝突中取勝而不是實現組織的目標;偏見增長,人們不能很好地理解雙方在衝突中提出的觀點,羣體之間的交往和合作減少,協調變得困難。更為嚴重的是,羣體之間的衝突往往導致羣體凝聚力增加,領導更為獨裁,羣體容易陷入羣體思維的陷阱,使得羣體決策往往不能按照理性的程序進行而產生決策失誤。另一方面,衝突可以刺激組織生存所需要的變革,可以刺激創新和想象力、提高決策質量、向舊觀點挑戰、對潛在問題更為警覺,更加準確地理解問題等。

2、跨部門衝突的適度性。70年代至今,對衝突本質的認識不斷深化,“認為適度的組織衝突是組織進步的動力”;“企業領導者應刻意維持組織內良性衝突的產生,利用衝突的火花點燃進步的火種。”“一個健康的組織體應該有些衝突,才可以使其保持一定的活力和創造力,但過度的衝突即是一種組織自由的浪費,因此衝突管理是提升政治績效的關鍵要素。”衝突水平太低,組織革新和變化困難,企業一潭死水,難於適應環境,其行為受阻。衝突水平過高,將導致各種混亂,危及企業組織的生存;當組織的衝突水平過高或者過低時,衝突都將起破壞性作用。因此在組織內部,適度的衝突是有益的,能激發組織的活力,而過度的衝突則是有害的,將降低組織的效率。已有的研究成果已經證明了適當衝突存在的合理性。(如圖1)

圖1衝突的壓力水平與結果的關係

部門衝突的產生需要三個條件:羣體的認同、可觀察到的羣體差別及挫折。即當羣體成員認同於某一羣體並且看到其他羣體可能會阻礙本羣體時,衝突就會發生。顯然,對羣體的高度認同感與歸屬感是羣體間衝突的重要條件。這一點會產生消極的作用,同時也正是衝突的積極影響根源。所以適當衝突可以強化部門同一化認識,增強內部凝聚力。人們對世界“我們”和“他們”的無意識劃分是普遍的心理機制,這種羣體內外概念賦予了人們一種屬於某個特殊羣體、部門的意識,同時也形成了人們歸屬於一個羣體、部門併為其目標而努力的責任感。

衝突是一個企業活躍、發展和力量的體現,衝突促進了企業變革。耗散結構理論認為,非平衡是有序之源,。一個系統要達到動態有序,就必然要有一個遠離平衡態的耗散結構。組織衝突為組織系統遠離平衡態提供了動力;當組織系統處於非平衡態或遠離平衡態時,組織衝突又會驅使組織系統進入高度的有序。在動態環境和非均衡條件下,變革和創新能力最重要,協調一致能夠提高企業效率,但是長期的和諧會使系統產生制度剛性,非常適應現狀,卻很難適應變革,甚至抵制變革。因此企業應利用衝突積極的一面,在內部容納互相沖突的結構、程序、文化等,鼓勵不一致和創新,保持創造張力和一定的不和諧。30年代,寶潔公司決定促進公司內部品牌之間競爭,設立“不滿機制”;安迪。格魯夫執着地創造並保持一種“建設性地對抗”和“偏執狂”的文化氛圍;可口可樂公司提出“一定程度的緊張和摩擦是激勵人們發揮最大潛力的必備條件”等理念。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部門間的衝突表明企業各部門在追求創新,有變革意識與積極性,努力尋找新思路、新方法,給企業帶來了活力,另外雙方不同思想、觀點的交流、衝撞也激發了創造力。

美國學者布朗對衝突的研究結果表明,保持適度的衝突水平對組織績效的獲得起積極作用,所以他認為,企業與其花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解決所有不協調行為,不如保持適度的衝突水平。

三、保持適度衝突

保持適度衝突即控制衝突過度,並引導其產生有益結果。部門衝突標誌着部門之間、個人之間及企業系統問題的存在,“衝突如同身體上的病痛一樣,它是組織有了麻煩的症狀,一個壓制衝突的組織,是剝奪了自我調節和穩定成長的組織。”(LouisRPondy)⑾。長期的衝突提醒管理者企業作為一個有機體自身已不能修復,此時對衝突的迴避、否定、抑制會掩蓋企業運行的裂縫與漏洞,在盲目的管理中企業逐漸失衡直至失去控制。因此衝突管理理想狀態是允許適度衝突的存在,且努力促進部門合作。

1、衝突的適當釋放。正視衝突的一個行為體現就是營造一個環境,讓衝突在其中“自由、安全”地產生。壓制衝突的結果是一片沉默,人們交流減少,更加客氣,平靜的表面覆蓋的是相互的猜疑、抱怨,更加的不信任,從而導致內耗增加。如果能將衝突公開化,雙方積極分析其根源,自由表達思想、觀點,會有利於溝通、有利於解決問題、有利於管理協調,因為無論何種衝突都包含着有關部門、個人、企業等各方面的重要信息。衝突的明朗化並不意味着雙方的決裂,相反充分表明自己的觀點將有利於合作。一個經典原則是——組織成員間的親密交往源於雙方對差異的相互理解和讚賞,源於雙方的獨特性而不是共性。或許對於性格或特徵鮮明的個人或部門來説,衝突是他們合作的最合理的方式⑿。公開衝突與矛盾也許會破壞原有的友好人際關係。但是不論保持或破壞人之間的友好關係都不是管理者處理衝突的根本目的,處理衝突是為了使部門間能充分溝通,相互合作,協調運行,完成工作目標,而不是保持一團和氣。

2、改變衝突雙方觀念和行為。處理衝突的方法有多種,主要是通過改變部門或其成員的行為減少或消除部門衝突。這種方式可能會掩蓋衝突或使部門之間分離。既保持適當衝突又能鼓勵跨部門合作的有效策略是改變衝突雙方行為同時改變其認識、觀念及態度。如圖2,列出了跨部門衝突管理的策略⒀。

環境論文 篇四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社會生產力突飛猛進。機器的廣泛使用,為人類創造了大量財富,而工業生產排出的廢棄物卻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大量人工製取的有毒化合物進入環境後,在環境中擴散、遷移、累積和轉化,不斷地惡化環境,嚴重威脅人類和其他生物的生存。1962年,美國女生物學家雷切爾·卡森的科普作品《寂靜的春天》出版了,書中詳細描述了濫用化學農藥造成的生態破壞:“神祕莫測的疾病襲擊了成羣的小雞,牛羊病倒和死亡…··孩子在玩耍時突然倒下,並在幾小時內死去……僅能見到的幾隻鳥兒也奄奄一息……這是一個沒有聲息的春天。”這本書引起了全世界的強烈反響。人們驚奇地發現,在短暫的幾十年時間內,工業的發展已把人類帶進了一個被毒化了的環境中,而且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是全面的、長期的、嚴重的。人類開始認識到保護環境的重要性,60年代起,在工業發達國家興起了要求政府採取措施解決環境問題的‘環境保護運動”。

人類沒有保護好環境的教訓其實自古就有。古代,經濟比較發達的美索不達米亞、希臘、小亞細亞等地區,由於不合理的開墾和灌溉,後來成了不毛之地。黃河流域是中國古代文明的發祥地,由於濫伐森林,水上嚴重流失,造成水旱災害頻繁,土地日益貧瘠。保護環境的意識也並非現在才有,我國古代就有“不涸澤而漁,不焚林而獵”的樸素的保護自然環境的思想。今天,我們保護環境不僅要保護環境不受污染,而且要繼承古代環境保護的思想,合理利用資源,以保證資源的永續利用。我們應該懂得解決環境問題的關鍵就是保護環境,而保護環境就是保護我們自己。

為了更好地保護環境,許多國家正在廣泛地宣傳環境保護思想,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我國於1979年9月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並在1983年底召開的全國第二次環境保護大會上將保護環境確立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1989年12月26日正式修改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本來很美麗的地球在我們人類的污染下,已變成了骯髒的星球。其中四種污染的情況如下:

第一種是廢物污染,單是香港人每天已製造過百萬的垃圾,而大部分垃圾都來自住宅和工商業活動,例如:建築、拆卸、修路後所留下的物料,污水過濾後所剩下的污泥、人們用完即棄的用具、玻璃等等。差不多所有垃圾都會運去堆填,不過堆填區快要飽和了,為什麼不像美國、日本、歐洲般把垃圾燒掉?那就又省地方,又快捷了。但如燃燒一些帶有氯氣成份的東西,如塑膠,就會釋放一種名叫二噁英的有害氣體,不但會影響我們的健康,而且整個過程所需的費用很昂貴,難免政府不採用這種方法。

第二種污染是水質污染,污染水質來自禽畜糞便、工業廢料、家居污水、市民胡亂拋垃圾,還有電鍍廠、染布廠、船舶漏出的原油。另外,當一種叫二氧化硫的氣體增加,那下的雨就不是平時的雨,而是「酸雨」,同樣造成污染。但人們如果飲了這些受污染的水或海產,會染上病,如肝炎。有些海鳥的羽翼沾到船舶漏出的原油後,因為飛不起而活生生地餓死,喪失了許多動物的生命。不過,政府也有盡力補救,如:設立污水處理廠,把污水過濾後才排出大海,減低水質污染的程度,因而減少有人或動物患病或死亡等壞處。

第三種污染是空氣污染,即是空氣中的懸浮粒子、氮氧化物含量高。而形成這種污染的主要「兇手」有車輛、發電廠、工商作業、地盤等等。人們如果長期吸入廢氣,便可能會染上肺炎、矽肺病、棉肺等病。而如果因為空氣污染而破壞臭氧層,人們亦可能因此染上皮膚癌。政府現時積極加強管制、立定法例、大力推廣如何保護環境。

最後一種污染就是噪音污染,這些噪音來自交通工具、建築、修路。噪音能導致人們難以集中精神工作、學習、心情煩燥、聽覺受損……更嚴重的,還會失聰。因此,政府亦實行訂立法例、加設隔音屏等措施。

很多人説隨著經濟發展,地球受到污染也是難免的。但其實大家再多出一分力,例如:用紙要用兩面、多乘坐集體運輸的交通工具等,相信是可以減少污染,地球也會變得更漂亮呢!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時常發生衝突。我們發展經濟必須保護環境。

一、發展經濟必須保護環境是發展經濟的本質要求。發展經濟是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在我國發展經濟是為了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我國脱胎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農業國。經濟基礎薄弱,工業化程度低,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矛盾普遍存在。保護環境包括保護人民羣眾生活環境和自然環境。在城市存在發展經濟尤其是發展工業對居民生活產生不良影響的情況,在農村更是存在破壞自然環境和生態環境的問題。發展經濟的目的是為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發展過程中因破壞環境影響人民生活,違背了發展經濟的本意。

二、發展經濟必須保護環境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我們生活的環境,我們的子孫後代也要在這裏生活。我們發展經濟破壞了環境,有些破壞是無法彌補的,是對子孫後代的犯罪。現在世界各國都已高度重視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研究,大力發展綠色工業,無公害產業。我國是具有悠久歷史和文明的大國,在發展經濟過程中更應該重視環境保護,為子孫後代留下美好的生活空間。

三、發展經濟必須保護環境是自然規律的要求。經濟發展過程中,如果自然環境受到了嚴重損害,那麼我們將受到自然的嚴厲懲罰。重大的洪澇災害都是破壞環境造成的必然結果。在抗洪救災中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務恐怕已超過了犧牲環境的經濟發展成果。自然規律是無情的,誰侵犯了它誰將受到它的報復。我們必須高度重視發展經濟過程中保護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

四、解決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矛盾的根本出路在於進一步發展經濟。發展是硬道理。我們不能因為發展經濟而失去對環境的保護,更不能因為以保護環境為由在發展經濟問題上畏縮不前。出路還在於發展經濟。要加強環境保護意識,開動腦筋。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並不是必然矛盾。相反,發展經濟應該促進環境保護。廣泛多發展科技水平高,無公害的綠色工業。經濟發展了,國家富強了,生產力發展水平提高了,人們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會進一步得到加強。人們不但有能力保護環境,還可以改造環境。將沙漠改造成良田。發展經濟是保護環境的出路。

環境論文 篇五

中國法學界對環境權理論的探索和研究整整二十年了,1 儘管這在學術發展史上是彈指一揮,可是我們卻多次獲得驚喜,但每當豁然開朗之後,呈現在眼前的卻是我們完全無知的深淵。環境權發展的路徑越多,我們就越無所適從,整個環境權理論越來越像一座迷宮,這使我們不得不謹慎地選擇一處適當的入口。面對二十年的累累碩果,也許是潛心整理“國故”的時候了。 環境權是什麼性質的權利?任何一位關注環境權理論的學者都會這樣追問,也不得不這樣追問自己。這是探討環境權的內容、主體和保障方式的先決條件。那麼,正確回答這一問題就顯得至觀重要了。 一、環境權性質學説檢討 1.人權説 環境權概念是以“人權”的名義提出的,2 至今在學術界較為流行,3 並且得到一些國際法學者的支持。4也許是環境問題來得如此突然,又呈現出令人生畏的嚴峻態勢,對良好環境狀況的渴求令人不得不援引人權這一神聖口號。的確,人權學説促進了環境權理論的發展,環境權理論也豐富了人權的內容。5可是,人權的內涵和外延卻又是那樣的模糊,甚至有時令人費解。6所以,把環境權的性質歸結為一個更籠統的概念顯然並不能使問題變得更清晰,只會使環境權的性質更加撲朔迷離。 反對環境權作為人權的學説認為,儘管環境問題與所有人權存在着不可否認的依賴關係,但環境權只是人權的基礎,它不是一項獨立的人權。7這一反對意見強調了環境因素在生物學意義上對人類生存的決定性作用,但對良好環境權益的訴求不可能在國際和國內的法律框架之外獲得,環境權作為第三代權利 8 只有依託原有的政治和公民權利才能獲得確認與有效保障。9 探討環境權與人權的關係還是不能繞開人權這一模糊又極富爭議的概念。撇開其他不談,僅就人權的內容而言,它是人作為人應當享有並被社會承認的權利。10從價值序列來講,人權處於所有權利形態的最高端,即失去人權,人也就不再成為人。而這種最重要的權利又不是抽象的,它依賴社會的判斷和承認,個人的權利訴求要通過整個社會道德觀念的簡約。與環境有關的哪些權利要求屬於人權的範疇,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看法就截然不同,發達國家認為食品污染是對人權的侵犯,而發展中國家則認為依賴自然環境謀求生存才是基本人權。11而在同一個國家,不同階層和利益羣體對環境權的分歧也呈現出與國際社會驚人的一致。產業界和大量貧困人口都將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置於環境與生態保護之上,而為環境權大聲疾呼的卻往往是知識分子羣體。對良好適宜的生活環境與安全穩定的生態系統的要求在實踐層面卻往往造成對其他基本人權,如生存權、財產權的威脅和限制。在一般公眾的思想觀念中,環境權還遠未獲得與人權的平等地位,這就使環境權的人權性質大打折扣。 在國際社會層面,與環境或人權有關的條約和其他國際法軟法文件對環境權的性質也表現出曖昧的態度。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原則一宣稱: 人類有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 該原則採用了“man has the fundamental right to”的措辭,這顯示出人類對解決突如其來的環境問題的信心,隱含了把保障環境權益置於人權保護的重要位置。在這之後的一些國際環境法立法建議和軟法文件也使用了“the fundamental right”或“fundamental human right”的詞彙,以示環境權的重要性。 1987年經濟合作組織環境法專家組擬訂的《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原則》第1條: 全人類有能夠為了其健康和福利而享有充足的環境的基本權利。 1989年《哥斯達黎加促進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人類責任宣言》序言: 認識到國際社會確認人類有在保障尊嚴和福利的環境中生活的基本權利… 1991年《關於國際環境法的海牙建議》原則1.3b: 國家應該承認對於確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續生存與精神福利的個體與集體的基本環境人權。 但是這些雄心勃勃的建議幾乎沒有得到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的多少響應,其原則一的含義已經有了微妙的變化: 人類處於普受關注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的中心。他們享有以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的權利。 這一原則沒有提及“對環境的權利”,而是直接闡述了對生活質量的保障。其次,對權利的表達採用了“they are entitled to-”的方式,而沒有用“the fundamental right”或“fundamental human right”的措辭。這表明國際社會經過二十年的實踐,對環境權的性質有了較為冷靜、客觀的認識,即環境權不是傳統意義上對抗國家的防禦權,而對環境權的保障恰恰需要國家的積極干預,這強調了國家的責任。 考察國際人權條約中與環境有關的條款可以發現,環境權也沒有上升到人權的高度。1976年《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2b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筆者注)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改善環境衞生和工業衞生的各個方面。 本條隱含的環境權只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手段性權利,並不能與它保障的目的性權利等量齊觀。可見,環境權在內容上與人權有許多交叉,有時又互為手段和目的。12所以,儘管環境權與基本人權和其他人權存在諸多關聯,13 但不是人權。14 2.人格權説 日本的環境法學者傾向於把環境權界定為人格權,15 認為環境污染的後果往往表現為對公民身體健康的損害,環境權的內容是人身權益。日本憲法學者大須賀明從《日本國憲法》第25條的生存權條款中推導出公民享有的環境權,16 這就使環境權具有的人格權特性更加濃厚了。其實對日本公害發展歷略作考察,就不難發現形成這種認識的社會原因。明治維新後,日本工礦業迅速發展,礦毒和其他公害事件不斷髮生,使受害者的身體健康受到極大威脅,17 從而形成環境權是人格權的認識也就不足為奇了。 就大多數國家而言,環境污染與生態惡化還沒有達到對人身造成明顯的傷害的嚴重程度,如上文所述,環境權是對身心健康權利的保障,它是工具性權利,並且對環境權的侵害並不必然地導致對人格權的侵害。況且,民法學理論和立法實踐已經將環境侵權作為特殊侵權,在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分配、因果關係的證明等方面有了顯著進展。18現在主張環境權是人格權的學者已經不多了。 3.財產權説 該説認為環境權是一種財產權,美國密執安大學薩克斯 (Sax)教授的“環境公共財產論”是其基礎。19其實這一學説來源於美國環境法對普通法中公共信託原則(the Public Trust D octrine)的移植。189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依利諾中央鐵路公司訴依利諾州案[Illinois Central Railroad Co. v. Illinois, 146 U.S. 387; 13 . 110; 36 . 1018,(1892)]的判決首先確立了這一原則,20 該原則最初保障的只是公民利用自然環境的經濟利益,並且由於它是普通法因州而異,保護的客體範圍也很狹窄,儘管後來在有的州發展到對大氣和水體的保護。但是賦予公民對自然環境享有信託意義上的財產權,並非該原則的主旨所在,它只是限制自然環境的利用方式的合法性依據,即保障公民對這些自然客體享有的公共利益。環境法學基本包括了這樣一對平行又似乎矛盾的主題,一是通過管制使對自然資源的利用以環境友好的方式進行,一是賦予公民環境權。而後者則是前者的邏輯起點,公共信託原則只是前者的根據和歸宿,而非環境權本身,所以,從公共信託原則中推導出環境權是財產權的結論缺乏邏輯上的嚴密性。另外,美國環境權理論的提出也遠遠晚於公共信託原則,21 並且它也是與公共信託原則平行發展的,這也説明環境權並沒有與公共信託原則交叉在財產權上。 現在主張環境權就是財產權的學者已經不多了,但是國內外一些學者在否認環境權是財產權的同時,卻主張環境使用權(或者排污權)也是環境權的內容。22有的學者通過考察歐盟和歐洲國家憲法和《本站·》環境法的具體規定,也認為環境權的內容包括環境使用權,例如,1992年的歐洲聯盟條約的第130 r 條第一段歸納了歐洲共同體環境政策的目標: 共同體的環境政策應該促進下列目標的實現: -保存、保護和提高環境質量; -保護人類健康; -謹慎、理性地利用自然資源; -促進國際層次的應對國家和世界範圍的環境問題的措施。23 另外,這些學者還從一些國家的憲法和環境法律中發現了環境使用權的法律基礎。24例如,挪威憲法第110b(1)條規定: 每一個人都有享受有益於健康的環境和自然處境(natural surroundings)的權利,要保存它們的生產性和多樣性。自然資源的利用應當給予綜合長期的考慮,這一權利應當保留給將來世代。 《芬蘭自然保護法》(1996)第1節: 本法的目標是: -維護生物多樣性; -保存自然美景和科學價值; -促進對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可持續利用; -促進自然意識和對自然的普遍興趣; -促進科學研究。 上述規定只是概括了環境保護的基本目標和措施,規定自然環境使用方面的內容是必要的,但是環境法並不是僅僅關於環境權的部門法,它有環境使用權的規範和制度並不能説明環境使用權屬於環境權理論的範疇。使用權本身就是財產權的一項重要權能,認為環境是用權是或包括在環境權中的觀點本質上還是財產權説。從環境權理論提出的背景和宗旨來看,它是針對自然資源的不合理利用,為了防止環境污染而提出的,如果從環境權理論中推導出環境使用權,即使是環境友好的使用也與環境權理論的出發點南轅北轍了。在環境法出現之前,對自然環境的使用就已經存在於西方個人財產權的法律傳統之中了。當今各國附加各種條件的環境使用權只是受到限制的財產使用權而已,儘管這會促進環境質量的維持和提高,但在性質上與在良好適宜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環境權大相徑庭。 除了上述關於環境權性質的三種學説之外,還有“非人權説”、25 “非獨立人權説”、26 “反射性利益説”、27 “ 不確定説”28 等,這些學説或從肯定角度或從否定角度只是説明了環境權性質的某些方面,由於對環境權內容的認識或廣或狹,造成了對環境權性質的定義在邏輯上的不周延,因此並沒有科學、客觀地闡明環境權的性質。 二、環境權的非法律權利性質 上文分析的關於環境權性質的學説都隱含了把環境權看作法律權利的意思,並且許多學者也認為環境權就是法律權利。29不可否認在一些國際法文件和各國的憲法、法律已經確認了一部分與環境有關的權利,武斷地否認這些權利具有某些法律權利的特徵是不可想象的。但是,這裏有這樣兩個問題不可迴避,國際法、各國憲法和環境法規定的與環境有關的權利是否就是法律權利?這些被確認的權利又是否涵蓋了環境權的所有內容? 1. 大多被確認的與環境有關的權利只是彰顯了國家義務 法律權利存在的依據是法律規則的具體規定,並且產生對權利主體之外的人的行為的禁止或約束。30法律權利由法律規則確認,這與由法律確認的權利是不同的概念,因為並非所有的法律條文都是可操作的法律規則,法律規則是具體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的行為準則,包括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三大要素。31正是有了肯定和否定性的法律後果才能對相應的義務主體產生實際約束力。那麼,國際法和國內法所確認的與環境有關的權利是否對其義務主體有這種約束力呢?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許多國際環境條約都規定多種類型的與環境有關的權利,可是這些權利並不象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那樣,要求締約國除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佈後,才可以克減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承擔的義務,32 它只是要求締約國採取措施逐步達到公約所承認的權利的充分實現。33可見對這些權利的侵犯並不會給作為義務主體的國家帶來消極的法律後果。那麼,國際法確認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相關的環境方面的權利是否又能夠得到國家的有效保障呢?這還涉及國際條約在國內實施的問題,例如中國雖然加入了人權兩公約,但如何實施並不明確。1990年4月27日,中國政府代表在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審議中國政府提交的關於執行《禁止酷刑公約》報告時,針對部分委員的提問回答説: “根據中國的法律制度,有關的國際條約一經中國政府批准或加入並對中國生效後,中國政府就承擔相應的義務,不再為此另行制定國內法進行轉換,也就是説《酷刑公約》已在中國直接生效,公約所定義的酷刑行為在中國法律中均受到嚴厲禁止。”34 中國政府代表闡述的條約在國內法中的效力被有的學者視為中國政府在這方面基本立場的最權威和最可信賴的證明。35但是在實施規定與環境有關的權利的條約方面,並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確定可操作的規範,更沒有發現依據條約解決環境糾紛的案例。可見,國際法中與環境有關的權利還未上升為法律權利。 考察各國國內法規定的環境權是否具有法律權利的特徵,也令人 悲觀。儘管一些國家已經認可了環境保護團體進行公益訴訟的資格,36 有的國家的法院甚至承認了憲法中規定的與環境有關的基本權利有“對第三人的效力”,即此類憲法規範可以直接適用於私人之間的環境糾紛。37但是很多歐洲國家的憲法和環境法規定的環境權並不都具有像民事權利那樣的可訴性。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應該享有訴權,無此要件的權利只能是道德權利或習慣權利,而不是法律權利。38例如在德國和奧地利,個人只有在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時,才能就環境侵權行為提起訴訟,39 從 而限制了環境保護團體進行公益訴訟的資格,使具有極強公共權利特徵的環境權40的法律權利性質大大削弱了。因此,各國國內法尤其是憲法規定環境權的宗旨主要是要求政府承擔保護環境和公民環境利益的國家義務。 2. 環境權的內容尚未被法律完全確認 這不得不提到環境權理論最受詬病的內容的模糊性,環境權既包括了維護原有環境質量的要求,又表明人類對更加舒適的自然環境的渴求,在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時期和國家存在很大差異,它總是呈現出不斷提高的態勢,但是這些權利要求還遠遠未得到法律確認,再到有具體法律規範予以保障,更是路途遙遠,例如防止光污染的權利、41安寧權、優美風景權等。所以在相當一部分環境權的具體權利尚未得到法律的確認時,僅僅由於法律規定了環境權的部分內容就認為環境權是法律權利,顯然是以偏概全。 三、環境權的習慣權利性質 既然環境權不是或者説不完全是法律權利,那麼它是什麼性質的權利呢?這隻能從法律權利之外的權利類型中得到説明,。除了法律權利外,還存在很多法律權利之外的權利形態,除了個別實證主義法學家拒絕承認法律之外的權利,42 大多數法學家尤其是自然法學家都對非法律權利格外重視。43 1. 自然權利 把環境權的性質歸納為自然權利,即環境權是人類自然而然就能夠享有的權利,它既不需要法律權威給予合法性的證明,也不需要特殊措施就能夠得到保障,它既是不可剝奪又是不可轉讓的,這似乎接近了環境權的本質性質。但是,自然權利作為自然法學理論的重要概念有其特定含義,至少不能就它的字面意思進行理解。 詮釋自然權利的含義是不能離開自然法的概念的,從古希臘斯多葛學派提出“自然法”和“自然權利”理論,自然法學經歷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紀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復興自然法的漫長髮展過程,其整個理論體系和相關概念就像一張普洛透斯的臉變幻莫測,但是對自然權利的某些基本特徵還是可以達成共識的:首先,自然權利被認為是天賦的,它與生俱來、不證自明,又不可分割、不可剝奪;其次,自然權利具有普遍性,不同社會環境和文化背景不能構成否定這種權利的理由;第三,它是先於社會存在的,不是政治制度和社會結構設計的結果;第四,自然權利是絕對的,在與其他權利發生衝突時,處於優先考慮的位置。44 那麼,如果把環境權理解為人類在適宜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它是否符合上述特徵呢?的確依賴環境進行生活與發展是人生而有之的,但是正如上文所述,環境權在不同國家受到的待遇截然不同,它顯然不具有普遍性。其次,環境權的內容還未被認為是先於社會而存在,它的重要性尚未達到法律制度必須確認的程度,在與其他價值產生衝突時,環境權非但沒有獲得優先考慮的地位,反而經常被置於經濟價值之後,例如,美國法院長期以來就堅持“效用比較原則”,造成重經濟利益輕環境利益的傾向。45可見,環境權並不具有自然權利的特徵。 另外,從對自然權利內容的認識來看,諸如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或追求幸福的權利其實都是人權學説的基本內容,人權法學者或者依託自然法或自然權利理論而提出觀點或者通過批評某些學説而形成自己的主張。如果説環境權是自然權利,實際上還是關於環境權的人權説。46 儘管實證主義法學認為自然權利是不可證實的、荒謬的,但是自然法或自然權利是最具革命精神的法學理論,在社會的變革過程中,人類對新權利要求往往訴諸自然權利,它對促進環境權的諸多內容不斷上升為法律權利會起到積極作用。47 2. 道德權利 道德權利有時是與自然權利或應然權利是互訓的概念,但是這一提法是與法律權利相對應的,可以將道德權利大致概括為道德權利者基於一定的道德原則、道德理想而享有的能夠使其利益得到維護的地位、自由和要求,48 並且要得到社會共同體一般的道德準則所承認和道德輿論的支持 ,49 它的最終目的是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障。從這一意義上講,把對環境利益的訴求歸結為道德要求有利於環境權被法律認可,但道德權利不會最終都成為法律權利,而法律所保護的權利也不一定都為道德所認同。 隨着環境權理論的發展,我們的確感到了道德的巨大推動力量,尤其是環境倫理學對環境法基礎理論的影響,從個人到將來世代,以致動植物、自然體都被要求獲得道德關懷甚至道德主體的地位,這使我們不得不對這種泛道德化的方法論傾向提高警惕。另外,從道德權利的一般概念來看,要證成環境權的道德權利性質,就必須説明環境權的內容要得到特定社會一般道德觀念和輿論的支持。在分析環境權是否是人權時,已經説明了不同社會和羣體對環境權的詳細內容表現出的不同的道德認同感。現階段使環境權得到普遍的道德認同和支持恐怕為時尚早。 3.習慣權利 關於環境權性質的諸多學説都或多或少地揭示了環境權某些方面的特性,但這多種可能性並不能準確地概括環境權所有內容的性質,似乎訴諸於習慣權利這一概念可以很好地説明環境權的性質。 避開對權利概念的進行精確定義的連篇累牘的爭論不提,從權利最粗淺的含義出發,它是一個人應該或可以從社會、他人那裏獲得某種作為或不作為,而又得到法律、道德或習慣支持的正義觀念。除了法律權利、道德權利之外,無疑還有不依賴法律或道德權威而存在併為其主體實際享有的權利,這就是習慣權利,它只是一種制度事實,由約定俗成的生活規則支撐。50 馬克思早就注意到了習慣權利的存在,他在《關於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中就為窮人主張在森林中撿枯枝的習慣權利,他説: 權利並不因為已被確認法律而不再是習慣,它不再僅僅是習慣。 ……習慣成為合理的是因為權利已變成法律,習慣已成為國家的習慣。……因此,習慣權利作為和法定權利同時存在的一個特殊領域,只有在它和法律同時並存、而習慣是法定權利的前身的場合才是合理的。51 這使我們獲得一個巨大的驚喜,那就是為了使環境權上升為法律權利的最終目標,用習慣權利的方法分析環境權所具有的性質。 第一,環境權一直存在於人類社會中。在探討環境權的性質時,我們必須追問,為什麼要提出環境權理論?在環境問題沒有直接影響到人類生活時,為什麼沒有想到要提出一項新的環境權主張,難道在這之前,人們都飲用污水、呼吸不潔淨的空氣嗎?顯然不是,環境權理論應對的是環境污染,在這之前,人類的生活環境的確在能夠適應的水平內。可見,當時人類已經實際享有了 環境權。 第二、環境權依靠社會習慣得以保障。儘管環境權的部分內容在有的國家已經成為法律權利。但是包括諸多內容的作為整體的環境權並沒有獲得法律保障,即當自然環境處於良好狀態時,人類可以實際地享有它,當其生活環境受到污染時,受到影響的人並沒有要求停止這種侵害的法律權利。也就是説,它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這譬如窮人可以到富人收割後的麥田裏揀麥穗,如果富人不同意,窮人也沒有法律上的權利要求富人允許他這樣做。關於環境權的“反射性利益説”似乎可以説明這一點,即人們實際能夠享受的環境質量依賴國家環境管理的績效,當國家管理失利造成環境質量嚴重下降時,公民也不能就此主張權利。但是“反射性利益説”只是揭示了國家對於保障公民權利的作用,而沒有包括污染者自願減輕污染或因經濟衰退而產生的環境利益。 第三、環境權與應然權利、法定權利和實然權利的相互交叉。有的學者從權利的演化過 程的角度,把人類對某種利益的要求在權利形態上的表現分為應然權利、法定權利和實然權利。52但是環境權的部分內容已經涉及到了這三種權利形態,但是又不處於其中任何一個發展階段,由於其內容的廣泛性和複雜性,有些被實際享有的環境權益在道德上不一定是應然的,也未必是法定的;有些被法律確認的環境權利也不一定就是實際享有和得到道德輿論支持的;有些應然的環境權可能只能永遠處於道德權利的層次,很難上升為法律權利,並被實際享有。 四、探討環境權性質的意義 為什麼要創設權利?就是人類已經墮落到、邪惡到必須依靠權利才能保護自己,避免相互侵害。53人類憑藉長期積累的利用自然環境的技術和對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已經嚴重侵蝕了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新興的環境法學也許應該冷靜地思索自己長期的歷史使命,環境權理論不單單表達了人類對良好環境條件的訴求,它還是為環境污染者設定一系列義務的合法性根據,因為對財產權及其使用的保護是西方的法律傳統,而在東方國家也似乎正向着這一方向發展。要在這一傳統或趨勢中為財產擁有者和使用者設定環境保護的義務,就必須小心翼翼地論證其合法性。環境權就像斯芬克斯為環境法學出的一個謎,解不開它,環境法的理論體系就可能被它吞噬掉。而環境權的性質則是一個恰當的入口,認識到環境權的習慣權利性質,就會對其內容的複雜性和變化性、主體的廣泛性、保障方式的綜合性有更深入的認識,這就會對環境權如何由習慣權利上升為法律權利持有更審慎的態度,認識到我們還有很長的艱難道路要走。

環境論文 篇六

工具/原料環境學論文電腦,手機(溝通)方法/步驟1撰寫出優質的環境學論文。根據要求和規範,同時要有高的學術價值或者實際指導意義。

2根據所寫的環境學論文,明確論文的主旨,研究方向等。確定準備投稿的期刊。選擇前,確定其規範合法性。可以通過雜誌之家查詢系統,查詢該雜誌的註冊信息。

3選擇可靠的發表機構予以合作。通過工商局查詢系統,確定其符合相關資質。

4按照審稿專家要求,對環境學論文適當修改,使其符合發表要求。

環境論文 篇七

改革開放以來,雖然我國經濟發展迅速,人們生活水平和質量也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但是環境卻變得越來越惡劣,自然環境被污染和生態環境被破壞問題變得越來越嚴重,已經嚴重影響到了人們的正常生活,也限制了人類社會的持續發展和進步。因此,為了能夠有效解決該問題,各國一直在不斷努力,其中,對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改善和大力發展綠色產業便是努力的重點。而不論是在生態環境改善還是綠色產業發展中,都離不開環境監測評價。本文以有效解決當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為主要目的,對環境監測評價在改善生態環境與綠色產業發展中的作用進行詳細分析。

2環境監測評價在生態環境改善中具有的主要作用

2.1對生態環境現狀進行評價

2.1.1土地資源被破壞

當前,由於受到植被被破壞、土地沙化嚴重以及礦業過度開採等因素的影響,土地資源破壞情況比較嚴重,對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比如,在對煤炭進行開採的過程中,由於對環境保護不夠重視,所以經常會對周圍的環境造成破壞,導致土地的土壤成分結構失衡,不再適合植被生長,進而造成破壞。在對林木進行砍伐的過程中同樣如此,大部分人員只重視眼前利益而不重視長遠、持續發展,濫砍濫伐,最終導致植被被大量破壞,土地沙化嚴重,破壞了原有生態環境。

2.1.2水資源被污染

水污染已經成為當前環境污染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水污染不僅會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還會對人們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導致一系列疾病的出現,對人類社會的持續發展具有較為嚴重的負面影響。而導致水污染問題出現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農藥殘留,二是生產企業廢水不達標排放。

2.1.3大氣污染

大氣污染是導致全球氣候變暖以及近年來空氣PM不斷升高的主要原因,其不僅會對生物的正常生長造成影響,還會對人們的身體健康造成較為嚴重的影響,危害比較大,是當前全球所面臨的環境污染的主要問題。而導致大氣污染問題出現的原因主要與兩方面有關,一方面是生產企業的廢氣不達標排放,另一方面是因為汽車數量增多,尾氣排放量增加。

2.2對生態環境進行改善

2.2.1對土地資源破壞區域進行綜合治理

為了能夠有效改善生態環境,就需要對土地資源被破壞的區域進行綜合治理,在控制土地資源破壞情況惡化的同時通過綜合治理來進一步改善生態環境。比如,在對沙化土地進行治理的過程中,就可以通過逐漸提升綠化面積和逐步改善土壤成分的方式來對生態環境進行改善。在對礦業污染區生態環境進行改善的過程中,可以通過修建地下污水沉澱處理池和提高綠化鋪蓋面積的方式對礦業開採,尤其是煤礦開採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進行有效改善。

2.2.2對廢氣、廢水排放進行控制

當前水資源污染和大氣污染問題比較嚴重,對生態環境造成了較為嚴重的破壞,因此,為了能夠有效解決該問題,對生態環境進行有效改善,就需要對作為主要污染源之一的生產企業的廢水和廢氣排放進行嚴格控制。在生產企業廢水廢氣排放的過程中,應該嚴格要求企業廢水廢氣達標排放,如果發現違規排放企業,則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判罰,並要求其對自身所造成影響進行挽回,以此對廢水廢氣的排放量進行嚴格控制。

2.2.3做好綠化和廢棄土地再利用

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實施封山育林政策,採取植草、人工造林等方式不斷提高我國的綠化面積,提高地表涵養水源、保持水土的能力,以此來對生態環境進行有效改善。同時,還應該加強對沙化土地和礦區土地的再利用效率,通過重新開墾和覆蓋生命力旺盛的植被等方式不斷改善土地土壤,最終達到提高植被覆蓋面積、改善生態環境的目的。

3環境監測評價在綠色產業發展中具有的重要作用

在對綠色產業進行發展的過程中,環境監測評價是其基礎保障,只有做好環境監測評價工作,才能夠更好地推動綠色產業的發展。

3.1環境監測評價是綠色產業發展的基礎

環境監測評價是確保綠色產業能夠得到健康發展的基礎保障,因此,在發展綠色產業的過程中一定要對環境監測評價引起足夠重視。首先,在綠色產業開始進行發展的初期階段,就應該通過環境監測評價對產業基地以及產業自身發展的環境質量標準進行精確判斷,判斷其是否符合綠色產業發展需求,並以此為基礎對綠色產業的發展目標和發展策略進行有效制定。其次,在綠色產業發展和生產過程中,也需要合理利用環境監測評價對產業的生產過程是否符合綠色產業發展需求,是否會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進行判斷;同時,在此過程中利用環境監測評價,還能夠對產品原料的來源地和來源途徑進行有效分析,對其是否滿足綠色產業生產要求進行判斷,避免因為生產原料問題而對綠色產業的發展造成影響,確保綠色產品的生產質量。

3.2有效推動綠色產業的發展

在綠色產業發展過程中,環境監測評價所起到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環境監測評價,能夠對綠色產業中的基地管理和原料質量進行嚴格控制,使其能夠滿足綠色產業發展需求,而不會出現污染環境等問題。在此過程中,通過環境監測評價能夠對基地管理方的管理行為進行有效約束,使其在管理過程中能夠制定切實有效的綠色發展計劃,對農藥、肥料以及獸藥等可能影響綠色產業發展的藥物進行有效控制。同時,其還能進一步促進生物防治技術和綠色生產技術的發展,全面推動綠色產業的進步和完善。

(2)在綠色產業的發展過程中,通過環境監測評價能夠對產業發展對自然環境和生態環境的影響進行有效控制。在綠色產業發展的過程中,除了要生產無公害、健康產品,持續拉動經濟的增長,還應該擔負起恢復自然環境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重任。因此,在產業發展的過程中,一定要制定相應的自然和生態環境保護對策,比如,在產業發展過程中要擴大地方綠色植被覆蓋面積,要對地方的物種多樣性進行維護,要對地方的自然環境和空氣環境進行有效改善等。而以上這些,對環境監測評價都具有一定的依賴性。

(3)確保綠色產業的產品質量。確保綠色產業所生產的產品質量能夠滿足綠色產業發展需求,是綠色產業發展的重中之重,而要想對綠色產品的質量進行有效保障,最佳方式就是在綠色產業發展過程中對環境監測評價進行合理利用。首先,通過綠色評價對綠色產業基地和原料質量進行嚴格監測,確保其能夠滿足綠色產業發展需求,尤其是原料質量,務必確保其達標之後方能投入生產。其次,通過環境監測評價對產品生產過程進行嚴格監督,嚴格要求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生產,不能對環境造成破壞,也不能使其對人們的身體健康造成威脅,確保產品的質量符合要求。

4結語

環境論文 篇八

2006年3月10日,哈爾濱出現沙塵天氣,城市天空被黃色沙塵籠罩。當地氣象台浮塵天氣黃色警報。

2006年4月5日凌晨4時,雲南省消防人員集中力量對逼近昆明的森林大火發動反攻,截至11時,由於通訊不暢,目前進展情況仍不明朗。此前,有關方面透露,3月29日發生在昆明近郊安寧市的森林大火,最近的地方距離昆明市區不到20公里。昆明市從3日晚開始連夜出動民警疏散火場附近的村民。

森林大火現場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原因有好多,比如説,一次性塑料杯,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袋等等。那麼又要怎樣解決這小而嚴重的問題呢?

我國在加強環境法實施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將環境執法和環境立法置於同等重要的位置,開始將環境執法作為環境法制建設的重點;加強環境法的宣傳教育和人員培訓,普及環境法的知識,提高全社會特別是政府官員和管理人員的環境法制觀念;強化國家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建設,包括建立健全各級政府環境管理機構、提高環境管理機關的級別、加強環境管理和執法隊伍的建設和培養;國家環境管理機關的管理範圍和管理權限在擴大,政府各部門有關環境保護的職責越來越明確、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和司法的能力在增強;在現實生活中,環境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越來越明確,污染源單位的責任和違反環境法的責任越來越明確、具體,自覺遵守環境法的程度在提高;環境法中的確定性、強制性規範增加,禁止性、處罰性、獎勵性措施增加;環境保護措施的制度化加強,環境法律規定、措施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強,環境執法行為的規範化、程序化、制度化程度增強,環境執法制度日益健全;環境法制建設(包括環境立法和執法)和環境管理的有效協調加強,對環境法的監督、檢查加強;成立環境警察、環境法庭,切實保障公民和單位享有的提起環境訴訟的起訴資格,積極開展環境法訴訟(包括環境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加強對環境糾紛的處理,在處理環境民事損害賠償糾紛時,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實行無過失責任原則、因果關係推定原則、舉證責任轉移原則,並實行較長的訴訟時效;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擴大訴訟權;強化對環境的刑事法律保護,明確規定在環境方面的法人犯罪,嚴厲制裁危險犯,加強對環境犯罪的打擊;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處罰程度增強,對環境違法者實行雙罰、多罰制;等等。

小的方面有:第一,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環境友好的決策和制度體系。堅持以人為本,從維護羣眾的環境權益,改善環境質量出發,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和發展戰略、規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經濟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要研究綜合環境與發展的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將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消耗、環境損失和環境效益納入經濟發展的評價體系;推行領導幹部任期環境保護政績考核,克服單純追求GDP的傾向。

第二,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發展循環經濟,就是走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快轉變不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方式。建設以節水、節地、節能、節材、節約其他資源和保護環境為主要內容的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按照“減量化、再使用、資源化”的原則,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為核心,努力實現產業生態化;積極推行清潔生產,以生態化改造工業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力發展生態農業。發展廢物回收再利用產業和環保產業,提高資源生產率和循環利用率。嚴格環境准入,提高環保準入門檻,限制和禁止上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設項目;實施強制淘汰制度,對技術落後、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企業實行強制淘汰;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降低產品單位產值的能源物耗和污染物排放;積極利用經濟手段、運用市場機制,鼓勵各行各業節約資源、降低污染排放;繼續推廣各類循環經濟試點示範。[next]

第三,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首先要採取最嚴格的措施保護飲用水源,加快重點流域海域的污染防治,力爭取得實質性成效;二是在城市化快速發展過程中,優化城市規劃佈局,加快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提高污水、垃圾處理率,積極保護城市區域天然林草、河湖水系、灘塗濕地等自然遺產;三是加快燃煤電廠脱硫和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業的大氣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發展新能源,減輕酸雨污染和大氣塵污染;四是加強農村環保工作,以轉變農民的生產、生活方式為核心,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治理養殖業的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切實保障農產品安全;五是尊重自然規律,加強生態保護,搞好生態功能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和旅遊開發的環境監管,防止新的破壞;六是在核電發展中,加強環境安全監管,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

第四,加強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國際合作。我國立足於解決好國內環境與發展問題,繼續改善13億人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同時,繼續推進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領域的國際合作。一方面積極參加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環境公約和有關貿易與環境的談判,維護國際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為解決人類面臨的環境與發展問題做出貢獻。同時,積極引進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促進國內環境保護跨越式發展;制定突破綠色貿易壁壘、防止污染轉移、有害物種入侵等政策、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促進貿易發展,保障國家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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