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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特點、原因和對策

淺談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特點、原因和對策

淺談農村矛盾糾紛特點、原因和對策

淺談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特點、原因和對策
淺談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特點、原因和對策

 

精河縣茫丁鄉北地村住村工作組

(2014年11月13日)

 

當前,隨着農村形勢的不斷髮展變化,農村社會矛盾糾紛也逐漸呈現出數量擴大化、誘因多元化、形式複雜化、調處困難化等趨勢。矛盾糾紛如果得不到及時、妥善的化解處理,就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甚至演繹轉化為治安、刑事案件,形成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如何有效地開展農村矛盾糾紛化解成為新農村建設必須承擔的重點工作之一。 農村矛盾糾紛的化解,必須要把握好源頭。及時排查化解矛盾糾紛,是預防和減少犯罪,防範發生羣體性事件的重要舉措,也是維護社會穩定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具體而言,就是要緊扣基層預防、及時化解、果斷處置三個環節,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

一、新形勢下農村矛盾糾紛的主要體現

㈠ 村民之間利益矛盾。主要表現為土地承包、利益分配等過程中的矛盾,農村私人借貸、交易、繼承等方面的經濟糾紛,及村幹部在村務管理過程中缺乏透明、分配不公等引發的矛盾。例如:精河縣作為全州開墾荒地最多的一個縣,很多荒地,誰先佔就是誰的,但是這些地的歸屬並不屬於個人,而是國家的地,違規開墾荒地也就導致了地界、種植補貼、地下水資源匱乏等諸多糾紛,甚至引發羣體性上訪事件。

㈡ 婚姻家庭矛盾糾紛。如夫妻打架、離婚、老人贍養問題、意外事故引發家庭糾紛矛盾等等。當前農村因為離婚及贍養老人、兄弟分家財產分配產生的矛盾十分普遍,當事人往往不顧夫妻、兄弟姐妹感情,情緒嚴重對立,甚至糾集多人以武力解決問題,如處理不及時,很容易誘發羣體性事件。

㈢ 鄰里之間生活矛盾。主要包括宅基地界址、道路通行、山林地界、家畜飼養等引發的矛盾糾紛,這些矛盾引發的鄰里糾紛層出不窮,任其發展雙方輕則辱罵爭吵,重則相互撕打甚至糾集家族人員進行毆鬥。

二、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

㈠ 糾紛主體趨變。以往農村社會相對比較封閉,發展比較滯後,農村社會矛盾糾紛主體一般是公民、鄰里之間的糾紛,民間糾紛多出現在婚姻家庭、鄰里、債權債務、宅基地等方面,而如今已經拓展到社會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當前的社會矛盾主體增多了,糾紛的主體出現了村民與村幹部、村民與政府、村民與政府職能部門等,政府職能部門成了當今矛盾糾紛的另一主體。

㈡ 糾紛類型趨廣。過去,農村矛盾糾紛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鄰里矛盾為主,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經濟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等涉法訴訟矛盾糾紛佔主流,其範圍涉及到羣眾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農村糾紛的類型呈現多樣化。

㈢ 調處難度趨大。由於目前農村分户經營,單獨生產,羣體性活動少、流動人員多,集體制約和監督力相對降低,傳統的行政干預已難以奏效。同時,極少數羣眾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甚至過於片面化,給調處化解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甚至有些羣眾與調解民警有牴觸情緒。

㈣ 民間調解作用趨小。在面對農村新型矛盾糾紛時,政府幹部、村委會幹部、村裏老人前輩調解方式用得越來越少,作用也越來越小。許多村級幹部因為待遇較低,對待矛盾糾紛的積極性不高,認為這是吃力不討好的事。基層治安人員也面臨同樣尷尬的局面,付出和收穫的不等同,導致了治保人員工作積極性不高,加之治保人員沒有經過專業性培訓,對各類治安信息不能及時掌握,發揮不了應有作用。

三、農村矛盾糾紛產生原因

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大多是人民內部矛盾,儘管發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千頭萬緒,但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㈠ 基層組織弱化。基層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但從目前情況看,一是由於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農村生產方式的改變,羣眾對基層組織的依賴性減弱。二是一些村隊還面臨人多、地少、基礎差等問題,一方面給當地維穩工作制造了很大壓力,另一方面由於村“兩委”班子和服務羣眾比例懸殊,造成村隊管理服務水平難以提升。三是一部分村隊幹部對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致使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在基層無法深入有效開展起來,對一些民事糾紛不能及時調解,對各類信息不能及時掌握,農村防範力量得不到發揮,農村治安隱患日益增多。

㈡ 幹部與羣眾關係不和。不可否認,當前農村幹部絕大多數是好的,是農民發家致富奔小康路上的領路人。但由於村隊財務收支狀況、各類補貼標準、農村低保等,公開、執行不夠到位的問題,造成了幹羣關係緊張的現象。

㈢ 羣眾素質有待提升。隨着民主法制建設的全面深入,居民羣眾的思想、政治和法律素質有所提高,但是在農村,大部分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法律學習的大環境,不懂合法維權的現象仍未得到根本扭轉。一旦產生社會矛盾糾紛,當事人往往以自我為中心,不管對錯、固執己見,很難進行溝通,對如何解決糾紛,沒有正確的認識,尤其是如何用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沒有專門的知識。對於糾紛的解決大部分人主要是用傳統的方式,對法律程序解決糾紛不懂,造成化解工作僵持不下。

㈣ 調解機制不夠完善。做好社會矛盾化解,機制是基礎,是關鍵。首先是經常性的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不健全,矛盾排查化解沒有持續開展,工作不徹底、不全面;其次是矛盾糾紛聯動調處機制不健全,與相關單位和部門缺乏溝通協調,矛盾化解難以形成工作合力,工作效果不顯。

㈤ 思想認識不足。在做社會矛盾化解工作中,有的村幹部在思想上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對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存有模糊認識和片面認識。首先是對當前基層黨組織開展社會矛盾化解認識不足,對做社會矛盾化解缺乏統籌性、重要性和敏感性認識,工作積極性大打折扣,實踐中消極怠工問題時有發生;其次是對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存有片面認識,片面地認為矛盾化解工作涉及的只是基層信訪部門,與綜合業務和其他部門無關。一些部門認為社會矛盾化解不是工作的主業,對所承擔的社會矛盾化解工作職責不夠明確,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矛盾化解工作開展。

㈥ 工作措施不力。儘管大多數矛盾糾紛得以迅速、有效化解,但仍存在個別矛盾糾紛預警不及時、排查不到位、處置不妥當等問題。首先是對各種不穩定因素未能及時預警,仍然保持先排查後調處的傳統工作方式,沒有將不穩定因素掌握在可控範圍之內;其次是對各類矛盾糾紛未進行全面排查,當前,特別是對於失竊、傷害、經濟詐騙等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不到位、不及時。

四、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㈠ 加強排查工作,推進預警機制建設。充分發揮村兩委班子作用,及時掌握情況,切實做到矛盾糾紛苗頭早發現、早控制、早化解。每月、每季度、每半年實行定期排查。在春節、國慶等重要節假日以及“兩會”等重要活動前夕上訪人員等重點人員及重點部位等實行重點排查。始終把排查矛盾糾紛作為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通過建立健全乾部走訪羣眾工作制度,開展專題調研走訪等方式,特別是加強對矛盾糾紛突出的重點地區進行走訪,對羣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認真進行梳理、歸類、分析,及時掌握和發現不穩定苗頭和不安定因素,重點做好理順羣眾情緒、消除羣眾怨氣的工作,最大程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㈡ 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發揮戰鬥堡壘作用。不可否認,現在的村組調解員,對相關法律法規掌握不準或者是不懂,導致調解糾紛時無法可依,無説服力,開展不了調解工作。也有些調解員,雖懂法律法規,但是沒有調解方法和技巧,從而不能達到調解目的。所以可以定期對村治保主任、調解主任統一進行全面系統的培訓,強化責任,增強其調解策略的能力,使基層調解員隨時能掌握新的法律法規,提升自身調解能力和技巧,提高調處糾紛的法律素質。同時,針對也行行政村隊人口多,村幹部少的特點,採取配齊配強村兩委班子或採取拆分行政村隊的做法,提高基層維穩能力和村幹部服務水平,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㈢ 加強法制宣傳,提高羣眾法律素質。當前的矛盾糾紛,特別是羣體性的矛盾大多是涉法問題,有許多問題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只要矛盾雙方都能依法辦事是可以避免的。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羣眾法律素質,是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是減少矛盾糾紛的前提。針對矛盾糾紛多,安全隱患突出的重點村隊,按照“防重於治”的原則,深入羣眾、深入校園,特別要注重加強中國小生的教育,從小從早抓起,利用開展法制宣傳、張貼宣傳標語、黑板報、懸掛橫幅等多種形式,把對羣眾的法制宣傳教育與化解矛盾糾紛行動結合起來,使羣眾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從源頭上預防、減少和化解矛盾糾紛。

㈣ 加強機制建設,完善處置機制。首先,建立完整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網絡。要積極爭取州、縣兩級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構築“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貫通、左右協調、多方參與”的大調解格局,在鄉鎮、村隊建立矛盾糾紛調處小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明確各級職責,確定各級責權,形成黨委、政府牽頭,全社會齊抓共管社會矛盾調處工作的良好局面。其次,制定和完善應急工作預案。認真研究,全面分析,根據各類矛盾糾紛引發的事件特點,制定重大羣體性事件、恐怖事件、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火災事故、嚴重暴力犯罪等應急預案,明確處置可能發生的事件(事故)的處置原則、處置力量、職責任務、方法措施和處置的基本程序,對處置過程實施全方位的程序化管理,使之有章可循。

㈤ 公平公正處理,保證矛盾糾紛化解。召集雙方進行調解時務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調解原則上只限於雙方當事人或近親屬參加,根據情況,從有利於調解成功角度出發,亦可適當讓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長者或當事人的親戚朋友代表參加。調解地點要選在相對封閉的地點且能保證雙方有一定的安全距離,防止再生事端。

總之,羣眾工作是信訪工作的生命線,做好羣眾工作首先要從調解做起,化解來自羣眾之間的各類矛盾,從而“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的減少不和諧因素”。農村需要富強,農村富裕首先要保持穩定,農村穩定了才能保持經濟的發展,我們要在上級黨委和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羣策羣力,打好矛盾糾紛化解的基本功,為轄區社會穩定、繁榮與富強做出自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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