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企業文化 >施工方案 >

煤礦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實施辦法

煤礦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實施辦法

煤礦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實施辦法

煤礦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礦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工作,建立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體系,防範和化解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履約過程中的各類風險,避免由各類風險造成的損失,增強抗風險能力,實現建設工程項目進度、成本、質量、安全等控制目標,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我礦工程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煤礦的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

第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風險主要是指在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履約過程中,各種不確定性因素對實現工程項目控制目標的影響。主要包括:招標風險、簽約風險、承包方信用風險、採購風險、成本風險、進度風險、技術風險、質量風險、安全風險、環保風險、結算風險、付款風險、竣工驗收風險、廉政風險等十四類風險。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體系,是通過對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履約過程中的風險識別、風險評估、掌握工程項目存在的風險、影響程度及發生可能性,從而對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風險實施有效的預防和控制,為實現工程項目的總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和方法。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全過程原則: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工作應涵蓋項目合同簽訂、履約全過程。

(二) 重要性原則:重點關注重大項目合同風險的管理,對關鍵履行環節實施重點把控。通常成本、進度、質量、安全風險是工程項目風險控制的重點。

(三) 適應性原則: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工作必須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並隨着項目的推進及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四) 成本效益原則:權衡實施成本和預期效益,以適當成本實現對合同風險的有效管理;

(五) 一致性原則:工程項目管理以合同條款為依據,保持工程項目管理過程和合同管理過程要高度一致。

(六) 部門協同原則:工程項目需要多部門緊密配合,通力協作,共同完成。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工作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項目合同風險識別:在收集項目合同風險初始信息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篩選、提煉、對比、分類,辨識出對實現工程項目既定目標產生影響的風險因素。

(二)工程項目合同風險評估:對工程項目合同各風險因素的影響程度及發生可能性分別按照1-4級進行評估;對工程項目整體進行風險預警評級。

(三)工程項目合同風險應對:針對工程項目合同風險評估程度及預警情況制定具體防範措施及應急預案;風險事件發生時,按照防範措施及應急預案採取行動。

(四)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監控:對工程項目合同風險因素及其影響程度和發生可能性的變化,項目整體風險預警評級、升降級、防範措施及應急預案的落實進行動態監控。

(五)工程項目合同風險後評價:項目結束後對工程項目合同履約過程中的風險識別、評估、應對、監控等方面進行全面綜合評價,並及時總結推廣經驗。

第七條 本辦法主要應對以下風險:

(一)工程項目合同條款的不完善,可能導致項目合同風險管理工作無法順利進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承擔過多自身無法承受的風險,影響項目整體經營目標實現的風險。

(二)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對項目合同風險識別、評估、應對不當,可能與合同相對方產生合同糾紛,給我礦造成經濟損失。

(三)對工程項目合同風險應對措施落實不到位,可能影響項目風險管理工作的效率及效果,當重大風險事件發生時,不能有效解決和遏制風險事件帶來的不良影響,可能導致經濟損失。

第二章  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職責

第八條 集團公司所有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體系實行“四級管理、三級監督”的機制。其中:“四級管理”是集團公司職能部門、分(子)公司的上級公司(專指區域公司)、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具體工程管理部門;“三級監督”是集團公司職能部門、分(子)公司的上級公司、分(子)公司。

第九條 煤礦是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接受公司的監管、指導和督查。

第十條 煤礦工程項目風險的具體內容和管理職責:

(一)礦長是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責工程項目合同履約全過程風險管理。

(二)工程項目的分管領導負責組織工程項目日常風險管理工作,並負責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填報項目風險應對方案(見附件二)

(三)招標風險:計劃科要認真準備資料,嚴格審查招投標文件,按照國家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履行職責。對列入集團公司謹慎合作企業名單的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禁止參與建設工程項目投標。

(四)簽約風險:企管科要嚴格按照兩級公司和本礦合同管理辦法及相關指導意見,認真審查合同條款,確保與招標書確定的條款保持一致;杜絕與個人簽訂工程合同以及先施工後籤合同的現象發生;簽約失敗時必須處理好遺留問題。

(五)承包方信用風險:承包方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等風險。計劃科應在項目履約過程中持續關注承包方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提示提醒財務部門付款風險。嚴禁承包方違反規定掛靠、轉包、違法分包。

(六)採購風險:工程物資招標採購中存在的風險與物資設備管理風險。計劃科應根據兩級公司的有關管理制度及合同條款,結合項目實際編制項目採購方案和實施辦法,把好生產廠家關、質量關、驗收關。杜絕工程物資未按規定招標現象發生。

(七)成本風險:項目超支等導致預計超出合同約定金額的風險。計劃科應嚴格遵守兩級公司工程項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對項目成本進行準確測算,採取有效應對措施,防範項目超出合同金額的風險。

(八)進度風險:工程項目延期風險。計劃科應嚴格遵守兩級公司相關要求組織項目實施,確保進度滿足合同要求。

(九)技術風險:設計文件缺陷、設計變更、設計交底不清等風險。計劃科應要求設計圖紙、數據準確,設計變更及時,設計交底明確清晰,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十)質量風險:發生質量事故風險。計劃科應嚴格遵守兩級公司工程質量管理相關制度的要求,防止發生質量事故。

(十一)安全風險:發生施工事故風險。工程科、地面安全科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嚴格遵守兩級公司安全生產相關制度要求,防止發生施工事故。

(十二)環保風險: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風險。環保科應該嚴格監督承包方遵守國家和地方環保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按照兩級公司有關環保制度要求,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防止破壞生態環境。

(十三)結算風險:預算編制滯後風險、中間結算風險、完工未結算等風險。在工程結算的過程中,結合已完工程報量,計劃科應及時與承包方溝通,確保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採取有力措施避免違約責任和損失。

(十四)付款風險:工程推進進度、質量驗收、工程結算是否滿足合同要求,財務科應嚴格審查。不能按期付款的,分管領導應及時與各方溝通,簽訂免除責任的補充協議,。禁止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

(十五)竣工驗收風險:未完成竣工驗收的風險。工程項目完工後,計劃科應接受承包方提出的竣工驗收申請,並組織驗收。因特殊原因不能驗收的,應依法處理好相關風險。

(十四)廉政風險:發生腐敗行為的風險。礦黨政部門、紀委應通過加強思想教育、規範關鍵環節管理、強化紀檢監察力度、健全廉政風險防控監督機制等杜絕腐敗行為的發生。

第三章  工程項目合同風險預警評級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合同風險預警評級分為4級進行,主要按照進度、成本、質量、安全等重要風險因素並結合工程項目履約動態風險表(見附件三)的評估情況和項目合同簽訂、履行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評級。

(一)藍色預警: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為藍色預警項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種原因預計工程造價超出合同約定的5%以內。包括工程總承包後,出現勘察、設計、採購、施工、安裝任意一個階段的造價超出合同約定的5%

2、項目在運行某個階段中因某種原因出現暫時停工,可能延期,估計在10天以內。

3、工程項目質量驗收超出合同約定期限且沒有正當理由。

4、工程結算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滯後10天以內。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滯後10天以內。

6、工程因承包方的原因緩建,緩建期限在一個月以內。

(二)黃色預警: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為黃色預警項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種原因預計工程造價超出合同約定的5%以上,10%以內,包括工程總承包後,出現勘察、設計、採購、施工、安裝任意一個階段的造價超出合同約定的5%以上,10%以內。

2、項目在運行某個階段中因某種原因出現暫時停工,可能延期,估計在10天以上,30天以內。

3、工程項目質量驗收超出合同約定期限10天以上,30天以內且沒有正當理由。

4、工程結算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滯後10天以上,30天以內。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滯後10天以上,30天以內。

6、工程因承包方的原因緩建,緩建期限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

7、發生一般安全事故。

8、發生一般質量問題。

(三)橙色預警: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為橙色預警項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種原因預計工程造價超出合同約定的10%以上,15%以內,包括工程總承包後,出現勘察、設計、採購、施工、安裝任意一個階段的造價超出合同約定的10%以上,15%以內。

2、項目在運行某個階段中因某種原因出現暫時停工,可能延期,估計在30天以上,45天以內。

3、工程項目質量驗收超出合同約定期限30天以上,45天以內且沒有正當理由。

4、工程結算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滯後30天以上,45天以內。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滯後30天以上,60天以內。

6、工程因承包方的原因緩建,緩建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

7、發生一般安全事故,但影響工期、質量的。

8、發生一般質量問題,但影響工期、質量的。

(四)紅色預警: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為紅色預警項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種原因預計工程造價超出合同約定的15%以上,包括工程總承包後,出現勘察、設計、採購、施工、安裝任意一個階段的造價超出合同約定的15%以上。

2、項目在運行某個階段中因某種原因出現暫時停工,可能延期,估計在45天以上。

3、工程項目質量驗收超出合同約定期限45天以上。

4、工程結算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滯後45天以上。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約定且滯後60天以上。

6、工程因某種原因緩建,緩建期限在六個月以上。

7、工程停建。

8、發生較大以上安全事故。

9、發生較大以上質量問題。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不符合以上預警條件的,為一般風險項目。

第十三條 對於一般風險項目,由計劃科負責日常風險管理事宜。

第十四條 對於藍色預警項目,計劃科應重點監控並及時上報公司。

第十五條 對於黃色預警項目,計劃科在及時上報公司的同時應對風險影響程度及發生可能性高的事件,制定具體的、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和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對於橙色預警項目,計劃科應將預防措施和處置方案逐級上報兩級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 在工程項目被評估為紅色預警項目兩週內,計劃科應填寫在建工程項目合同履約風險等級評價彙總表(見附件四)並將公司審核後的風險應對方案報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備案,接受集團公司督導,每月向集團公司計劃處和法務部報送紅色預警項目風險控制情況,直至該項目紅色預警風險解除。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同樣適用於物資採購、技術服務等合同風險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qiyewenhua/shigong/418w5.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