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實用文 >保證書 >

死刑保證書多篇

死刑保證書多篇

死刑保證書多篇

死刑保證書 篇一

我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有三大類證據最容易出現非法證據的現象,那就是物證、書證,鑑定結論和被告人供述。

物證、書證作為七種證據之首,在某種意義可以説是不説話的證人,特別是原始物證、書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其證明作用不言而喻。因此,在實踐中,無論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都會對物證、書證予以高度重視。但是,在實踐中,一些司法人員由於種種原因又往往會犯這樣或者那樣的錯誤,使得本來具有極強證明力的物證、書證成為非法證據而被排除在證明體系之外。《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自第210條至223第對公安機關扣押物證、書證有着嚴格的規定,如果不按照這些規定去做,就有可能使得公安機關提取的物證、書證喪失了合法性。因此,我們在審查物證、書證時,首先不在其關聯性、客觀性,當然關聯性、客觀性很重要。根據“規定一”第6條的規定,我們首先要審查的是物證、書證的合法性問題。第一,必須認真審查物證、書證的來源。在實踐中,一些偵查人員往往會向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移送一些物證、書證。但是,有時往往忽視用提取筆錄、扣押筆錄、搜查筆錄等形式説明這些物證、書證的來源,對物證、書證提取情況缺乏清楚的記載,導致物證、書證的來源不清。在我們看來,查清物證、書證的來源,有助於判斷物證、書證的真實性。當控方將一把刀呈上法庭進行質證,證明此刀是某案的兇器時,如果我們不認真審查此物證的來源,也就無法查明兇器的真實性問題。1995年8月發生在雲南省富源縣涼水井“陳金昌等搶劫殺人案”在真兇出現後,證明是一起冤案,其中,陳金昌一審被判死刑。案中被告人姚澤坤在刑訊逼供之下,供出他在作案後將“兇器”——一把錘子放在他姐姐家中。公安人員即找到姚澤坤的姐姐姚美蓮家,反覆搜查沒有發現姚澤坤供述所謂的鐵錘。公安人員詢問姚美蓮無果後,認為姚美蓮不老實,將姚美蓮拉到烈日下,勒令跪在稀泥裏,威脅如果不交出錘子就永遠跪在那裏。姚美蓮被逼無奈,只好提出到鄰居家借一把行不行。公安人員表示可以。於是,姚美蓮在鄰居家借了一把鐵錘交給公安人員。公安人員將該鐵錘作為物證移送檢察機關提供給法庭。這把錘子竟然成為查實無誤的鐵證放在法庭上,成為重要的定案依據。這一物證雖然有提取筆錄,但是在被告人翻供喊冤後,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均沒有對物證的來源產生懷疑並對物證的來源進行復核,以致釀成冤案。其實只要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找到姚美蓮對鐵錘的來源進行復核,是不難發現問題的,畢竟這物證的來源是不清不白,可惜我們的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沒有認真對待,錯失糾正錯誤的良機,想必也是追悔莫及。第二,必須認真審查物證、書證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在收集物證、書證時,如果違反相應的程序,可能造成物證、書證成為瑕疵證據或者無效證據使得物證、書證的證明力受到影響或者無證明力。在下列情形下取得的證據我們就可以認為是有瑕疵的證據:1.收集調取的物證、書證,在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物品特徵、數量、質量、名稱等註明不詳的;2.收集調取物證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未註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無複製時間、無被收集、調取人(單位)簽名(蓋章)的;3.物證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沒有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及原物、原件存放於何處的説明或者説明中無簽名的;4.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

對於死刑案件中,根據“規則二”第10條的規定,“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如果物證、書證出現了“規定一”第9條第2款所規定的情形,其處理原則有三,一是“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有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二是“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通過有關辦案人員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三是“對物證、書證的來源及收集過程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就給我們對物證、書證的合法性審查指明瞭方向,提供了處理非法物證、書證或者瑕疵物證、書證的基本原則。

在刑事訴訟中,對於提取的物證、書證以及其他事項,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的某些專門問題,往往都會指派、聘請具有鑑定資格的人進行鑑定,所作出的結論就是鑑定結論。〔3〕鑑定結論是隨着證據科學化的進程而得到發展的,各種科學技術的發展必然進一步地推進證據的科學化進程。〔4〕由於鑑定結論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科學性和可靠性,往往被司法人員譽為新的“證據之王”,鑑定結論也日益得到司法人員的重視。但是,我們也不能不看到,鑑定結論畢竟也是由人作出來的,鑑定結論固然具有科學性和專業性的特點,因此是重要的證據;同時偶爾也可能成為危險的證據。也正因為鑑定結論是一種證據,所以鑑定結論的證明力最終是由法官來評價的。〔5〕而在司法實踐中,恰恰普遍存在着司法人員對鑑定結論過分依賴,而疏於對鑑定結論審查判斷的現象,這是很危險的。在筆者看來,對於鑑定結論的關聯性、客觀性問題的審查當然很重要,但是,由於司法人員受法醫學、法醫生物學、痕跡學、司法精神病學等知識的侷限,要真正審查出其客觀性問題還是有很大的難度的。〔6〕因此,作為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對鑑定結論的審查首先應當突出對合法性的審查。而這恰是審判人員的強項,如果你對鑑定結論客觀性存在的問題在審查中沒有發現,可能得到人們的理解或者同情,但是如果在合法性審查方面出了問題,就不容易得到相應的理解和同情了。

那麼,對鑑定結論的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什麼呢?筆者認為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應當審查鑑定人員有沒有應當迴避的情形。應當迴避的情形很多,比如與案件當事人有沒有利害關係等,特別是如果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後,一般都會引起審判人員的注意。但是,有一種情形則往往被辦案人員忽視,那就是偵查人員同時作鑑定人時。現在一些地方的公安刑偵技術人員被提拔為刑偵隊的領導,他們往往既當偵查人員又當鑑定人,這種情形在我省高級法院審判的死刑案件中就發現過多起,我們一般認為這種鑑定結論不具有合法性,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將案件發回重審,要求偵查機關或者重新鑑定,或者重新偵查。第二,應當審查鑑定結論的形式要件。由於電腦科技引入日常辦公活動,因此,鑑定結論報告書現在一般都是電腦打印的,而鑑定人往往忘記在報告書上簽名並加蓋鑑定技術章。這樣在形式要件上就使得該鑑定結論成為無效證據。這樣的情況在我省發生過無數次,其中有一箇中級法院在一個月之內就因此被我省高級法院發回5件死刑案件。更有甚者,發生在我省的一起非死刑冤案中,在定案的證據當中,公安的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書、物證生物學鑑定結論報告書就沒有簽名蓋章,這種鑑定結論實質上是無效證據。但是我們的檢察人員就憑着這樣的證據起訴,審判人員就憑着這樣的證據判案。這起冤案的發生當然有許多主客觀原因,但是,就憑着這樣的讓諸如此類的無效證據走完訴訟程序,就應當追究司法人員的責任,一點都不冤枉他們。對於這種情形,一般而言,審判人員可以提請檢察人員補充解決,或者審判人員找鑑定人解決。〔7〕第三,應當審查鑑定的程序、方法、分析過程是否符合本專業的檢驗鑑定規程和技術方法要求。筆者還是書記員的時候,曾經和一位審判人員辦案,當時只有血型鑑定,鑑定結論是刀子上有a型血痕,與被害人血型相同,認定該刀子為兇器。但是該審判人員在二審時就發現,該鑑定的程序、方法、分析過程不符合該專業的檢驗鑑定規程和技術方法要求,因為沒有做聯苯胺試驗,而做人血血型鑑定的第一步就是要做聯苯胺試驗,確定該血痕是不是人血。後來經過重新鑑定發現,聯苯胺試驗呈陰性,該刀上的血不是人血,將該物證排除在定案的依據當外。第四,應當審查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這個問題也是經常被司法人員忽視的,往往有鑑定,但是檢材的來源不清。檢驗一把刀,刀上有被害人的血跡,但是這把刀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情況如何不清。這當然與上面説的物證收集中存在的問題有關,但是也是司法人員在審查鑑定結論時所必須注意審查的問題。

“規定一”第24條明確規定了,在死刑案件中,下列情形的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是無效證據:1.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或者鑑定事項超出本鑑定機構項目範圍或者鑑定能力的;2.鑑定人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鑑定人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鑑定人違反迴避規定的;3.鑑定程序、方法有錯誤的;4.鑑定意見與證明對象沒有關聯的;5.鑑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6.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確實被污染且不具備鑑定條件的;7.違反有關鑑定特定標準的;8.鑑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9.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情形。這些情形也都是司法人員在審查案件時特別應當注意審查的。司法人員在審查死刑案件時,如果對於鑑定結論有疑問的,應當依法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由其出具相關説明,也可以依法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被告人供述是對犯罪最直接的證明,在傳統理念中被稱作“證據之王”。正是由於被告人供述的這種價值,一方面,偵查機關非常重視獲取被告人的口供,有時甚至不惜刑訊逼供。事實多次證明,近年來發生的多起刑事錯案,多與刑訊逼供直接相關,刑訊逼供不一定導致冤案,但是冤案後面一定有刑訊逼供。〔8〕因此,司法人員,特別是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的合法性審查至關重要。

“規定二”在程序上解決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基本規則,明確了法院對非法言詞證據進行調查的責任;明確了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初步責任;明確了應當由控方對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和相應的證明標準;明確了訊問人員出庭作證的情形。這些程序性的規定,對被告人庭前供述合法性審查有了程序性保證。但是,我們也不能不看到,這些程序性規定並不能保證就一定能審查出案件是否存在對被告人有刑訊逼供的問題。事實也多次證明,如果存在有刑訊逼供,在法庭上是不可能調查出來的。試想,查明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是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事情,怎麼可能在法庭上通過某種判決形式認定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以往對刑訊逼供案件的查處,往往就是兩種情形可以被查出來,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審訊時被刑訊逼供致重傷或者死亡;二是冤件被發現時,如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無不是冤案事實已經發生後才查出來有刑訊逼供的。因此,筆者認為,只要審判人員高度懷疑公安偵查人員存在刑訊逼供時,或者説刑訊逼供不能排除時,就可以考慮該庭前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對於刑訊逼供問題的調查,往往不能在法庭上解決。筆者審理了好幾起死刑(包括死緩)案件,由於發現刑訊逼供不能被排除而致被告人重獲自由的案件,這些案件對是否有刑訊逼供的問題就是採取庭外調查發現的。筆者認為主要應當從以下方面去審查:第一,必要時調取被告人進出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此法屢試不爽。因為各級看守所對關押在其中的人犯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被關押在看守所的人犯出現非正常死亡是會被追責的。因此,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對於偵查人員送押的人犯都會認真檢查其身體狀況。筆者審理的湖南東安王某某案時,被告人口稱被刑訊逼供,並稱看守所獄醫有記錄,本人即調取被告人關入看守所時的身體健康檢查記錄,發現記錄本上記載被告人在入監時,遍體鱗傷,人犯吃了近一個多月的雲南白藥才傷愈。而筆者在審查時沒有發現有證據證明王某某被抓前是受過傷。此外,還有同監人犯證明王某某入監時一身的傷。最後在我們調查偵查人員時,他們也不得不承認,打還是打了,只是出於“義憤”。 據此,刑訊逼供不能排除,王某某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又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證明王某某犯罪,王某某後被釋放。〔9〕筆者在辦理死刑案件通過這樣調取看守所獄醫日誌查證刑訊逼供不能排除的情形就有3件。最高法院證據規則出台前在全國進行過調研,在最高法院召開的相關座談會上筆者曾經就提出過從這一方面查證。從“規則一”第28條第(4)項的規定來看,是採納了筆者這一建議的。第二,應當認真審查審訊的時間、地點,從中發現刑訊逼供的線索。一個人的生理週期是有其自身的規律的,因此,以讓犯罪嫌疑人長時間得不到休息的手段而逼取有罪供述的情形時有發生。為此,當被告人提出審訊人員在庭前審訊時,有長時間連續審訊,不讓休息的辯解時,我們應當注意審查審訊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審訊的時間長短,而這隻需要查證看守所在提押票上的簽字時間或者審訊筆錄上的記錄的時間就可以查明。對於連續審訊時間超過12小時的情形就要引起審判人員的高度重視,對在此情況下作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表示懷疑。當被告人提出有提外審進行刑訊逼供時,審判人員在審查時就要查明庭前審訊是否存在提外審的情形。凡發現提外審的,就應當引起審判人員的高度重視,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明確規定,除因偵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認罪犯、罪證或者起贓的和開庭審判之外,是不得提外審的。筆者曾經審理過1件死刑案件,發現被告人一被提外審就作有罪供述,一回看守所就作無罪辯解,引起筆者對庭前審訊得到的有罪供述高度懷疑,加之作案時間存在疑問、其他物證不能直接指向被告人,最終經過幾個回合,被告人被無罪釋放。當被告人稱庭前供述是刑訊逼供的辯解時,如果經審判人員審查發現該供述是在看守所內取得的話,根據現在看守所的設施情況,我們可以認定該辯解不能成。因為,現在大多數看守所的設施已經將犯罪嫌疑人與審訊人員進行了物理隔離,審訊人員根本無法觸及到被審訊人員對死刑案件的審判事關當事人生命,不能不慎之又慎。作為司法實務人員,我們應當抱着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態度認真審查判斷死刑案件證據,做到萬無一失。這就需要我們從理論層面上、從理念層面上、從操作層面上對死刑案件證據真正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也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在死刑案件上不發生冤案。

【註釋】

〔1〕南英:《大力夯實刑事案件審理的證據基礎》,載2010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報》。

〔2〕《人民法院報記者》王銀勝:《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就兩個《規定》答記者問》,載2010年5月31日《人民法院報》。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鑑定結論,在“規定一”中卻稱為“鑑定意見”,不知為什麼?筆者在此還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稱謂。

〔4〕[日]鬆尾浩也著,張凌譯、金光旭校:《日本刑事訴訟法(下卷)》(新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109頁。

〔5〕同注[4],第95頁。

〔6〕當然也有一些審判經驗豐富並且十分精明的審判人員在審查案件時發現鑑定結論的客觀性存在問題並提出重新鑑定而推翻原鑑定結論的案例。筆者曾就此寫過四篇被稱為《洗冤新錄》的文章分別刊登在《湖南法醫通訊》(1993年第1期、第2期,1994年第2期)和《法庭科學雜誌》(1996年第1期)上。

〔7〕那5件發回中院重審的案件,其實高院不是不能解決,但是,有1件案件在一審開庭時,辯護人當庭提出質疑,認為此證據是無效證據時,檢察人員居然説“我們這裏就是這樣的習慣。”此話被書記員記錄在案,一審審判人員對此不予評論。為了引起有關人員的重視,我省高級法院對發生同樣問題的5件案件一起發回重審,並寫出司法建議,這是1996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不久發生的事。這樣的情形直到2007年還有地區發生過。

死刑保證書 篇二

一個部級貧困縣的國土資源局將老辦公大樓租賃給其他單位辦公,自己花費近千萬元,為36人建設一座面積近4000平方米的豪華辦公樓。國家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直屬機關科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但在現實中,公共政策休眠,超標辦公樓層出不窮,屢禁不止。要有效扭轉地方政府熱衷蓋機關大樓的衝動,需要加大對違規者的懲戒力度,更重要的是,要借力人大監督。地方政府建辦公大樓要納入當地人大監督範圍,要提交詳盡的預算報告——投資總量、資金來源、現有辦公人員數量和擬建面積等,並同時將預算報告書向全社會公佈,履行公示程序,切實接受公眾的監督。

作者:吳睿鶇 來源:《廣州日報》

環境問題必須走向法治

最近十幾年,環境問題對公眾產生直接影響,公眾意識也普遍提升。他們現在明白了環境問題會對他們產生影響,所以才會更加警覺和反對。由於法律範圍之內途徑還不暢通,建一個大型項目,與周邊公眾的生活息息相關,但決策卻是由政府和企業定下來,基本沒給周邊公眾發言機會,建成後公眾也沒有進行環境監督的權利。要緩減這種局面,首先是要放開公眾參與這一塊,至少環評報告的全本需要公開,這在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都是能夠保證的。其次是打通法治渠道,放開環境訴訟,讓公眾可以依法維權。在政府方面,兩大法律工具也要用好,一是環境評價,二是嚴格執行環境法律法規。總之,解決環境問題,一定要法治化。

作者:馬軍 來源:《新世紀週刊》

醫保政策不能由部門立法

作為一項公共服務,“醫保”不應該像商業保險那樣,以個人的交費額度及年限來作為保險金的主要依據,而應對“弱勢羣體”有所照顧,儘可能地為他們提供保障。雖然由於歷史遺留的原因,我們的醫保政策還不可能對弱勢者提供明顯的政策傾斜,但至少應該向這方面逐步靠近。而爭議中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修訂稿)》顯然沒有顧及弱勢羣體的利益,顯然違背了社會保障的兜底功能。更引人深思的是,這項今年內被媒體關注的新政,已悄然實施了5年之久,而公眾對相關細節並不瞭解。涉及到公眾利益的社保政策,應開門立法,充分聽取專家意見,並有公眾代表參與博弈。目前,一定程度存在的部門立法,既排斥民智,更將部門利益法律化,導致政策在法律上的正當性存在疑問和瑕疵。來源:《現代快報》

恪守司法公正的多維要求

實現公正司法,成為當下人們最大的社會訴求之一。確保司法公正,要常懷平等對待之心。在司法活動中,法律平等原則不允許任何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更不允許在適用刑罰上同罪異罰、有罪不罰或無罪亂罰。

確保司法公正,要不斷提升司法能力。要真正發揮法律的矯正功能,切實滿足人民羣眾對公平正義的新要求、新期盼,準確把握立法原意和法律精神,吃透法律精髓,正確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權,適時展開能動司法。

確保公正司法,要勇於抵制不當干預。無論在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各個法治環節,各種干擾都滲透其中,無形中阻礙着司法公正的實現。必須抵禦“人情”、“關係”、“金錢”的影響,不屈從於法外關係,不屈服於各種物質誘惑。

確保公正司法,要努力實現裁判公正。裁判公正是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必然結果,是弘揚社會正氣、彰顯法律精神的必然要求,更是法治國家維護司法公正的具體體現。 來源:《人民法院報》

喚醒質詢權,由個案推進

廣州市擬立法明確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質詢公檢法機構司法工作操作細節,可以視為對憲法和人大監督法的具體化。人大行使質詢權是履行憲法和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權力的自然之舉,運用於實踐,並不存在絲毫的制度障礙,所亟須者,唯在於操作之細節。由於質詢權長期被冷落的現實,可以預料,即使此次廣州地方立法明確了一些操作細節,但無論官員、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是人大代表,對質詢權的運用都還會有一個適應的過程。這十分正常,大可不必為之驚詫甚至因此裹足不前,有一點確定無疑,平衡和制約權力,堅實的一小步勝過所有完美的計劃。為了縮短人們對質詢權的適應週期,辦法大概只有一個,先讓相關人等真切感受到這種權力的存在。具體到本次立法的條文,關於司法人員抵制監督的罰則,似乎不妨更周詳細化。鑑於質詢權的現狀,一旦此次立法成功,最重要的事情莫過於個案推動,即通過一起帶有標誌意義的質詢案,讓人大代表、官員乃至社會對質詢權建立基本的認知,這樣一種認知對加快依法治國之進程當能產生強大助力。

來源:《南方都市報》

人大監督不能侷限於事後

工作實踐中,有的地方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人員常把工作監督侷限於事後監督,沒有認識到人大監督的性質,沒有認識到監督和干涉的區別,沒有領會監督的意義和作用。如果人大監督長期侷限於事後階段,不對事前、事中的監督事項進行研究和實踐,始終以謹小慎微之態“約束”自己的監督行為,就無法保障公民權利。當然,主張人大監督介入案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後各個階段,不是要“眉毛鬍子一把抓”把所有的案件都過一遍,而是在滿足人民羣眾監督需求的情況下督促行政、司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在全程監督中,既不能墨守成規,盯着一些無關痛癢的小問題大做表面文章;也不能越權錯位,而應當本着促進依法履職、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不斷加大對事前、事中的程序性監督和事後的實體、程序雙監督。

作者:李榜勇 來源:求是理論網

完善立法方能破解“血荒”

在國家醫療衞生事業快速發展的形勢下,無償獻血工作面臨着挑戰,一些地市出現血液供應緊張情況。如何破解“血荒”是擺在社會各界面前一個難題,關鍵是要推進立法。從目前獻血、採血機制中暴露出的問題和隱患看,對獻血法的修訂應提上日程。比如,無償獻血、免費用血,是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用血制度的原則之一,但以獻血之後免費享受用血的方式來獎勵無償獻血者,不是最好的方式。在堅持無償用血制度的同時,能否將無償獻血與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掛鈎,提高其醫保報銷比例,以提高公眾無償獻血的積極性,這是立法者需要考慮的問題。 來源:《青島日報》

除了公正,法院不應有別的保證

據報道,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了阻止一起故意殺人案的被害人親屬上訪,竟然“承諾”對該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

然而,嚴格依法律來分析,“承諾書”其實並非法院在向被害人家屬“保證”判處被告人死刑,而是被害人家屬“保證”在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的前提下就“不上訪”——保證人並不是法院,而是被害人家屬。這其實是一張“不上訪保證書”。

如今輿論聚焦“死刑保證書”,當然不是簡單地討論那張紙上有沒有法官的簽名,能不能稱其為“死刑保證書”。而在於這種息訟止爭的方式是否合乎司法的職能與裁判的規律。法院的天職是依法裁判,實現正義。在法官面前,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同樣,除了公正,法院不應有任何超越審判職權的保證。如果被告人依事實認定和法律規定應判死刑,法院的死刑判決也不過是法院實現公正的職責使然,而非“保證”的成果。死刑不是息訟罷訪的良藥,公正才是。

死刑保證書 篇三

1.刑罰輕緩化的前提是某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即某行為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犯罪的犯罪構成所有要件,需要動用刑法來處理。其包含兩層意思:第一,刑事立法者在立法時,需要根據立法必要性的原則把某種行為規定為犯罪,也就是説,某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運用其他部門法處理該行為已顯不足時,才能把該行為規定為犯罪,交由刑法處理。第二,刑事法官根據刑法的規定確定某行為構成犯罪時,對犯罪人裁量刑罰時儘量不動用刑罰或者當非用刑罰不可時,儘量動用較輕的刑罰。

2.刑罰輕緩化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不是靜止不動的。刑罰輕緩化是一個伴隨刑罰的歷史發展全過程的動態的過程。人類文明是一個生生不息的進化發展過程,刑法作為一種社會法律制度,也是隨着人類社會的發展而從野蠻到文明不斷進化。刑法之進化的最明顯的趨勢就是刑罰的輕緩化。縱觀歷史,肉刑已經成為歷史陳跡,死刑也正在逐步走向消亡,刑罰在人道主義精神的感召下走向輕緩化。這是一個歷史的發展潮流。

3.刑罰輕緩化從整體上看,呈現由重到輕的發展趨勢。但是,刑罰輕緩化不是説在任何時代、任何條件下刑罰都越輕越好,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時代實行輕刑化,刑罰輕緩化在具體的歷史時期是有限度的。因為刑罰是應當嚴酷還是輕緩取決於時代的平均價值觀念、取決於國情、取決於本國人民羣眾的物質、精神生活水平。

4.刑罰輕緩化並不一概排斥重刑的適用。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就目前狀況下用刑不宜太輕,對這些罪處以重刑,目的是為了減少這些犯罪,逐步減少重刑的適用。這與刑罰輕緩化的趨勢並不矛盾。其次,刑罰輕緩化不等於一味地從輕,刑罰是特定政治、經濟、文化背景下社會價值觀念的產物,刑罰的輕重取決於社會的平均價值觀念。

二、刑罰輕緩化實現機制

1.嚴格限制死刑適用

我國的死刑罪名在立法上設置偏多,司法適用上如不加以嚴格限制,必然導致死刑適用面過大,產生一系列負面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於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收回死刑複核權的決定對於死刑限制無疑是一個重要舉措,它結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下放26年的歷史,但這只是在死刑限制方面邁出的第一步。在目前立法上死刑罪名沒有削減的情形下,司法上的限制就成為關鍵環節。

2.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範圍

管制刑與罰金刑不僅屬於輕刑,而且具有替代自由刑的功能,應該擴大它們的適用範圍。以管制刑而言,作為我國刑法中的一項獨創,在現今並未發揮太大的作用,管制刑適用面較小,從某種程度上講實際存在被虛置的現象。擴大管制刑的適用範圍,應首先解決考察主體單一,以至於對管制犯的考察流於形式的問題。在考察主體上應增加社區參與考察,在考察的內容上,凡涉及一些具體的事項都交由管制犯所在社區來進行,並由社區定期向公安機關彙報。這樣一方面便於考察的進行,另一方面也可減輕公安機關的負擔和壓力。此外,在規定考察內容時應儘可能細化,有可操作性並落實責任,而不能像現行刑法只要求管制犯遵守某些規定,那樣很難對他們形成心理上的壓力,也無法達到適用刑罰的目的。我國目前罰金刑的適用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單獨適用罰金的比例偏低,多數是將罰金刑作為附加刑來適用;一是罰金刑執行難,各地都存在罰金刑判的不少,但實際能執行的並不多這種情況。對於一些學者提出的將罰金刑上升為主刑的觀點,筆者認為這不僅會涉及整個刑罰體系的重構問題而且效果也有待於考證,應進一步研究,對此持謹慎態度。但目前至少可以將單處罰金刑廣泛地用於輕微犯罪,以替代自由刑的適用。在罰金刑執行問題上也應加以改革,可借鑑國外的罰金易科制度,如罰金易科自由刑等,這是解決罰金刑執行難一個比較可行的辦法。

3.完善緩刑、假釋制度緩刑

假釋屬非監禁化措施,也是實現刑罰輕緩化的重要制度。我國現存的緩刑制 本站…度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面過窄,也不符合刑罰個別化的要求,應將緩刑制度擴大適用於所有的未成年犯、初犯以及過失犯。對於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判定標準做出具體規定,以利於實踐中的操作。對緩刑犯的考察應進一步細化,並落實日常管理和考察責任,避免使考察流於形式,以至無法達到適用緩刑的目的。學界有學者提出建立緩刑保證金制度,即人民法院在判處被告人緩刑後,可以責令其提供擔保人,擔保人應出具保證書,並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該被告人在緩刑期間能夠認真改造,遵紀守法。

4.重視非刑罰處罰方法在懲治犯罪中的作用

非刑罰處罰方法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以外的其他處罰方法的總稱。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非刑罰處罰方法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及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長期以來,我們更多重視的是刑罰在對付犯罪中的作用,而輕視甚至忽略了非刑罰處罰方法的作用。刑罰固然是實現刑事責任的重要環節和手段,但刑事責任的實現途徑是多方面的,刑罰並不是唯一的途徑。非刑罰處罰方法是實現刑事責任的手段之一,也是實現刑罰輕緩化的重要舉措。

5.開展社區矯正,實現行刑社會化

社區矯正是與監獄矯正(監獄行刑)相對的一種行刑方式。社區矯正是指將經法院宣告緩刑或處以其他社區刑罰、裁定假釋以及由監獄等部門予以監外執行的罪犯放在社區,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機關、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矯正其犯罪意識和惡習的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主要適用於五種罪犯:(1)被判管制的;(2)被宣告緩刑的;(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4)被裁定假釋的;(5)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目前,也有學者建議將社區服務設為一個刑種,在刑罰種類中增設社區服務刑,以突出其在刑罰體系中的地位。開展並推廣社區矯正,實現行刑社會化,不僅有效地節約了司法資源,而且有助於罪犯迴歸社會,體現了刑罰寬和的一面,有利於刑罰輕緩化的實現。

【摘要】刑法輕緩化已經是很多國家刑事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因此對我國刑罰制度進行輕緩化改革也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分析了刑罰輕緩化的正當性根據,並給出一系列刑罰輕緩化的實現機制。

【關鍵詞】刑罰輕緩化正當性實現機制

參考文獻:

[1]緒懷植。刑事一體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蔡樞衡。中國刑法史·序言[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死刑保證書 篇四

晴天霹靂,

妻子與好友出軌十年

廖翰1964年3月出生於河南省焦作市的一個普通市民家庭。大學本科畢業後,他被分配到老家焦作市一家大型企業,經過多年打拼,他升職成為這家企業的副總經理。2006年8月,功成名就的廖翰為了讓妻兒過上更加幸福的生活,在焦作市購買了一套豪宅,經過一番精心裝修後,他和妻子裴娜將雙方親友、同事和同學都請來喝喜酒,不料怪事接連發生。

席間,一位女客人將廖翰悄悄拉到一邊,提醒他跟黃耀離遠一點:“這小子是個風流種,近墨者黑,當心他把你帶壞了。”“你怎麼説黃耀的壞話?!”廖翰一聽非常生氣。原來,他們倆是有着十多年交情的鐵哥們兒,廖翰一直把黃耀當成自己的好兄弟。

酒過三巡後,又一位親友跟廖翰説了一番沒頭沒腦的話:“你經常出差,還是要多照顧一下家裏,別惹出亂子了……”廖翰覺得這頓新居酒喝得很詭異。他看到客人們指指點點,聽到來賓們竊竊私語,好像都在談論妻子裴娜與黃耀之間的“緋聞”。

廖翰心中生疑,一夜無眠,他忽然想起妻子的一些微妙細節。不知從何時起,一向簡樸的妻子在梳粧枱上擺滿了進口香水和化粧品,穿上了時尚的法國品牌內衣。更令廖翰疑竇叢生的是,家中用於炒股理財的筆記本電腦居然被妻子設置了密碼……廖翰回想起了喜遷新居那天親友們曖昧的眼神,他隱隱約約感到妻子的緋聞不是空穴來風。當晚廖翰責問妻子,裴娜支支吾吾,但堅決否認自己與黃耀有染。

19年前,在焦作市一家醫院上班的裴娜與廖翰邂逅,相戀一年後踏上了婚姻紅地毯。這麼多年來,夫妻倆相敬如賓,從未紅過一次臉。“肯定是有人妒嫉我家的幸福,才故意散播流言。”為了表示自己的清白,裴娜當即給丈夫寫了一份保證書:“如果我背叛婚姻,遭天打雷劈。”保證書還寫道:“只要發現我做了對不起丈夫的事,我願淨身出户。”

看着妻子詛咒般的保證書,廖翰釋然了,此後夫妻二人依然相敬如賓。不料,兩年後,廖翰又碰到了令他萬分尷尬的一幕。2009年4月下旬的一天深夜,廖翰出差回到家,給妻子打了一個電話。他剛進小區,忽然發現一個人影從他家樓道跑出。此人衣衫不整,用報紙遮臉奪路而逃。廖翰從背影認出此人正是黃耀,他瞬間明白了一切。

這次,裴娜再無從抵賴,她終於向廖翰攤牌了。裴娜的字字句句如同尖刀般刺痛了廖翰的神經:“我承認,黃耀剛才是和我在一起。”裴娜坦白了自己的出軌事實,令廖翰瞠目結舌的是,自己的鐵哥兒們黃耀與裴娜的私情竟然追溯到十年前

放愛一條生路,

誰料再起波瀾

1999年,廖翰所在的企業改制。在公司籌備上市的日日夜夜裏,廖翰受命擔當報批程序的重任,那些日子他不是吃住在公司,就是被派到省城鄭州,還經常跑到北京的中國保監會,起草、修改和申報各類繁瑣的申報材料。獨守空房的裴娜耐不住寂寞,和經常來往的黃耀發展成婚外情……

“我們分手吧!”裴娜顯得很平靜,她告訴廖翰,自己在黃耀“潛伏”的這十年裏,已經和他產生了深厚的感情,兩人已商定同時離婚,然後名正言順地結為伉儷。

聽着妻子的話,廖翰如五雷轟頂。然而,看着眼前這位同牀共枕18年的心愛女人,廖翰的拳頭定格在空中,始終沒有落下來。那一夜,廖翰一支接一支地抽了三包香煙,最終決定獨自吞下這枚屈辱的苦果,成全妻子與朋友。在廖翰看來,既然妻子與黃耀是真感情,那就放愛一條生路吧。

廖翰的決定讓裴娜既意外又感動,丈夫對她出軌不僅沒有聲張和追究,還在離婚時作出了一個驚人舉動:當着她的面撕碎了那份保證書,公平地分割了婚姻財產。裴娜的淚水奪眶而出。

2009年4月27日,兩人到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後,廖翰處處維護前妻的聲譽,經常為前妻“闢謠”。然而就在這時,驚濤駭浪驟然掀起。

原來,因為岳父那邊的壓力,黃耀並未履行自己對裴娜的承諾跟妻子離婚。聽説黃耀不願意離婚了,裴娜很生氣,她威脅黃耀:“你做得出七年級,我做得出十五,大不了豁出去了。”裴娜的威脅讓黃耀很害怕,他深知這個性格剛烈的女人一旦瘋狂起來,很可能玉石俱焚。

事情公開化以後,夾在妻子與情人之間的黃耀整天焦頭爛額,他左思右想,終於想出了一個解套方案:與廖翰“認親”。原來,黃耀的如意算盤是:要想擺脱岳父的控制,必須跳槽。而作為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廖翰位高權重,自己如果通過廖翰做雲梯,跳槽到上市公司撈個一官半職,然後離婚迎娶裴娜,便可財色雙收。

“你做夢!”廖翰嚴辭拒絕了黃耀。黃耀不死心,又幾次厚着臉皮帶着煙酒到廖翰家中拜訪,被廖翰轟了出去。

2009年5月2日,黃耀懇求一個老同學以私人名義邀廖翰“敍舊”。當廖翰走進酒店包廂時,發現許多同學都在場,包括黃耀,他這才知道是黃耀設下了“鴻門宴”。廖翰本想扭頭就走,但又礙於眾同學的面子,只好硬着頭皮坐下來。酒過三巡後,黃耀突然站起來發表激情演説:“我和廖翰是多年的好朋友,我準備迎娶廖翰前妻做老婆,請大家為我和廖翰結為兄弟乾杯!”眾人面面相覷,驚詫不已!

黃耀的一席話無異於像一記耳光響亮打在廖翰臉上,他恨不得找個地縫鑽進去。“情敵認親”迅速傳開,廖翰有口莫辯。他懷疑是黃耀傳播謠言,便打電話斥責道:“你勾引我老婆,這筆賬我沒跟你算就夠便宜你了,你為何還苦苦相逼?”

“話可不能這麼講。”黃耀嘿嘿一笑:“我是你老同學,將來娶你前妻做老婆,這叫肥水不流外人田。同時也讓裴娜有個好歸宿,總比嫁給哪些不知根底的野男人要強吧?”

廖翰氣得幾乎要吐血。就在這時,黃耀發起了新一輪的“認親”行動,給外界造成既成事實的假象。他頻繁地來公司找廖翰,説是研究股市行情;緊接着,他又大搖大擺地進入廖翰的住宅小區,吵嚷着要跟兄弟切磋炒股心得。廖翰被逼無奈,只好跳槽到一家金融機構做副總經理,但黃耀仍然不依不饒。廖翰的精神快要崩潰了。這時,他猛然想起了“救星”前妻裴娜。廖翰覺得,裴娜跟黃耀交往十年,他對她一定言聽計從。因此,他懇求裴娜約束一下黃耀。

廖翰做夢也想不到,前妻不僅“不作為”,而且裴娜將前一段“婚姻痕跡”帶到新歡牀上,助燃了仇恨的熊熊烈焰。

槍殺情敵:

四顆子彈終結二次放縱

2009年5月中旬,廖翰連續給前妻發了幾條求助短信,裴娜卻不理不睬。無奈,廖翰只好來到前妻的住處,請裴娜勸説黃耀停止騷擾。

“我現在還不是他老婆,憑啥對他指手劃腳?”裴娜漫不經心地回絕前夫。廖翰一聽就惱火了:“你不是他老婆,為什麼跟他上了十年牀?”兩人爭執不下,裴娜始終是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局外人姿勢。

廖翰沒轍了。就在他絞盡腦汁思考着擺脱黃耀糾纏之策時,又遭遇一系列怪事,深深刺傷了他做男人的最後自尊。有一次,一位朋友從美國出差回來,送給廖翰幾顆藍色小藥丸作禮物。廖翰困惑不解:“幹嗎送這給我?”朋友神祕一笑:“你不是因為腎虧才離婚嗎?”“胡説八道,誰説的?”廖翰大為吃驚,馬上追查消息來源。很快,黃耀又浮出水面。廖翰覺得自己再次受到羞辱,氣憤地找到黃耀對質,結果自取其辱。因為黃耀居然舉出了兩個實例。

“你是一個不解風情的男人。”黃耀嘲笑説:“裴娜告訴我,有次你出差回來,她一再向你示愛,你卻像個木頭人一樣把她冷在牀上,自己走了。還有就是,你每次出差回家,不知是疲勞過度還是不懂女人心,和老婆親熱過後便倒頭呼呼大睡……”

這些夫妻間的隱私即使是出自妻子之口,廖翰也感到難為情,更何況現在是由情敵來“舉例”,廖翰的男人自尊頓時土崩瓦解。不僅如此,黃耀還“舉例”了廖翰在家庭生活中的許多習慣。廖翰終於明白過來:前妻將18年的“婚姻痕跡”帶到了新歡的牀上,並將前夫與情夫進行了比較。

“你憑什麼出賣我的隱私?”廖翰怒不可遏打電話質問裴娜。裴娜不以為然:“我跟男友上牀談情説愛,犯哪門子法?”廖翰感到很受傷,就在廖翰要求前妻抹去“婚姻痕跡”時,黃耀又找上門來。

2009年6月5日,黃耀在大街上碰見廖翰,熱情打招呼。廖翰沒給他好臉色,轉身躲得遠遠的。不料,黃耀當晚又闖進廖翰的家,再次重提“認親”之事。廖翰轟他走,黃耀不屑一顧地説:“像你這種窩囊男人,難怪裴娜不喜歡你。信不信我整死你,想咋整就咋整。”見情敵到自己家中撒野,廖翰異常憤怒:“你這個無賴,憑啥説我窩囊?”

“你結婚18年連老婆的喜好都不懂,還不算窩囊廢?”黃耀嘲笑着廖翰,話越説越露骨。見廖翰呆若木雞,黃耀還不以為然,嘻嘻哈哈跑到廖翰書房裏玩電腦。幾分鐘後,書房裏傳出幾聲清脆的槍響,黃耀倒在血泊中,當即一命嗚呼。

槍擊命案發生5天后,廖翰到焦作市公安局自首,同年6月23日被逮捕。2009年12月,因犯故意殺人罪,廖翰被焦作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

上市公司高管槍殺情敵震驚焦作。一道謎團始終困擾着當地市民:廖翰的槍支從何而來?2010年3月上旬,河南省高院二審此案,爆出了一個黑色幽默:那支槍竟然是死者黃耀十多年前贈送給廖翰的,黃耀還多次帶他到靶場練習射擊。黃耀死也不會想到,廖翰會用這支槍殺害他,第一顆子彈已經擊穿了黃耀的心臟,廖翰還不解恨,對着屍體又連補3槍……悲劇落幕,給幾個家庭留下了深深的傷痛和傷害。

幸福提醒

死刑保證書 篇五

“亮亮,亮亮……”

2005年5月6日,建築老闆徐和銀和妻子發現兩歲的兒子亮亮不見了,焦急地四處尋找。

為了找到小亮亮,親戚朋友來了,左鄰右舍來了,全連的職工羣眾也來了,連隊周圍方圓10公里被幾十人拉網式地找了個遍,但就是沒有亮亮的影蹤……小亮亮,你在哪裏?

一封匿名信

5月6日下午3時許,徐和銀來到烏魯克墾區公安局刑警大隊報了案,刑警立即會同農二師三十二團派出所組織警力趕赴現場。民警通過走訪調查,分析有人蓄謀藏匿或拐騙孩子的可能性比較大。

5月8日早晨,徐和銀在自家院子門口發現了一封匿名信,信中説:“徐老闆,你兒子在我手上。4天之內往我農行的賬號上打8萬元錢,不要報警……”有了這封信,烏魯克刑警大隊將此案定性為綁架案。案情有了重大發現。

民警通過匿名信上留下的銀行卡號查出“辦卡人”的身份:陳愛民,男,34歲,住三十二團團部,現為三十二團派出所聯防隊員。然而經核查,陳愛民並無作案時間。

神祕持卡人

這起綁架案立即引起了兵團黨委、兵團公安局黨委、農二師黨委的高度重視。5月11日,兵團、農二師有關領導就此案作出批示,要求儘快偵破此案,確保人質安全。當天,農二師公安局立即組成了以師公安局主管刑偵的局領導劉聯文為組長、刑警支隊隊長劉建平、墾區公安局局長陳增林、副局長杜保強為副組長的“5.8”專案組,抽調25名業務熟、能力強的民警在三十二團和庫爾勒市全面展開偵查工作。

5月8日,專案組派出一組人員到庫爾勒市圍繞銀行賬號展開調查。經查,該賬號是在農業銀行辦理的銀聯卡,前後只有兩次業務記錄,兩次業務都是一人所為。民警分析,辦卡人是利用偽造的身份證辦理的儲蓄卡,辦卡人和作案人相互勾結,其中一人必定與受害人及案發地有緊密聯繫,作案人是有預謀有準備的。

辦案人員根據銀行的錄像資料,開始了大面積的排查。經過辨認錄像資料,警方初步判斷此人戴一頂電工帽,手有摸腰後部位的習慣。民警們趕到庫爾勒市新城變電所,讓變電所的同志看看是不是他們的人。“不是,不是!”變電所的領導先後進行了辨認。看着民警們憔悴的面容、失望的眼神,變電所領導有些不忍心,建議把下屬的幾個施工隊的領導叫來認一認。好!民警們眼睛一亮。很快施工隊的領導都來了。其中一個領導説此人很像他們工地上一個叫王華的人。

但是經過調查,這個叫王華的工人不是持卡人,因為按照銀行提供的持卡人取錢的時間記錄,當時他並不在庫爾勒。

時間一分一秒地過去,5月12日是作案人要求付款的最後期限。

在案情分析會上,專案組組長、農二師公安局主管刑偵的副局長劉聯文認為,為了保證人質安全、穩住作案人,必須立即向作案人指定的賬號上存款,但是這個銀聯卡的賬號在全國各個銀行和自動櫃員機上都可以取錢,僅庫爾勒就有40多部櫃員機。警力有限,蹲守抓捕非常困難。

經過專案組研究並與農業銀行相關部門協調,農行利用技術手段,使作案人所持賬號只能查詢到款項,無法提取現金。在佈置好以上工作後,警方往作案人所持賬號上存入了兩萬元錢,以引蛇出洞。

16時許,銀行打來了電話,辦卡人真的出現了。民警立即趕去抓捕,但與取款人失之交臂,撲了空。嫌疑人沒有抓上,但他這次出現給警方確定了大致抓捕範圍。

計捕嫌疑人

與此同時,負責在案發地調查的辦案民警經過幾天的調查,終於獲得了一條有價值的信息――與受害人徐和銀家一路之隔的周俊才疑點重重:他有作案的時間;這幾年開服裝店、翻蓋新房,家中已是負債累累;周俊才連續幾天情緒反常,有意辯解自己與孩子無關,還特別熱心地幫助四下尋找。但專案組也有不同聲音:周俊才和徐和銀兩家門對門,徐可以説是周的恩人。周的房子是徐墊錢給修建的,因為周家中困難,徐還借給他4000多元錢,並有借條。亮亮失蹤後,周還跑前跑後幫着尋找。

專案組副組長、烏魯克墾區公安局副局長杜保強果斷地説:“破案不能靠想像,要讓證據説話。調出周俊才的借條,比對字跡。”

為了不打草驚蛇,專案組決定立即調查周俊才。當天,民警以“有人指控周參與”為名將周帶到派出所。周説近期沒有,可能是別人認錯了。民警讓其寫份保證書,保證今後不再。喜訊傳來,保證書和匿名信字跡相同,確認周俊才是該案的重大嫌疑人。辦案人員當即拘留周俊才,控制其家人,以防案情泄露。

直撲持卡人

審訊中,民警發現周俊才的妻弟趙行偉在庫爾勒打工,之後在對周俊才家進行搜查時,提取了趙行偉的照片。指揮部迅速將照片通過網絡傳到庫爾勒的辦案民警手中,以進行比對。沒錯,持卡人就是趙行偉!

由字跡“比”出周俊才,從照片上認出了趙行偉,此時專案組民警的心中更有底了。專案組分析,趙行偉幾次都沒取到錢,可能正想問周俊才是什麼原因。而此時民警已控制了周俊才的手機和家中固定電話。利用趙行偉的這種心理,民警讓周俊才給趙打電話。民警要求周俊才告訴趙有封信讓班車司機給他帶去。周俊才在民警的監控下,給趙行偉打去了電話。當晚,民警找到曾經為周俊才帶物品給趙行偉的班車司機配合。5月13日凌晨3時30分,車到達與趙事先約好的路口,民警當場抓獲趙行偉,並在其租住的房內搜出儲蓄卡和辦卡用的陳愛民的身份證。

正與邪的較量

13日,周俊才得知妻弟被抓獲後,經過進一步審訊開始交代:他在2005年3月與三十二團十連李全(化名)多次密謀對亮亮實施綁架,並由李全將小孩拐賣。5月6日清晨,周俊才夥同李全綁架小孩後,由李全向徐家投遞了勒索信。

獲得這一情況後,專家組立即對李全進行控制,同時進行搜查,但未發現受害人亮亮的下落。經過審訊,李全拒不承認與周俊才共同犯罪。

周俊才供認與李全共同犯罪,並將綁架的小孩交給了李全,而李全拒不承認參與作案,更無從知曉小孩的下落。其中一定有祕密。

專家組進一步制定偵查方案,從已掌握的案件事實人手,擴大偵查範圍,加大審訊力度,圍繞周俊才、李全的居住、活動區域展開全面搜索、調查,但案件仍無進展。審訊人員認為周、李的供述必有一假。鑑於上述情況,專家組立即與兵團公安局刑警總隊和技術偵查總隊取得了聯繫,尋求技術支持――用測謊議進行檢測。

5月19日凌晨4時許,審訊組採取教育疏導、政策攻心等辦法,終於瓦解了周俊才最後的心理防線,周俊才如實供述了作案動機和經過。

2005年初,負債累累的周俊才產生了敲詐他人錢財的犯罪動機,並將目標確定為同連隊的亮亮的父親徐和銀。

4月初,在三十二團十複印店,周拾到一張身份證複印件,便讓其妻弟趙行偉辦理了一張銀聯卡。5月6日10時許,周俊才準備騎摩托車去團部服裝店,看到亮亮在家門口玩耍,便上前抱起小孩用準備好的膠帶將小孩口、鼻封住抱在懷中,並用自己的衣服掩蓋。之後,周騎上摩托車帶上小孩,在三十二團三支幹橋以北700米處停下車,見孩子沒了氣息,便將小孩裝入袋中,扔到便道旁的排鹼渠,之後又用水草和泥土掩蓋。5月7日晚,周俊才將匿名勒索信投放在亮亮家門口,並通知趙行偉這幾天有人要往賬上存款,隨時準備取出。周俊才被抓獲後,為逃避法律制裁,試圖將罪責嫁禍給李全。

2005年8月,農二師檢察機關依法對周俊才、趙行偉提起公訴。農二師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依法做出判決:被告人周俊才犯綁架罪、誣告陷害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被告人趙行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周俊才不服提出上訴,2005年12月26日,自治區最高人民法院經二審後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並經過死刑複核程序下達了死刑執行令。2005年12月30日12時許,農二師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自治區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死刑執行令,依法對罪犯周俊才執行槍決。隨着一聲清脆的槍聲,一個罪惡的靈魂就此消失。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baozhengshu/81dp7w.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