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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設施設備轉讓合同

2021年設施設備轉讓合同

2021年設施設備轉讓合同

設施設備轉讓合同1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將自有的開設在位於南昌市南京東路258號太子軒酒店內的全部設施、設備、物料、內部裝修等一切資產全部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就上述轉讓事宜,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下,依照合同法及我國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自己開設的南京東路258號太子軒酒店內全部電器周邊設施、設備、物料、全部裝飾、裝修、成房設施、餐桌、餐椅等其它財產、全部一次性轉讓給乙方。

二、上述資產折價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叁拾萬元整(¥:300000元)。

三、乙方在甲方配合下在得到房東理工大學直管領導李總的明確答覆可轉讓並可繼續20_年以上租賃合同,房租1~7樓的租金不超過15元/平方米的以下前提下,乙方預先支付甲方50000元人民幣作為轉讓定金,剩餘250000元人民幣在甲方協助乙方與房東簽定正式合同後,三天內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四、甲方保證上述轉讓資產全部是其所有,在乙方買妥後不存在其他債權人或政府、法院等相關單位的追索、查扣、查封執行,如果存在上述情形,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將轉讓金全部返還,並願承擔轉讓款一倍以上的賠償責任。

五、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並辦理財產交接手續之日,甲方應當結清經營期間所欠水、電費、物業管理費,應繳清國家的各項規費、税費,以利乙方順利接收所購資產,如有未結清上述各項費用,乙方可直接從甲方剩餘款中扣除。

六、甲、乙雙方簽訂該資產轉讓協議前,甲方所應承擔和享有的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由甲方享有和承擔。

七、甲方承諾在未與乙方正式交接以前,甲方保證不轉移任何太子酒店內的原所有財產(包括低質的耗品等)否則均視為違約,除扣除甲方餘款外,超過部分乙方具有繼續追償之權力。

八、甲方、乙方簽訂本協議後,應共同遵守,若有違約,違約方應支付守約方雙倍轉讓金的賠償。如發生認識上的分歧和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雙方均同意向南昌市青山湖區法院訴訟解決。

九、本協議壹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簽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設施設備轉讓合同2

轉讓方(甲方):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碼:

手機號: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手機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轉讓 接收地址在 店名(字號) 為的店鋪(下稱該店鋪)及交易該店鋪內全部設施設備等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同意將其開辦的該店鋪轉讓給乙方經營,並將該店鋪內的全部設施設備交由乙方使用,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為該店鋪實際擁有者,具有完全自主經營權,同時在發生

任何經營權變更時乙方擁有優先獲取經營權的權利。

二. 該店鋪基本情況如下:

1.該店鋪開辦於

2.該店鋪所在場地為甲方向業主年月日

3.該店鋪建築面積為

4.該店鋪含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等證照,證照清單詳見。

5.該店鋪內含設施設備,設施設備清單詳見。

三. 轉讓費:

1.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轉讓費為人民幣

2.乙方分

第一次: 元,簽訂本合同當日支付;

第二次: 元,合同簽訂第二天起算第 天支付;

第三次: 元,合同簽訂第二天起算第 天支付;

四. 甲方與該場地業主簽訂的租賃合同期滿時,如果乙方希望繼續經營,甲方有義務協助乙

方和該場地業主洽談並重新簽訂店面租賃合同,租金由乙方承擔。如果乙方不再繼續經營,那麼甲方優先享有回購經營權和獲得轉讓的權利,相關費用屆時由甲乙雙方另行商談。

五. 甲方義務

1.甲方應保證業主同意由乙方經營該店鋪,若因業主不同意乙方經營該店鋪導致乙方無法正常經營的,視為甲方根本違約。

2.甲方應保證其在本合同第二條所披露的該店鋪的基本情況是真實的,該店鋪已辦妥衞生、工商、税務、消防等證照,具備正常經營的全部合法手續。否則,視為甲方根本違約。

3.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相關證照的年檢手續。否則,視為甲方根本違約。

4.甲方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如因乙方經營不善,被政府部門或業主取消經營資格或租賃資格時,與甲方無關。

5.若甲方與業主簽訂的租賃合同備案期限屆滿,而乙方仍需繼續經營,則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否則,視為甲方根本違約。

6.乙方接手經營之後,如該店鋪所在場地的業主同意直接與乙方簽訂租賃合同,應乙方要求,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包括但不限於解除其與業主簽訂的租賃合同等。

7.乙方接手經營之後,如乙方擬以自己名義使用該店鋪重新辦理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甲方應無條件配合,包括但不限於註銷其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等。

8.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當天將該店鋪交乙方經營,並將該店鋪內的設施設備及鑰匙交接給乙方。

9.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當日將該店鋪的全部證照、印章等交給乙方。

10. 乙方經營前所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均與乙方無關,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應清償尚欠的租金、水電費、税費等一切債務。否則,視為甲方根本違約。

11. 甲方有義務扶持乙方經營好本店鋪,使其能夠實現盈利,包括產品以優惠的價格提供、儘可能的豐富產品品種、確保產品品質。

12. 甲方經營期間所訂出的鮮奶和酸奶,由甲方負責提供,數量無法核算的情況下按顧客實際打奶確認。

13. 甲方在本合同範圍內為乙方提供

六. 乙方義務

1.乙方接手經營後,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並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逾期未能交付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2.店鋪的每月租金和水電費由甲方代為交付給業主,乙方需在每月的____日前交付店鋪租金及水電費給甲方,甲方給予收據作為憑據;

3.乙方應在確認不再經營後將借用的各證照原件歸還甲方後,如不退還甲方可以通過法律追究乙方責任,繼續轉讓給第三方的,由第三方承擔

4.乙方在經營期間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規定,不得在店鋪內從事非法活動,如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規定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均由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乙方應向甲方全額賠償。甲方無對乙方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的義務。

5.乙方在經營期間,發生的一切火災事故以及鬥歐打架所造成的財產損失以及造成人員傷殘、死亡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經濟賠償責任均由乙方獨立承擔。

6.乙方在經營期間,如因自然災害、政府管理條件的變更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

7.乙方接手後,一切經營行為及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負責,直至確認乙方經營終止。

七. 共同責任

1.從合同簽訂當日起,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門頭及其他所有設備設施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後,乙方如未能得到該店鋪的再租賃權利,不得對該房屋造成任何實質性的損害,否則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

2.合同簽訂當日,甲乙雙方共同前往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後(公證費用由雙方共同支付),將該店鋪交乙方經營。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從該日起履行。

3.甲方持有該店鋪的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食品衞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借予乙方在經營期間使用,在經營期間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4.乙方承諾繼續使用甲方的店鋪名稱,並銷售甲方的奶產品及其它健康食品,甲方有義務給乙方提供《戰略合作意向書》中規定的符合甲乙雙方確定的經營理念的產品,甲方也有義務不斷開發符合市場需求的新產品,並以優惠的價格優先提供給乙方銷

八. 合同終止

1.甲、乙雙方擅自變更本合同規定的雙方權利及義務,本合同將自動失效,雙方有權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將合同內的任何權利、義務和業務轉讓給第三方,否則,本合同將自動失效。

3.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被迫終止,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條款中規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2.雙方約定,違約的金額為在此前乙方經銷甲方提供的產品零售價總額的10%。如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並損失超過違約金總額,違約方還應負責超額部分的賠償責任。違約一方經對方書面提出改正意見後30天內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十. 合同糾紛的解決

1.本協議的未盡事宜或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首先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濰坊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十一. 其它

1.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附:店面租賃合同複印件、證照清單、證照複印件、設施設備清單),雙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從簽字之日起生效並具法律效力,如雙方未能按此協議之內容執行,雙方均可到濰坊市各級法院向對方提出控訴。

3.本協議連同《品牌加盟及產品代理協議》和《戰略合作意向書》一起簽署,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設施設備轉讓合同3

受讓方: (以下稱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轉讓方: (以下稱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為實現生產經營需要,甲方擬收購乙方擁有和控制的機器設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設備包括顯示器生產設備、注塑生產設備、供電設備、運輸設備及其它設備,具體詳見(設備明細表),設備原值 元,經雙方約定價格為元。

第二條 付款方式

在本協議生效後七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其餘價款在 年度以後按季度支付,其中 年度內每季度支付 元, 年度以後每季度支付 元。

第三條 設備交付時間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 萬後 個工作日,乙方將機器設備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乙方將為正常使用本協議項下的設備而形成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包括管理訣竅或技術訣竅)。

第五條 陳述保證承諾

甲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甲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

2、甲方具有受讓設備轉讓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甲方受讓乙方的設備,已按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並作出同意受讓決議;

4、甲方對乙方轉讓的設備作了充分了解,並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5、甲方保證有能力支付全部轉讓價款,並執行本協議規定的甲方義務;

6、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用於在設備地設立新公司;

7、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後用於在珠海市的開展生產經營,由其自行承擔。

8、甲方保證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乙方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乙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

2、乙方具有轉讓設備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乙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資產狀況(包括設備的外觀、性能、操作及維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甲方作充分的陳述、説明,沒有其他保留;

4、乙方為設備而引起的債權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5、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受讓甲方的資產,是為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生產之用,為此,乙方交付轉讓設備的同時,保留生產廠的現狀,為甲方收購資產並以該資產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業務須辦理的各項政府主要部門的登記註冊、審批手續等提供便利,並給予積極的協助。

第六條 交接驗收

在 年 月日至本協議生效前,乙方允許甲方無償使用設備及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同時,甲、乙雙方應組織有關人員辦理轉讓設備的交接手續,甲方對設備的各種要求見交接清單,該清單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後方為有效。

第七條 費用負擔

轉讓設備的拆卸、運輸及安裝等費用由甲方承擔。變更海關監管對象及撤銷監管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2、乙方收取甲方轉讓款人民幣 萬元後,未依期交付資產,按未依期部分的資產價值每天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乙方在天內不交付資產,視乙方中途毀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退回已收乙方款項,並按轉讓價款總額5%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3、乙方交付資產中,屬海關監管部分,如因乙方的過錯,造成海關的處罰,由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責任。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該部分設備的價值,按發票價扣除折舊由乙方返還相應價款給甲方;

4、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後,未能按約定支付首期轉讓款人民幣 萬元,按每天 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逾期天,視乙方中途毀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應按本協議轉讓價款總額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5、乙方逾期支付餘下轉讓金,按逾期支付轉讓金價款每日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並有權依法行使抵押權。

第九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

①宣佈或未宣佈的戰爭、戰爭狀態、封鎖、禁運、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為;

②火災、水災、颱風、颶風、海嘯、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③合同雙方認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在合理期限內將該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對因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而使對方蒙受的任何損害以及增加的費用和損失承擔責任。

主張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採取適當方法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並在合理期限內設法恢復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響的合同義務。

第十條 保密

合同任何一方應將本合同及與訂立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細節,雙方之間的相互聯繫及提供的文件作為祕密資料對待。

除系本次設備轉讓需要之目的外,其餘未經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雙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關中介機構、金融機構及監管機構披露有關本合同資料則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條 通知

1、因本合同而致締約雙方相互之間所必須之正式聯繫、通知與信息傳遞等事宜,均須以書面方式知會對方。

緊急情況下,通知方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被通知方,並在合理期限內向其發出書面通知。

2、本合同確定的書面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形式。

3、各項書面通知應送達對方下列地址:

①甲方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②乙方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4、合同任一方變更其地址或電子信箱,應在新地址(電子信箱)啟用 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印章後生效;

第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與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只能採取書面形式,並由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第十四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2、爭議解決期間,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除爭議事項之外的本合同其它各項約定。

第十六條 其它事項

1、本協議以中文製作,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設備明細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協議各方: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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