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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賃合同範本

場地租賃合同範本

第一篇:廠房及場地租賃合同

場地租賃合同範本

房屋及場地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場地租賃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位置、面積

(一)、甲方將位於的房屋及場地(以下稱“租賃物”)出租給乙方。經甲乙雙方確認,租賃場地面積為

(二)、租賃物以包租方式出租,由乙方承擔租賃期間的建設費用。

(三)、租賃期間乙方不得利用租賃場地及房屋從事任何違法活動。

第二條租賃期限及費用支付

(一)、租賃期限為 3 年,即從年月日起至年 日止。

(二)、租賃期間乙方按每年支付場地及房屋租金元(每年按先清當年租金後再使用,逾期不交甲方將自行終止合同)。

第三條租賃物的交付及歸還

(一)、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甲方將租賃物按現狀向乙方交付。乙方同意按租賃物的現狀承租。

(二)、租賃期限屆滿,乙方無條件將所有附屬物拆除清場,按租賃前原狀交還給甲方。

第四條專用設施、場地的維修、保養

(一)、租賃期間,乙方享有租賃物所屬設施的專用權。乙方應負責租賃物的專用設施的維護、保養等事項。乙方保證在本合同終止時,租賃物歸還甲方。

(二)、乙方對租賃物附屬物負有妥善使用及維護之責任,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應及時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

第五條免責條款

(一)、若因不可抗力導致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且互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債權債務處理

(一)、承租期間,因乙方的行為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其他條款

(一)、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附甲乙雙方有效證件或單位印件。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

電話:電話:

第二篇:房屋(場地)租賃合同

房屋(場地)租賃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乙雙方房屋(場地)租賃事項訂立本合同,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中租賃的房屋(場地)位於,面積約為平方米。

第二條:租賃期限及用途

1、租期為年(月);自日起至年月

2、用途為:。

第三條:租金約定、給付方式及給付期限:

1、租金約定為:

2、給付方式及期限:

第四條:租賃期間的費用劃分:

租賃期間,甲方除負責租賃物確需修理的相關費用外,其它發生的所有税、費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承租期間,乙方要合理使用其承租的房屋(場地)以及所有的附屬設施,負有對承租房(地)不受外來因素損毀的責任,如因使用不當、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房(地)及設施損壞的,乙方要立即負責修復或作經濟賠償。

第六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結構和地面、牆體。確因生產經營所需而要對承租房(地)進行裝修、裝潢或設置對房(地)有影響設備的,乙方要把設計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報給甲方,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否則甲方可行使不退租(定)金、索賠損失、終止合同等權利。租賃期滿後(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依附於房屋(場地)裝修裝潢均無償歸甲方所有,室內外的可動產乙方可帶走,不可動產甲方願要則留,不願要乙方要無條件將其拆除移走,恢復房(地)原狀,或乙方付給甲方恢復 - 1 -

工程所發生的實際費用。

第七條: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場地)。

1、未經甲方同意轉租、轉借、改變所承租房屋用途的;

2、利用所承租的房屋存放違禁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的;

3、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損害的;

4、拖欠租金累計個月以上的。

第八條: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場地),如果甲方在租期屆滿後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但乙方應在期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九條:房屋(場地)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出租的房屋(場地)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於完好而能夠正常使用狀態交給乙方。

2、乙方在期滿交還甲方房屋(場地)及設施、設備時應當保持完好而能夠正常使用的狀態,不得留存不該留存的物品或影響房屋(場地)的正常使用,對未經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在期滿後的否則,無論有無價值物品甲方均有權處置,處置費用及延誤房屋(場地)使用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違約責任處理約定

1、甲方不能按合同訂立時間提供所出租的房屋(場地)給乙方的,逾期一日按每日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違約金。

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屋(場地)的,要按照合同總租金的支付違約金。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按合同總租金的%的額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場地)。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

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違約金。乙方還要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國家的政策需要拆遷或改造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十二(感謝訪問本站:)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其它的約定事項

第十五條: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方簽字後當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電話(手機)號碼電話(手機)號碼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第三篇:房屋及場地租賃合同

房屋及場地租賃合同

出租方:於慶國, 男,1974年4月2日出生,現住:加格達奇區,

身份證號:232321197404026499 電話:13804848160

承租方:劉明輝,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現住:加格達奇區鵬大4號樓,身份證號碼:232700195512276314,電話:13904570007。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就房屋及場地租賃所涉及到的相關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 租賃房屋及場地位置、面積

1、該房屋場地座落於加格達奇區東出口道北側(雲冶礦業斜對過)。

2、房屋包括院內獨立磚房和一個庫房。

3、場地包括院內水泥地面場地。

二、租賃期間: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期間為3年。

三、租金及給付方式

1、雙方議定房屋及場地年租金為貳萬元(¥20140元人民幣)。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承租方先行給付當年的房租壹萬元,至2014年8月1日由承租方再給付剩餘的租金壹萬元。

3、此後每年的租金均按此方式給付。即每年的四月一日給付壹萬元,八月一日再給付壹萬元。

四、出租方的承諾及保證

1、出租方必須保證對所出租的房屋及場地具有所有權和租賃權,並保證承租方的使用,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如出租方不能滿足承租方使用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保證全額退還承租方交納的當年租金,給承租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保證承租方的用水及用電,承諾不以任何理由防礙和阻止承租方

使用現有深水井和電源。

3、同意承租方拆除現有部分木板杖子,允許承租主擺設彩鋼房,並同意承租方在建築物上架設廣告版及牌匾。

五、承租方的承諾及保證

1、保證對所租賃的房屋及場地不予損壞。

2、保證對所拆除的木板杖子在不租時給予恢復。

3、在租賃期間,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賃物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費用承擔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承租方使用期間所發生的電費由承租方承擔。

2、自本合同生效之前,如出租方對外欠繳各項費用的,均由出租方承擔。

七、其他條款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必須訴訟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解決。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簽訂日期:2014年4月1日

第四篇:學校場地租賃合同

學校場地租賃合同

出租人(甲方):

主要負責人:

地址:

聯繫電話:

承租人(乙方):xx公司

地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租賃場地的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項目説明

1、合作項目: “xx”校園分享會;

2、活動時間: 2014年11月18日

第二條 租賃場地

乙方承租甲方場地,面積平方米,容納人;

第三條 租賃期限

自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

第四條 租金

租金標為;租金支付方式為;

第五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依法制訂有關治安、消防、衞生、用電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2、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活動的前期宣傳工作。

1)、兩次海報張貼,分別是:活動前一週和活動前兩天。

2)、學校提供志願者進行宣傳單頁的發放。

3)、學校廣播宣傳2次

4)、允許在學校的校內網發送活動預告信息。

3、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和活動條件,保障乙方活動的正常進行。包括以下內容:

1)、投影儀、投影幕、音響等設備,並且有老師協助調試。

2)、六個麥克風(保證其中兩個為無線麥克風)。

3)、兩張桌子,四把椅子。

4)、活動現場主持人一名。

5)、100名到場學生。

4、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活動。

5、乙方提供的宣傳物資只能用於本次活動使用,學校不得進行他用。

第六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2、應按照約定的用途開展活動,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3、應愛護併合理使用室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徵得甲方同意。

4、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關活動方案等資料。

5、乙方有權在活動期間為本次活動拍攝照片及視頻。

第七條保密協議

乙方和甲方均有義務履行保密義務,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透露有關本合同內容項下的任何信息。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正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證本合同的順利進行;

2、任何一方沒有充分、及時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時,不構成違約,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響後,該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可能的情況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儘量減少對方的損失。

第九條合同期限與終止

1、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知天使行動 帶着愛上路”校園分享會結束止。

2、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發生違約行為並在該違約方收到守約方關於違約行為已發生並存在的通知的5日內仍未能對違約行為做出更正之時,可以通過向另一方發出一份書面通知的方式立即終止本合同。

3、本合同的提前終止不應影響雙方於本合同提前終止日之前根據本合同已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聲明與保證

雙方互相向對方聲明、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有資格從事本合同項下之合作;

2、其授權代表已獲得充分授權可代表其簽署本合同;

3、其有能力履行其於本合同項下之義務;並且該履行義務的行為不違反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法律 文件的限制。

第十一條其他條款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件及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簽訂的有關補充協議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附件和補充協議內容與本合同內容不一致時,以附件和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2、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的內容透露給第三方。

第十二條 租賃場地的交還

租賃期滿未能續約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於租賃期滿後將租賃的場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設施以良好、適租的狀態交還甲方。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第五篇:場地租賃合同

場 地 租 用 合 同

甲方:

聯繫電話:

乙方:

聯繫電話:乙方租用甲方位於阿克奇街三環一巷場地(78團園林排院落)的空閒區用於牧民定居工程鋼筋加工,現甲乙雙方就有關上述場地租用事宜,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租用期限:1年,從2014年4月15日到2014年4月14日。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標準:乙方向甲方租用上述場地,租金為每年人民幣貳萬元整(¥20140元)。

2.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協議簽訂後乙方在2014年5月20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場地租賃租金計人民幣貳萬元整

(¥20140元)。逾期甲方將按欠繳總額的每月萬分之五向乙方收取滯納金,甲方應提前提供税務局正式税務發票,因甲方提供發票時間推遲而延誤付款,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甲方承諾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在合同期限內,甲方應保證乙方能充分使用所租用的場地,確保該場存放物品安全,保證拉運物資車輛隨時出入。

三、甲方保證有權利簽署本合同,保證本合同項下出租給乙方的場地使用的合法性及無爭議性,甲方同時保證在履行本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時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礙。

四、合同期滿後雙方如願意續簽合同,可延長租用期限,並續簽合同,但乙方需提前2個月與甲方協商續簽事宜。

五、本合同生效後,除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或不可抗力外,雙方應認真履行,不得違約。合同期限屆滿前,任何一方單獨終止合同,均應支付對方違約金,違約金為本合同總額的20%,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損失的,還要支付賠償金。

六、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條款可予以變更或終止。

七、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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