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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2多篇

巴塞爾協議2多篇

巴塞爾協議2多篇

巴塞爾協議2範文 篇一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資本監管;商業銀行

一、引言

從1988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頒佈第一部《巴塞爾協議》正式版本以來,經過若干年的不斷地補充修改完善,這部協議儼然已經成為國際銀行業普遍遵守的準則。發展到到今天,這部協議已經頒佈了三個版本,而這三份協議也分別代表了第一、二、三代資本監管的發展。本文將跟隨巴塞爾協議的修訂歷程,對國際銀行業資本監管理念的發展進行研究,以為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監管提供參考。

資本是銀行及其稀缺又珍貴的資源,在未來的發展中銀行的資本勢必會面臨更加嚴格的監管,總結國際銀行業對於資本監管的變遷,旨在分析對我國銀行業產生的影響,以能給我國的商業銀行做出部分參考。

二、巴塞爾協議的發展過程

(一)1988年巴塞爾協議Ⅰ:資本和風險

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發展的初期,對於銀行的資本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各國監管當局完全憑藉主觀意識判斷各銀行的資本水平。1974年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和德國赫斯塔特銀行(Herstatt Bank)的倒閉促使了巴塞爾委員會的成立和巴塞爾協議的產生。

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簽訂並公佈了《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巴塞爾協議Ⅰ。巴塞爾協議Ⅰ由四部分組成:資本的構成、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標準化比例的目標、過渡期和實施的安排。並把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也稱一級資本)和附屬資本(也稱二級資本)。這一協議確立了國際統一的銀行風險管理標準,明確了銀行資本的構成,根據資產負債表上的不同種類資產和表外業務項目確立不同的風險權數,規定了資本與風險資產的目標比率。把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標準比率規定為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重不低於4%。

巴塞爾協議Ⅰ首次確立了資本的構成,將資本和風險聯繫起來,規定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標準比率為8%,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重不低於4%,這樣建立起資本和風險兩位一體的資本充足率管理機制,協議將不同風險資產配以不同的風險權重,使同樣規模的資產可以對應不同的資本量,用充足的資本來確保銀行的抗風險能力,從而保證銀行的穩健經營和發展。巴塞爾協議Ⅰ本着穩健和充足的理念對全球銀行的資本監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開端作用。

(二)2004年巴塞爾協議Ⅱ:風險資產和全面風險管理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銀行業的發展和創新與日俱進,國際銀行監管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只考慮信用風險而忽視其他風險的巴塞爾協議Ⅰ無法有效約束資本套利等問題,而且在銀行資本和風險資產比率基本正常的情況下,以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為主的金融市場風險頻頻發生,僅僅依靠資本充足率已經不足以充分防範金融風險。

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頒佈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即巴塞爾協議Ⅱ。巴塞爾協議Ⅱ的三大支柱是: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其中,新資本協議仍然將最低資本要求視為保證銀行穩健經營的中心因素,有關資本比率的分子(資本構成)不變,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變,對風險資產界定修改,分母由原來的單純反映信用風險的加權資產加上了反映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內容,實施全面風險管理。而且將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納入資本監管,是希望金融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評估進行檢查及採取措施確保商業銀行有合理的內部評估過程,並鼓勵市場紀律發揮作用,使市場參與者掌握有關銀行的風險輪廓和資本水平等信息。旨在保證良好的市場紀律同時加入監管部門的監管,以三大支柱共同保證銀行業的穩健發展。

巴塞爾協議Ⅱ在巴塞爾協議Ⅰ的基礎上確立了新的資本框架,在資本約束原則不變的條件下,擴大了資本計算中對風險資產的覆蓋,巴塞爾協議Ⅱ的三大支柱即是它的核心思想,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提高風險計量的準確度,它修改了巴塞爾協議Ⅰ中只考慮信用風險的不足,而將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納入了風險資產的計量。巴塞爾協議Ⅱ通過三大支柱提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思想,一方面採用標準法、內部評級初級法和高級法來提高對於信用風險的計量,另一方面明確提出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的範疇,即操作風險將作為銀行資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併為此也提供了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和高級計量法三種方法來衡量操作風險。這些新方法使得對銀行風險資產的評估更有意義。它強調的是對分母――風險資產的計量,除去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外,加入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

(三)2010年巴塞爾協議Ⅲ:資本和安全

進入21世紀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市場競爭也日益激烈,金融衍生品的多樣化也使得銀行資本監管的難度加大。2007年開始爆發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機暴露出許多銀行業監管體系中的不足。因此2010年9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管理層會議上,27個成員國的中央銀行代表們一致通過了關於加強全球銀行體系資本要求的改革方案,這意味着巴塞爾協議Ⅲ的正式誕生。

巴塞爾協議Ⅲ對之前協議的創新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作為核心的一級資本(普通股和利潤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從原來的2%提高到4.5%,一級資本充足率由原來的4%提高到6%;同時要求銀行建立不低於2.5%的資本留存緩衝資本(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和0%-2.5%的逆週期超額資本,同時引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和流動性監管指標,系統重要性銀行必須有1%的附加資本,從而降低大而不倒帶來的道德風險,用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和淨穩定融資比率(NSPR)流動性風險狀況監管與銀行相匹配的滿足最低限額的穩定資金來源。從而來提高銀行業的資本質量和應對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巴塞爾協議Ⅲ在新的現實經濟背景的條件下借鑑巴塞爾協議Ⅱ的核心思想,對銀行的資本監管又做了一次完善。規定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由原來的2%提高到4.5%,並且要求商業銀行持有2.5%的資本留存超額資本,這使得核心一級資本的要求達到了7%。重新界定監管資本,大大提升了核心資本要求,原來的附屬資本概念被弱化,對資本扣減要求進一步嚴格,全部從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無論是從宏觀審慎方面還是從微觀審慎方面,銀行的資本要求都被大大提高。巴塞爾協議Ⅲ的核心思想是對分子――資本的計量,諸多資本條款都是要求增加資本,這也反映了在經歷了從30年代以來最嚴重的金融危機後國際銀行業對資本監管的又一次加強。

巴塞爾協議Ⅲ是全球金融危機的產物,反映了國際銀行組織對銀行自營交易、衍生品和資產證券化等銀行活動的更高資本要求,它強調了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的結合,以確保銀行在最低資本監管的基礎上提高抵禦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四、結束語

三代巴塞爾協議的發展所帶來的國際銀行業資本監管理念的發展是本次課題重點研究的對象,每一次修改和補充都是根據當時的國際金融環境進行的,它對不同時期的不同監管措施有着極其重要的指導作用。

國際銀行業資本監管理念的發展盡數體現在巴塞爾協議的發展之中,它的每一次修改和補充都是根據當時的國際金融環境進行的,因此它一直都是國際銀行業共同遵守的資本監管國際準則,對各國的監管部門來説,銀行業的資本監管是必不可少的。資本是銀行及其稀缺又珍貴的資源,所以在未來的發展中銀行的資本勢必會面臨更加嚴格的監管。尤其對我國商業銀行來説,如何增強資本質量,進行有效的資本補充,以在日益複雜的國際金融環境中保持良好的競爭力,這都是需要我國的監管部門和銀行業共同思考的問題。

主要參考文獻:

[1] 羅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研究文獻及評書[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2]梅良勇,劉勇。巴塞爾協議Ⅲ的資本監管改革及其影響分析[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0(12)

[3]杜婷。巴塞爾協議Ⅲ政策影響研究[J].金融發展評論,2011

[4]鍾偉,謝婷。巴塞爾協議Ⅲ的新近進展及其影響初探[J].國際金融研究, 2011(3)

[5]寧敏。“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對銀行業的影響[J].開放導報,2012(2)

[6] 馮乾,侯合心。資本監管改革與資本充足率――基於巴塞爾協議Ⅲ的上市銀行分析[J].財經科學,2012(2)

[7]寧敏。巴塞爾協議Ⅲ的變革及其影響分析[J]. 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36(3)

巴塞爾協議2範文 篇二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 風險管理 內部評級法

從1988年的“關於統一國際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也即《舊巴塞爾協議》,到2004年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巴塞爾委員會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要求變得更加嚴格和全面。要求商業銀行實施全面的風險管理。我國政府已經承諾於2010年從國有大銀行開始逐步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最遲於2013年中國銀行業將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這一協議的實施必將推動我國商業銀行全面加強風險管理和提高資產質量。

一、巴塞爾協議的演變

1.1988年《舊巴塞爾協議》

20世紀70年代以來,伴隨着金融自由化的飛速發展,跨國金融機構層出不窮,金融國際化突顯,促使金融風險進一步加大。1974 年,西德的赫斯塔特銀行和美國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倒閉,更是令整個國際金融界震驚。加強金融的跨國監管合作,促進各國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顯得尤其重要。在這種背景下,以“十國集團”為首的央行代表在國際清算銀行的發起下,在瑞士的巴塞爾開會,並建立了常設監管機構―巴塞爾委員會。

通過對1975年9月制定的“神聖公約”和1983年5月通過的《對銀行的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的修改,巴塞爾委員會採納了英美監管當局關於統一評估銀行資本充足率標準的建議, 於1988 年7 月通過了《關於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即《舊巴塞爾協議》。

《舊巴塞爾協議》把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突出強調了資本充足率的標準及其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重要意義。使得全球銀行經營從注重規模轉向注重資本和資產質量等因素,它的出台標誌着西方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理論和風險管理理論的完善與統一。

2.2004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20世紀末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使得《舊巴塞爾協議》的缺陷暴露,巴塞爾委員會在廣泛徵求各國銀行業和監管當局意見的基礎上,對協議進行了多次修改,於2004 年6 月公佈正式稿,並從2006 年底開始在成員國推廣實施。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繼承了《舊巴塞爾協議》的資本充足率管理。重新確立了資本的監管的三大支柱: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的監管和市場約束,三大支柱相互協調,相互促進。新資本協議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把風險管理由原來只注重的信用風險擴展到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在風險的計量方法上考慮到不同銀行的發展層次,推出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調高了風險的敏感係數。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結構如圖。

3.次貸危機以來巴塞爾協議的新發展

次貸危機爆發後,人們對巴塞爾協議的爭論更加激烈。主要集中在新協議的監管框架具有親週期性和新協議缺乏對流動性風險的管理。基於以上問題,巴塞爾委員會於2008 年6月出台了《公允價值的度量與建模》,提高公允價值的評估。2008 年6 月出台了《健全的流動性監管原則》,提升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和全球監管能力,尤其是在流動性危機中的恢復能力。

二、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與歐美等國際先進的大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起步較晚,發展時間較短,所以風險管理技術落後。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中存在一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機制不健全。我國的商業銀行特別是大型商業銀行,在近些年的股份制改制過程中,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不徹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不完善,資本充足率的提高過分依賴於資本的外部注入。部分商業銀行在貸款的審批過程中還停留於依靠過去經驗,由部門領導討論定價的問題。近幾年我國商業銀行逐步建立起了獨立的風險控制部門,但是由於剛剛起步,在風險控制上缺乏經驗。

第二,我國風險管理缺乏科學性。國際先進風險管理工具的科學性是建立在大量數據的基礎之上,而我國的商業銀行由於起步較晚,數據極為匱乏。《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倡導的內部評級法,在我國目前尚無法實施。

第三,我國缺乏權威公正的外部評級機構。歐美等先進商業銀行對貸款的風險管理,都主要參考穆迪、標準普爾和惠譽等國際三大評級機構的評級。而我國的評級機構多是政府指定,評級也缺乏公正性。

三、完善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建議

第一,積極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通過次貸危機,許多研究發現,凡是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國家在這次危機中受到的衝擊較小,這充分説明了新巴塞爾協議在風險管理方面的優勢。新協議推行的全面的風險管理理念,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全面考察。

第二,完善風險管理機構,創建企業風險管理文化。商業銀行應制定政策,準確定位董事會、管理層、風險管理委員會等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和責任,確保風險管理、風險評估、風險監察的等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創建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

第三,運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提高風險管理的科學性。我國的風險管理人才缺乏,我國商業銀行要吸收優秀的風險管理人才,建立高素質、複合型的風險管理隊伍,借鑑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提高風險管理的科學性。

參考文獻:

巴塞爾協議2範文 篇三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市場紀律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1月6日

一、巴塞爾協議發展歷程

巴塞爾資本協議全稱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報告》,對所有從事國際業務的銀行機構都適用。巴塞爾資本協議有以下幾個發展歷程:

(一)第一份巴塞爾協議。德國赫斯塔特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使國際清算銀行對跨國銀行的監管問題產生了關注,進而於1975年提出了第一份巴塞爾協議,這是銀行業監管機構對國際商業銀行第一次制定的監管協議。該協議把維持現金流的能力和還款能力作為監管的重要指標,並明確了各主體對國際監管應承擔的責任。

(二)對第一份巴塞爾協議的修訂。每個國家的監管標準都各不相同,各個國家的監管責任的劃分也存在爭議,這些都説明1975年的巴塞爾協議存在不足。1983年,巴塞爾委員對巴塞爾協議做了進一步完善。提出兩個基本原則:第一,每一家海外銀行都要接受監管;第二,每種監管都要適度。其實這兩個協議沒有太大差異,都把股權原則、母國的監督當作重點,把市場原則、東道國的監督當作補充。這兩個協議共同的缺點是提出的監管標準和職責的分配比較抽象,監管標準不具有可行性。

(三)巴塞爾協議Ⅰ。《巴塞爾協議Ⅰ》在對資本進行分類、確定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資本的標準比例、過渡時期的安排等幾個方面做出了規定,具有實質性的發展。其中,將資本分為核心與附屬資本兩大類,按0%、20%、50%、100%這四個風險檔次將資產負債表的表內和表外項目進行分類,銀行資本充足率即總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的比率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至少為4%。

巴塞爾協議Ⅰ的提出具有重大意義。首先,銀行風險管理標準在全球獲得了統一;其次,資本充足率的重要性得到了重視,使銀行經營從注重資產數量轉向注重資產質量;最後,突出強調了信用風險。

(四)巴塞爾協議Ⅱ。隨着跨國銀行數量增多,金融創新的發展,銀行業在面臨機遇的同時,也面臨新的挑戰,因此銀行規避管制的動力增加。《巴塞爾協議Ⅱ》對銀行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了應對措施。《巴塞爾協議Ⅱ》最具有開拓性的是提出了三大要求,被稱為“三大支柱”:最低資本金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管及強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場約束。

其中,最低資本金要求包括在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基礎上,新增了第三級資本。同時,認為銀行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衡量風險的方法有標準法、內部評級法、VaR模型等。監管當局的監管是指不僅監管機構應對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管,銀行自身也應對內部的風險進行評估。各國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調整監管指標,讓監管更具有靈活性。市場約束是指為了緩解信息不對稱,提高金融系統的穩定性,保護投資者利益而要求銀行進行信息披露。

(五)巴塞爾協議Ⅲ。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波及全球,《巴塞爾協議Ⅱ》的不足顯露出來。因此,2010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該協議提高了最低資本要求,增加了槓桿率、流動性比率,要求增加信息披露。

二、巴塞爾協議對銀行風險監管的影響

(一)銀行風險監管受到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影響

1、聘請外部機構對資本充足率進行評級將產生一系列問題。雖然風險衡量方法中最好的是標準法。但是外部評級機構將對標準法的實施產生不良影響,因為客户可以憑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評級機構並付費,評級機構為了獲得客户並盈利,將有動機使評級對象獲得比自身信用等級高的評級。這種評級是虛假的,不誠實的。為了阻止評級機構為了獲得利益提供虛假的評級結果,監管當局應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監管,同時可以監督不同的評級結果,當發現虛假結果時,應當對其嚴厲懲處。

2、改變監管方式將產生一系列問題。內部評級法對監管能力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監管當局要有方法與技術來監督繁雜的風險管理體系,可以準確判斷各種方法的優點與缺點。監管當局要在控制風險方面進行技術創新,使銀行的競爭力獲得提高。在合理的情況下使用監管方法,使風險可控。內部評級法的使用改變了監管方式,監管將不侷限於合規性監管,更強調風險性監管。

(二)銀行風險監管受到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影響。銀行業的風險可以通過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來控制和規避,所以第二支柱的提出能提高銀行從事存貸款業務的謹慎性,提高銀行系統穩定性。但是,監管當局在進行監督時也面臨一些問題。首先,應完善監管程序,雖然銀行管理部門最瞭解自身的風險,但其自我監管很可能與自身利益相沖突,內部監管的有效性不足。監管當局要完善監管程序,其作為第三方應有效發揮外部監督作用,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其次,避免監管當局“尋租”。當把監管看成一種商品時,監管當局作為監管的提供者,為了獲得利益,其尋租動力也會增加,權力如果不受約束,將導致腐敗。因此,監管當局要加強自身監管,同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從外部加強對其的監督。

(三)銀行風險監管受到市場紀律的影響。巴塞爾協議要求增強信息透明度。其重要性在於:(1)信息披露制度從風險產生的根源出發,避免人利用信息優勢採取對自己有利而對委託人不利的決策,緩解了“委託問題”;(2)信息披露可以對管理層產生警示作用,使其減少冒險行為。在風險發生前就及時發現,而不是等到風險發生後補救,從而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性;(3)信息披露將引起社會公共對銀行進行監督,從而減少道德風險。社會公眾將對銀行及監管者的行為進行監督,糾正錯誤行為,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銀行、社會公眾、監管當局互相監督,相互制約。

三、商業銀行更好地實施巴塞爾協議的建議

(一)全面u估監管指標的“順週期效應”。資本充足率監管的一個不足就是“順週期效應”,即在經濟繁榮復甦時,銀行業有較好的資本充足率,現金流充足,面臨的資產風險較小。但當經濟衰退蕭條時,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將不斷降低,資產流動性不足,風險增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態勢較好,因此我國銀行業所面臨的風險可能高於按照現實風險所計算出的資本充足率水平。所以我國監管機構應從整個經濟週期計算監管指標,還可以採取VaR測試等手段,把監管指標受到週期效應的不良作用降到最低。

(二)資本撥備計提製度應具有靈活性。動態撥備制度在對未來經濟情況預測基礎上,使商業銀行在經濟上行階段多計提撥備,經濟下行階段少計提撥備。比如西班牙的商業銀行為了評估潛在的信用風險,進行事前估計,除了要求計提一般準備金和專項準備金,還要求計提統計準備金。在經濟上行階段,貸款狀況良好,商業銀行計提統計準備金,因為潛在的信用風險損失高於基於事後計提的專項準備金;而當經濟處於下行階段時,銀行資產狀況變差,採用統計準備金彌補損失,因為潛在的信用風險損失低於基於事後計提的專項準備金。我們可以向西班牙借鑑經驗,採取動態撥備制度使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制度得到完善,減少系統性風險。監管部門可以在剛開始的時候建立統一的計提標準,隨着內部評級法的發展,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情況和經驗來靈活決定不同資產組合的計提係數。

(三)打造良好基礎,全面實施《巴塞爾協議Ⅲ》。《巴塞爾協議Ⅲ》在《巴塞爾協議Ⅱ》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監管內容和方法。因此,我國銀行業為了更好地推進《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應先落實《巴塞爾協議Ⅱ》。加強風險識別能力,完善風險管理,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一個全面的風險監督系統,提高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控能力,應對經濟全球化進程,增強在全球的競爭力。

主要參考文獻:

[1]曹清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商業銀行風險監管的影響[D].上海:復旦大學,2011.

[2]巴曙鬆,金玲玲。巴塞爾資本協議Ⅲ的實施[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7.

巴塞爾協議2範文 篇四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III;商業銀行;資本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283(2012)10-0096-02

作者簡介:陳磊(1984-),女,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經濟師,研究方向:金融管理。

一、《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

(一)提高資本充足率比例

根據《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從現行的4%提高至6%,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普通股及永久優先股)從現行的2%提高至4.5%,而資本充足率8%的標準維持不變。新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規定將分階段逐步執行,至2013年初,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將達到3.5%,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4.5%;至2015年初,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達到4.5%,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6%。

(二)設立資本留存緩衝金

《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商業銀行設立總額不低於風險資產2.5%的資本留存緩衝金,其構成是扣減遞延税及其他項目後的普通股。設立資本留存緩衝金的目的是保證商業銀行在面臨危機時有足夠的資金承擔虧損,緩衝資本金壓力,同時,資本留存緩衝金也將限制銀行在資本充足率未達到監管要求時回購股份,發放紅利、獎金等行為。

(三)提出反週期緩衝金要求

《巴塞爾協議Ⅲ》為保證對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是基於銀行所處的宏觀經濟及金融環境的影響,提出了反週期緩衝金要求,各國監管機構將根據對經濟運行及銀行經營情況的判斷,要求商業銀行增加0~2.5%的緩衝金,持有形式為普通股等一級核心資本。

(四)引入槓桿比率監管指標

《巴塞爾協議Ⅲ》引入簡單、透明、不基於風險的槓桿比率作為對基於風險的資本比率要求的可靠補充,並要求各國商業銀行從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測試暫定為3%的一級資本槓桿比率的有效性,依據測試結果將進行調整,於2018年正式納入新資本協議第一支柱框架。

(五)加強流動性監管

根據《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商業銀行需要監管流動性覆蓋率(LCR)和淨穩定融資率(NSFR)兩個流動性指標。流動性覆蓋率的要求旨在保證商業銀行在監管者設定的流動性壓力下,擁有足夠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以滿足短期(30個日曆日)的流動性需求,流動性覆蓋率應不低於100%;淨穩定融資率的要求是根據商業銀行一年以上資產的流動性特徵設定一個最低的可接受的穩定融資金額,以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進行中、長期融資,淨穩定融資率應大於100%。

(六)對於系統性重要銀行提出額外資本要求

《巴塞爾協議Ⅲ》對系統性重要銀行提出1%~2.5%附加資本要求,降低此類業務規模大、複雜度高的銀行發生嚴重事件或經營失敗給整個銀行體系帶來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及有效控制這些銀行“大而不倒”的道德風險。系統性重要銀行的評估指標包括全球活躍度、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等五項。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銀行委員會已在全球範圍內選定12個國家29家系統性重要銀行,對其實施重點監管。中國銀行是目前我國唯一入選系統性重要銀行的商業銀行,同時也是新興經濟體國家和地區中唯一入選的銀行。

二、《巴塞爾協議Ⅲ》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分析

(一)《巴塞爾協議Ⅲ》資本充足率要求短期內對我國商業銀行影響不大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各國監管機構對於商業銀行的監管力度不斷增強。目前,中國銀監會對大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為11.5%,對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為10.5%。根據中國銀監會2011年年報,截至2011年底,我國商業銀行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為12.71%,同比上升了0.55個百分點;加權平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10.24%,同比上升0.16個百分點,390家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過8%。銀監會於2012年6月8日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對於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其他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分別為11.5%和10.5%,與現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綜合來看,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標準較高,基本滿足巴塞爾協議III的要求,短期內該要求對我國商業銀行影響不大。

(二)《巴塞爾協議Ⅲ》緩衝金要求將擠壓商業銀行利潤同時促進其穩定經營

《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商業銀行設立總額不低於風險資產2.5%的資本留存緩衝金以及0~2.5%的反週期緩衝金。目前,我國監管機構沒有明確提出緩衝金要求,未來,按照《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我國商業銀行將需要提取這兩種緩衝金,利潤也將相應地受到一定程度的擠壓。與此同時,提取緩衝金將提升商業銀行抵抗風險能力,促使商業銀行在系統性風險相對較低的環境中持續、穩定經營。

(三)《巴塞爾協議Ⅲ》將對我國商業銀行發展方式轉變產生影響

根據《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商業銀行將面臨更加嚴格的資本監管,用於支持資產業務發展的資金必然相對減少。我國商業銀行應該儘快改變單純追求業務規模及利潤增長的粗放式發展方式,更加註重精細化管理,細分市場和客户,爭取以有限的資本投入獲取較高的回報;加強產品研究與創新,進一步提高輕資本佔用的中間業務收入在利潤中的佔比;以經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率(RAROC)為綜合效益的考核指標,增加對風險因素的考量等。總之,《巴塞爾協議Ⅲ》將對我國商業銀行發展方式轉變產生深遠的影響。

(四)巴塞爾協議Ⅲ將提升我國商業銀行整體風險管理能力

巴塞爾協議Ⅲ在巴塞爾協議Ⅱ的基礎上,從資本充足率和槓桿比率監管、流動性監管、緩衝金要求以及風險治理架構等方面提出一攬子監管改革方案,並要求成員國在兩年內製定相關指引,2013年1月1日開始具體實施,2019年1月1日全面達到標準。中國銀監會也積極在國內推進並落實巴塞爾協議Ⅲ監管新標準,於2011年4月《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指出將提高資本充足率、槓桿比率、流動性等方面的監管標準,建立了更具前瞻性的、有機統一的審慎監管制度安排,要求2012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於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到新標準。總體來看,巴塞爾協議Ⅲ以及我國銀監會相應提出的實施指導意見給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監管合規帶來巨大挑戰,與此同時,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也將促進我國商業銀行加強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和精細化程度,提高風險管理的前瞻性和專業化水平,強化風險管理轉型和策略型管理理念,實現風險管理的系統性和一體化,全面提升整體風險管理能力。

[參考文獻]

[1]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EB/OL]..

[3]銀監會。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OL],200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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