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項目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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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項目合作協議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
負責人: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雙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內容
1、乙擬決定建立養殖場經營項目(以下稱“項目”),甲方承諾協助乙方辦理完成項目建設所需的各項審批手續,促進項目儘快實現開工建設,項目儘快投產經營。
2、本項目選址位於XXXXXXXXXXXXXXXXXXXXX,該場地面積約xxxxxx畝(正確面積以紅線劃定為準),土地性質為一般耕地。
第二條合作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為 年,自202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本協議簽署生效後,甲方積極協助乙方完成以下內容,以實現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合同內容。
1、甲方協助乙方自本協議簽署後1個月內在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2、甲方協助乙方自本協議簽署後1個月內在政府相關部門辦理完成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
3、甲方協助乙方自本協議簽署後1個月內在政府相關部門辦理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包括但不限於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書)、提交技術審查,並提交環保行政主管機關申請環評批覆;
4、甲方協助乙方自本協議簽署後1個月內在政府相關部門辦理完成道路或橋樑審批和建設手續、向水務部門申請新的管線、完成電線遷移和企業電錶申請等,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即通水、通電、通路以及經營場地平整,達到開工標準;
5.甲方積極協助乙方辦理並完成項目開工手續,為乙方企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承諾在本協議約定的落户地址依法合規經營,及時開工建設項目、及時完成項目投產經營;
2、乙方在項目開工建設、投產經營過程中,同等條件下招聘符合聘用條件的當地務工人員,為當地提供相應的就業機會;
3、乙方承諾規範化經營、科學化管理,擴大企業生產經營,努力增加創收,提升企業的美譽度、知名度,儘量實現最大化的税收貢獻。
第四條 保密條款
1.在簽訂、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非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對於對方提供的一切口頭及書面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形式的、以任何載體存儲的、有形的或無形的資料、文件、程序、方法、數據、技術、訣竅、商業祕密或技術信息(“保密信息”),均應妥善對待,且只能用於本協議規定目的及範圍。雙方承諾:
A.僅將保密信息用於本協議約定的專門用途;
B.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對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不被泄漏;
C.僅允許被授權人員接觸保密信息,並要嚴格遵守該保密規定;
2對於合作期間從對方獲得的商業信息和技術信息,將視為商業祕密。雙方應盡合理的義務進行保護。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具體標準以雙方另行簽署的協議為準。
第五條協議期限與解除、終止
1.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若屆時雙方仍有未履行完畢的合作事宜,則本協議自動延續至雙方簽訂終止協議之日。
2.本協議經雙方友好協商、書面一致同意提前終止本協議時,本協議可提前終止,雙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3.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守約方可單方解除本協議,並不承擔任何責任,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其它規定
1.沒有本協議雙方書面簽署文件,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變更或修正均無效。
2.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其因本協議所產生的權利或義務之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或以附件形式對相關問題作出補充、説明和解釋。補充協議或附件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一式貳份,合作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甲、乙雙方如有爭議,則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 | 乙方: |
地址: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授權代表: | 授權代表: |
日期: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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