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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排網箱養殖設備租賃合同

魚排網箱養殖設備租賃合同

魚排網箱養殖設備租賃合同

魚排網箱養殖設備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 。

公司地址: 。

聯繫電話: 。

乙方(承租方):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 。

公司地址: 。

聯繫電話: 。

乙方發展漁業生產需要,向甲方承租網箱養殖設備。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租賃設備的情況

1.1品名:

1.2設備總價值:人民幣 元(小寫:元)

1.3設備明細及配置

1.3.1規格:(按我方所需詳細填寫長寬高。或其他規格)

1.3.2數量: (並具體寫明數量單位)

1.3.3質量與外觀:(應寫明具體的質量標準、是否有明顯瑕疵 )

1.3.4其他附帶設備:。

第二條:網箱位置及簡介

2.1甲方將位於 處的網箱養殖設備及其他附帶設備等硬件設施出租給乙方管理養殖。

第三條:租賃設備的用途及權屬

3.1租賃設備用於:   (應詳細填寫)。

3.2乙方如不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設備,致使租賃設備受損,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按照租賃期間當年的設備市場價格的二倍賠償對甲方造成的損失。

3.3在租賃期限內,合同所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於甲方。

3.4在租賃期限內,乙方如對租賃設備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必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3.5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有管理使用權和合同規定的受益權,但不得將租賃設備出賣、出租或轉讓第三人。否則甲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設備,並有權要求乙方承當違約責任。

3.6租賃期間,乙方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應乙方實施違法養殖或其他違法行為被有關行政部門處罰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因乙方的違法行為,致使甲方被有關部門處罰的,甲方在承擔責任後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租賃期限

4.1本合同的租賃期限:自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為期 20年,共 240 月。

4.2乙方需要延長租期的,應在租賃期限屆滿前 日內,與甲方重新簽訂合同。

第五條:租金

5.1合同租金總額:人民幣元。(小寫:__ _____元)。

5.2付款方式:

5.2.1本協議簽訂當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元(小寫: 元),餘款於 年月日前付清。 (一次性支付可刪除後面部分)

5.2.2乙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及租金數額通過銀行現金轉賬的方式將租金轉入甲方指定賬户

户名:,開户行: ,

賬號:

5.3租賃期間,設備所在海域相關租金、税費及乙方經營養殖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租賃設備的交貨和驗收

6.1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乙方交付租賃設備。經乙方書面同意的,可以延長交付日期。

6.2甲方交接設備前,應及時通知乙方到場。乙方應第一時間到場,並當場清點設備數量並檢查驗收設備,同時將簽收蓋章後的租賃設備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6.3因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造成租賃設備延遲交貨時(包括但不限於疫情、地震、颱風、海嘯等不可預見災害),甲方不承擔責任。

6.4如果乙方在驗收時發現租賃設備的質量、數量等有異議的,應在交貨當天,立即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負責處理。否則,視為租賃設備符合本合同的約定要求,並不得再提出異議或者任何補償要求。

第七條:租賃設備的使用、維修、保養和費用。

7.1甲方不承擔設備保修責任。租賃設備在租賃期內由乙方使用,乙方自行應負責日常維修、保養,使設備保持良好狀態,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7.2租賃設備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失時,由乙方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7.3租賃期限內,設備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税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租賃設備的毀損和滅失

8.1設備交付乙方並驗收後,租賃設備的毀損和滅失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8.2在租賃設備發生毀損或滅失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將租賃設備恢復原狀或修復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狀態,費用由乙方承擔。

8.2.1無法修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按照租賃期間當年的設備市場價格的二倍賠償對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租賃設備的歸還

9.1租賃期限屆滿,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具有優先承租權,並可以低於同年市場價格的50%優先於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權。

9.1租賃期限屆滿乙方不續租的,乙方應及時歸還完好狀態的設備。

9.2租賃設備的歸還交付地點:,運輸及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在交付設備前,租賃設備的毀損和滅失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9.3乙方交接設備前,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並當場清點設備數量並檢查驗收歸還設備,同時將簽收蓋章後的驗收收據交給乙方。

9.4甲方應當在驗收後的當日內,查驗設備的質量、數量,並提出異議。否則視為乙方歸還的設備質量符合要求,並不得再提出異議或者任何補償要求。

第十條:違約責任

10.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供租賃設備 ,每逾期壹日,應向乙方支付 壹仟元/天的違約金,逾期20日以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向甲方主張本合同年租金總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但經乙方書面同意延長交付日期或者出現本合同第6.3條情形的除外。

10.2乙方不按約定交納租金,每逾期壹日,應向甲方支付 壹仟 元/天的違約金,但經甲方書面同意延期交納的除外。逾期 壹個月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及時付清欠付租金和其他費用,收回租賃設備,並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年租金總額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

10.3租期屆滿,乙方不續租,且不按合同約定歸還租賃設備的,在乙方應當歸還之日起10日內,應按每日 壹仟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超過10日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10.4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轉租或將租賃設備變賣、抵押第三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設備,並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年租金總額一倍的違約金,已收租金並不退還。

10.5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終止合同;甲方提前終止合同的,甲方應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剩餘租期相應的租金,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年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的違約金;乙方提前終止合同的,甲方有權沒收全部租金,並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約定年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11.1如合同有效期內由於遇見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包括不限於如地震、颱風、海嘯等不可預見災害),影響乙方生產經營的,其風險由乙方承擔,甲方不負責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乙方的一切損失(包括不限於造成網箱設備滲漏,掛破等經濟損失)。

11.2租賃期間內,該設備產生的收益以及因不可抗力、國家政策或者政府給予的補貼均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11.3乙方在養殖經營期間,盈虧自負,與甲方無關。

11.4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向對方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

第十二條:合同糾紛及解決方式

12.1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換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附則

13.1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等均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或者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13.2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雙方各執貳份。

13.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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