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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議書開頭

和解協議書開頭

[寄語]和解協議書共含5篇,由本站的會員投稿推薦,小編希望以下多篇範文對你的學習工作能帶來參考借鑑作用。

和解協議書開頭

第1篇:和解協議書

給大家帶來和解協議書範文,供大家參考!

甲方:徐州 有限公司

乙方:山東 煤炭運輸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因債權轉讓糾紛一案,在該案訴訟過程中,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1. 甲方指定債權受讓人徐州 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於協議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債權轉讓餘款計人民幣200萬元(大寫:貳佰萬元),並支付乙方1萬元(大寫:壹萬元)作為法院立案訴訟費損失,其他訴訟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2. 乙方要求甲方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不再主張。

3. 乙方承諾於20xx年1月20日向山東省 縣人院申請撤回(20xx)微商字第 號乙方訴甲方債權轉讓合同糾紛訴訟,同時撤回對甲方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

4.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履行完畢後,就本次債權轉讓合同訴訟,甲、乙雙方再無任何糾紛。

5.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作者系復旦大學法律碩士,上海市光明。)

第2篇:和解協議書

猜你正在找和解協議書的怎麼寫?那麼就給你這篇範文參考。

甲方(受害人):

受害人代理人: 身份證號:

乙方(犯罪嫌疑人親屬):

附本案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如下:

犯罪嫌疑人一: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犯罪嫌疑人二: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犯罪嫌疑人三: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犯罪嫌疑人四: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20xx年 月 日 時,本案犯罪嫌疑人因瑣事與甲方發生衝突,共同將甲方毆打致傷(經公安機關鑑定為輕傷)。現其均已被刑事拘留。鑑於本案犯罪嫌疑人系一時衝動造成甲方傷害,且事後均有悔過意願,現乙方又自願代替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00000.00(大寫:壹拾萬圓整)作為經濟賠償。鑑於此,現甲乙雙方經過共同協商,並在本案經辦公安機關協調下,自願達成和解方案如下:

1、乙方代本案全部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00000.00(大寫:壹拾萬圓整)作為全部經濟賠償,此金額包含但不限於甲方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相關賠償項目。本協議簽訂後,乙方立即以轉賬的方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拾萬圓整,款到甲方指定賬户後本協議方才生效,乙方以甲方出具的收據和轉賬記錄作為支付憑證。

甲方指定接受賠償款賬户為:

2、鑑於本案犯罪嫌疑人系一時衝動造成甲方傷害,且事後均有悔過意願,現乙方又自願代替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00000.00作為全部經濟賠償。甲方表示對本案全部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並自願表示不再繼續追究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同時,鑑於已接受拾萬圓的一次性賠償方案,甲方表示此後亦不會再以其他任何形式,追究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民事責任。

3、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交由公安機關留存備案。

4、賠償款於本協議簽訂當日,全額到達甲方指定賬户後,本協議方才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定日期:

第3篇:和解協議書

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和解協議書範文,希望能幫助到你。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年月日簽訂於市區。

甲方:公民身份號碼:

乙方:公民身份號碼:

鑑於:

1、年月日時許,甲方於附近用餐,因,因言語不和,甲方與乙方發生爭吵並於爭執過程中造成乙方受傷;

2、甲方的過錯行為,已經給乙方造成了身體上的創傷及財產損失,對此,甲方深表歉意並決心悔改。

有鑑於此,現甲方與乙方就本案的賠償等相關事宜,經過誠懇、友好的協商,訂立如下協議,以茲雙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對自己的違法行為給乙方造成的損害,深感歉意,並致以誠懇的道歉,請求乙方予以寬恕。

2、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財產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合計人民幣萬元(大寫:整)。

3、甲方應在本協議經公證處公證並取得公證書之日付清上述賠償款項。甲方付清上述賠償款項後,甲方與乙方因本案糾紛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全部終止。乙方也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責任。乙方在此之後發生的任何後果(包括但不限於日後因此出現的後遺症、複查等)均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負責。

4、上述款項支付後,乙方不再要求。

5、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態度,對甲方的行為給予諒解,並同意請求公安機關對本案作調解處理,不再請求公安機關追究甲方的刑事責任。

6、若甲方支付上述款項後,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相關之規定(包括繼續要求對傷情進行鑑定、以任何方式主動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甲方的刑事責任等情況),乙方應將上述款項退還甲方。

7、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呈交區公安局存檔一份。

甲方:

乙方:

第4篇:和解協議書

和解協議書範文精選系列,如果你喜歡可以下載全文。

甲方: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公司破產案債權人會議

地址:_________

會議主席:_________

為了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給債務人_________公司重振的機會,共謀發展。甲乙雙方經過反覆協商就_________公司整頓和解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_________公司將以公司近_________年的盈利作為償還債務的主要來源。另外,還包括近期從其債務人處追討來的欠款。

2.清償債務的辦法。每季度_________公司與債權人會議結算一次,清償的債款由債權人會議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

3.清償債務的期限。近_________年內必須償還債權總額的_________%,剩餘款項必須在_________年內還清。

4.關於債務的減免數額。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免除債款利息部分。

5.在整個整頓期間,債務人將接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_________公司一切重大經營決策的變化必須徵求債權人會議的意見,並按月呈報企業財務狀況的有關會計報表,不得有任何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發生。

以上各項經人民法院許可生效後,對債權人、債務人均有約束力。和解協議對該協議產生法律效力以後成立的債權人不發生效力。

_________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破產案債權人會議(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會議主席(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5篇:和解協議書

關於和解協議書的寫法,可以參考本頁面的所有內容。

案情簡介:

申請人李某於20xx年8月到被申請人甲公司處工作,保安崗位。李某在工作期間,因為其崗位特殊性需要,一直執行工作24小時,休息48小時的.工時制度。20xx年4月,甲公司欲將後勤服務外包給某物業公司,遂與李某協商解除勞動關係。20xx年4月24日,甲公司與李某達成協議,甲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各種款項共計8000元,同時還約定,李某不得再以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福利待遇等理由向被申請人提出任何理由。20xx年4月27日,李某收到甲公司支付的8000元人民幣。後李某與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派遣至別處繼續工作。20xx年3月,李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賠償金及加班費。甲公司認為,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解除是雙方協商的結果,甲公司已向李某支付了全部經濟補償,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勞動糾紛。

申請人請求:

1.被申請人甲公司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被申請人甲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作期間的加班費。

處理結果:

駁回申請人全部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1.甲公司與李某之間就解除勞動關係達成的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能否直接撤銷協議。

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本案中,甲公司與李某就解除勞動關係進行協商調解,系法律賦予雙方之間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就爭議協商達成協議,並且甲公司已實際履行了協議書中約定的給付義務。

當前,對勞動爭議中雙方自行達成的協議進行規範約束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其中第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

持。”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兩點:第一,當事人請求撤銷,需有證據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請求,以及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形;第二,協議能否撤銷,決定權在人民法院,當前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並未賦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撤銷上述協議的權利。顯然,本案中,李某如認為該協議無效,需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然後再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相關權益。

啟示與思考:

從本案來看,至少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一是仲裁委員會是否應當受理此案?二是如何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規範性的調解協議?

關於案件受理問題,仲裁委員會顯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予以受理。因該案中,被申請人已經與申請人就解除勞動關係達成了一攬子解決方案,並且被申請人履行了協議中約定的支付。申請人仲裁主張的前提應是調解協議被撤銷,因此應告知申請人在有證據證明該協議存有可以被撤銷的情形時,引導其去人民法院申請仲裁,然後來勞動仲裁立案受理。

如何引導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規範性的調解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就經濟補償問題簽訂協議,協議中可明確告知國家法律法規對經濟補償的計算

方法和計算標準,勞動者明知協議所約定的補償金額與法定標準有出入仍自願同意簽訂協議的,即使補償的標準及數額低於法律或法規規定,應當視為勞動者對自己權利的自行處分,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後反悔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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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協議書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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