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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協議(通用多篇)

有限合夥協議(通用多篇)

有限合夥協議(通用多篇)

有限合夥協議 篇一

合夥協議

第一條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設立

(有限合夥),並簽訂如下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自覺遵守本協議,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第四條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

第六條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

(以上經營範圍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為準)

合夥期限:

第七條合夥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2、企業每年年底進行次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

3、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合夥事務執行

1、全體合夥人共同委託一個合夥人為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2、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3、不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檢查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4、根據合夥人要求,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6、被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消委託。

7、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表決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另有規定以外,決議應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但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合夥協議內容。

8、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損害本企業利益,有限合夥人除外。

9、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執行事務合夥人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委託產生,並且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充分執行本合夥協議;

2、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3、接受全體合夥人委託,對企業的經營負責;

4、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

第十一條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和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______________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1、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並向合夥人報告工作;

2、執行全體合夥人的決議;

3、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指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擬訂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6、全體合夥人委託的其他職權。

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委託,對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或予以更換。

第十三條合夥人入夥

1、新合夥人(含有限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限合夥人入夥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合夥人的退夥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有限合夥人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之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其中,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進行清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相互轉變程序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可以相互轉變。

第十六條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由全體合夥人進行協商、協調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協調解決或者協商、協調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第十七條解散與清算

本企業出現《合夥企業法》第8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夥企業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其他事項

1、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2、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一份,報登記機關一份。

3、本協議未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和相關法律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合夥協議 篇二

持股平台有限合夥協議

一、總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2、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3、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二、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1、合夥企業名稱:______有限合夥企業

2、企業經營場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街_____號

三、合夥目的與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1、合夥目的:本合夥企業為______有限公司(含其整體變更後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員工持股平台,意在凝聚核心人才為公司共同目標奮鬥、同時也讓核心人才能享有股東權利和公司收益。

2、合夥經營範圍:投資持有______有限公司股權。

3、合夥期限:本企業的經營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計算,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延長。

四、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

1、合夥人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共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2)有限合夥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3)有限合夥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4)有限合夥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2、經普通合夥人同意,可新增有限合夥人。

五、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萬元。

(2)有限合夥人: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萬元。

(3)有限合夥人: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萬元。

(4)有限合夥人: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萬元。

2、各合夥人應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繳納出資款,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原則:各方同意按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2、本企業的投資收益回到本企業銀行賬户,首先繳納或者代扣代繳應付税費;扣除税費及費用後的餘額部分,按出資比例向所有合夥人派發。

3、本企業因向合夥人分配收益而預先繳納的有關税項和所得税,被視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實際向合夥人支付收益時扣除。

4、虧損的分擔:有限合夥人在認繳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5、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本企業不得對外舉債。

七、合夥事務的執行

1、本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普通合夥人______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代表企業辦理一切事務。

2、執行事務合夥人更替,由現任執行人指定或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指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3、本企業因僅以持有______有限公司股權為目的而設立,不進行任何創業投資/股權投資項目,每年至少開一次全體會議。

4、競業禁止與關聯交易,全體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______有限公司競爭性的業務。違者除名並承擔賠償責任。

八、入夥與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需經普通合夥人(合夥事務執行人)同意並通告全體合夥人,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但是對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5)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7)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8)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夥人同意,可以將其除名。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或關聯企業造成損失。

(3)不在______有限公司工作。

(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4、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5、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夥執行人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6、合夥人退夥,其持有的財產份額應轉讓給普通合夥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不能隨意轉讓他人;退夥人對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7、合夥人退夥,其財產份額只能在當年年底企業結賬時結算,轉讓價格不大於其在本協議中認繳的原貨幣值。

8、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除普通合夥人同意或全體合夥人同意,不能出質和轉讓。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本合夥企業約定普通合夥人作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數個有限合夥人組成清算組協助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工作。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3、清算合夥企業財產餘額時根據清算當年合夥企業在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權份額計算。如果______有限公司在新三版或創業版等上市,則按股票市值結算。

十、爭議解決辦法

1、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合同履行地的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其他事項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合夥協議(範本完整版 篇三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告知: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過半數表決通過後,股權方可轉讓。股東會討論股權轉讓時。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股權,不同意轉讓又不同意購買,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時,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需股東之間協商並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經______________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全體合夥人同意,甲、乙雙方就轉讓甲方在_______________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轉讓財產份額及其價格:甲方將其在______________合夥企業(有限合夥)5%的財產份額(認繳出資金額____________萬元),以人民幣__________元的價格出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上述財產份額。

2、自轉讓之日起,甲方在_____________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相應的'合夥人權利和義務由乙方承繼。甲方對入夥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乙方對入夥前後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法:協議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若違反本協議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由違約方承擔責任,並賠償給對方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本協議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本協議若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5、本協議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貳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6、簽訂協議地點:_____________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辦公室

7、簽訂協議時間:20____年____月_____日

轉讓方(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合夥協議(範本完整版 篇四

第一章、總則

1、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2、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4、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1、合夥企業名稱:

2、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章合、夥企業的目的與經營範圍:

1、合夥企業的目的:通過合夥,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2、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合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於全體合夥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合夥企業由___個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夥人___個,有限合夥人___個。

普通合夥人:______

姓名或名稱:______住所:______

有限合夥人:______

姓名或名稱:______住所:______

(注: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方式為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注: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經評估和協商,合夥人的姓名(名稱)、合夥性質、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___單位:萬元

普通合夥人簽字:_________

有限合夥人簽字: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夥協議(範本完整版 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第七條 合夥企業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是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創業投資業務,投資與資產管理(以工商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合夥期限為30年。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十條 合夥人共2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 姓名

住所(址): 地址

證件名稱: 身份證 證件號碼: 110***************

2、普通合夥人: 姓名

住所(址): 地址

證件名稱: 身份證 證件號碼: 110***************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姓名。

以貨幣出資 400 萬元,總認繳出資4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40 %。

2、普通合夥人: 姓名 。

以貨幣出資 600 萬元,總認繳出資 6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60 %。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項目產生的盈利,由實際參與投資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分擔。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項目產生的虧損或本金虧損,由普通合夥人先行承擔、分擔,剩餘虧損部分由有限合夥人承擔、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具有風險投資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姓名 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五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六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 1、發生重大失誤;2、未按時出資;3、怠於管理 。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為: 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

第十七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 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 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二十一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失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二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XX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制衣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出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出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街道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七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約定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辦法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第二十八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這一的,應當解散:

(一)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 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 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經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 2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 1 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有限合夥協議 篇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第七條 合夥企業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是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創業投資業務,投資與資產管理(以工商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合夥期限為30年。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十條 合夥人共2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 姓名

住所(址): 地址

證件名稱: 身份證 證件號碼: 110

2、普通合夥人: 姓名

住所(址): 地址

證件名稱: 身份證 證件號碼: 110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姓名。

以貨幣出資 400 萬元,總認繳出資4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40 %。

2、普通合夥人: 姓名 。

以貨幣出資 600 萬元,總認繳出資 6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60 %。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項目產生的盈利,由實際參與投資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分擔。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項目產生的虧損或本金虧損,由普通合夥人先行承擔、分擔,剩餘虧損部分由有限合夥人承擔、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具有風險投資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姓名 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五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六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 1、發生重大失誤;2、未按時出資;3、怠於管理 。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為: 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

第十七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 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 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二十一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失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二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制衣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出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出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街道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七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約定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辦法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第二十八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這一的,應當解散:

(一)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 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 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經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 2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 1 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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