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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章程》(實用多篇)

《業主委員會章程》(實用多篇)

《業主委員會章程》(實用多篇)

《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地址:

所轄區域範圍: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本住宅區業主對物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羣眾性組織。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本委員會自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每屆任期2年。

第三條 本委員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員名,聘任執行祕書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權利:

(一)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二)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五)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委員會的義務:

(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代收費;

(六)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本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名額分配,堅持按產權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四)身體健康,有行為能力;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十二條 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三)參與委員會的決策;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五)向委員會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業主;

(二)未經批准連續3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四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委員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准。委員會應書面説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後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於本委員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經業主大會、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執行祕書由主任提名,由委員會會議通過,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執行祕書,可按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補貼標準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應例會一次。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

第二十條 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應提前7天送達每位委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作為缺席對待。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通過,並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公佈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並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從(經營用房經營收入、住户按實際開支分攤)列支。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委員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經費收支賬目可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員會彙報,每年度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應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變更或出租、借用給物業管理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應嚴格按《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約定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解散本委員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併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註銷登記備案。

第二十八條 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政府有關政策制定。

第二條廣東______________是經廣東省_____________批准成立,由___________投資設立的集體(全民)所有制企業,在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企業的宗旨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努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滿足人民不斷增長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條本企業是獨立企業法人,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方式:_____________。

第三章註冊資本、投資者名稱、地址、投資額和投資方。

第六條本企業的註冊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第七條投資者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投資額_____萬元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四章投資者職責

第八條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由投資者作出決定:

(一)任免企業法定代表人;

(二)審議批准企業的章程;

(三)審議批准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企業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五)審議企業轉讓出資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六)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破產和清算;

(七)對企業的財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章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本企業設置如下機構

第十條經理是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______。

第十一條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由投資者任命。

第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定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五)擬定企業合併、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六)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決定其他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第六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條本企業勞動用工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採取符合本企業實際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條本企業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多勞多得的分配製度。

第十五條本企業職工的勞動保護、醫療、養老保險等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七章財務會計與利潤分配

第十六條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一)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

(二)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説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三)企業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份之十作為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為法定公益金。

企業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在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投資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企業的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註冊資金。

(五)企業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職工的集體福利。

(六)企業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於企業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第八章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條企業因無償還能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法宣告破產。

第十八條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者;

(三)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後,應報經投資者批准解散。

第十九條企業破產或解散時,企業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併成立清算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程序、事項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後,清算機構應提出清算報告報投資者確認,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印章。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條企業章程修改,應報原審批單位批准後,方能生效。

由於不可抗力至使章程無法履行或由於企業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報原審批單位批准後,解除本章程。

第十章章程的訂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規定與國家法規政策相牴觸的,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涉及到企業法人登記註冊事項的,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於______年___月___日訂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投資者蓋章(簽名):

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民發(1999)12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全體合夥人自願出資舉辦、從事的行(事)或業務領域、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________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_________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縣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須具體明確,如果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範圍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報經審批並領取執業許可證的,則必須載明:本單位已經_________(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批准,並領取了_________許可證,業務範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事務執行

第七條 各合夥人對執行本單位的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本單位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置本單位的財產;

(二)制訂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三)改變本單位的名稱;

(四)入夥和退夥;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手續;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擔任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八條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1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作為合夥負責人執行本單位事務,對外代表本單位。

合夥負責人違反章程規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本單位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九條 合夥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合夥人會議;

(二)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開展本單位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決定本單位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單位事務由合夥負責人執行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但有監督合夥負責人,檢查其執行事務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合夥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本單位事務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二條 合夥人為了解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有權向合夥負責人要求查閲相關材料。全體合夥人就本單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

第四章 入夥、退夥

第十三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四條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五條 合夥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六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全體合夥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條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夥入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夥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於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條 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合夥人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全體合夥人決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完成宗旨任務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全體合夥人決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二)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三)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全體合夥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合夥人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全體合夥人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體合夥入決議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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