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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查詢社保繳費記錄【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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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中心介紹 篇一

隨着各地平均工資的出爐,北京等多地調整了新的社保繳費基數標準。由於平均工資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也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上漲。不少網友感歎,工資沒漲但社保繳費提高,實際到手工資變少,收入“被下降”。專家認為,中位數可能比平均工資更能反映全體就業人員收入實際情況,但不斷提高勞動者工資水平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多地調整社保繳費基數

近期,各地平均工資數據陸續出爐。作為制定社會保險徵繳標準的依據,平均工資公佈後,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也隨之進行調整。而伴隨着平均工資的增加,繳費基數的上浮也成為普遍現象。

北京市統計局近日公佈數據顯示,20xx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77560元,月平均工資為6463元。隨後,北京人社局下發通知,確定了xx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

其中,繳費基數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為19389元,比去年的17379元增加2010元。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為2585元,上漲了268元;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為3878元,上漲402元。

此外,山西、陝西、成都、烏魯木齊等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近期也進行了調整,均比20xx年有所提高。以烏魯木齊為例,20xx年新疆城鎮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49591元,月平均工資4132元。按此確定,烏魯木齊xx年度月繳費基數下限為2479元,上限為12396元,比20xx年分別提高了189元、945元。

事實上,早在今年年初,天津、重慶、福建、江西等地已經開始執行新的社保繳費基數標準。其中,xx年天津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基數的最低和最高標準分別為2812元和14058元。按此測算,社保繳費基數下限上調282元,上限則上調了1278元。

低收入者稱收入“被下降”

按照現行規定,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這意味着,對於工資達不到平均工資60%的職工來説,要按照高於本人工資的基數進行繳費。也就是説,在平均工資和繳費基數連年上漲、而個人工資沒有上調的情況下,這部分人的實際到手工資是變少的,不少網友因此感歎自己的收入“被下降”。

北京社保的政策 篇二

對於社保中的養老保險來説,如果交夠了15年,退休之後就能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如果未繳滿就不能享受這一優厚政策,現在北京市規定,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自願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户儲存額

按照2011年7月開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15年,可申請轉入户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將剩餘年限補繳齊,同樣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

不過,如果參保人員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户儲存額時,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即終止,不再享受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不得再申請轉入户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屆時,社保經辦機構將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賬户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該辦法不限户籍是否在本市,只要在京參保繳費即可。

對於具體手續,參保人需在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台下載專區的表格下載欄目中,下載《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儲存額一次性領取申請單》,填寫後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到當地社保經(代)辦機構,為相關個人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終止手續。

北京社保繳費基數 篇三

根據北京市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和市統計局公佈的2010年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0415元),現就統一2011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以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4201元。

二、凡是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12603元。

三、凡以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2941元。

四、凡以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2521元。

五、凡以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1680元。

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農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其中,繳費基數上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農民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參加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農民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1%繳費的農民工,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12%繳費的農村勞動力參照城鎮職工標準進行繳費。

七、個人委託存檔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金額:

(一)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

1、以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840.2元、失業保險費50.41元。

2、以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504.2元、失業保險費30.25元。

3、以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336元、失業保險費20.16元。

(二)醫療保險

1、不享受醫療保險補貼人員:個人月繳費為205.88元,其中基本統籌191.17元、大額互助14.71元。

2、享受醫療保險補貼人員:個人月繳費為29.42元,其中基本統籌14.71元、大額互助14.71元。

社保繳納基數一般是指當月的工資,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各地不同)核定基數,繳費基數的變化,會直接影響個人社保。

北京社保中心介紹 篇四

第一章 關於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户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本站☆)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賬户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後,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

第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户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户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賬户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户中的餘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第二章 關於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範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關於工傷保險

第九條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關於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並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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