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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版」精品多篇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版」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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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總則 篇一

第一條 為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應當推動優生優育,堅持男女平等,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並與幫助羣眾發展經濟、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章 生育調節 篇二

第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第九條一對夫妻已有兩個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沒有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沒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個子女,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款第(四)項規定。

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第十條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回國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

在我省定居的華僑配偶適用前款規定。第十一條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者台灣地區居民,適用本條例規定,但夫妻雙方婚後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台灣地區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內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外國公民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禁止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配偶之外的第三人發生的生育行為,或者第三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發生的生育行為,為婚外生育。

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發生的生育行為,為未婚生育。

第十三條實行一、二孩生育登記服務和再生育審批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批准併發給生育服務證。

章 優待與獎勵 篇三

第三十三條建立和完善政府為主、社

會補充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推行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特別扶助等制度。獎勵和扶助標準應當隨着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逐步提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用於對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十四周歲以前,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次性領取不低於一千元的獎勵費,並享受相關的優待與獎勵。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一方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工作人員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數;雙方均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財政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家庭,享受下列獎勵與優惠:

(一)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

(二)在培訓、就業、就醫、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給予優惠;

(三)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

(四)實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補助費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補助費;

(五)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各級財政按規定給予補助;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第三十六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獎勵與優惠外,還領取不低於三千元的獎勵費,費用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生育獨生子女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獎勵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放特別扶助金。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適當提高扶助標準。

獨生子女死亡、傷殘的夫妻和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併發症的人員,由市、縣人民政

府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生育獨生子女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家庭,遭遇家庭成員死亡、傷殘或者重大疾病的,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三十九條本章規定的獎勵費、獎勵扶助金、特別扶助金,國家[]規定的標準高於本省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生育登記之日起,停止享受有關優待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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