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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法基礎知識彙總【精品多篇】

2017税法基礎知識彙總【精品多篇】

2017税法基礎知識彙總【精品多篇】

規範税收徵管秩序提高税收質量 篇一

税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堅決不收過頭税,堅決防止採取空轉、轉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虛增收入,堅決避免突擊收税,切實保證税收收入質量。認真執行包括扶持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就業再就業等一系列税收優惠政策,減輕企業負擔。加強對税收收入質量的監督和考核,實現真實、沒有水分的增長。一旦發現越權徵税、違規徵税、税收政策不落實、收過頭税等問題,要及時糾正並嚴肅查處違規行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政策點評:基本上都是些“要求”、“強調”,其措辭常能見於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行文中。

17種消費品納入海南離島免税商品範圍 篇二

自2015年3月20日起,將零售包裝的嬰兒配方奶粉、咖啡、保健食品、家用空氣淨化器、家用醫療器械等17種消費品納入離島免税商品範圍。放寬香水、化粧品、手錶、服裝服飾、小皮件等10種商品單次購物數量限制。

政策點評:旨在適應商品貿易經營業態的快速發展變化,支持海南加快國際旅遊島建設。

明確電池、塗料消費税及具體徵管政策 篇三

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塗料徵收消費税。電池、塗料在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徵收,適用税率均為4%。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徵消費税。2015年12月31日前對鉛蓄電池緩徵消費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對鉛蓄電池按4%税率徵收消費税。對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低於420克/升的塗料免徵消費税。納税人委託加工收回應税消費品,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税價格出售的,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税,在計税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税。

政策點評:消費税改革進行時,並將重點持續聚焦於節能環保領域。

《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 篇四

自2015年1月27日起,將《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取消《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持《就業創業證》享受税收優惠政策。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託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政策點評:原登記證中的“就業”兩字未變,“失業”一詞改為“創業”頗具意味。持此證者可享受税收優惠。

規範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所得税政策 篇五

日前税務總局發佈公告,對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交易適用一般反避税規則的範圍、合理商業目的判定要素、納税義務、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了交易對象價值構成、功能風險、經濟實質、交易的可替代性等合理商業目的判斷因素,使反避税措施更加聚焦於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避税安排,避免對具有商業實質的交易錯誤使用反避税條款,提高税收執法規範性。

二是引入了多條安全港規則,一方面減輕了企業的遵從負擔,另一方面也給不是避税行為的商業活動提供了確定性。三是將強制信息報告義務修改為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自主選擇報告信息,減輕了税企雙方在資料提交審核環節的負擔,並通過明確後續責任來引導納税人與税務機關合作解決税務問題。

政策點評:按照規定,非居民企業直接轉讓中國財產需要繳納所得税,而間接轉讓不需要。一些納税人出於避税目的,將直接轉讓包裝成間接轉讓交易,從而規避繳納所得税。上述政策的核心內容是:“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税納税義務的,應按照規定,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印發《税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工作補充規定》 篇六

一案雙查,是指在查處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税當事人税收違法案件中,對税務機關或者税務人員的執法行為規範性和履職行為廉潔性進行檢查。按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案雙查:稽查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税務機關或者税務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索賄受賄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行為的;重大税收違法案件存在税務機關或者税務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涉税當事人税收違法行為,同時檢舉税務機關或者税務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線索具體的;紀檢監察部門認為需要實行一案雙查的其他税收違法案件。

政策點評:所謂重大税收違法案件包括: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及其他增值税抵扣憑證、偷税、逃税、騙税、抗税達到規定數額標準的案件;上級税務機關督辦的重大案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2017税法基礎知識整理 篇七

第一章:中國税法基本情況介紹

税法就是國家憑藉其權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 徵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税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一、目前我國已開徵的税種

1994年税制改革之後,我國的税種由37個縮減到目前的21個,具體是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資源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房產税、城市房地產税、城市維護建設税、耕地佔用税、土地增值税、車輛購置税、車船税、印花税、契税、煙葉税、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筵席税、關税、船舶噸税。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和筵席税已經停徵,關税和船舶噸税由海關征收。因此,目前税務部門徵收的税種只有17個。

二、適用我國公民個人應繳納的税種

主要有11種:個人所得税、印花税、房產税、營業税、車輛購置税、車船使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農業税(農業特產税)、耕地佔用税和契税。以上税收基本上由地方税務局徵收和管理。其中農業税(農業特產税)、耕地佔用税和契税由各級財政機關征收和管理。此外,進入我國境內的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和其他個人自用物品,應當向海關繳納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税。

三、適用我國一般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税種

* 工業、商業企業應當繳納增值税;

* 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保險、服務等類企業應當繳納營業税;

* 農業生產者應當繳納農業税(農業特產税0;

* 有生產、經營和其他所得的境內企業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税;

* 生產應税消費品的企業應當繳納消費税;

* 採礦企業應當繳納資源税;

* 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企業應當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目前暫停徵收);

* 企業的生產經營帳冊和簽訂的各類合同應當繳納印花税;

* 企業的房產、土地、車船應當繳納房產税、土地使用税、車船使用税和車輛購置税。

四、適用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税種

目前,我國使用於外商企業的税種有14個,即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車輛購置税、企業所得税、資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產税、車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已停徵)、農業税(農業特產税)、契税和關税。

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投資興辦的企業,納税事宜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辦理。

第二章:增值税

增值税是對生產、銷售商品或勞務過程中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種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價值中的增值額為課税依據所徵收的一種税。是由法國財政部官員法里斯?勞拉首先提出並實行,後被世界許多國家採用的一種新課税制度。因為增值税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徵税,所以叫做“增值税”。

增值税只就商品銷售額中的增值部分徵税,避免了徵收的重疊性,這是增值税最基本最本質的特徵,也是增值税區別於其它流轉税的一個最顯著的特徵。但是由於各國規定的扣除範圍不同,增值税仍然帶有一定的徵税重疊因素。隨着扣除範圍的擴大,徵税的重疊性就越來越小,或完全消除。我國目前正在從生產型增值税向消費型增值税轉變,抵扣範圍也在逐漸擴大。

一、納税人

增值税的納税人為在中國境內銷售、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各類企業、單位和個人。

企業、單位或個人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己生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税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企業、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

境外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税勞務,而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二、税目和税率

(一)一般納税人實行兩檔税率。一檔税率為17%;一檔税率為13%。另外,出口貨物税率為0%。具體税率如下:

1、適用13%税率的税目:農業產品;糧食複製品;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熱氣、熱水、冷氣;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金屬礦採選產品;非金屬礦採選產品;煤炭。

2、適用17%税率的税目:除13%税率以外的其他貨物和進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適用0%税率的税目:納税人出口貨物。

(二)小規模納税人徵收率為6%(工業)和4%(商業)、

適用6%徵收率的納税人還包括:(1)一般納税人生產的下列貨物: ①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②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③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④原料中摻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生產的牆體材料;⑤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2)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銷售自來水。

適用4%徵收率的納税人還包括:(1) 寄售商店代銷寄銷物品;(2) 典當業銷售死當商品; (3) 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貨物。

納税人銷售舊貨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

三、計税方法

1、一般納税人應納税額的計算:

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應納税額為當期銷項税額抵扣當期進項税額後的餘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

銷項税額=不含税銷售額×税率=含税銷售額/(1+税率)×税率

銷售額為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税額。

銷項税額是指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條例規定的税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税額。

進項税額是指納税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税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税額。

因當期銷項税額小於當期進項税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2、簡易辦法應納税額的計算:

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税額,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銷售額×徵收率=含税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

3、進口貨物應納税額的計算問題

納税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税價格和條例規定的税率計算應納税額,不得抵扣任何税額。組成計税價格和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消費税=(關税完税價格+關税)/(1-消費税税率)

應納税額=組成計税價格×税率

印發《税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報告制度實施辦法》 篇八

各級税務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税收政策存在以下情況的,應及時向上級税務機關反饋:違反上位法規定,或與同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存在衝突的;不適應實際情況、不能解決實際問題,或者所調整對象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的;含義模糊,需要加以解釋或明確的;存在空白,需要進行補充規定的;實踐中反映突出的其他問題。

政策點評:上述文件是對2006年開始試行的《税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報告制度》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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