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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疫情防控應急預案新版多篇

病房疫情防控應急預案新版多篇

病房疫情防控應急預案新版多篇

章消毒服務機構 篇一

第三十五條消毒服務機構應當向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衞生許可證後方可開展消毒服務。

消毒服務機構衞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轄市簡稱)衞消服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號,有效期四年,每年複核一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消毒服務機構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衞生許可證。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換髮新證。新證延用原衞生許可證編號。

第三十六條消毒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的消毒與滅菌設備;

(二)其消毒與滅菌工藝流程和工作環境必須符合衞生要求;

(三)具有能對消毒與滅菌效果進行檢測的人員和條件,建立自檢制度;

(四)用環氧乙烷和電離輻射的方法進行消毒與滅菌的,其安全與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從事用環氧乙烷和電離輻射進行消毒服務的人員必須經過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的專業技術培訓,以其他消毒方法進行消毒服務的人員必須經過設區的市(地)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三十七條消毒服務機構不得購置和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消毒產品。

第三十八條消毒服務機構應當接受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的監督。

章消毒產品的生產經營 篇二

第十八條消毒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

第十九條消毒產品的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對生產的消毒產品應當進行檢驗,不合格者不得出廠。

第二十條消毒劑、消毒器械、衞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取得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衞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

第二十一條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衞生規範》要求的,發給衞生許可證;對不符合的,不予批准,並説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衞消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號。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的。生產項目分為消毒劑類、消毒器械類、衞生用品類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類。

第二十三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每年複核一次。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生產企業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衞生許可證。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換髮新證。新證延用原衞生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四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遷移廠址或者另設分廠(車間),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的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

產品包裝上標註的廠址、衞生許可證號應當是實際生產地地址和其衞生許可證號。

第二十五條取得衞生許可證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換髮新證。新證延用原衞生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六條衞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在投放市場前應當向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時按照衞生部制定的衞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備案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交資料。

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要求的,發給備案憑證。備案文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衞消備字(發證年份)第XXXX號。不予備案的,應當説明理由。

備案憑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二十七條進口衞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在首次進入中國市場銷售前應當向衞生部備案。備案時按照衞生部制定的衞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備案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交資料。必要時,衞生部可以對生產企業進行現場審核。

衞生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要求的,發給備案憑證。備案文號格式為:衞消備進字(發證年份)第XXXX號。不予備案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生產消毒劑、消毒器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衞生部頒發的消毒劑、消毒器械衞生許可批件。

第二十九條生產企業申請消毒劑、消毒器械衞生許可批件的審批程序是:

(一)生產企業應當按衞生部消毒產品申報與受理規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對其申報資料和樣品進行初審;

(二)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對申報資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規範性的審查,審查合格的方可報衞生部審批;

(三)衞生部自受理申報之日起四個月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衞生部對批准的產品,發給消毒劑、消毒器械衞生許可批件,批准文號格式為:衞消字(年份)第XXXX號。不予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三十條申請進口消毒劑、消毒器械衞生許可批件的,應當直接向衞生部提出申請,並按照衞生部消毒產品申報與受理規定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必要時,衞生部可以對生產企業現場進行審核。

衞生部應當自受理申報之日起四個月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批准進口的,發給進口消毒劑、消毒器械衞生許可批件,批准文號格式為:衞消進字(年份)第XXXX號。不予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消毒劑、消毒器械衞生許可批件的有效期為四年。有效期滿前六個月,生產企業或者進口產品代理商應當按照衞生部消毒產品申報與受理規定的要求提出換髮衞生許可批件申請。獲准換髮的,衞生許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號。

第三十二條經營者採購消毒產品時,應當索取下列有效證件:

(一)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複印件;

(二)產品備案憑證或者衞生許可批件複印件。

有效證件的複印件應當加蓋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條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籤(含説明書)應當符合衞生部的有關規定。

消毒產品的標籤(含説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

(一)無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產品備案憑證或衞生許可批件的;

(二)產品衞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病房疫情防控應急預案 篇三

一、基本要求

(一)制定應急預案和工作流程。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新型冠狀病毒的病原學特點,結合傳染源、傳播途徑、易感人羣和診療條件等,建立預警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和工作流程。

(二)開展全員培訓。依據崗位職責確定針對不同人員的培訓內容,使其熟練掌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防控知識、方法與技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早控制。

(三)做好醫務人員防護。醫療機構應當規範消毒、隔離和防護工作,儲備質量合格、數量充足的防護物資,確保醫務人員個人防護到位。在嚴格落實標準預防的基礎上,強化接觸傳播、飛沫傳播和空氣傳播的感染防控。

(四)關注醫務人員健康。醫療機構應當合理調配人力資源和班次安排,避免醫務人員過度勞累。針對崗位特點和風險評估結果,開展主動健康監測。採取多種措施,保障醫務人員健康地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

(五)加強感染監測。做好早期預警預報,加強對感染防控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隱患,及時改進。發現疑似或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時,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報告,並在2小時內上報信息,做好相應處置工作。

(六)做好清潔消毒管理。按照《醫院空氣淨化管理規範》,加強診療環境的通風,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進行空氣消毒,也可配備循環風空氣消毒設備。嚴格執行《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做好診療環境、醫療器械、患者用物等的清潔消毒,嚴格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嘔吐物的處理,嚴格終末消毒。

(七)加強患者就診管理。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就診患者的管理,儘量減少患者的擁擠,以減少醫院感染的風險。發現疑似或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患者時,依法採取隔離或者控制傳播措施,並按照規定對患者的陪同人員和其他密切接觸人員採取醫學觀察及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不具備救治能力的,及時將患者轉診到具備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診療。

(八)加強患者教育。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開展就診患者及其陪同人員的教育,使其瞭解新型冠狀病毒的防護知識,指導其正確洗手、咳嗽禮儀、醫學觀察和居家隔離等。

(九)加強感染暴發管理。嚴格落實醫療機構感染預防與控制的各項規章制度,最大限度降低感染暴發的風險。增強敏感性,一旦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疑似暴發或暴發,醫療機構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並依據相關標準和流程,啟動應急預案,配合做好調查處置工作。

(十)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確診或疑似患者產生的醫療廢物,納入感染性醫療廢物管理,嚴格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衞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規範處置。

二、重點部門管理

(一)發熱門診。

1、發熱門診建築佈局和工作流程應當符合《醫院隔離技術規範》等有關要求。

2、留觀室或搶救室加強通風;如使用機械通風,應當控制氣流方向,由清潔側流向污染側。

3、配備符合要求、數量充足的醫務人員防護用品,發熱門診出入口應當設有速幹手消毒劑等手衞生設施。

4、醫務人員開展診療工作應當執行標準預防。要正確佩戴醫用外科口罩或醫用防護口罩,戴口罩前和摘口罩後應當進行洗手或手衞生消毒。進出發熱門診和留觀病房,嚴格按照《醫務人員穿脱防護用品的流程》要求,正確穿脱防護用品。

5、醫務人員應當掌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流行病學特點與臨牀特徵,按照診療規範進行患者篩查,對疑似或確診患者立即採取隔離措施並及時報告。

6、患者轉出後按《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進行終末處理。

7、醫療機構應當為患者及陪同人員提供口罩並指導其正確佩戴。

(二)急診。

1、落實預檢分診制度,引導發熱患者至發熱門診就診,制定並完善重症患者的轉出、救治應急預案並嚴格執行。

2、合理設置隔離區域,滿足疑似或確診患者就地隔離和救治的需要。

3、醫務人員嚴格執行預防措施,做好個人防護和診療環境的管理。實施急診氣管插管等感染性職業暴露風險較高的診療措施時,應當按照接治確診患者的要求採取預防措施。

4、診療區域應當保持良好的通風並定時清潔消毒。

5、採取設置等候區等有效措施,避免人羣聚集。

(三)普通病區(房)。

1、應當設置應急隔離病室,用於疑似或確診患者的隔離與救治,建立相關工作制度及流程,備有充足的應對急性呼吸道傳染病的`消毒和防護用品。

2、病區(房)內發現疑似或確診患者,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工作流程,按規範要求實施及時有效隔離、救治和轉診。

3、疑似或確診患者宜專人診療與護理,限制無關醫務人員的出入,原則上不探視;有條件的可以安置在負壓病房。

4、不具備救治條件的非定點醫院,應當及時轉到有隔離和救治能力的定點醫院。等候轉診期間對患者採取有效的隔離和救治措施。

5、患者轉出後按《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對其接觸環境進行終末處理。

(四)收治疑似或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病區(房)。

1、建築佈局和工作流程應當符合《醫院隔離技術規範》等有關要求,並配備符合要求、數量合適的醫務人員防護用品。設置負壓病區(房)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相關要求實施規範管理。

2、對疑似或確診患者應當及時採取隔離措施,疑似患者和確診患者應當分開安置;疑似患者進行單間隔離,經病原學確診的患者可以同室安置。

3、在實施標準預防的基礎上,採取接觸隔離、飛沫隔離和空氣隔離等措施。具體措施包括:

(1)進出隔離病房,應當嚴格執行《醫院隔離技術規範》《醫務人員穿脱防護用品的流程》,正確實施手衞生及穿脱防護用品。

(2)應當制定醫務人員穿脱防護用品的流程;製作流程圖和配置穿衣鏡。配備熟練感染防控技術的人員督導醫務人員防護用品的穿脱,防止污染。

(3)用於診療疑似或確診患者的聽診器、體温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及護理物品應當專人專用。若條件有限,不能保障醫療器具專人專用時,每次使用後應當進行規範的清潔和消毒。

4、重症患者應當收治在重症監護病房或者具備監護和搶救條件的病室,收治重症患者的監護病房或者具備監護和搶救條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患者。

5、嚴格探視制度,原則上不設陪護。若患者病情危重等特殊情況必須探視的,探視者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個人防護。

6、按照《醫院空氣淨化管理規範》規定,進行空氣淨化。

三、醫務人員防護

(一)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強化標準預防措施的落實,做好診區、病區(房)的通風管理,嚴格落實《醫務人員手衞生規範》要求,佩戴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口罩,必要時戴乳膠手套。

(二)採取飛沫隔離、接觸隔離和空氣隔離防護措施,根據不同情形,做到以下防護。

1、接觸患者的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嘔吐物及污染物品時:戴清潔手套,脱手套後洗手。

2、可能受到患者血液、體液、分泌物等噴濺時:戴醫用防護口罩、護目鏡、穿防滲隔離衣。

3、為疑似患者或確診患者實施可能產生氣溶膠的操作(如氣管插管、無創通氣、氣管切開,心肺復甦,插管前手動通氣和支氣管鏡檢查等)時:

(1)採取空氣隔離措施;

(2)佩戴醫用防護口罩,並進行密閉性能檢測;

(3)眼部防護(如護目鏡或面罩);

(4)穿防體液滲入的長袖隔離衣,戴手套;

(5)操作應當在通風良好的房間內進行;

(6)房間中人數限制在患者所需護理和支持的最低數量。

(三)醫務人員使用的防護用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口罩、護目鏡、隔離衣等防護用品被患者血液、體液、分泌物等污染時應當及時更換。

(五)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戴手套前應當洗手,脱去手套或隔離服後應當立即流動水洗手。

(六)嚴格執行鋭器傷防範措施。

(七)每位患者用後的醫療器械、器具應當按照《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要求進行清潔與消毒。

四、加強患者管理

(一)對疑似或確診患者及時進行隔離,並按照指定規範路線由專人引導進入隔離區。

(二)患者進入病區前更換患者服,個人物品及換下的衣服集中消毒處理後,存放於指定地點由醫療機構統一保管。

(三)指導患者正確選擇、佩戴口罩,正確實施咳嗽禮儀和手衞生。

(四)加強對患者探視或陪護人員的管理。

(五)對被隔離的患者,原則上其活動限制在隔離病房內,減少患者的移動和轉換病房,若確需離開隔離病房或隔離區域時,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如佩戴醫用外科口罩,防止患者對其他患者和環境造成污染。

(六)疑似或確診患者出院、轉院時,應當更換乾淨衣服後方可離開,按《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對其接觸環境進行終末消毒。

(七)疑似或確診患者死亡的,對屍體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方法為:用3000mg/L的含氯消毒劑或0.5%過氧乙酸棉球或紗布填塞患者口、鼻、耳、肛門等所有開放通道;用雙層布單包裹屍體,裝入雙層屍體袋中,由專用車輛直接送至指定地點火化。患者住院期間使用的個人物品經消毒後方可隨患者或家屬帶回家。

章附則 篇四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產品:包括消毒劑、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學指示物和(滅菌物品包裝物)、衞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

消毒服務機構:指為社會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場所、衞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等進行消毒與滅菌服務的單位。

醫療衞生機構:指醫療保健、疾病控制、採供血機構及與上述機構業務活動相同的單位。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衞生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衞生部發布的《消毒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章總則 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毒管理,預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傳播,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醫療衞生機構、消毒服務機構以及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場所和物品管理也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衞生部主管全國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交通衞生主管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本系統的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章監督 篇六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衞生規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消毒產品的衞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採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對已獲得衞生許可批件和備案憑證的消毒產品進行重新審查:

(一)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真實性受到質疑的;

(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質疑的;

(三)產品宣傳內容、標籤(含説明書)受到質疑的。

第四十一條消毒產品衞生許可批件的持有者應當在接到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重新審查通知一個月內,按照通知的有關要求提交材料。超過上述期限未提交有關材料的,視為放棄重新審查,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可以註銷產品衞生許可批准文號或備案文號。

第四十二條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重新審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作出重新審查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銷產品衞生許可批准文號或備案文號:

(一)擅自更改產品名稱、配方、生產工藝的;

(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達不到要求的;

(三)誇大宣傳的。

第四十三條消毒產品檢驗機構應當經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認定。未經認定的,不得從事消毒產品檢驗工作。

消毒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和評價報告,應當客觀、真實,符合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

消毒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四十四條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者疏於管理難以保證檢驗質量的消毒產品檢驗機構,由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認定資格。被取消認定資格的檢驗機構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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