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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反饋意見書(多篇)

用户反饋意見書(多篇)

用户反饋意見書(多篇)

反饋意見書 篇一

一、*市開展幹部考察結果反饋工作的基本情況

1、主要做法:

幹部考察反饋是一項創新性的工作。*市在試點工作中大膽探索,突出重點,規範程序,完善方法,紮實推進幹部考察結果反饋試點工作。

(1)規範考察結果反饋的對象和適用範圍。在開展幹部考察反饋結果試點工作中,*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市委組織部牽頭,組織各考察組向被考察的領導班子集體、單位黨組織主要成員或幹部本人反饋,並視情況向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幹部羣眾反饋。

(2)科學確定反饋內容。*市幹部考察反饋結果工作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考察組對被考察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思想政治建設、組織領導能力、工作實績、勤政廉政等情況的綜合鑑定;二是考察對象自身建設存在的問題或不足;三是考察機關對考察對象加強自身建設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四是民意反映情況,包含民主測評得票情況、羣眾評議結果及考察綜合評定檔次和羣眾對考察對象所提的意見及建議。

2、主要成效。*市通過開展幹部考察結果反饋工作,在激勵、教育、幫助和約束幹部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1)進一步加強了市領導與科級幹部之間的思想溝通,促進了相互間的感情交流。以往的幹部教育管理,幹部總是處於一種被動狀態,只是在幹部崗位交流或領導班子調整時,組織上才找幹部進行談話,而每年的幹部調整數量有限,致使有一部分幹部在幾年中組織上都難以與其進行一次談話,使這部分幹部感到缺少組織的關心,無形中在心理上產生了與組織、領導的距離感。雖然幹部談心談話制度的實施,為市領導與科級幹部之間的思想交流提供了平台,但這種思想交流只是侷限於市領導平時對某一干部的瞭解而展開話題,缺少必要的深度和針對性,難免使談心談話流於形式。而幹部考察結果反饋工作的開展,促進了組織部門特別是市領導與廣大幹部之間的思想交流,增進了對幹部的瞭解。首先,反饋內容來源於對幹部較為全面的瞭解,其談話的主題明確。不論是市領導親自帶隊考察,還是由組織部門整理的考評結果,其內容都比較翔實,針對性強,容易達成思想上的共鳴。其次,可以讓被考察者就反饋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解釋、申辯,敞開心扉,大膽地説出自己的想法,避免了以往談心談話中三言兩語就結束談話的現象,促進了相互間思想上的融合。再次,對全市領導班子的全面考察,每年都要進行一次,具有廣泛性,確保了每位科級幹部都有被考察和獲得考察結果反饋的機會,不會產生被組織上遺忘的感覺。

(2)進一步完善了幹部日常教育機制,促進了幹部健康成長。一是促進了領導幹部作風的轉變。實行考察結果反饋後,領導幹部瞭解到自己的不足以及幹部羣眾對自己不滿意的地方,感到有一種“芒刺在背”的壓力,紛紛對照檢查,有針對性地進行整改。如在這次考察結果反饋工作中,市政府某個局的領導班子瞭解到該局存在幹部隊伍管理和幹部作風方面的問題後,馬上召開全體幹部職工會議,對幹部隊伍管理和幹部作風建設提出了要求,並制訂了具體的制度,確保了幹部隊伍建設和幹部作風得到好轉。二是促進了幹部的工作積極性。幹部考察是幹部主管部門對幹部一個時期內各方面表現情況的一次綜合評價。自己的政績如何,能力如何,形象怎樣,考察對象最為關心。沒有實施考察結果反饋之前,考察對象對考察情況矇在鼓裏,心裏難免忐忑不安,直接影響了工作情緒。有的幹部説:“因為不知道領導、羣眾對自己的評價,工作也不安心。”通過考察結果反饋,當幹部取得成績時,勉勵其再接再厲,再創佳債;當幹部遇到挫折時,幫助他樹立信心,激勵他們奮勇拼搏,從而最大限度地調動幹部的積極性。

(3)進一步健全了對幹部的民意監督機制,促進了羣眾“四權”的更好落實。以往羣眾對幹部進行監督,一般只能通過參與幹部考察中的民主測評、個別等形式得到體現,對幹部考察結果不得而知,因而往往造成監督不力也不全面。而通過開展幹部考核結果反饋工作,組織上吸收羣眾參與其中,將考察的結果告知大家,讓羣眾瞭解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或幹部存在的一些問題及原因,進一步擴大了羣眾的知情權、監督權,既有利於調動羣眾參與考察、評議的積極性,又有利於強化羣眾的民主監督意識,更有利於羣眾體諒單位領導在工作中的甘苦和艱難,以便於在今後的工作中融洽黨羣、幹羣關係,凝心聚力,促進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市幹部考察結果反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市開展幹部考察結果反饋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在實踐中我們感到,由於幹部考察結果反饋工作是一項正在探索中的工作,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鑑,在具體操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還很多,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反饋人員組成比較單一。幹部考察結果反饋工作的領導體系還沒有真正建立,反饋者僅僅侷限於部分市領導和從事組織工作的領導或幹部,使得繁重的反饋工作任務與相對較少的反饋人員形成了較大反差,再加上組織部門的部分同志由於長期埋頭於繁雜的組織工作具體業務之中,眼界和知識面相對比較狹窄,面對不同部門、不同崗位和一些經驗比較豐富、資歷老的領導幹部,在思想和情感溝通上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礙,存在着“不敢説,怕説錯”的畏懼心理,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反饋效果。

2、反饋的方式比較呆板。面對面廣量大的反饋任務,在反饋的方式上我們主要是考慮簡便易行,對班子成員採取“個別反饋”方式,由市領導或組織部門的領導或幹部與被考察的幹部進行單獨的面對面的交流;對領導班子採取“集體反饋”方式,通過召開領導班子成員會議,由反饋人員宣讀考察結果,然後由班子主要負責人作表態發言,這樣也容易造成反饋流於形式走過場。

3、反饋的內容比較籠統。由於市領導和組織部門的領導或幹部並沒有也不可能參與對每一個班子和成員的考察,因而對考察小組集體商定的考察結果不能做到恰如其分的理解,在反饋時也就只能從個人的感性認識出發,進行整體上的反饋,常常是優點講得很多,缺點提得很少,對缺點往往是一帶而過,一方面使得考察結果反饋變成了“業績頌揚”,另一方面也使得被考察者很難找到解決存在問題的有效措施,達不到教育和提高領導幹部的目的。

三、加強幹部考察結果反饋工作的思考

(一)必須充分認識開展幹部考察結果反饋工作的重要現實意義。實踐證明,建立幹部考察結果反饋制度,綜合運用幹部考察成果,擴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加強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是適應新時期幹部工作的迫切需要。

1、幹部考察結果反饋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落實羣眾“四權”的關鍵環節。在幹部選拔任用諸環節中,幹部考察是最能體現羣眾參與、反映羣眾意願的重要一環,考察結果又是黨委決定任免幹部的基本依據。幹部考察結果是否客觀、準確、全面,是否反映羣眾的願望,廣大羣眾尤為關注。適時適當地把考察結果向幹部羣眾反饋,徵求羣眾意見,接受羣眾監督,這是幹部工作堅持羣眾公認原則,落實羣眾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的具體體現,也是調動羣眾積極性的有效途徑。考察結果如果不反饋、羣眾評價如“泥牛入海”,那麼考察結論是否客觀公正,決定任免幹部是否尊重羣眾意見,羣眾無從得知,就會產生懷疑。同時,在考察過程中,一些羣眾出於關心事業、愛護幹部,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所提的意見、建議不能反饋給考察對象,起不到應有的作用,羣眾就會產生牴觸情緒,認為“選拔任用幹部讓羣眾參與是搞形式,走過場”,在以後的幹部考察中,就會失去參與的熱情,不願説實情、講真話。

2、幹部考察結果反饋是教育幹部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徑。實行幹部考察結果反饋,對教育幹部具有獨特的功能。一是全面考察,具有權威性。幹部考察組按照規定程序,通過民主測評、座談了解、查閲資料、實地察看等方式,廣泛徵求幹部所在單位各層次人員的意見,蒐集大量資料,通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反覆論證,形成的考察結果,定性比較客觀,幹部的德、能、勤、績、廉各方面是優是劣均有定論,內容比較全面;加之實行考察反饋工作的機關是組織部門,因此具有很強的權威性。二是有的放矢,具有針對性。幹部考察反饋不同於會議提要求,泛泛而談,具體指向不明確;也不同於其它形式的徵求意見,不痛不癢,觸動不大,而是一個班子一個結論,一個幹部一個結論,且有成績、有缺點,有理有據,尤其是指出問題能夠一語中的,切中要害。三是有情操作,具有有效性。向領導幹部個人反饋考察結果的初衷是教育幹部,就是要通過肯定成績來激發更大的工作熱情,通過指正缺點與不足來達到見微知著、防微杜漸的目的。在進行反饋時,強調充分考慮幹部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分別對單位黨組織或個人反饋,有情操作,以情感人,使考察對象易於接受,能夠切身感到黨組織的信任和關愛,引起思想上的共鳴,促其對考察結果的認同,能夠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幹部考察結果反饋有利於提高選人用人工作質量。一方面,考察結果反饋可以對考察機關和考察組成員起到督促、警示的作用。因為考察結果要與考察對象和羣眾見面,取得羣眾的廣泛認可,就必須儘量做到全面、準確、客觀、公正。這就要求考察機關在挑選考察人員、制定考察方案、確定考察內容時,必須圍繞提大學聯考察工作質量這一目標來進行。同時,要求考察人員在考察中工作必須深入細緻,多渠道、多層次地聽取羣眾的意見,充分尊重羣眾意願,必須深入細緻地蒐集、調查核實能夠反映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的各種表現情況,並認真分析研究,準確甄別,努力使考察結果精益求精。另一方面,實行考察結果反饋,有助於檢驗考察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可以起到糾正錯誤、彌補不足的作用,使考察結果更全面、更準確。考察對象和羣眾在聽取考察反饋後,可以對一些片面、有出入的,甚至不符合事實的情況進行申訴,考察機關通過調查核實,對考察結果進行補充和完善。

(二)必須建立完善幹部考察結果反饋體系,使幹部考察結果反饋工作走上制度化和規範化的軌道。我們認為,要想使反饋工作真正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還必須建立完善幹部考察結果反饋體系。

2、區分情況,精心組織,不斷增強反饋工作成效。組織人事部門在對考察結果進行實事求是的綜合分析後,可以根據反饋內容、對象的不同,擇機採取不同的方式組織好反饋工作,使反饋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一要區分幹部層次進行反饋。黨委、政府職能部門和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的考察情況一般由縣(市)委主要領導或分管幹部工作的副書記進行反饋;科級領導班子副職的考察情況一般由組織部長或分管幹部工作的副部長會同條線上的分管領導進行反饋;科級後備幹部的考察情況可由組織部門幹部科負責人會同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進行反饋。二要選擇合適的時機進行反饋。對領導班子或幹部個人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如影響班子團結的問題、有違紀傾向的問題等,應在考察工作一結束就及時進行反饋;對一些因為工作方式方法不妥或能力不強而對工作有影響的,可以結合平時到基層檢查工作、調研時進行反饋。三要根據內容的不同進行反饋。對涉及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或違紀違法行為的,應會同紀檢部門的同志聯合進行反饋,以便有針對性的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對涉及經濟等方面的違規操作問題的,可會同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同志一起進行反饋,以便對今後的規範操作提出指導性意見或建議。四要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反饋。對一些涉及領導幹部個人的具體行為和內心思想等方面的情況,一般宜採用“對內”不公開的方式,即面對面口頭反饋或書面交流反饋;對一些具有面上的教育意義,或者是羣眾普遍關心的、需進一步聽取領導解釋的情況,可採取在適當範圍公開的方式,如召開所在單位、部門全體人員會議等,使反饋者和被考察者廣泛接觸羣眾,有利於發揚密切聯繫羣眾的作風,全面落實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三)實行幹部考察結果反饋應着重處理好四個方面的關係

1、準確考察與科學反饋的關係。認真細緻地開展考察,掌握全面、真實、準確的情況,是有效實行反饋的前提。考察組成員必須具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紮實的工作作風、靈活的考察工作技巧和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要科學組織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正確引導談話對象實事求是地介紹情況,客觀公正地評價考察對象。對一些重點事項和問題要深入實際調查,分清是非,對考察情況綜合分析,作出正確判斷。在此基礎上,要注重反饋方式,做到“三個結合”:①堅持集體反饋與個別反饋相結合,對班子成員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集體反饋,對幹部各自存在的個性問題進行個別反饋。②堅持談話反饋與書面反饋相結合。對幹部的一般性問題、思想障礙問題,以談話、談心的方式進行,加強疏通和引導。對存在問題較多、性質比較嚴重的考察對象,以書面反饋為主,對領導班子考察結果反饋最好採取談話和書面兩種方式進行。③堅持直接反饋與間接反饋相結合。對領導班子集體和部分需要了解思想情況、澄清問題、溝通思想的幹部,採取考察反饋人員直接與考察對象見面反饋的方式進行。對領導幹部個人的考察結果反饋,尤其是考察對象較多時,宜採用間接反饋方式,由考察組向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反饋,再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向幹部本人反饋,這樣有利於單位黨組織瞭解幹部、管理幹部,也有利於幹部與黨組織的溝通理解。只有採取恰當的反饋方式,考察結果反饋工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2、激勵鞭策與批評教育的關係。幹部考察結果反饋工作作為教育幹部的一種重要途徑,必須堅持正面激勵與批評教育並重。一方面,要充分肯定幹部的優點和取得的成績,指明今後工作努力的方向,激發他們的工作積極性,進一步挖掘工作潛能,促進工作上台階、上水平。另一方面,要對幹部存在的不足和問題一針見血地指出來,幫助分析原因,找準問題癥結,引導幹部進一步完善自我,提高素質。實行考察結果反饋過程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切忌報喜不報憂、説好不説差,只談成績不談問題,對幹部的缺點和錯誤姑息遷就;同時,對有問題的幹部也不能一棍子打死,要善於發現幹部的優點和長處,積極進行引導。否則,幹部考察結果反饋就會流於形式,難以達到教育幹部的預期效果,甚至會起到相反作用。

反饋意見書 篇二

[關鍵詞]專家意見書;民意;司法;法庭之友

中圖分類號:D9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410X(2014)02-0107-06

引言

在我國,專家意見書最早可追溯至20世紀80年代浙江“戴曉忠案”①,在該案中,專家意見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而真正讓專家意見書走入公眾視野的當屬轟動一時的遼寧“劉湧案”。該案辯護律師委託了一些著名專家學者針對案件進行了專題討論,並由14名專家簽署出具了一份《瀋陽劉湧涉黑案專家論證意見書》。據稱,該意見書正是導致劉湧被改判的重要原因[1]。一時間,民眾對於專家意見書的爭議之聲四起。

無論專家意見書對於法的運行產生着怎樣的影響,都不可否認它是轉型期中國社會一系列衝突、變革之下所催生的產物,是民眾期待司法公正的一種表達。它為中國長期封閉的司法空間打開了一扇窗户,使民眾可以借專家之口來表達自己的意見,在某種程度上參與到司法進程中來,使司法體現社會民主和民意,實現實質正義,提升司法權威[2]。

一、概念的釐清

(一)專家意見書概念界定

專家意見書由於尚未在我國得到立法的明確認可,因而對其主體――“專家”的界定仍頗具爭議。目前有兩種較具代表性的觀點。一種認為出具意見書的專家是指那些在非法學領域擁有高深、尖端學問或專長的專業人士。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此處專家僅指在法學研究領域具有一定造詣和影響的學者。這兩種觀點雖各具側重,但都沒有全面涵蓋現實情況,人為縮小了主體範圍。專家意見書作為溝通司法與民意的一種渠道,其主體應當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但又要區別於司法中對於事實認定問題進行自然科學考察的“鑑定人”。因而宜將專家意見書語境下的“專家”界定為在包括法學在內的社會科學領域中具有超越常人的知識及豐富經驗的人。基於此,本文所涉專家意見書是指此類專家在瞭解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就其法律適用、事實認定、社會影響等問題向法院提交的以供法官參考的書面意見材料。

專家意見書究其性質可以看作是相關專家從學理角度對具體案件所做出的一種解釋,在法學領域即被稱為無權解釋。這種解釋形式往往是中立的,並且不會對司法機關或當事人產生任何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因專家意見書往往是以專業權威的面目出現,所以它對當事人、有關部門、社會輿論甚至法官均會產生無形的作用力,對司法實踐的影響力不容小覷。

(二)民意概念梳理

眾所周知,民意是一個十分複雜的概念,美國政治學家凱伊曾説,“要很精確地來談民意,與瞭解聖靈的工作沒有兩樣”[3](P103)。民意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意見、判斷、願望或傾向,往往通過各種媒介,如電視、報紙、網絡或遊行、請願等多種途徑得以表達。民意的形成依賴於公眾根據其普遍接受的無形觀念基礎(如道德、傳統、價值觀等),對有形事實基礎進行綜合判斷,併產生支持或反對的內心傾向。儘管個人間的價值判斷存在差別,但特定範圍的人羣意識中通常藴含着某種共同性,這種共同性使得不同個體的判斷結果具有同質性。這些特定的傾向經過彙集並在特定範圍達成的共識,即為“民意”[4](P29-30)。

司法中的民意,則是指民眾在面對有關法律問題、法律事件時,根據自然正義理念所表達出的一種普遍意願。它包含如下要素:非政府的個人、公眾和組織公開與非公開的意見表達;指向的對象多為具一定影響力的法律事件或問題;意見表達渠道廣泛、形式多樣;內核符合樸素的法律正義觀。一般來説,普通民眾對於案件的判斷並非是利用法律規範或法律精神推斷得出的,他們慣於將問題道德化,“用好人或壞人的觀點來看待問題”[5](P150),並依照這種認識模式來要求司法機關做出相應的迴應。總體來説,民意具有道德性、非理性、易變性、難以衡量性和公共性等特徵。

二、專家意見書是否可以體現民意

“尊重民意是司法聯繫人民羣眾的重要紐帶,是開放性司法的必然要求”[6]。民意往往有其固有的價值傾向,而專家意見亦有其內在的價值追求。這種價值追求與民意的價值訴求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重疊,諸如要求獲得公正審判,促進法官發現事實,表達司法民主等。既然如此,專家意見書能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民意,這種體現是否會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

(一)精英思維與大眾思維

如果將民意看作大眾思維的代表,那麼專家意見則可稱為是精英思維。如此,專家意見書能否體現民意的問題則可轉化為精英思維是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大眾思維。應當説這兩者之間的關係相當微妙,既互為獨立有時甚至相對立,但又相互吸收借鑑相輔相成。簡言之,精英離不開大眾,大眾也需要精英。

所謂精英離不開大眾,是指專家意見不可能脱離社會的普遍正義觀念而存在,它必須要從社會的一般民意中汲取養分,“過於強調法律的自治性,必然導致法律精英化與系統封閉性,從而割裂與豐富的生活世界之間的聯繫。使法律的合法性受到挑戰”[7](P4)。一方面,專家雖是具有相關領域專業知識、受過長期職業思維訓練的特殊羣體,但“他們自己也是公民,深知公民的期望;他們有機會接近人民,研究人民的需要”[8](P180),他們並非盧梭筆下法律規則的“自動販售機”,在提出專家意見時會自覺不自覺地加入一定的價值判斷。這種價值判斷的依據往往來自於社會生活中普通民眾的一般價值理念。另一方面,專家大多也十分注重民意評價,他們在專家意見書的撰寫過程中就將民意考察作為了一項重要的內容,尤其是在那些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中體現得更為明顯。

本文所指大眾也離不開精英,是指在遇到矛盾較為複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時,普通民眾往往希望通過一些具有較強話語權的專家、權威來為他們發聲,向法庭傳遞自己的意見。其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是多數普通民眾囿於所受教育和所處地位的限制而難以將自己的訴求理性、完整地表達出來。他們雖可根據自身天然的正義觀念對案件產生一定的見解、判斷,但由於缺乏相關領域的專業訓練,難以將意見歸納為專業性的話語並與相關制度結合分析,這就為專家意見的提出創造了條件。二是即使民眾都能正確歸納自己的觀點,也缺乏充分的場所和機構來容納所有民眾的意見。因此,需要通過專家意見書的形式將案外民眾對於案件的具體意見、建議經過充分的調研、提煉、加工之後反饋給法庭,作為法庭裁斷的參考。

綜上,專家意見書雖然並不必然完全反映民意的要求,但是在它生成的深層機理中處處滲透着民意的因素。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民意,尤其是在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作為獨立第三方所提出的專家意見書往往就代表了民眾最廣泛的呼聲。

(二)面對民意,專家意見書的公益、私益之選

既然專家意見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意,那麼它是否總是能居中、客觀地進行分析、判斷,表達公益的需求呢?這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討論。

當專家意見書的主體為一方當事人所邀請的專家時例如,在“前華夏銀行行長段曉興涉嫌受賄案”中,段曉興的律師組織了刑法、刑訴法領域的知名專家學者召開專家論證會並出具了專家意見。,其公益性爭議最大,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由當事人一方邀請的專家大多收取了相當數額的論證費用,其出具的意見書一般被看作是為當事人提供的有償服務的產物。二是在專家人選的挑選上,當事人具有完全的選擇權。這就意味着當事人可以任意挑選觀點支持己方立場的專家而排除那些持不同意見者,使得意見書可能缺乏全面性和代表性。三是專家意見書賴以證成的案件材料、事實依據不全面。由一方當事人啟動的專家論證程序無需經過法院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其使用的案件材料也不需要經過事先的質證,往往難以做到全面客觀。

當專家意見書的主體為法院所邀請的專家時例如,在轟動一時的“民工偷吃天價葡萄案”中,有關司法機關聘請相關專家進行了論證。,該意見書往往能夠更加客觀地反映專家的職業立場和民眾的一般意志。第一,該專家論證是由居中裁斷案件的法院發起的,其組織的論證專家與當事人雙方都沒有利益上的牽連,立場較為客觀。第二,法院負責挑選參與論證的專家。法院挑選專家人選可以根據一定的選擇流程或隨機選取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不存在專門挑取持某一類觀點的專家的情形,可以保證論證意見的真實多樣性。第三,法院可以據此使判決更加合理化。法院主動發起的專家論證一般是針對那些複雜疑難案件或法律規定尚不明確的新型案件,判決常常具有一定的示範效應。通過專家客觀、深入的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往往能夠使法益與公益得到有機結合,實現最大化。

當專家意見書的主體為主動申請加入的案外人時例如,在全國首例“法院院長訴律師誹謗案”中,中國律師協會組織專家召開了論證會,並形成意見書。,這種類型的意見書較多出現在公益訴訟之中。公益訴訟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這需要更多的公眾參與進來。除訴訟當事人外,也應允許其他的團體、專家、個人就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提出證據、材料及意見,法院綜合考量社會各方面的觀點作為審理案件的參考。公益訴訟中的原告方當事人往往是在當事人雙方訴訟實力對比中處於弱勢地位的一方,在此狀況下,專家意見書的出現將會給其注入民意的支持力量,從而促進社會公益的實現。

三、專家意見書是否必須代表民意

如上所述,專家意見書可以在一定情況下體現民意、促進司法民主,但這是否意味着只要體現了民意、表達了民眾的普遍想法,專家意見書就一定是合理、正義的呢?

實踐中,“民意作出的判斷是否理性、正確,往往取決於民眾是否準確瞭解了案件事實,是否正確地理解了法律,是否具備現代的法治理念和符合社會進步趨勢的道德價值觀念”[9]。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的缺失,都會影響到民意的合理性。但是在實踐中,由於民眾基本無法直接佔有、瞭解到第一手的證據材料,因而對於案件事實的認識往往是建立在道聽途説或主觀臆想的基礎上,且民意集中體現了實體優於程序、道德優於法律的邏輯,十分容易受到媒體輿論等因素的引導。而專家意見書作為一種學理上的無權解釋,支撐其後的顯然是一種以理性判斷、嚴密邏輯為基礎的思維模式。它的做出有賴於專家學者們根據現有的法律規範、專業理論和己方所掌握的案件事實,經過周密的分析、推論、判斷從而得出專業性意見。它應當是穩定、公正、理性的。

多數情況下,民眾根據其樸素的自然正義觀念可以對案件的公正裁判做出合理性的建議,為深陷職業化思維的司法官和專家們提供一個有益的視角。在諸如父親大義滅親殺死惡霸兒子的案件中,常常出現民眾聯名呼籲對犯罪嫌疑人“寬大處理”,因其“迫不得已”、“情有可原”等,而這些樸素的正義觀念也往往會被專家們接受,將其轉化為“激情犯罪”等相關職業術語加以理論上的闡釋。這體現了民意對於專家意見形成的促進作用。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體現精英思維的專家意見與體現大眾思維的民意之間並不總是能夠產生“共鳴”的。這主要由三個方面原因造成。

第一,兩者間對於具體正義的理解不同。雖然正義是專家意見與民意的共同追求,但是在具體的案件中他們對於正義的理解並不完全相同。從專家的職業思維角度來看,正義不僅包含實體正義還包括程序正義,有時甚至程序正義更為重要。而就民眾的一般觀點來看,所謂正義僅僅只體現為實體上的正義,其幾乎可以簡化為“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的樸素理念,而程序上的正義則被視為毫不實用的“花架子”。這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在“劉湧案”中,專家意見書以司法機關刑訊逼供違反程序正義為由主張依此取得的證據無效,從而得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論證結論時,民眾對此卻普遍表示不以為然,認為“誰替罪大惡極的人説話誰就是別有用心”。

第二,兩者對於案件的事實情況掌握程度不同。專家論證的啟動多數情況下是由案件當事人或法院組織發起的,為了使論證詳細、準確,往往會提供給專家大量有關案件的第一手資料。專家們基於詳盡的事實材料結合自己的專業知識綜合分析後所得出的結論往往是較為全面、客觀的。與此相對,民眾們對於案情大多是通過道聽途説或媒體渲染所知。而這兩種傳播方式的共同特點就是以激起受眾的獵奇心理為目的,往往會斷章取義、誇大其辭,使民眾在不能獲知案件實情的狀態下做出錯誤的判斷。例如,在“佘祥林案”中,最初由於媒體的渲染和民眾對於案件事實的不瞭解而出現數百人集體向法院上書要求處死佘祥林的情形,而真相大白後民意又一邊倒地同情佘祥林的遭遇轉而譴責辦案的司法機關。

第三,兩者對於法的規範的認識層次不同。法的規範一般可以分為倫理性規範和技術性規範。所謂倫理性規範一般是指法的觀念上的準則,例如正義、公平、道德理念等。而法的技術性規範是指包括法的解釋權、法的生效時間、法的修正程序、法公佈的文字形式等內容的條文。專家意見與民意在倫理性規範上比較容易取得一致,例如,他們雖然採用不同的分析路徑,但都可以得到因正當防衞而造成加害人損害的行為是情有可原的、應當寬容對待的結論。而專家意見與民意在對技術性規範的認識上多有差異,例如,當債務超過了訴訟時效,在專家看來債權人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而對於一般的民眾來説“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難以認同勝訴權的喪失。

由此可知,專家意見書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眾的合理訴求,但並不意味着專家意見書的唯一作用就是傳達民意,更不意味着專家意見書必須總是與民意相一致。專家意見書最終的價值取向在於追求司法正義、司法公平的實現。當民意體現了正義、公平的要求時,一份好的專家意見書往往會與其“不謀而合”;而當民意由於種種原因在實際上有悖其價值目標時,專家意見書也應當堅持自己的追求。

四、制度借鑑及對專家意見書的規制

專家意見書作為我國社會自發生成的一種促進司法、溝通民意的有效方式,由於缺乏相關制度的規範和制約,其優勢尚未得到充分發揮。積極參照外域法中的先行經驗,揚棄地加以借鑑,將會有效推動專家意見書的良性發展,英美法中的“法庭之友”制度便是一個有益的參考。

(一)何謂“法庭之友”

“法庭之友”是指對法院有疑問的事實或法律上的觀點善意地提醒法官注意或向法院報告的人。通常為對特定案件的事實或法律問題具有專長或獨特見解的專業人士,其向法院提供的書面報告將有助於加深對特定案件的理解而形成公正合理的判斷[10](P1)。法庭之友的主體類型廣泛,包括專家、公益團體、工會、大公司甚至聯邦或州政府等。它的啟動需要得到雙方當事人的准許或向法院提交申請書請求,但當政府作為法庭之友時無需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且不必向法院提出申請。

以美國為例,近50年來聯邦上訴法院85%以上的案件有法庭之友參與。在這些法庭之友介入的案件中,法院在做出判決時援引了法庭之友書狀意見的共有936起,佔這類案件總數的28%[11]。在相當多的情況下,法庭之友書狀往往就是那些社會主流價值觀的體現,特別是一些利益集團提交的書狀,實質上就是相關民意的集中反映,若法院的判決援引了書狀的內容,相當於將民意引入了司法,體現了司法民主。

(二)對專家意見書的制度規制

專家意見書與法庭之友制度都有着促進司法、溝通民意的價值追求,法庭之友制度的設計架構對於完善專家意見書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1.明確專家意見書主體範圍

與美國法庭之友制度不同,專家意見書的主體範圍一直沒有明確規定,這不僅不利於其有序發展,也為“干預司法”埋下了隱患。例如,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調查顯示,實踐中,專家意見書的主體除有較高學術造詣的專家學者外,“還有一些現職的司法官員和離任不久的上級領導”[12]。在我國,司法獨立的理念尚未廣泛建立,若允許代表公權力的官員以專家身份提交意見書,則很可能給法官造成一定的“場外壓力”,無形中為權力干預司法打開方便之門。因此,應對專家意見書的主體範圍做出明確規定,將以官員為代表的公權力行使者和以訴訟中的必要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為代表的其他訴訟當事人排除在意見書主體範圍之外,既有助於維護司法權威,又可避免增加訟累。

2.規範專家意見書內容要件

一是要明示撰寫主體及資金來源。法庭之友制度要求,須在書狀中表明提交書狀的個人或組織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使法官能對書狀立場一目瞭然。專家意見書可適當借鑑其有益經驗,在制度設計中規定須在意見書中向法庭明示其撰寫主體和資金來源,如本意見書是受某一方當事人(或法院)委託或自發做出的,論證費用由某某方承擔。二是要陳述論證依據及其來源。實踐中,除了受法院委託的專家外,其餘意見書主體往往僅根據單方提供或自行了解的材料進行分析論證,難免偏頗。因此,在制度設計時應要求專家在論證意見形成前向相關司法機關全面瞭解案情,同時,須在意見書中闡明論證依據及其來源、證成邏輯等,以幫助法官瞭解意見書的證成基礎和結論的可採信度。

3.實行專家意見書公開制

當前,專家意見書“不公開”主要體現為啟動不公開、內容不公開,這可能造成訴訟雙方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美國“法庭之友”制度規定,“要想提交‘法庭之友’書狀,必須獲得全體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或者法庭許可”[10](P203),明確了書狀公開規則。專家意見書有必要對此加以借鑑,例如,可以規定:法院在收到一方提交的專家意見書後,應及時向其他當事人公開意見書的全部內容,未公開的,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公開。這樣能有效地防止案件信息的不對稱,避免當事人對司法裁斷產生不信任感。

4.採用專家意見書質證制

實踐中,專家意見書一直缺乏質證程序,這使得意見書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反觀法庭之友制度,其規定“提交了書狀的‘法庭之友’的律師可以經某一方當事人同意後站在該當事人的立場上參與口頭辯論。如果沒有獲得當事人的許可,‘法庭之友’也可以通過提交申請,獲得法院許可”[10](P203)。專家意見書可參考此規則,要求意見書提交併公佈後,當事人雙方可對之進行充分辯論,同時,專家也須派代表出庭,就意見書的內容和結論進行闡釋,並接受法官和雙方當事人的質證。這可以提高專家意見書的公正性、客觀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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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張澤濤。美國“法院之友”制度研究[J].中國法學,2004,(1).

用户反饋意見書 篇三

根據市委巡察組工作領導小組《關於認真落實巡察反饋意見整改“回頭看”的通知》 (晉巡辦發【2018】6號)的文件精神,我單位高度重視,按照巡察整改“五查”任務量化表要求,認真查找自身存在問題,對問題逐一明確措施、認真整改,着力加強長效機制建設,確保整改工作全面推進。現將整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為確保巡察“回頭看”工作更好的貫徹落實,晉州市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關於認真落實巡察反饋意見整改“回頭看”的通知》下發後,我們迅速召開專題會議,認真學習領會《通知》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措施。及時成立了以黨組書記、局長為組長、黨組成員為副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反饋意見整改“回頭看”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按照責任分工,堅持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專題部署、研究和推進整改落實工作,明確提出問題不解決不鬆手、整改不到位不罷休。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直接抓,層層抓落實,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切實加強對所分管整改工作的指導把關,各科室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對整改問題逐個落實責任同時,明確任務目標,落實責任,力戒形式主義,不走過場,務求實效。

二、按照“五查”要求,切實做好整改

三、鞏固整改成果,建立長效機制

重點加強監督,抓好相關措施和制度的貫徹落實。對已經完成的和取得階段性成果的整改任務,定期開展“回頭看”,重點查看問題是否徹底解決到位,看是否出現反彈,查看是否有類似問題發生,查看相關措施是否切實有效,查看建立的制度是否嚴格落實。通過“回頭看”,查漏補缺,鞏固成果,確保整改落實有始有終、紮實推進。

市規劃局的“回頭看”問題整改雖然取得了階段性效果,但由於很多歷史遺留問題形成原因多樣、情況較為複雜,還存在很多不足和欠缺之處。下一步,我們將以市委巡察“回頭看”為契機,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認真落實市委的決策部署,始終如一地抓好市委巡察“回頭看”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打下更加堅實的基礎。具體工作中,我們將對已經完成的整改任務,及“回頭看”整改任務,再鞏固提高整改成果;對需要較長時間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問題,制定有效舉措,重點監督檢查,確保整改到位;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立行立改,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迴音。真正通過整改讓廣大羣眾感受到巡察整改給我局帶來的新作風、新氣象、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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