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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貿市場宣傳標語(精選多篇)

集貿市場宣傳標語(精選多篇)

第一篇:集貿市場職責

集貿市場宣傳標語(精選多篇)

集貿市場計量管理職責

1、建立計量管理制度,並將主要制度懸掛或張貼公示;

2、健全計量管理網絡;

3、與經營者簽訂進場協議,明確計量權利、職責和義務;

4、設置必要的公平秤、備用秤,創造條件逐步實現統一配置經營用計量器具。

集貿市場計量檢查管理制度

1、市場主辦者(總經理)每半年一次組織進行內部審核,監督檢查各項計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2、計量管理員每月一次對市場計量器具法律符合性進行檢查;對計量檢察院履職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巡查和自校記錄,瞭解市場對其履職情況的反映。檢查情況形成檢查記錄,對存在問題發出通知單,責令整改。

3、計量檢查員每週一次對市場計量器具法律符合性進行檢查,並運用砝碼對經營用計量器具進行自校,形成檢查和自校,形成檢車和自校記錄;每日一次對市場計量行為規範性進行巡迴檢查,並對市場公平秤進行自校,對檢查出的問題發出通知單,並報告計量管理員進行糾正和處理。

4、除上述檢查外,市場應按照質檢部門同意部署自主或配合開展計量專項檢查。市場主辦者可根據本市場實際需求自行安排重點項目計量檢查。

5、針對檢查出的問題,市場主辦者(總經理)或計量管理員依靠各自職責督促相關責任方採取促使及時糾正。

集貿市場計量投訴處理制度

1、市場對誠信計量做出公開承諾,承諾書在市場顯著位置張貼或懸掛,對“短斤少兩”投訴及時處置並予以補償,或由市場先行賠付。

2、市場在醒目位置設立投訴意見箱,在管理辦公室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明確投訴舉報受理責任人,暢通投訴舉辦渠道,方便消費者投訴。

3、計量管理員負責計量投訴糾紛處理。受理計量投訴,應當熱情接待投訴人,及時瞭解情況、調查舉證,公正處理,並做好處理記錄。

4、以顧客滿意為宗旨,對於一般性“短斤少兩”現象進行調解、補足分量或退還錢款,並對經營者批評教育;對於嚴重或惡意“短斤少兩”行為可實行市場先行賠付,想消費者道歉,時候按照相關規定對經營者追究責任,涉嫌嚴重違法行為及時報告質監部門。

5、對不能調解的計量爭議,可申請質監部門仲裁。對於質量監督部門受理的計量投訴,市場積極配合調查,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保證計量糾紛得到調解,違法行為得到追究。

集貿市場計量責任追究制度

1、經營者必須自覺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市場支持配合質監部門依法追究經營者違法責任。

2、新進場經營户所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具備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檢定合格證》,向市場計量管理員申報登記後方可投用。經營者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不合格計量器具。

3、經營者如需更新計量器具,應及時向市場計量管理員報告。必須購買有cmc標誌的計量器具,且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後才能使用。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和“三無”計量器具。

4、經營者必須依法準確、規範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嚴禁用“斤、兩”等作為計量單位標價。

5、禁止使用超過檢定週期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違反上述規定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市場將依據相關協議約定追究經營者經濟責任。

6、經營户發生故意破壞精良器具準確度,使用“鬼秤”作弊等嚴重違法行為,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市場將予以公告清退。

7、經營者未妥善維保計量器具,致使檢定表示、封緘損壞,或計量準確度超差,由計量管理員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停止使用該計量器具。

8、計量管理員疏於管理,未及時申報計量器具強制檢定,致使市場計量器具超期使用,追究其相應經濟責任。

9、計量檢察院玩忽職守,未履行計量巡查和自校職責,致使公平秤或經營用計量器具準確度超差,追究其相應經濟責任。

第二篇:縣集貿市場管理標準

**縣集貿市場管理標準 為加強對全縣農村集貿市場及縣城區內農貿市場(包括臨時沿街農貿市場)管理,進一步提高我縣集鎮城市整體管理水平,促進全縣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標準。

本標準實行屬地管理,由各鄉鎮政府組織實施。

一、市場主辦者(經營者)管理標準

(一)設置相應的管理機構。市場應設置綜合管理辦公室,配備相應的專(兼)職管理人員,對市場秩序、環境衞生、食品安全、治安消防安全等進行日常管理。

(二)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制度應包括商品質量、食品安全、市場秩序、環境衞生、車輛管理、治安消防、消費者投訴及市場設施維護維修等內容。市場管理制度應做到上牆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設置市場商品行情公佈欄,發佈場內商品行情,設立服務台、意見箱、投訴電話、複驗計量器具等設施,方便和服務消費者。

(四)與市場內經營者訂立入場經營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

(五)設置消費者投訴點,指定專人(兼職)負責投訴受理、處理工作,並做好投訴、調解、處理等相關記錄,協助工商部門做好消費者申訴處理工作,做到公平、公正。

(六)按規定足額繳納各種税費,不得違反規定在市場亂收費。

(推薦訪問本站:)(七)制定市場文明公約,配合政府開展各項整治和創建達標活動。

二、市場商品經營者經營行為管理標準

(一)商品經營者進駐市場從事經營活動,必須辦理(持有)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及依法應當取得的各類許可證。並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和相關許可證,做到亮證亮照經營。自產自銷農副產品的農民除外。

(二)商品經營者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出賣、塗改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的核定內容。

(三)商品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應符合核定的經營範圍。經營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應明示相關證書,並保存(出示)肉食品、綠色食品、有時效方便食品等進貨憑證、檢驗檢疫證明,以備查驗。

(四)應採取措施,對進貨商品進行檢查驗收,保證所銷售商品質量合格。不得銷售失效、變質、過期的商品;不得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五)經營的商品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六)應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短尺少稱;銷售商品應明碼標價。

(七)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哄抬物價、騙買騙賣。

(八)經營者應自覺遵守市場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做好店鋪前、攤位前衞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內、攤內整潔衞生。

三、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管理標準

(一)市場內實行划行歸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幹雜、水產、家禽、醃滷等類別分區設立標誌牌,進行分類管理。

(二)市場內商品上台、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三)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佔道,禁止跨門擺貨經營。

(四)市場內不得擺地攤,不得以手推車、自行車、三輪車等各種運輸工具作為商品交易台(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五)市場設置公平秤,為消費者服務並接受消費者監督。

四、農貿市場食品衞生管理標準

(一)進入市場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二)應根據市場規模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加強食品衞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巡查。

(三)從業人員須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做到“三證”齊全,確保先體檢、後上崗,先培訓、後從業。市場主辦者應建立食品經營者健康檔案。

(四)場內飲食行業應做到容器清潔,食品新鮮,防蠅、防塵設施齊備,生熟食分開,實行工具售貨。

(五)經營人員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時必須穿戴潔淨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夾錢工具,對一切經營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六)場內飲食店鋪、經營醃滷製品等熟食的固定攤點(店鋪)均應配置冷藏設備。

(七)銷售鮮肉、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經營攤點(店鋪)應修建上下水設施,並做到隨時清掃,無積水污垢。

五、農貿市場環境衞生管理標準

(一)市場應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保潔隊伍,承擔並做好場內經常性保潔工作。保潔人員應做到“交易不散,保潔不斷”,對場內產生的垃圾“隨髒隨掃,日產日清”。

(二)市場內實行垃圾袋裝化,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潔無損,有專人負責管理。

(三)場內經營者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由保潔人員定時清理。

(四)根據市場規模大小配備相應的專(兼)職消殺人員,負責場內除害消殺工作。做到日

有小規模消殺,每週不少於2次集中消殺,確保市場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五)市場內店鋪前後、攤位前後嚴格落實門前衞生“三包”責任制,確保不出現衞生死角。

(六)市場內宰殺家禽應符合“前店賣,後店殺,店內不見屎、毛、血”的標準,剮剖水產品應符合廢棄物袋裝化要求,地面不見雜物,防止血污外溢。並做到關門收攤前徹底打掃清潔衞生。

六、農貿市場安全管理標準

(一)市場內各種安全制度健全落實,人員、職責、崗位責任明確。

(二)實行晝夜巡場值班,維護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及時處置突發事件,防止事態擴大。並實行值班記錄。

(三)市場內應保持消防器材和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任何人不得擠佔場內消防通道。

(四)場內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亂拉亂接電線。

(五)市場內基礎設施保持良好狀態,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場內建築設施。

(六)市場治安工作落實,治安秩序良好。場內物防、技防措施落實,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羣體性事件立即報告。

(七)市場主辦者經營户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安全責任。

七、農貿市場設施管理標準

(一)場內保持設施配套齊備、功能完善。

(二)場內貨架、池台統一;標牌吊掛、雨蓬設置、“三防”設施等整潔有序。

(三)場內禁止亂搭亂建、亂牽亂掛。

(四)場內無坑窪積水,保持道路平整,上下水暢通。

(五)市場應設置停車場並有指示牌。車輛停放整齊、進出有序。

(六)市場應設置公共廁所並有指示牌,由專人進行管理。

(七)市場應設置科普宣傳欄,對公眾開展衞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傳,並定期更換內容。

(八)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場建(構)築物設置户外廣告和招牌。

第三篇:集貿市場管理條例

***集貿市場管理條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5號)

《***集貿市場管理條例》已由***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14年8月23日製定,並經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4年9月27日批准,現予公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29日

***集貿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集貿市場秩序,保障集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集貿市場,是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等現貨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本條例所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是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租用等方式取得固定場所,通過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從事市場經營管理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集貿市場內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等現貨商品交易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户、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出售自產農副產品的農民。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集貿市場建設、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集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集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負責協調集貿市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集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依法確認集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

(二)對經營主體、商品質量、交易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

(三)受理和處理投訴、申訴;

(四)維護市場秩序,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城管、衞生、環保、農林、質監、物價、税務、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集貿市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集貿市場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等價交換、誠實信用的原則。

集貿市場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 集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資源合理配置、方便羣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集貿市場佈局規劃。

第九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市政公用、公安、城管、衞生、環保、貿易、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集貿市場基礎設施規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搬遷集貿市場應當符合集貿市場佈局規劃和基礎設施規範。

本條例實施前已開辦的集貿市場,應當按照集貿市場基礎設施規範進行改造。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法投資開辦集貿市場。

集貿市場實行企業登記,應當辦理營業執照。法律、法規規定開業前應當取得其他行政許可的,集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 集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是市場經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市場內商品質量、經營秩序、食品衞生、環境衞生、治安消防等事務負管理責任,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集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集貿市場基礎設施規範建設或者改造市場;

(二)核驗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和其他經營許可證,並參照示

範文本與經營者簽訂入場或者租賃合同、誠信經營承諾書;

(三)制定集貿市場管理制度和公約,並定期組織檢查實施情況;

(四)負責集貿市場法制宣傳教育,督促場內經營者遵紀守法、文明經商;

(五)實行進貨查驗、票證留驗等制度,建立相關台帳;

(六)設置符合計量要求、方便消費者複核的計量器具,督促場內經營者使用合格計量器具,並定期檢定;

(七)制止場內經營者加工、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擾亂市場經營秩序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八)維護場內環境衞生,落實市容環境衞生責任區制度,保持場地、設施的整潔和完好;

(九)督促場內商品交易划行歸市,擺放整齊,保持場內通道暢通;

(十)建立先行賠償制度,設立先行賠償金;

(十一)有條件的集貿市場應當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倉儲、中介等服務;

(十二)集貿市場終止營業的,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場內經營者,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照經營,不得在場外交易。

第十五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保證購進商品質量,按照規定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憑證等。

場內經營者銷售肉類、禽類、豆製品、水產品、熟食品、糧食及其製品等與人體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應當向供貨方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 場內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提出開業、變更、停業、歇業、註銷申請;

(二)對經核准的市場名稱享有與集貿市場經營管理者約定的使用權;

(三)提出改進集貿市場管理秩序和消除安全隱患的建議;

(四)拒絕未依法經過批准的收費和各種形式的攤派;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場內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商品;

(二)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説明或者謊稱是正品;

(三)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商品;

(四)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

(五)銷售偽造或者冒用商品產地、企業名稱、企業地址的商品;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七)銷售未按照規定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商品,偽造商品檢疫、檢驗結果;

(八)銷售贓物、毒品、淫穢物品和非法出版物;

(九)使用有毒有害的食品包裝材料;

(十)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騙買騙賣、壟斷貨源、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商品價格;

(十一)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破壞鉛籤封;

(十二)未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以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十三)以虛假的商品廣告、説明、標準、樣品、演示等方式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場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銷售發票或者憑證。

場內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銷售發票的,不得另行加價。

第十九條 鼓勵集貿市場發展電子商務、物流配送、連鎖經營等流通業態,推進綠色市場認證,提高集貿市場組織化、標準化水平。

第二十條 農副產品市場具有公益性質,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給予扶持。對經營管理不善、嚴重影響消費者生活的農副產品市場,政府可以採取協議收購或者置換產權等方式,重新選擇市場經營管理者。

農副產品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市場用途。

在農副產品市場周邊開設店鋪,從事與市場內相同品種農副產品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組織聽證會,徵求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周圍羣眾及有關行業組織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農副產品市場應當劃出適當的經營區域,用於農民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

農副產品市場應當配置質量安全檢測設施、配備檢測人員,對農副產品質量進行自檢並公佈檢測結果。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集貿市場管理信息網絡,記錄集貿市場管理相關信息以及集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情況等,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集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協助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集貿市場建設和管理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提請所在地人民政府進行改造,費用由市場經營管理者承擔。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五)、(七)、(十)、(十二)項和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市場經營管理者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場內經營者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集貿市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篇:關於治理集貿市場缺斤短兩的通知

《關於開展集貿市場缺斤短兩專項整治活動的通知》 市計量所、各縣區局及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整頓和規範集貿市場計量秩序,有效推進民生計量工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全面依法履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依據《計量法》、《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大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全市集貿市場開展缺斤短兩專項整治活動。

一、總體目標

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開展對轄區內集貿市場缺斤短兩專項整治活動,做到不留死角,務求實效。通過專項整治,努力實現集貿市場在用計量器具受檢率達到95%以上,公平秤設置和受檢率達到100%。同時,建立集貿市場計量長效監管新機制,使集貿市場利用計量器具作弊、缺斤短兩坑害消費者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任務

1、各縣區局要加大對轄區內集貿市場計量監管的頻次,要求每週必須檢查一次,務必摸清底數,切實掌握計量器具的台(件)數及受檢情況。對未經檢定、超過檢定週期使用及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對利用計量器具作弊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商户將依法處理。市局計量科每月將不定期對全市的集貿市場進行抽查。

2、要求市、縣各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對轄區內的市場衡

器每年要進行法定技術檢定兩次,檢定要及時,不許超期使用,檢定一律免費服務,提高集貿市場在用衡器的整體受檢率,確保在用衡器合格率。

3、要求各縣區局對集貿市場設置的公平秤加強管理。要做到集貿市場必須設置公平秤,公平秤放置處應當有明顯標誌,有專兼職人員管理,公平秤的使用應當有記錄,集貿市場應當定期公佈復秤不合格的經營者名單、次數。

4、充分利用“12365”質監服務熱線,暢通對誠信計量的投訴和舉報通道。要求集貿市場主辦者做好日常監管工作,一旦發生投訴或舉報,集貿市場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立即給予處理。

5、各縣區局要採取各種形式,向集貿市場的主辦者、經營者宣傳《計量法》、《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全面提高集貿市場主辦者、經營者的計量法制意識和市場自律能力,做到守法經營、公平競爭,營造和諧市場計量環境。同時,積極開展誠信計量活動,引導集貿市場管理者、主辦者創建“誠信計量”市場。

6、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各類媒體,在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注意抓正、反兩方面典型,對好的典型,要向社會公告,引導消費;對不好的典型,要予以曝光,將其置於輿論和社會監督之下,營造誠信計量的良好氛圍。

三、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此次集中專項檢查工作的領導,市局決定成立專項活動領導小組。

組長:韓忠

副組長:劉德發及各縣、區局主管局長

成員為各縣、區局負責計量工作的人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計量科,辦公室主任由劉德發兼任,負責集貿市場缺斤短兩專項整治的綜合協調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縣區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工作要落實到責任人,切實加強對轄區內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二要突出重點,務求實效。各縣區局要在全面監督檢查的基礎上,選擇社會影響較大、消費者反映問題較多的集貿市場進行重點監管,要在建立和完善集貿市場計量長效監管新機制上下功夫。

三要集貿市場的計量監管,要採取集中檢查、突擊檢查、跟蹤調查、日常巡查等形式,堅持不懈地打擊“缺斤少兩”的計量違法行為,使市場的“缺斤短兩”行為得到明顯遏制。我們要建立集貿市場的長效計量管理機制,深入推進誠信計量體系建設,營造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計量環境,最終目標是杜絕“缺斤短兩”行為,讓廣大市民滿意。

各縣、區局請於9月30日前,上報集貿市場缺斤短兩專項整治活動總結及報表。

聯繫人:王春香

聯繫電話:6196012

郵箱:

附件:集貿市場登記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大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五篇:2014年集貿市場檢查總結

質量技術監督檢測所

2014年集貿市場檢查總結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甘肅省集貿市場在用衡器免費檢定實施方案》,關注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充分體現質監繫統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切實履行對用於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實施強制檢定的行政職能,維護集貿市場經營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誠信計量集貿市場建設工作目標,進一步鞏固“整治短斤少兩,誠信計量惠民”工作成果,根據省局計量工作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經濟建設中心和全市發展的大局,深入推進民生計量工程,不斷提升計量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效能。我所上下高度重視,圍繞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認真落實各項措施,突出抓好民生計量工作,積極行動,對我轄區10個集貿市場進行了檢查檢定。現將今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本次檢查檢定工作注重加強宣傳,使集貿市場計量器具免費檢定,計量惠民政策深入人心。集貿市場計量器具是計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準確與否,直接關係廣大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本着心繫民眾、誠信計量的原則,我所工作人員對條件相對薄弱的集貿市場主辦方進行免費計量知識講解,幫助他們建立健全計量器具檔案,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對強檢計量器具提出要求,提高了在用強檢計量器具的合格率。

二.我所對全區的16個集貿市場的在用衡器全部進行了全面的檢查檢定,重點監督缺斤短兩、利用衡器進行計量作弊等計量

失信行為以及檢定分度值比較高的計量器具。本次檢查檢定工作注重和市場主辦者協調溝通,從而保證了各個市場衡器百分百的受檢,全面打擊了缺斤短兩的不良現象。通過檢查檢定,以確保在用衡器檢定合格,確保計量信息準確,確保交易公平正常進行,使銷售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得到更得力的保障。

三、集貿市場在用衡器檢定的總體情況:本次檢定工作積極落實,認真負責,一共檢定了轄區內10個集貿市場的在用衡器,共檢定在用計量器具1340餘台,經過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1120餘台,受檢率覆蓋到了99.00%以上,並依法沒收了不合格以及未檢定計量器具20餘件(其中:電子秤3台,家用度盤秤20台)。

四.本次檢查檢定工作依舊對我轄區集貿市場內的彈簧度盤秤進行了重點嚴格排查清理,根據《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嚴禁制造,銷售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無證彈簧度盤秤的通告》,對無證彈簧秤以及分度值大於20g的彈簧秤依法進行了沒收和銷燬,並督促使用人不得再次進行使用,從而確保轄區集貿市場在用衡器準確可靠,為全市質監繫統關注民生、構建和諧社會,履行職責、服務地方發展的大計有力地夯實了基礎。

五.存在的問題:

1、技術單位的免費檢定雖然惠及於民,受檢率也大大提高,但集貿市場計量器具使用者普遍素質較低,計量意識薄弱,檢查檢定時使用經過檢定的計量器具,檢查結束部分使用者換用其他計量器具。《計量法實施細則》對此行為的處罰在1000元以下,

且執法人員執法力度不強,約束力不大。

2、使用人不注意保護合格標籤,有部分在用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合格證被撕毀或人為磨損,以致檢查人員不能正常識別在用強檢計量器具是否檢定並且合格。

3、部分市場的主辦者不能積極配合,加之市場經營者素質偏低,以致某些市場的檢查檢定工作開展起來難度加大。

六.下一步工作目標:繼續做好以民生計量為重點的各項專項檢查定工作,提高受檢率,提高檢定合格率,推進誠信計量、,建立各集貿市場計量器具的登記造冊並做好各集貿市場計量器具台賬建立的指導工作,幫助其完善計量管理制度,建立計量器具動態管理機制。為以後的工作打好基礎,提高整體技術服務水平,為我轄區百姓創造一個安寧和諧的計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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