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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法律心得體會多篇

抄法律心得體會多篇

抄法律心得體會多篇

抄法律心得體會篇1

我作為一個即將走向社會的大學生,知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護法是重要的基本職責。然而許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這些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教師作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實際的必要。

在學習過程中,老師給我們講解了很多鮮活生動的案例,使我們理解了經濟法規,學習合同法,學習婚姻法,學習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學知識,理解憲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規範,提高對法的重要性的認識,增強法律意識,另一方面,我們更應該通過學習這門課程,加強自我修養,依法規範自己的行為。

通過《法律基礎》課程的學習,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以前,對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認識,現在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理性的認識,通過學習使我的法律意識產生了質的轉變。學習結束後,我靜下心來,參照課本,對照筆記,聯繫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觀看普法宣傳節目,感覺到在法制建設方面,我還有很多需要學習,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有待解決的問題需要考慮。

法律知識是我們必備素質之一,我們必須通過它,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促進和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正確的處理人與人之間關係問題。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過程中,遵守法律,享受個人權利,履行義務。

由於我們專業的知識體系過於單一,導致我們很少接觸到能使自己綜合素質提高的知識。而這門課很好的彌補了我們專業所缺乏的,並使我們的知識視野擴大。對提高自己的綜合能力很有好處。比如:在找兼職做的時候,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等。

在這一個學期的學習中,我感覺到自己有了很大的變化。其中實體法部分對我以後很有幫助,它主要介紹我國幾大基本的部門法和幾個重要的單行法的相關內容,,使大家瞭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則及基本規定和精神,培養大家的知法、守法、護法、用法的自覺意識。

總之,在本學期學習的這門《法律基礎》課上,我掌握了法學的基本理論,瞭解並明確了各主要法律部門的基本精神和規定,並在一定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形成了有關法與法律現象的知識、思想、心理、觀點和評價。並學會了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規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通過這門課,我還了解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掌握了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增強了法律意識,提高了法律素質。並會堅持做到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也能夠正確理解和堅持實行依法治國方略,並決心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鬥。

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們的權利和義務,能夠在日後的學習工作生活過程中正確的行使我們的權利,正確的履行我們應盡的義務。在學習工作過程中,更能正確地遵守法律規定,更能夠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擾,保護自身生命財產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這些權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備了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並有了一定的尋求法律救濟的能力。

抄法律心得體會篇2

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自古就是“教書育人,為人師表”。但“育人”隨着時代的發展,不斷有新的內容,現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新人。這就要求老師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質、思想素質、業務素質。古人對教師的職責概括為:傳道、授業、解惑。這其實只指出了老師“教書育人”的職責中教書的一面,而“為人師表”則對老師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讀了有關的教育法規後,我認識到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國家一直都十分重視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把普及義務教育、實施素質教育和促進全面發展作為立法的基本目標,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創新。這些制度的創新,更加適應了當代教育發展的要求。通過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使我對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教師的行為規範、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未成年人的保護、義務教育法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認識。通過學習,我知道要想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師,必須知道國家和人民對教師的要求是什麼,什麼樣的行為是合乎教師行為規範的,哪些是違法的,教育的目標是什麼,教師應該擁有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我認為要很好地履行教師的義務,首先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不斷豐富自身學識,努力提高自身能力、業務水平,嚴格執行師德師風,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敬業。堅持“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樹立正確的人才觀,重視對每個學生的全面素質和良好個性的培養,不用學習成績作為唯一標準來衡量學生,與每一個學生建立平等、和諧、融洽相互尊重的關係,關心每一個學生,尊重每一個學生的人格,努力發現和開發每一個學生的潛在優秀品質,堅持做到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而且我們作為人民教師,在教育學生在學會知識的同時,我們還要教會學生什麼?我們不光要培養出知識能力優秀的人才,我們還要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建設教育,還要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中華民族精神教育。在教育的過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學生,用真心去關愛他們,發現學生的優點,發展學生的長處,使他們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學習的快樂和滿足,過一種幸福的學習生活。因為我們教育的目的是讓每一個學生都能夠健康快樂的成長,都能成為社會做所需的多層次人才,讓學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資源,而不是僅為了那幾個優秀生。應該把教育辦成發現人才、培養人才的場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其次“為人師表”成為新時期師風師德建設的重點和基礎,教師要重視教育法規的學習,具有依法執教意識,以及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辨識力,教師應重視自身的道德形象,追求人格完美,重視教師職業的特質修養和個性魅力,有更高的人文目標,還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思想修養。教師要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以身作則,潔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為學生樹立起楷模的形象。

最後,師德的核心問題是"愛",這種"愛"必須是排除了私心和雜念的父母般温暖慈祥的愛,恩師般高尚純潔的愛。它表現在:當學生受到挫折、處境困難的時候,給學生以同情、關懷、體貼和幫助;當學生生病的時候,主動噓寒問暖,送藥送飯;對待學生的提問,耐心細緻,和藹可親地給予解答;尊重每一位學生的人格,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對學生嚴格要求,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將教書和育人有機的統一起來。熱愛學生,就必須對每一個學生一視同仁,不能偏愛一部分學生,而冷淡或歧視另一部分學生。每一位學生都渴望得到老師的愛,特別是我們所面對的這羣孩子,他們更渴望得到老師的愛,我們要做的,就是真誠的對待每一名學生……

抄法律心得體會篇3

今天早上,我們來到梧田辦事中心,做好今天有關宣傳的準備工作,由於天氣的原因,所以到了九點我們才開始户外宣傳。此次活動的目的主要是要是像梧田區人民宣傳有關法律保護和有關法律條紋條規處罰規定,讓公民進一步參與到發制社會,提高我國人民的法制觀念。

在宣傳活動中,人們貌似很害怕我們給他們去發傳單,表現出我們很不受歡飲的樣子,不過農民工啊,小商小販還是比較樂意接受此次活動的。造成這麼大的反差,我覺得應該是我們公民認為與自己有關的才會去接受,大多數受害人是農民工很小販們。下午我們做現場諮詢活動。

在這次的法律諮詢的實踐活動中,我感受到有很多人對法律諮詢都並不瞭解,甚至存在誤解,許多人排斥法律諮詢,認為法律諮詢就是勸説別人的,就好像與人辯論。有些來訪者把法律諮詢師當做“救世主”,把自己的所有心理“包袱”丟給他;有些人覺得法律諮詢是要為他們開藥治療的;有些人覺得法律理諮詢就是會為他們提供解決問題的建議等等。由此可見,我國仍需加強法律諮詢的宣傳力度,讓廣大羣眾瞭解和接受法律諮詢,並懂得主動求助法律諮詢機構的幫助。

在諮詢過程中,我感覺最深刻的是,書到用時方恨少。我們除了要掌握課堂的理論知識,還應通過多種途徑汲取更多的專業知識,不僅正確把握好法律諮詢的工作流程,更要靈活地應用到實踐中。同時,我覺得很多細節都會對法律諮詢的過程產生影響的,例如禮貌、諮詢員的語言表達能力和衣着打扮等,這些都值得我們引起重視。大學生最缺乏的就是經歷和經驗的積累,要真正提高心理諮詢的水平,多參與實踐,總結經驗是很有必要的。

抄法律心得體會篇4

近日,學校開展了相關法制宣傳活動,在學習了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後,對於社會主義的法制體系有了更深刻更全面的認識。俗話説“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誠然,“規矩”在此可以理解為約束我們的法律法規。法之所以能成為人們行為的規範準則,主要是通過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方式來對社會起到規範作用,這是任何社會的法都具有的。

在社會主義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而我們的生活也緊跟着時代的步伐,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通過單位組織開展的法制講座和法制知識競賽,我有以下幾點認識和體會:

1、要積極主動學法、懂法。認真學習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僅可以提高我們的法律意識、規範我們自身的行為,而且有利於維護我們自身權利。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學習了該項法規後在以後的日常出行中,就會主動參照該法律規範約束我們的行為,減少出行中出現的意外和傷害。

2、要做到自覺用法。學會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實現法律公正,人人平等。在學習一系列法律法規後不僅要“學法知法”,更重要的是學會“用法”。比如面對突發事件時,首先要保持冷靜,再者可參照《突發事件應對法》來處理所遇到的問題。而當前建設生態文明也可學習和運用環境保護法和貴陽市生態文明城市條例來建設和維護我們的家園。

3、要規範自覺守法,做一個合格的公民學法懂法是前提,怎樣用法是關鍵,而能夠自覺守法才是真正完善地落實了這一活動。“勿以善小而不為”,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時刻規範自己的行為活動,遵紀守法,嚴於律己,為自己為單位為社會樹立行為規範,從現在做起,從我做起,從每一次身邊小事做起。自覺形成良好遵守法律法規的觀念,只要這樣才能真正地知法,用法,才能把守法落到實處。

我們生活在一個法制的社會裏,只有學好法律法規,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法律意識,有效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也為單位為社會貢獻自己的綿薄之力。

抄法律心得體會篇5

我於6月13日參加由智聯招聘hr學院舉辦、徐義成老師主講的《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培訓課程。《勞動合同法》雖從一審到四審經過激烈的爭論,在社會上產生強烈的反響,頒佈後也出現一些反對的聲音,但最終還是於20xx年1月1日正式實施生效。該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等問題的出現,最終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從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結合所講內容、學院實際情況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實際問題,現從人才引進、入職培訓、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解除、檔案及社會保險的轉移等幾個方面做一總結匯報。

一、人才引進

我院每年都參加全國各地組織的大型招聘會,從中選拔一批優秀的人員充實學院教職工隊伍。在人才的引進與選拔上,應從其“才、學、識、德”四個方面綜合考察,決定錄用與否。錄用時應對其學歷、學位、職稱、工作經歷、專業技能、是否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檔案及保險情況做一屬實瞭解。以上內容在學院現有的職工登記表已有體現。若能在職工登記表加上有本人簽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內容若與事實不符,願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後果”為最好。《勞動合同法》第八條就有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的規定。根據勞動者所填帶有本人申明的職工登記表,在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現該勞動者對其情況有所隱瞞或者是所填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那麼單位就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勞動者以欺詐的方式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的,合同無效,從而單位可解除與之所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二、入職培訓

新員工報到後,學院依照慣例組織崗前培訓。對學院現有規章制度的培訓也為其中應有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我院情況,在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培訓時,就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參加培訓人員等內容設置簽名簿,使其簽字認可已對所培訓內容有一個基本的瞭解。簽名簿留存,以備後期使用(仲裁時的依據)。或者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重大事項決定彙編成冊,人手一冊,使新員工知曉其內容(簽字領取)。對於新制定並決定實施的規章制度,以部門為單位,由部門負責人在適當的時間組織全體人員學習,簽字後留存該文件。單位依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也是管理勞動者的重要依據。勞動者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可以依此為據,解除與之所籤合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的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時間的選擇

簽訂勞動合同或是提前簽訂合同,或是報到之日簽訂,但最遲應為勞動者報到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現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過一個月的工作人員,單位尚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這就存在一定的風險。這部分人員如在入院一年內離開本單位,向學院主張兩倍工資的`經濟補償,單位將處於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仲裁時效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費,個別情況之下一裁終審,這都有利於勞動者向仲裁委申請仲裁。這種情況曾在學院發生過,為避免這種情況的重複出現,最好在近期與這部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試用期的約定

試用期時間的確定主要依據的是合同期限的長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我院的實際情況也是這樣,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內。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下浮一定額度的約定也符合《勞動合同法》二十條不低於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在試用期期間也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試用期期間,只有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之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時應向勞動者説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約定

我院勞動合同期限一般情況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內。對於08年1月1日之後新引進的人才,應合理確定合同期限。在該合同期限之內,單位對其進行考核,如果綜合考評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滿後堅決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當然,單位會為此而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確立依據是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即每滿一年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為半個月工資)。如繼續與之續訂合同的話,續訂合同期滿後,單位就會喪失不與之續訂合同的主動權,那麼單位必須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將處於被動地位。

4、工作時間的約定

根據相關規章規定{勞部發(1994)503號文},工作時間分三種工作制,即標準工作制、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在一般企事業單位都實行標準工作制。該規章第五條對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單位有一定約定。如果對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崗位的職工實行綜合工作制的話,尚需取得勞動行政部門對實行該工作制的同意,並取得相關批件。

5、違約金的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只有在“服務期”和“競業禁止”兩種情況下方可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對於新簽訂的不存在以上兩種情況的工作人員,不再約定違約金。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可能會將在機電工程系的實驗室、研發中心、實習工廠工作的部分專業人員輸送到外地進行專項培訓,對這部門人員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並簽訂有關培訓協議。對於《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訂立且在該法實施之後繼續存續的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理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的立法傾向,屬無效條款。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兩份,勞動者一份。勞動者本人在領取合同書時,需有本人簽字,以視為送達。未送達者,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兩次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沒有法律規定的九種情形(見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簽訂時,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本人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本人幾乎不會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提出,應使其出具書面申請,單位保留其材料,為避免以後出現糾紛。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部分勞動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將有一部分人員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擔教學任務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經考查瞭解後,單位如果同意與其續訂勞動合同(該同志已在學院工作一定時間,工作表現好、工作能力強、人品較好),在續訂時,合同期限的約定最好能長一些。因為這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那麼單位還可以在續訂後的合同期限內對這部分同志進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後決定在續訂合同期滿後是否與之繼續簽訂合同。

如果考核結果不滿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後簽訂的合同一樣在合同期滿後不再與其續訂。經瞭解後,如果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部分職工不很滿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於在合同到期之時解除合同,那麼可以與之簽訂為期一年的合同,以觀後效。

合同到期後,如部門負責人不能實際確定具體人員的去向,應制做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應明確在什麼時間之前去人事處辦理續訂合同手續,逾期不辦理,視為不同意續訂合同,單位也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對於勞動者來説,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況之一的(與單位關聯比較大的主要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為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並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單位來説,以下情況可以解除: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若單位向勞動者提出,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拘留、監視居住、逮捕、勞動教養除外)。解除時,單位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

(4)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本條不適用於我院實際情況。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另外,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還包括: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根據該規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員當中,單位不同意與之續簽的部分人員,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應依法送達,送達方式有當面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未經郵寄送達,直接公告送達,該送達無效。

六、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十五日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法律並沒有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時必須調入檔案,對於學院非主要工作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員工,不宜調入本人檔案。不調入本人人事檔案,不屬於勞動爭議。

抄法律心得體會篇6

20xx年五月十六日下午,春暉家園計劃的法律知識培訓學習結束了,對於此次的培訓學習,我想我只能用受益匪淺這四個字來形容了。08級畢業生現就職於安徽省睿正律師事務所的楊陽的博文廣識、生動講解、精彩案例無不在我的腦海裏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同時,我也敬佩於楊陽作為一名律師的職業道德,也感動於他願意為春暉家園計劃做無償的法律顧問。

本次培訓學習,使我進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識,增強了法治觀念和法律素質。下面就此次精彩培訓學習所得談幾點體會:

一、豐富了自己的法律素養。充分認識了學法用法的重要意義,增強使命感。

楊陽首先介紹了對留守的兒童普法教育有助於兒童法制意識的養成以及社會穩定的維護,他從三方面進行了闡述,一是留守兒童的普法教育,二是志願者支教過程中面臨的法律問題,三是其他法律知識交流——以婚姻法為例:從結婚、財產分配以及離婚三方面的注意事項進行闡述。所以我認為,在接下來的支教工作中要充分把法制內容、教育契機在各學科的教學活動中,有意識、有計劃地滲透進去,增強學生的相關法律知識和法治理念的教育,激發學生法制情感,培養學生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習慣和能力。

二,此次支教團隊應大力開展傳統形式的普法宣傳,加強學校宣傳教育陣地建設。

利用現有的櫥窗、宣傳欄、黑板報等陣地開展普法宣傳。如觀看錄像、召開座談會、討論、培訓、寫心得體會、徵文、漫畫、製作手抄報等形式,來促進學生的法制學習;通過黑板報評比、主題班隊會、文藝表演等形式,增強學生的守法、用法意識;通過家長會、告家長書等形式,培訓與青少年有關的法律知識。

通過一天的學習,我瞭解到了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必然性,這對於我們團隊日後的工作安排和開展有很大幫助。我也希望我們團隊今後也能在生活工作中表現出優秀的法律素養,有力推動支教事業的更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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