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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精品多篇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精品多篇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精品多篇

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篇一

申請人:xx,聯繫電話:xxx

案號:xx

案由:xxx

申請事項:

貴會受理申訴人xxx訴被訴人xxx仲裁案件。為查清本案事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證人xx、xx出庭作證,證明如下事實:

1、xxx;

2、xxx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日期:xxx年xx月xx日

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篇二

在人們物質精神需求不斷增長的今天,我們都會用到申請書,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語言簡潔、準確。寫起申請書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精選32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篇三

申請人:____,女,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____人,____某單位職工,住____市____區____號。

委託**人:____律師事務所____律師。

申請事項:

請求**允許證人____出庭作證。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周____離婚糾紛一案已由中院立案受理,為證明雙方的共同債務情況,依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之規定,特申請貴院允許______出庭作證。望批 準為盼!

此致

____人民**

申請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篇四

申請人:xx

申請事項:xxxxxx

申請證人xxx某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

李某訴張某、趙某某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為了辦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貸款,將申請人與涉案****人張某的委託**人趙某某簽訂的申請人手中僅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及辦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關資料交給建設銀行xxx支行個貸部xxx某經理處**,xxx支行本應把申請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退還給申請人,但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卻被趙某某從支行個貸部xxx經理處強行取走,致使申請人無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為查明案情事實,申請人依據《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證據的若干規定》54條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證人xxx某到庭作證,證明申請人僅有的提供給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被趙某某強行取走。

此致

xx人民**

申請人:李某

申請日期:xx

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篇五

申請人:xxxx律師

單位:xxxx律師事務所

地址:xxxx寫字樓xxxx座xxxx層

聯繫電話:

申請人**接受被告人xxxx委託和xx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在被告人xxxx罪一案中擔任被告人xxxx的辯護人。申請貴院**通知本案的唯一關鍵證人高xx出庭作證。(姓名:xxxxxx,性別:xxxx,身份證號碼:xxxx,現住址:xxxx號樓x室。電話:xxxx)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對本案**作了**,會見了被告人xxxx,並仔細閲讀了案件相關材料。申請人發現案卷材料的證言和辨認筆錄中只有xxxx的言詞證據,申請人認為其證言和辨認筆錄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唯一關鍵證據,是本案的孤證,其無法與其他證據佐證,證明被告人有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人民**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部、司法部、*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第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人民**收集、調取證據,申請人民**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證人應當由人民**通知並負責安排出庭作證。”據此,我們**向貴院申請上述證人出庭作證,以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被告人免遭錯誤的刑事追訴和判決。

xxxx人民**

律師:x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篇六

申請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事項:請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接受法庭調查和質證。 【注:證人名單、户口證明、通訊方式附後】

申請理由:被告人×××涉嫌×××一案,因證人親身感知案件客觀事實,為協助法庭查明事實,公正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為此,辯護人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特此申請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律師事務所律師

年 月 日

出庭作證申請書 篇七

⒈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由當事人選擇。理由是,民事訴訟是當事人之間的訴訟,當事人對是否提出申請,擁有最終的決定權。如其提出申請,則適用第54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如其不提出申請,則只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出庭證人的名單以及證明的內容。

⒉所有證人到庭作證,均必須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理由是,這樣操作可以讓審判人員在開庭審理前知曉雙方提供的證人,便於法院有效加強對證人的管理,有利於健全和加強審判人員對相關證據進入訴訟的控制權的行使機制,從而改變以往證人出庭作證通過各方當事人私下邀請、審判人員無法得知的情況,避免證人對案件事實先入為主,便於法院查明案件事實。

受上述兩種觀點的影響和支配,審判實踐中在證人出庭的程序啟動上有兩種做法:一種是當事人按照《證據規則》第54條的規定向法院提出申請,另一種是當事人在開庭前告知法院到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及證明內容,自行帶證人到庭作證。對於前者,因當事人的操作程序符合規定,不會產生爭議,但對於後者,有的當事人認為對方沒有按照規定提出申請,程序上不具有合法性,從而對證人證言不予認可,有的當事人甚至直接表明“不予質證”。發生這種情況,審判人員對證言的效力如何認定?筆者認為,要正確地回答這個問題,必須要結合審判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對司法解釋條文的真實含義作出綜合分析:

首先,從司法解釋規範的構成要素分析。根據法理學基本理論,一個完整的規範應當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三部分構成,但有的規範中可能會因上下文關係省略“假定”或“法律後果”。《證據規則》第5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該規範中,“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是假定(條件):“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是行為模式;法律後果則隱含在其中,即如果當事人的申請不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的,則不予許可。可以看出,該條規定針對的只是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而沒有排除當事人可以不向法院申請的情況。

其次,當事人未向法院申請的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沒有被列入失權證據的範圍。《證據規則》首次確立了證據失權制度,明確了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或雙方協商確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後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逾期提交的證據為失權證據。據此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向法院提供證人名單及證明內容都應當是可行的。該規定並未排斥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內向法院提交證人的名單及證明內容。在當事人自行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下,法院開庭審理不會受到影響,也不存在所謂的“證據突襲”現象,人民法院如果以當事人沒有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而認定此類證人證言為失權證據,顯然不妥,也不符合《證據規則》的總體精神。

第三,在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還經常遇到下列三種情況:①當事人不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是在開庭期日帶證人出庭作證;②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動到法庭向審判人員反映案件的情況或主動要求出庭作證(此時,該第三人就是證人);③人民法院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有關證人。對於①,筆者認為,由於《民事訴訟法》及《證據規則》沒有對當事人不申請作出特殊的規範,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應當與其他證據享有同等舉證期限。對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庭提交證人名單以及證明內容,並在開庭期日自行帶證人到庭作證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對方當事人不得拒絕質證,如果拒絕質證,經審判人員反覆説明,仍拒絕質證的,則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審判人員對該證言,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從而對其證明力有無和證明力大小作出判斷。對於②,《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當知道案件的證人主動向法院履行出庭作證的法定義務時,人民法院沒有理由進行拒絕,而證人陳述的內容只能是對一方有利、對另一方不利,即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一方的證人。如果要求所有證人都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此種情況下,由哪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

基於以上三點分析,筆者認為,證人出庭作證,並不都要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據此,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不應當阻止當事人沒有向法院提出申請的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一方也應以對方未向法庭提出申請而不予質證。

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篇八

申請人:江蘇xxxxx有限公司,地址江蘇省xxx縣xxxx工業園區8號。

法定**人:xxx,董事長。

申請事項:申請證人高xx出庭作證。

證明對象:證明被告上海xxxxx齒輪有限公司向申請人交付的齒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告上海xxxxx齒輪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與被告在20xx年11月13日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出售的齒輪按上海中船第xx設計研究院設計的圖紙規定的質量標準制造。根據圖紙的要求,齒輪的硬度需經調質處理並達到220~250的質量標準。然而用户在實際使用齒輪後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就發現齒輪磨損嚴重,遂會同被告單位技術員張xx、上海中船第x設計研究院工程師高xx一起到現場對齒輪進行硬度測試,測得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齒輪平均硬度只有165,遠遠低於約定的220~250的硬度標準。上述現場測試有全體在場人員的簽字認可,高xx作為圖紙的繪圖人及現場測試人,對被告交付的齒輪因不符合約定的硬度標準導致嚴重磨損的事實一清二楚。為查明案情事實,申請人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證人高xx到庭作證,證明被告違約向申請人交付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齒輪。

此致

上海市xx區人民**

申請人:xx

特別授權**人:xx

出庭作證申請書 篇九

(一)仲裁的特徵。仲裁是現代社會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法是現代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也不例外。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活動是一項法律活動,從法律上講,仲裁具有下列特徵:

1.獨立性。即仲裁庭獨立辦案,不受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的影響。獨立性是保障公正裁決案件的前提條件。

2.專業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是專項仲裁,具有專業特點,涉及專門領域和專門問題,因此,仲裁員需要熟悉土地糾紛的特點,探索和總結處理這類糾紛的經驗,保證公平處理糾紛,同案同判。

3.準司法性。體現在:當事人必須依法進行仲裁,服從仲裁庭指揮;仲裁庭應依法進行審理和裁決;具有給付內容的裁決書已經生效便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法院對仲裁中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行裁決等予以支持和保障。

(二)仲裁員的職業要求。仲裁製度的運行效果如何與仲裁員的工作有很大關係,再好的制度沒有一支好的仲裁員隊伍是無法體現的。仲裁員的職業要求包括兩個方面:職業道德和職業素質。從職業道德方面講,仲裁員應當做到:

1.公開、公平,如與當事人、人有利害關係,依法自動迴避;

2.不得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饋贈、提供的利益和好處;

3.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

4.忠於事實和法律。

從職業素質方面講,職業素質即從事仲裁工作的專業知識和水平。仲裁員應當做到:

1.具備較好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

2.用法律思維對待糾紛、解決糾紛;

3.用法律技術進行審理和裁決。

二、立法背景及目的

“三農”問題一直是黨和國家歷年來高度重視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關係到大多數農户的切身利益,如不能及時、妥善解決,往往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當事人不計代價地抗爭,從而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為此,公平、及時地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3條和第4條分別規定,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在我國,以和解、調解、訴訟方式解決土地糾紛已經具備一定的法律依據和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但以仲裁方式解決土地糾紛一直沒有法律依據。各地即使積累了一些經驗,卻極不統一,不能很好地貫徹《土地承包法》等實體法,不能很好的保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全國人大頒佈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立法目的體現在該法第一條,即“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程序(人民調解)

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7—10條規定的調解。調解是指在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由第三方依據法律規範或其他社會規範在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溝通信息,協調、説服並幫助他們相互妥協、平等協商,從而達成解決糾紛協議的一種活動。調解自古以來就是我國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有效的方式,至今仍然發揮着廣泛的作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從性質上屬於人民調解,即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調解。對此,應當依照人大常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司法部《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依法具有解決民間糾紛的職能,且其與農村和農户有着密切的聯繫,對本地區人員結構和土地承包狀況比較清楚,對土地承包的歷史、現狀和形成原因也比較熟悉,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故由其主持調解農户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既能方便農民羣眾,又有利於糾紛合理而快速地解決。而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基層政權組織承擔了農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調解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同樣具有熟悉當地情況和權威性的優勢,特別是在解決農户與其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自治組織之間的糾紛以及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自治組織之間的糾紛時,更是具有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具備的優勢。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調解。經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調解達成協議的,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和效力,當事人必須按照調解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注意事項:

向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調解,不是當事人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的必經程序。當事人調解不成或者不願意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四、仲裁的基本流程與注意事項

(一)立案。即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向其提交的仲裁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的條件,決定立案並啟動仲裁程序的行為。

注意事項:

1.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具備審理條件。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0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係;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③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④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2.審查是否具有不應受理的法定情形。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2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1)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2)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處理;(3)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案件。在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情形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不得受理此類糾紛。

3.在法定期限內(五個工作日)通知受理或不受理。

4.未經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5.確定當事人、送達。

(二)組庭。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活動,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庭是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承擔着審理具體爭議案件的職責,代表仲裁委員會行使仲裁裁決權。仲裁庭的組成人員是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提出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在上述名冊中指定的。

仲裁庭主要享有以下職權:有權在裁決前先行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11條);有權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時缺席裁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35條第2款);對於認定案件事實所必要的證據,仲裁庭有權自行收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38條);有權決定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39條);經當事人申請,有權對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糾紛,先行裁定維持現狀、恢復農業生產以及停止取土、佔地等行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42條第1款);有權作出仲裁裁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44條);仲裁員更換後,仲裁庭有權決定以前進行過的部分或全部程序是否需要重新進行,等等。

獨任制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對當事人提請仲裁的爭議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組織形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員的迴避。

(三)審理前的準備。仲裁答辯,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案件的被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對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或口頭仲裁申請中所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覆和辯解的行為。被申請人進行答辯,既可以針對實體方面的內容,也可以針對程序方面的內容。在程序方面主要表現為申請人無權提起仲裁,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等等;實體方面的重點是針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反駁和辯解,闡明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並可以提出反請求。

仲裁中的反請求,是指在已經開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請人以仲裁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出的與仲裁請求標的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牽連,旨在抵消、吞併或者排斥仲裁請求的獨立的反請求。

注意事項:

1.對反請求的判斷與合併。

2.對爭議焦點的確定。

(四)仲裁證據。仲裁證據是指能夠證明仲裁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過程中,凡是能夠直接或間接證明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待證事實存在或者不存在以及該事實產生、變更、消滅的一切客觀事實,均可作為仲裁證據。證據是當事人進行仲裁,證明自己主張的根據,是仲裁庭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保護合法權益、正確適用法律以作出公正裁決的基礎,在整個仲裁活動中發揮着重要作用。證據制度是仲裁程序的核心內容。

注意事項:

1.當事人舉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37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糾紛有關的證據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該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仲裁庭自行收集證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38條規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仲裁庭主動開始證據的調查收集工作,不以仲裁當事人對證據提出主張或申請為必要。

3.依法保全證據

仲裁中的證據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開始以後,仲裁庭調查、收集、審核證據之前,為保證仲裁案件能夠公正合理地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人民法院根據仲裁機構轉交的當事人申請,對有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材料採取及時保護的一種制度。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41條規定,證據保全應該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證據保全的書面申請。

(2)仲裁機構應當及時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審查並決定是否裁定採取證據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收到仲裁委員會轉遞的證據保全申請書後,應當審查是否符合證據保全的條件。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有充分理由,符合仲裁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保全證據的裁定並實施保全措施。如果認為當事人證據保全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沒有必要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作出不予保全的書面裁定,説明理由,並通知仲裁委員會和當事人。

(五)財產保全和先行裁定

1.財產保全,是指在仲裁過程中,為了保證將來生效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調解書得到執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接受當事人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並將之提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強制措施的制度。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目的在於防止爭議所涉及的財產或相關物品被轉移、隱匿或被處分或自然滅失,妨礙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的最終實現。《土地仲裁法》第26條對此作出了規定。

要點:①當事人的案件必須具有財產給付內容;②存在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將來的仲裁裁決或仲裁調解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能性。③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不得依據職權採取財產保全的相關措施。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將申請提交給有關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拒絕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⑤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⑥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先行裁定,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就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糾紛事實,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就特定事項所作出的裁定。先行裁定的內容主要是出於當事人生產、生活的特殊需要,如果不先行裁定,則可能導致當事人的利益乃至農業生產受到影響。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與農業生產密切相關,而仲裁申請的提出到裁決做出需經過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裏,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尚未得到解決,矛盾還有可能繼續,農業生產及農民生活受到侵犯的程度還有可能加大,為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42條規定:“對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糾紛,經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維持現狀、恢復農業生產以及停止取土、佔地等行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這一先行裁定的規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先行裁定的條件:①必須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糾紛。先行裁定是在最終裁決還沒有作出之前所先行作出的裁定。所以,先行裁定必須是基於權利義務關係非常明確的法律關係而做出。如果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或者很複雜,仲裁庭難免判斷錯誤從而導致先行裁定錯誤。②不先行裁定會影響農業生產或申請人生活。先行裁定只有在必要時才能採用,否則應由終局的仲裁裁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先行裁定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如果不先行裁定,農業生產或申請人的生活將受到嚴重影響,甚至可能是不可挽回的影響,所以有必要先行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儘量挽回損失。例如,一方當事人在爭議的土地上取土、佔地,使另一方當事人不能從事農業生產,待仲裁裁決作出時,季節已過,農時已誤。因此有必要採取現行裁定措施。③先行裁定須當事人提出申請。④先行裁定的內容必須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內容。

先行裁定的措施,可以是維持現狀、恢復農業生產、停止取土、佔地等。(1)維持現狀。一般而言,是指對於當事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和承包地佔有的現狀,在仲裁裁決做出之前不得改變。例如,儘管雙方當事人對某承包地的經營權有爭議,但應儘可能不要影響農業生產,應儘可能保護正在生長的農作物。如果一方當事人要收回自認為是自己的土地並毀損農作物,另一方當事人就可申請先行裁定。(2)恢復農業生產。恢復農業生產則是要求雙方當事人擱置爭議,在最終裁決作出前,恢復進行農業生產活動,以防止損失擴大。(3)停止取土、佔地等行為,則是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實施取土、改變佔地事實狀態的行為,直到仲裁裁決做出。另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42條規定了一個“等”字,説明還有其他的一些行為,不可能一一列舉。我們認為,只要是符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範圍,而且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條件,均應屬於可以先行裁定的內容。

先行裁定的程序:①當事人申請。當事人提出申請是仲裁庭進行先行裁定的前提。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庭記入筆錄。②仲裁庭審查並作出裁定。仲裁庭收到先行裁定的申請後,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先行裁定的決定。仲裁庭認為應當做出先行裁定的,應當製作先行裁定書。先行裁定書應當載明先行裁定申請的內容、依據事實和理由、裁定結果和日期,由仲裁員簽名,加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

③先行裁定書的執行。先行裁定書作出後,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裁定書的內容。在被申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先行裁定畢竟是在仲裁裁決做出前,應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做出的,是具有一定緊迫性的臨時性措施,為防止錯誤採取先行裁定措施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

(六)開庭審理。審理,是指仲裁庭通過對證據是否屬實的審查認定,查明事實真相,分清責任的活動。仲裁的審理和裁決是仲裁程序的實質階段。

注意事項:

1.熟悉仲裁規則,制定好的開庭計劃;

2.準確判斷並組織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辯論;

3.把握時機,適時組織調解;

4.重視質證過程,用證據説話,儘量不發表仲裁員個人看法。

(七)裁決。裁決,是指仲裁庭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或與之有關事項作出書面決定的仲裁活動。

1.仲裁裁決的依據。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44條第1款明確了仲裁裁決的依據,即“仲裁庭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以及國家政策作出裁決並製作裁決書”。因此,經證據證明的事實、國家制定並頒佈的法律、國家的有關政策就是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做出仲裁裁決的依據。

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篇十

H縣人民**:

貴院受理的張xx訴李xx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使人民**查清案件事實,公正**,需要證人王xx(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Q省H縣xx大街xx號,身份證號碼123456789,電話987654321。)出庭作證。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特提出申請。

此致

申請人:張xx

20xx年x月xx日

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篇十一

申請人:xxx

申請事由:通知證人xxx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xxxxxx

xxx系“xxx與xxx返還款項糾紛”一案的重要證人,本案一審訴訟期間,xxx已回雲浮,不在廣州,無法聯繫,導致上訴人xxx客觀無法申請到其出庭作證,現在其已回到廣州,因此,特申請其在二審出庭作證。

xxx能證明上訴人xxx與xxx之間存在口頭轉讓協議,協議內容為:“xx洗滌廠的機器設施作價26萬元,由 xxx支付13萬元給xxx,xxx享有該廠其中50%股份,洗滌廠的所有設備歸雙方共有,以後經營盈利、虧損均分。協議後,xxx支付了10萬元款項給 xxx,該款項屬於轉讓款,而非出資款”。

作為上訴人xxx的**人。我們認為,經查閲證據資料,xxx是本案關鍵證人,為查清案件事實,需要他出庭作證,特提出申請,並煩請貴院通知(注:如貴院讓我們通知亦可)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

申請人: 律師:

20xx年x月x日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篇十二

申請人: 律師事務所 律師

聯繫電話:

申請事項:通知證人張三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證人張三系被告人李四被控受賄一案的證人。申請人認為張三的證言對李四的量刑有直接影響,申請人認為需要證人張三出庭作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款的規定,特提出申請。

請貴院通知。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簽名)

律師事務所: (蓋章)

年 月 日

附:

證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篇十三

申請人:____師事務所____律師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通知證人____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證人____系被告人____被控受賄一案的證人。申請人認為____的證言對____的量刑有直接影響,申請人認為需要證人____出庭作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款的規定,特提出申請。

請貴院通知。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

申請人: (簽名)

律師事務所: (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證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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