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黑名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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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黑名單管理制度
為規範航空貨運黑名單管理,推進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根據《航空貨物發運管理辦法辦法》、《危險品運輸管理辦法辦法(試行)》、《航空貨物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航空貨物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專指民用航空貨物運輸市場黑名單,是指具有違背航空貨運誠信守諾原則、嚴重失信等不良行為的託運人員。
第二條 航空貨運市場黑名單管理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公開、屬地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三條 託運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有對航空運輸市場產生嚴重影響涉及失信行為的;
(二)連續兩次發現託運貨物不符合航空貨物運輸標準的。
(三)發現託運貨物隱含危險性物品的。
第四條 黑名單每半年認定一次,週期為每年的1月1日到6月31日,黑名單在承運人發現託運貨物不符合條件後及時認定。
第五條黑名單初步認定結果由貨運及安全檢查部門進行審核認定,並將有關信息上報部門、並在服務窗口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六條 黑名單的公示內容主要包括:
(一)託運人信息:姓名、個人身份證號。
(二)對運輸市場產生嚴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
(三)行政處理、處罰的主要內容;
(四)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七條 如託運人對黑名單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貨運,安全檢查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並就異議內容提供相關證據。貨運受理書面申訴後,應當在15日內調查核實,並將有關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託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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