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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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附 則 篇一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並上報上級部門備案。
章 社區組織 篇二
第一節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
第五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是社區的權利機構,是全體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視代表,是社區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體現自治的基本形式。對社區實行民主議事、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民主決策。
第六條 居民代表會議由社區居委會負責召集和主持,每年召開1-2次,遇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第七條 居民代表有以下權利:
1、聽取和審議社區居委會工作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制訂社區居委會的任期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
3、制定、修改社區居委會居民自治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
4、討論決定涉及全體社區居民利益的重大問題。
5、對社區居委會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第八條居民代表有以下義務:
1、認真學習、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社區成員的合法權益。
2、經常聯繫社區成員,聽取對社區居委會工作的反映。
3、帶頭執行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自覺維護居民代表會議的權威。
4、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社區工作,並起模範帶頭作用。
第二節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九條 社區居委會由社區居民直接選舉產生,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的羣眾性自治組織,在國家法律、法規的範圍內開展社區活動的工作機制。
第十條 社區居委會由主任、委員2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社區居委會候選人提名對象由自薦、推薦、招聘等辦法產生。社區居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衞、文教衞生、社會保障委員會。
第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職責:
1、積極宣傳貫徹《居委會組織法》,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依法管理社區居委會工作。
2、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義務,愛護公共財物,積極參與社會活動。
3、協助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間糾紛,為居民創造安全、穩定的生活環境。
4、積極開展社區服務,努力為轄區居民辦好事,辦實事。
5、接受居民的監督、及時反映並調查處理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二條社區居委會工作制度
1、學習制度。社區居委會成員每月一次為學習日,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有關文件。
2、會議制度。社區居委會成員每月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
3、評議制度。每年召開一次居民代表座談會,聽取對居委工作的評議。
4、巨物公開制度。建立居務公開欄,財務收支、居務工作每季度向居民公佈一次。
第三節 社區居民小組
第十三條 社區共劃分16個居民小組和1個街道會。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小組組長由社區居民推選產生,業可以由社區居委會提議,由居民小組召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社區居民小組在社區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是組織居民學習,辦理轄區內的社會事務,協助搞好社區治安、社區環境、社區服務。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章 總則 篇三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實施《居委會組織法》,推進社區居民自治,深化社區建設服務,促進社區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設。建設管理有序、和諧的新型社區,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依《居委會組織法》為依據,結合社區實際修訂,由社區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條 社區黨委要加強對社區居委會的領導,保證社區居民實行自治,促進社區建設,社區居委會應自覺接受鎮政府指導,充分發揮居民小組的作用。
第四條 本章程是社區全體成員的行為規範那,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
章 居民議事規則 篇四
第二十條 議事內容:
1、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決定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
2、社區發展規劃是否切實可行,具體工作計劃是否得到落實。
3、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合理,執行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4、社區居委會成員工作是否盡心盡職,作風是否民主,行為是否廉潔奉公。
5、居民的行為是否符合本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文明公約
第二十一條 議事方法:
1、定期召開居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研究、解決自治活動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居民意見和建議。
2、經常組織居民活動,及時徵求居民意見;通過居民代表介紹居委會的重要工作情況。
3、召開各類座談會,廣泛徵求居民意見,及時解答社區居民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議事原則:
1、議事必須在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遵循良好的議事程序。
2、堅持言論負責的原則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3、居民議事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居民代表同意方為有效。對議事過程中的不同意見,不得責難和打擊報復。
章 附則 篇五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章 社區居民小組 篇六
第十八條 本社區每個村設居民小組。
第十九條 居民小組設組長1人,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
第二十條 居民小組長其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居民小組會議;
(二)組織本組居民貫徹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
(三)完成居民委員會交給的任務,並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四)辦理本居民小組的各項事宜。
(五)作為為民服務代理員代辦居民委託的政府審批事務。
第二十一條 居民小組組長的任期與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編入居民小組,居民委員會應當對他們進行監督和教育。
章 居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 篇七
第二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在鎮政府的指導下,由居民會議推選的選舉領導小組組織進行。
第二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候選人,由居民小組民主推薦;經過民主協商,根據較多數居民的意見,由選舉領導小組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並於選舉日前三天張榜公佈。
第二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正式選舉時,應召開居民選舉大會,選舉大會由選舉領導小組主持,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居民小組代表參加的選舉大會有效。
第二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採用差額選舉方法。差額選舉的候選人數,不少於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參加選舉的選民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八條 候選人得贊成票數超過參加選舉人員半數,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贊成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投票選舉,以得贊成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的贊成票數須超過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
章 社區居民 篇八
第十七條本社區居民是指居住在本社區內的、有固定住所並長期居住的人員。
1、本社區轄域的居民。
2、為便於服務與管理,社區居民實行登記制度,户藉不在本居住地的人員,要社區進行登記。
第十八條 社區居民的權利:
1、社區居民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一切權利。
2、本社區年滿十八週歲的居民(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均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3、本社區居民有參加社區集體活動的權利;對社區事務有知情權、管理權;對社區居委會及社區工作已人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4、社區居民有權對本社區的衞生、文化、治安、服務、環境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5、社區居民有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社區發展計劃、社區有關工作進行質詢和監督。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的義務:
1、遵守本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執行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2、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參加社區組織的各項公益活動,積極配合社區開展工作。
3、自覺維護社區環境衞生、社區治安,積極參加文明家庭、最美家庭、和諧社區的創建,為構建和諧社區做貢獻。
4、關心社區公益事業,積極參加社區志願者活動和文體活動,維護社區居民合法利益,制止損害社區和他人利益的行為。
章 社區居民的權利和義務 篇九
第十六條 社區居民除依法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以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享有選舉權、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二)享有勞動就業、申請困難補助和社會救助的權利;
(三)有享受本社區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的權利;
(四)有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檢舉違法亂紀行為的權利。
(五)享有社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以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維護社區居委會班子的威信、維護社區居民團結;
(二)自覺遵守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社規民約及各項規章制度;
(三)扶貧濟困,積極參與"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公益事業活動;
(四)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愛護公物和集體財產,搞好本社區環境衞生,積極參與義務勞動;
(五)積極協助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自覺執行社區居委會通過的決議;
(六)履行社區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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