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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發放標準2023是怎樣的

病假工資發放標準2023是怎樣的

病假工資發放標準2023是怎樣的

相信很多勞動者都有這樣的疑問:病假有工資嗎?病假工資是怎麼計算的?請長病假和短病假工資計算是不是一樣的?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是怎樣的?下面萬州律師將針對這些問題向大家詳細介紹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病假工資規定2023是怎樣的?

一、病假工資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病假工資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四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二、《勞動法》病假天數的確定

按照《勞動法》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規定,長期病休期間仍需憑病假建議書辦理續假手續。單位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或勞動人事部門,應定期對長期病休職工進行復查,複查間隔期限不應超過3個月。一般長期病假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病假超過規定醫療期的,需重新評定崗位級別,醫療期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綜上所述,病假主要涉及病例、工資和假期。主要注意病例一定是正規醫院所開,切忌去不正規醫院造假。病假假期與工資按照勞動法都有詳細的規定,讀者可以根據勞動法來保護自己自身的利益。但每個企業、每個單位對於申請病假都有一定的出入,讀者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處理,最好去自己所在的工作單位問清所需材料與條件,避免不必要的失誤。

二、請病假工資發放標準2021

法律常識:

病假工資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病假工資發放標準2023是什麼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短期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病假工資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病假期間也是需要正常發放薪資,不過由於畢竟不在工作,因此,可以適當的扣除工資,但是扣除下來的薪資,不能低於薪資的百分之八十,也不能低於當地最低的薪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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