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請假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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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休假請假條第二篇:公休假請假條第三篇:公休假請假條第四篇:科級幹部公休假請假條第五篇:公休假更多相關範文正文
第一篇:公休假請假條
標題(居中):請假條
上款(頂格寫部門的名稱或領導人的名字):
正文(請假緣由、起止日期及天數)如:因...需要請假,請假時間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共xx天,懇請領導批准。
下款(標在右下)..請假人:x x x
xxxx年xx月xx日
公休假請假條怎麼寫?
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
對於補償的標準,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二篇:公休假請假條
請 假 條
尊敬的所領導:
本人申請2014年工休假,休假期限為2014年01月05日至01月09日,共計5天,望領導予以批准,謝謝!
請假人:王厚坤
2014年01月04日
第三篇:公休假請假條
請 假 條
尊敬的領導:
本人申請2014年公休假,休假期限為2014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共計5天,望領導予以批准,謝謝!
請假人:
2014年11月13日
第四篇:科級幹部公休假請假條
姓 名職 務參加工作時間可享受休假天數本年度已休假天數休假起止時間從 月 日到 月 日,共 天科室負責人意見
科室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分管部長意見
分管部長簽字:
年 月 日部長
意
見
部長簽字:
年 月 日備
注
第五篇:公休假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廈門市行政機關考勤與請休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頒佈,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廈門市行政機關考勤與請休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完善行政機關辦公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廈門市改進行政機關作風和提高辦事效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的國家公務員和工勤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
第二章考勤
第三條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稱單位)應建立健全考勤登記制度,將考勤情況作為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獎懲、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之一。
遲到、早退或缺勤。
第五條實行考勤登記應根據行政機關實際,採取打卡或考勤登記表上籤到等形式。考勤的內容包括:被考人,上下班時間,休假,請假。
第六條被考勤人員必須自己打卡或簽到,不得請代替。工作人員外出開會、辦事或因公出差、事假、休假、因請假等,應事先向分管領導報告審批,並由分管領導(單正職領導由考勤小組)在考勤表上註明事由。
第七條單位應加強考勤管理,每月定期彙總、公佈勤結果。考勤的管(敬請期待本站推出更好文章:)理由單位人事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責。
第三章休假、請假
第八條工作人員按規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 (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九條凡在職在編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員,從下年度開始,按下列規定享受公休假:
(一)工作年限不滿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滿10年至
20年,每年休假10天;滿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45天,或事假累計達到或超
過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數的,當年不再享受休假。
(三)公休假原則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無法安排休假的,經單位分管領導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內安排,逾期不補。
(四)公休假可與婚、產、喪、探親假等合併使用。
(五)由未實行休假制度單位調入的工作人員,上半年調入的,當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調入的,從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實行休假制度單位調入的工作人員,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單位安排休假。
第十條工作人員婚假假期3天,男女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天;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工作的,可根
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十一條女職工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屬難產的增加15天。對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為135天至180天,具體天數由所在單位規定。夫妻為雙職工的,可給男方7天照顧假。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根據醫療保健部門的意見,適當給予休產假。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的,給15天至30x休產假;懷孕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流產的,給42天休產假。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3天的喪假,對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凡工作滿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不在廈門地區工作的,從下一年度開始,可按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本人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兩年可給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第4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單位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因患病或受傷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或休養的,須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醫師診斷,出具病假書,向所在單位領導申請病、傷假,門診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過7天。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時間處理的應從嚴控制,視不同情況給一定時間的事假。當年未休女休假山應先請公休假,再請事假。
第十六條各種假期計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離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無
法上班,應事先按規定辦理請、休假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
事先辦理的,應在事後2天內及時補辦。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請、休假基本程式是:
(一)本人填寫.《休假、請假申請表》;
(二)按工作人員的管理許可權,報經分管領導審批;
(三)經批准《休假、請假申請表》歸單位考勤管理部門歸檔。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假期滿後,必須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上班,並及時按原來報批程式辦理銷假手續。第二十條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視不同情況,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病假
l、一年內累計在2個月內的,工資照發;
2、一年內累計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其工資分別按下列標準計發:
(1)工作滿10年的,工資照發;
(2)工作不滿10年的,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90%發給;
3、一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計發:
(1)工作不滿10年的,按月工資總額的70%發給;
(2)工作滿10年的,按月工資總額的80%發給;
4、上述2、3項工作人員中,建國以前參加工作的,或獲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病假兩個半天按病假一天計算。
(二)工作人員事假超過本人用未休的公休假抵扣時間的,每超過一天,扣發本人當月一天的平均工資(本人日平均工資=本人月工資總額÷2l.5天)。當月扣發工資後低於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補助1人戶標準的,按當年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標準發給。當月如工資已發的,從下個月扣發。
第二十一條工作人員凡考勤符合要求,出滿勤的,可按規定兌現每月的考勤獎。末按規定進行考勤登記者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天內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或者累計遲到、早退超過1.5個小時的,按請事假半天處理;
(二)一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超過8次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1天,扣發當月考勤獎和崗位津貼,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
(三)一年內累計遲到、早退超過30次以上的或無故曠工3天的,可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不發年度考核獎;
(四)一年內累計遲到、早退超過50次或無故曠工超過5天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工作人員一年內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的,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給予辭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八條工作人員按規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 (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九條凡在職在編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員,從下年度開始,按下列規定享受公休假:
(一)工作年限不滿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滿10年至
20年,每年休假10天;滿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45天,或事假累計達到或超
過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數的,當年不再享受休假。
(三)公休假原則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無法安排休假的,經單位分管領導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內安排,逾期不補。
(四)公休假可與婚、產、喪、探親假等合併使用。
(五)由未實行休假制度單位調入的工作人員,上半年調入的,當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調入的,從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實行休假制度單位調入的工作人員,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單位安排休假。
第十條工作人員婚假假期3天,男女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天;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十一條女職工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屬難產的增加15天。對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為135天至180天,具體天數由所在單位規定。夫妻為雙職工的,可給男方7天照顧假。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根據醫療保健部門的意見,適當給予休產假。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的,給15天至30x休產假;懷孕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流產的,給42天休產假。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3天的喪假,對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凡工作滿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不在廈門地區工作的,從下一年度開始,可按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本人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兩年可給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第4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單位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因患病或受傷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或休養的,須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醫師診斷,出具病假書,向所在單位領導申請病、傷假,門診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過7天。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時間處理的應從嚴控制,視不同情況給一定時間的事假。當年未休女休假山應先請公休假,再請事假。
第十六條各種假期計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離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無
法上班,應事先按規定辦理請、休假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
事先辦理的,應在事後2天內及時補辦。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請、休假基本程式是:
(一)本人填寫.《休假、請假申請表》;
(二)按工作人員的管理許可權,報經分管領導審批;
(三)經批准《休假、請假申請表》歸單位考勤管理部門歸檔。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假期滿後,必須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上班,並及時按原來報批程式辦理銷假手續。第二十條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視不同情況,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病假
l、一年內累計在2個月內的,工資照發;
2、一年內累計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其工資分別按下列標準計發:
(1)工作滿10年的,工資照發;
(2)工作不滿10年的,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90%發給;
3、一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計發:
(1)工作不滿10年的,按月工資總額的70%發給;
(2)工作滿10年的,按月工資總額的80%發給;
4、上述2、3項工作人員中,建國以前參加工作的,或獲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病假兩個半天按病假一天計算。
(二)工作人員事假超過本人用未休的公休假抵扣時間的,每超過一天,扣發本人當月一天的平均工資(本人日平均工資=本人月工資總額÷2l.5天)。當月扣發工資後低於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補助1人戶標準的,按當年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標準發給。當月如工資已發的,從下個月扣發。
第二十一條工作人員凡考勤符合要求,出滿勤的,可按規定兌現每月的考勤獎。末按規定進行考勤登記者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天內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或者累計遲到、早退超過1.5個小時的,按請事假半天處理;
(二)一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超過8次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1天,扣發當月考勤獎和崗位津貼,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
(三)一年內累計遲到、早退超過30次以上的或無故曠工3天的,可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不發年度考核獎;
(四)一年內累計遲到、早退超過50次或無故曠工超過5天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工作人員一年內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的,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給予辭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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