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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2]1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多篇

財稅[2012]1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多篇

財稅[2012]1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多篇

財稅[2012]1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 篇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

策的通知

財稅[201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減輕納稅人負擔,經國務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裝置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二、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納稅人購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自購買之日起3年內因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的,由專用裝置供應商負責免費維修,無法維修的免費更換。

五、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對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應按以下要求填報: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徵額”。當本期減徵額小於或等於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徵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徵額大於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徵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小規模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當本期減徵額小於或等於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徵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徵額大於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0欄填寫,本期減徵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六、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納稅申報環節的稽核,對於納稅人申報抵減稅款的,應重點稽核其是否重複抵減以及抵減金額是否正確。

七、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確保該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和技術維修費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 篇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和技術維護費用 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經國務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裝置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二、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納稅人購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自購買之日起3年內因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的,由專用裝置供應商負責免費維修,無法維修的免費更換。

五、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對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 控系統專用裝置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應按以下要求填報: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徵額”。當本期減徵額小於或等於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徵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徵額大於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徵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小規模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當本期減徵額小於或等於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徵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徵額大於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0欄填寫,本期減徵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六、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納稅申報環節的稽核,對於納稅人申報抵減稅款的,應重點稽核其是否重複抵減以及抵減金額是否正確。

七、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確保該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以下為財務處理方法: 學習財稅〔2012〕1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作為財務人員在看到這個政策時,你不能只看到它的利好,還應立刻想到,企業2011年12月1日以後發生財稅〔2012〕15號規定的業務時應如何進行財務核算。

一、政策學習的重點

1、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時間起點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初次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支付的費用„„。自2011年12月1日以後增值稅納稅人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

2、抵減限額

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增值專用發票的抵減額為:為價稅合計額;)

3、此項業務取得的專用發票不得認證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增值稅稅控系統及專用裝置範圍

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裝置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5、申報表的填寫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徵額”。„。小規模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

二、財務核算

財稅〔2012〕15號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同時第三條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檔案的的出臺,必然要改變這類會計業務的會計核算,下面筆者談談自己看法。

1、增值稅一般納人

建議“應交稅費”科目,設定二級科目“抵減增值稅額” 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及支付技術維護費: 借:應交稅費--抵減增值稅額 貸:銀行存款 轉出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抵減應納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抵減增值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

建議“應交稅費”科目,設定二級科目“抵減增值稅額” 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及支付技術維護費: 借:應交稅費--抵減增值稅額 貸:銀行存款 抵減應納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抵減增值稅額

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二項費用全額抵扣的賬務處理與涉稅問題

一、增值稅抵扣。

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對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徵額”。

根據規定,二項費用全額抵扣後,其進項不能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已認證的,可以轉為不抵扣發票,填報附表二第26欄,已認證並抵扣的,要把已抵扣的進項作一 3 筆進項稅額轉出,計入固定資產原價或費用科目。

二、賬務處理

1、支付稅控裝置和維護費時 借:管理費用(或固定資產)400 貸:現金(銀行存款)400

2、同時作抵扣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徵額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400 月末稅額計算:應納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應納稅額減徵額

3、月末結轉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400 貸:補貼收入—減免稅款400

4、如果以前有作進項認證,要把已抵扣的進項作一筆進項稅額轉出,計入固定資產原價或費用科目。

借:固定資產(或管理費用)貸:應交稅金—進項稅額轉出

三、所得稅問題

1、購進稅控裝置價款,繳納的維護費,沒有檔案規定不得所得稅前扣除,則仍可稅前扣除。

2、由於“二項費用”抵減的增值稅是墊付款的返還,不屬於財政性資金。因此,“兩項費用”抵減的增值稅的實質是收回前期墊付款,是不是不屬於所得稅的收入,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目前財政部和稅務總局還沒有明確的解釋,這裡先做為補貼收入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 篇三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6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的規定,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包括分開票機,以下簡稱專用裝置)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人初次購買專用裝置,取得填開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退票重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專用裝置費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認證。本公告下發前已認證抵扣初次購買專用裝置稅款的納稅人,應在申報全額抵減專用裝置費用的當期,同時對該專用裝置的稅額作進項轉出。

這個檔案是對財稅【2012】15號檔案的細化和落實,具備很強的可操作性。

二、增值稅納稅人繳納的服務期限在2011年12月1日以後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繳納的服務期限含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服務費,需扣除服務期限2011年11月30日前的服務費後,再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三、我市專用裝置技術維護服務單位有航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市索泰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技術維護單位在銷售專用裝置和通用裝置時,專用裝置應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收取技術維護費開具維護費發票時,應在發票上註明技術維護的服務期。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減徵額時,應填報附表《本期應納稅減徵額明細表》。

五、本公告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本期應納稅減徵額明細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費用以及技術維護抵扣分錄 篇四

通知 中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兩項費用支出可以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具體處理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取

通知中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兩項費用支出可以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具體處理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

解析:

這裡強調的是:

(1)時間:2011年12月1日(含)

(2)初次

(3)稅控系統專用裝置的費用

(4)抵減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

(5)可抵減金額:價稅合計額,全額抵減

會計處理:

(1)購入裝置

借:固定資產(金額為價稅合計金額)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2)裝置價款抵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貸:營業外收入

注意:這裡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不得抵扣,故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中。此項增值稅發票無需認證。如稅務機關要求認證,在會計處理中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二、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1、企業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2、會計處理

(1)支付維護費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貸:銀行存款等

(2)抵減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貸:營業外收入

注:以上分錄的金額為:裝置為裝置的價稅合計金額,維護費為發票金額。

三、該項抵減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對於該項營業外收入,深圳會計培訓認為不屬於不徵稅收入,在企業所得稅彙算中應納入收入總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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