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務費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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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
為規範我校勞務費支出管理,保障相關工作安全平穩執行, 參照《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監考教師勞務費標準的通知》(閩教財〔2019〕11號)、
《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財政局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 印發福州市考試勞務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榕教綜〔2019〕252號) 規定, 結合學校實際,現就勞務費管理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考試勞務費標準的調整
(一)為保障學校接受校外單位委託而組織或實施的各類社
會化考試工作正常執行,充分調動監考老師的積極性,《閩江學 院勞務費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中“考試(含筆試、面試) 勞務費執行標準”調整為:
專案名稱 | 執行標準 | 備註 |
命題審題專家(元/半天) | 400 | |
考場主(監)考、巡視 (元/半天) | 225 | 含英語四六級考試、計算 機等級考試 |
面(口)試考官(元/半天) | 300 | |
面(口)試考場內工作人員 (元/半天) | 250 | |
其他工作人員(元/半天) | 200 | |
閱卷勞務費(元/半天) | 300 | |
資料處理(含掃描)、報名現場稽核(含網上報名稽核)、招生錄取、考務組織、安全保障、試卷押運、試卷保(監)管、試卷搬運等(元 /半天) | 200 | |
招生錄取人員補貼(元/半天) | 節假日 50元; 非節假日 25元 |
(二)考試期間因考試時長、考場封閉等情況需安排集中用 餐的,工作用餐標準為每人每餐 25元。因保密工作要求需集中安排食宿的,可參照學校管理類會議有關支出標準執行。
(三)參加面(口)試的考官,若為福州轄區外的,其往返城 市間交通費可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受考試組織機構
委託派往縣(市)(含長樂區)的巡視人員,其差旅費由委託單位承 擔。
(四)考試勞務費作為個人勞動報酬不納入規範津補貼、績 效工資範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情節扣減或停發有關工作人員的勞務費。
1. 遲到、早退或脫崗的;
2. 違反考試紀律規定的;
3. 未按照規定操作,造成工作失誤的;
4. 其它因工作人員本人原因給考試工作造成損失的。
(六)在報銷考試勞務費等支出時,應當提供考試通知、實際參加人員簽到表、勞務費簽收單等憑證,對超範圍、超標準開支 的費用不予報銷。
二、《閩江學院評審(評估、論證、諮詢)專案審批表》的 審批
《閩江學院勞務費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調整為:開展評審(評估、論證、諮詢)工作實行審批制度。專案執行單位 應填報《閩江學院評審(評估、論證、諮詢)專案審批表》(詳見附件),由課題類經費列支的專案報相關業務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批;由二級學院經費列支的專案,報二級學院黨政負責人審批; 由各職能部門、教輔及其他有關單位經費列支的專案,報分管校 領導審批。
三、專案/課題對應級別的調整
《閩江學院勞務費管理辦法(試行)》(閩院財〔2019〕4號) 第二十一條調整為國家級專案/課題是指經國家科技部、發改委、國家自然基金委、社科規劃辦等單位批准的專案或課題;省部級專案/課題是指經國家教育部等部委(除發改委、科技部、國家自然基金委、社科規劃辦等)、福建省科技廳、發改委、經信委、省社科規劃辦批准的專案或課題。
附件:《閩江學院評審(評估、論證、諮詢)專案審批表》
閩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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