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贍養問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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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贍養問題案例
原告李文英與被告張興華是母女關係。被告張華興是第二個兒子,多年來原告把五個兒子撫養成人,並建蓋了七間房子分給子女。現在原告年紀大了,體弱多病,五個兒子都不管原告的生活,原告於2009年4月起訴到法院,要求五個兒子履行贍養義務,當時因被告張華興外出打工未在家,所以就沒有起訴被告張華興,現在被告張華興外出打工回來,其一直不履行贍養義務。因此為維護**的合法權益,現訴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張華興每年給付原告生活費800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被告張華興辯稱:原告在分家時處事不公,主要是土地分配不公,我對這個事情有意見,但是贍養父母是每一個做兒女的當然責任,我沒有什麼可說,但原告應該把土地拿出來分給**五弟兄,**家原有七個人的土地,土地平均分成六份,每家一份,我爹那一份土地還沒有分完,應該把那份土地拿出來分給**五弟兄,只有在土地分完後我才會贍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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