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於公車改革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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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於公車改革的實施方案
一、單位基本情況
寶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為區人社局下屬的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正科級建制,現有編制8人,實際在編在崗7人。
二、參改人員情況
寶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參改人員共7人,正科1人、副科2人、科員3人、聘用1人,改革後不再繼續保留工作用車;改革後領取公務交通補貼3人;領取交通補助標準為:正科級650元/人,副科級600元/人。
三、車輛保留與取消情況
本單位改革前有車輛1臺,為必要的業務用車,車牌號為陝J11668(已於2019年1月23日調撥至寶塔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車改節支情況
改革前本單位公務交通總支出為4.6萬元。具體來看,公務用車更新購置費1.2萬元、執行費3.4萬元(2015-2017年平均費用)、無公務交通報銷費支出、無其他相關支出。
改革後公務交通總支出為4.4萬元。具體來看,沒有保留公務用車更新購置費、執行費、司勤人員支出、公務交通報銷費支出1萬元、公務交通補貼支出2.22萬元、其他相關支出1.18萬元。
改革後,本單位節約公務出行支出額0.2萬元和節支率為4.35%。
五、保留車輛管理規定
寶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無保留用車。
六、報銷公務交通補貼的具體辦法
改革後,我單位工作人員在寶塔區城區內公務出行,將實現公務交通補貼和公務交通報銷兩種方式予以保障,公務交通補貼實行一月一補貼,享受公務交通補貼的人員,不在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公務交通報銷費用,經單位全體會議研究討論決定,在寶塔區城區內公務出行需要藉助交通工具出行的每人每次30元。根據結支要求,交通補貼,交通報銷及其他交通支出總額,不得超出改革前本單位交通費用總額。
寶塔區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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