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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篇一

(2002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公佈 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章 納稅申報 篇二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採取郵寄、資料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資料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資料交換和網路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採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人採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儲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專案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專案,計稅依據,扣除專案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專案及稅額、應減免稅專案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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