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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辭職信就可一走了之?

交辭職信就可一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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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辭職信就可一走了之?
第一篇:交辭職信就可一走了之?第二篇:一走了之讀後感第三篇:勞動者拒絕工作交接甚至一走了之,用人單位應該怎麼辦第四篇:辭職信之辭職原因第五篇:辭職信之辭職原因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交辭職信就可一走了之?

您正在瀏覽的求 職 信是交辭職信就可一走了之?

我的辭職信已經交了一個多禮拜了,公司至今沒有給我明確的答覆,也不找人來接替,我該怎麼辦?難道真的可以一個月後瀟灑地離開?還有,我和公司簽訂了兩份合同,第一份合同(公司自己定的,非勞動局正式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而後因為要辦理其他手續需要提供勞動局印製的正式合同,於是又簽了這第二份合同(蓋有勞動鑑證章),但是此合同並沒有約定違約金。請問法律上認可哪份合同,最終將以哪份為準?

專家解答:楊女士在同一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內同單位先後簽訂了兩份內容不盡一致的勞動合同,對於如何認定這兩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筆者認為應當以經過勞動部門鑑證備案的後一份勞動合同為準。

雖然在實踐中,勞動部門的鑑證備案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但是勞動合同備案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審查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管理部門進行勞動合同備案時,一般要下列審查內容:1.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資格;2.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3.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責任、權利、義務是否明確。這就決定了經過鑑證備案的勞動合同具備更強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效力應當高於未經鑑證備案的勞動合同。

另外,在楊女士提交辭職書後的工作交接,實踐中一般安排在職工即將離開單位的最後幾天,在提交辭職書到離開單位之間的30天內,楊女士仍然有義務盡職工作,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單位收到辭職書後的30天期滿,即使單位未及時安排交接工作,也不影響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壓我工資就只能忍氣吞聲嗎

讀者陳先生來信説:我按照勞動法規定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8月7日提出),昨天公司人事經理以我跟公司籤的培訓協議為由,説合同是三年,而我只幹了兩年,需交違約金6000元。我們的工資是每月25日結賬,以前是下個月的1-15日,後來公司換領導加上搬公司,慢慢地就整整壓了一個月,請問我現在已經提前一個月提出了辭職,再加上公司在沒跟任何員工商量的情況下就私自壓了我一個月的工資的現狀下,是否還需向公司交違約金?

專家解答:《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因此,陳先生和公司之間關於違約金的約定不違背法規規定。但是,違約金的承擔是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前提的,只有違約才可能談及違約金。《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如果陳先生所述公司拖欠、不按時發放工資的情況屬實,則應屬公司違約在先,陳先生有權解除合同並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篇:一走了之讀後感

聽情感專家説起來,男女差異極大,根本都不是一個星球來的,怪不得溝通很困難。所以打開這樣一本書時覺得很神聖,有種拿着密碼本要破解外星人之謎的感覺。可是等到書讀完了,這個來自火星的物種,想法那麼怪誕,行為多麼搞笑,訴求多麼簡單,你簡直要抓狂!

彼得這麼個男人,工作穩定,情感穩定,馬上就要進入“圍城了”。一個三十好幾的男人,一份公關經理的工作,一個逼着結婚的女友……彼得集合了大多數這個年齡段的男人的特點,可是,他卻不想結婚,在婚禮前夕一走了之。他簡直可以當反面教材,發給懷春女一人一本。

“一走了之”,這當然是一個譁眾取寵卻又滿含無奈的書名。彼得自己集逃婚者的烏龍故事於一身,但也不代表這世上的好男人都死絕了,都會上演這麼狗血的情節。不管是逃跑的彼得,還是死黨葛羅利希,還是那些進入愛情的墳墓的朋友們,他們的生活是在天空中飄蕩的風箏,看似自由自在,終是被一根線牽引着,緊緊地拽在某個人,某個物體,或者某種生活手中。看似老鷹般自由自在,終究也不過是被馴養的鳥類罷了。在這樣的情形下的“一走了之”,是現代社會的通病,跟他們是不是婚前恐懼,倒沒多大關係。

湯米?堯德的小説有何特色,何以一面世就能俘獲人心?一方面固然是他填補了市場空白,另一方面也由於他的小説風格幽默搞笑,男性形象貼近人心,敍事節奏明快,讀來猶如紙上的電視劇。作家極擅自嘲,主人公的烏龍遭遇和自憐自艾惹得讀者捧腹大笑。很多讀者大叫過癮,為書市終於出了新東西而感到興奮。作品高超的搞笑娛樂手法,加上性格鮮明、深入人心的逃跑男形象,征服了讀者。

第三篇:勞動者拒絕工作交接甚至一走了之,用人單位應該怎麼辦

09公管0902014066吳婉玲201(請你收藏好 範 文,請便下次訪問)2.4.24

問題:勞動者拒絕進行工作交接甚至一走了之,用人單位如何應對?

答: 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這是新的勞動法中有利於企業的一個變化。若發生比如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等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其法定的義務;但作為勞動者,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進行工作交接,是其法定的義務。但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有就工作交接的對象、內容和程序等全部細節問題進行協商確定。

對於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有就工作交接問題進行約定的,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勞動者並沒有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待其完成工作交接義務後再支付。倘若勞動者不進行工作交接,甚至一走了之,而對企業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賠償。

而假設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並沒有就此問題進行約定,那工作交接時勞動者出現不配合時,用人單位只能儘量與勞動者取得聯繫,通過溝通來解決問題,或者是自行承擔由此所帶來的後果了。

所以,對於用人單位,想要更好地避免此類問題的出現,而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損失,那麼在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有必要進行相關的約定,確定好勞動者離職的方法、離職時工作交接的程序、工作交接的詳細內容等事項,並明確違約這些條款的責任,以便在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有更多有利依據約束離職行為和拒絕工作交接的行為,規避自身的風險。當然,制定這些工作交接條款時要注意實踐性。

另外,對於公司的重要職位或重要部門的工作者,用人單位應該要求勞動者將一些重要的資料以及工作總結定期做好備份。並且,在這些重要的工作部門,做好人才的預備工作。這樣,即使在遇到勞動者不進行工作交接的情況,用人單位也不至於遭到重創,受勞動者的牽制,使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第四篇:辭職信之辭職原因

辭職申請

尊敬的領導:

見信好!

我來公司已近一年,於公司未做絲毫貢獻,於己倍感壓力,身心疲憊,辭職信之辭職原因。公司上下皆是領導,左右均為耳目,工作一年,言行舉止謹小慎微,必恭必敬,惟恐言行不當再遭人嗤,長此下去,堂堂七尺男兒,身上豪無半點血氣,做人做事也失卻原則,此辭職原因之一。公司欲做國內強者,急需一批高素質人才充斥其中,而我卻庸人一個,無才無德,雖拼盡全力無奈專業不對口,實不忍白拿工資在此度日,懇請離去,此辭職原因之二,辭職信《辭職信之辭職原因》。工作一年,待遇微薄,每月均靠親友接濟度日,而父母日漸蒼老,勞苦一生,本以為該享清福,無奈畢業一年多未給二老寄去半分錢,再者家中外無顯赫達貴親戚,內無應門五尺之童,兩老冷冷清清,終日四目相對,作兒的在精神和物質方面實在虧欠他們。每每想此,痛不欲生,此辭職原因之三。以上三點,皆屬肺腑之言,望請批准,翹首為盼!

·班幹部辭職信

·為了個人發展的辭職信

·醫院醫生辭職信

·辭職信的格式

最後祝公司的事業蒸蒸日上再創輝煌,祝公司的領導和同事們前程似錦鵬程萬里!

此致

敬禮

辭職申請人:小李

xx-3-1

第五篇:辭職信之辭職原因

辭職申請

尊敬的領導:

見信好!

我來公司已近一年,於公司未做絲毫貢獻,於己倍感壓力,身心疲憊。公司上下皆是領導,左右均為耳目,工作一年,言行舉止謹小慎微,必恭必敬,惟恐言行不當再遭人嗤,長此下去,堂堂七尺男兒,身上豪無半點血氣,做人做事也失卻原則,此辭職原因之一。公司欲做國內強者,急需一批高素質人才充斥其中,而我卻庸人一個,無才無德,雖拼盡全力無奈專業不對口,實不忍白拿工資在此度日,懇請離去,此辭職原因之二。工作一年,待遇微薄,每月均靠親友接濟度日,而父母日漸蒼老,勞苦一生,本以為該享清福,無奈畢業一年多未給二老寄去半分錢,再者家中外無顯赫達貴親戚,內無應門五尺之童,兩老冷冷清清,終日四目相對,作兒的在精神和物質方面實在虧欠他們。每每想此,痛不欲生,此辭職原因之三。以上三點,皆屬肺腑之言,望請批准,翹首為盼!

·班幹部辭職信 ·為了個人發展的辭職信 ·醫院醫生辭職信 ·辭職信的格式

最後祝公司的事業蒸蒸日上再創輝煌,祝公司的領導和同事們前程似錦鵬程萬里!

此致

敬禮

辭職申請人:小李

xx-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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