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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辭職報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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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懷孕報告

懷孕辭職報告格式

懷孕報告(存根)

經本人隨訪,村組,、夫婦(已懷孕、疑似懷孕),(懷孕、疑似懷孕)胎次為第胎,已孕時間,詳細情況請求進一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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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報告:

經本人隨訪,村組,、夫婦(已懷孕、疑似懷孕),(懷孕、疑似懷孕)胎次為第胎,已孕時間,詳細情況請求進一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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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辭職交接期期間發現懷孕怎麼辦

辭職交接期期間發現懷孕怎麼辦?

主題描述

我們是廣東的一家銷售型企業,公司裏有一名女員工提出辭職,按照規定提前一個月遞交了辭職申請,上級已經批覆同意其辭職申請,我們也招好了新員工來代替她的工作。但在工作交接期間,原崗位員工發現懷孕了,並要求繼續在職,不離開公司了。如果是這樣的話,新員工就要離開了,因為公司沒有多餘的崗位。

原員工工作表現一般,新入職的工作效率高,也有責任心,表現比原員工好。上級的意思是原員工已經是潑出去一半的水了,那就按程序給她辦完離職手續,留任新員工,但是我擔心這其中涉及到三期問題,會惹上不必要的糾紛。

現在,我到底應該怎麼處理?對上級、原員工、新員工應該如何分別溝通與操作? 這個事很簡單,先搞清幾個事實。

1.女工自願離職並已經提交相關符合公司規定的離職手續且提出具體離職日期,

2.公司已經確實清楚的批覆同意該女工的離職請求,

以上兩個事實證明該女工和公司的解除合同約定是合法的,是有效視為合同的一種受合同法保護。那麼後期出現的問題也就是該女工懷孕這一事件不影響本合同的正常履行,除非是因公懷孕~(這個一般沒有)

這裏要講清幾個法律相關的問題

1.法律的平等性;現代法學原理不管是大陸體系還是海洋體系都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的,所以才會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這兩個字可不是字面上的那麼理解的要理解成主體和主體的平等,在這個案例裏女工是一個主體,公司也是一個主體,這兩個主體是平等的。那麼本案例的平等性是女工和公司的離職申請可以視為一種約定合同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護的,不管是女工也好公司也罷是平等的主體都要遵守;

2.法律的公平性;客觀的説現實社會不存在絕對的公平,那麼法律就會最大限度的進行一定的傾斜已達到最佳公平性,但不管怎麼傾斜都不會打破平等的底線。在一般的勞動糾紛中,作為員工一方屬於弱勢羣體所以新的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從其條文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來看,有非常大的傾斜,但也僅限如此。那麼本案例的公平性體現在哪裏?體現在為了保護作為弱勢羣體的女職工的權益2014年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定了作為三期女工只要不犯錯就不可以解僱(第5、6條)。但是法律不會出現為了體現給你公平的機會而打破平等的底線的事情,換句話説女工在三期內不能被解僱嗎?可以當然可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只是保護女工不被用人單位欺負,但是女工要是欺負用人單位呢?那就可以根據《女工三期問題請示函》來予以解僱;

3.法律是保護主體的合法權益的,法理不外乎人情。大家都知道偷竊是不對的是犯罪,實施犯罪的小偷應該受到懲罰,但怎麼罰就是法律定的了,那這裏的平等性就體現在不管誰是小偷都要受到懲罰哪怕王子犯法也要與庶民同罪,公平性體現在考慮是什麼原因促使小偷進行犯罪的,男的、女的、懷孕、還是有病、造成多大損失等等基礎上進行定罰。那在本案中該女工首先提出離職在先,後發現自己懷孕有不願離職想要繼續工作。(説句題外話就針對於此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判斷,這個員工本來是想離職跳槽的下家依然找好了於是就提出辭職

申請,可是在入職體檢時發現有了身孕於是準備跳槽的那一家當然會不要她了,於是她無奈之下只好想盡辦法留下,當然這些只是猜測而已,不過跳槽有風險,入市須小心這倒是真的!)那麼第一個請求是合理的,我要離職這個要求誰也擋不住!,第二個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就看企業的意思了,可以留、也可以不留,如果是技術核心、業務骨幹可以留,用誠心感動她,雖然曾經要離去但是在最危急的時候公司無私的拉了你一把,以後你產期結束回來工作時你還好意思走嗎?你好意思不報答公司嗎?如果是沒有價值的,讓她向後轉起步走~

總結:該女工走不走是公司説的算的,到日子讓她走是本分,讓她留是人情自己把握吧~嘿嘿!當然如果她能證明自己是因公懷孕,那樣的話經社保且認定為工傷(社保的人的瘋了),就要按工傷相關的程序走了,那樣的話離職申請的合同法關係將被工傷的勞動法關係所取代,所以該約定無效了。

最後:如我開場所述這個事是個很簡單的小事,那為什麼該公司的hr同事如此的迷茫呢?我認為,我們hr同事有很多對法律法規的法條是記得非常清楚的甚至可以説是倒背如流的,可是你真的懂那些漢字是什麼意思嗎?它針對的主體是那些?在什麼環境背景下出台的?最新的走向如何?所以我從來不會把法條粘來粘去(鄙視粘牆仔),我會直接告訴你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怎麼理解。那為什麼哥這麼有內涵這麼牛呢?那是因為如果真的想學法務,一定要先學法理在看法條,然後你的理解就會與眾不同的透過本質看現象。所以hr同事有必要讀一讀法學原理這本書。

以上

看過留贊

第三篇:辭職交接期期間發現懷孕怎麼辦

辭職交接期期間發現懷孕怎麼辦 我們是廣東的一家銷售型企業,公司裏有一名女員工提出辭職,按照規定提前一個月遞交了辭職申請,上級已經批覆同意其辭職申請,我們也招好了新員工來代替她的工作。但在工作交接期間,原崗位員工發現懷孕了,並要求繼續在職,不離開公司了。如果是這樣的話,新員工就要離開了,因為公司沒有多餘的崗位。

原員工工作表現一般,新入職的工作效率高,也有責任心,表現比原員工好。上級的意思是原員工已經是潑出去一半的水了,那就按程序給她辦完離職手續,留任新員工,但是我擔心這其中涉及到三期問題,會惹上不必要的糾紛。

現在,我到底應該怎麼處理?對上級、原員工、新員工應該如何分別溝通與操作? 我們知道,公司有合法辭退員工的權利,員工也有炒“公司魷魚”的權利。依法辦事顯然是“理直氣壯”的。

一、案例簡析

1、 原員工按照規定提前三十天提交了辭呈,公司領導已批覆;

2、 新員工已入職正在交接工作;

3、 原員工發現懷孕欲撤銷辭職申請,繼續上班;

4、 領導欲留新辭舊。

二、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做出如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案例簡析

1、既是權利,也是約束。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律條款,是雙刃劍。既是對用人單位的約束,也是對勞動者的約束,目的就是使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平衡。

案例中描述,原員工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的要求提前一個月提交辭呈的,單位領導也已經批准了她的申請,按照法律規定,一個月後,員工可以收拾私人物品大大方方的離開了。

既然是個人主動提出離職申請,單位也已經同意,是滿足相關法律要求的,單位原則上並不需要支付給員工補償金。

我也查詢了相關的案例,提到“辭職權”,是指勞動者享有的法律規定的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法律關係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辭職權。勞動者的辭職權可分為一般辭職權和特別辭職權。所謂一般辭職權是指:《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小編推薦你關注好範文 網:)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也稱之為預告辭職,沒有其他任

何實體意義的條件,勞動者在某一用人單位工作後,由於主、客觀原因,只要不願在該用人單位繼續工作,即可行使辭職的權利,但這種情形下的辭職勞動者將不會獲得任何經濟補償金。

所以,公司可以與該員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應跟員工講清相關法律條款以及事項,防止員工“對法律的似懂非懂”給雙方帶來的麻煩。

2、單位個人,比較來看。

員工離職了發現懷孕又想繼續上班,單位不想留用。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操作的話,單位是擁有自主選擇留或者不留權利的。經過新老員工的比較,單位更青睞於留下新員工,因為新員工表現好,這無可厚非。

個人認為,應該綜合比較。對比新老員工均在試用期的表現,回想老員工在試用期過後的工作表現,老員工的崗位穩定性、老員工的人際關係、老員工對崗位的熟悉程度等等。試想,哪個在試用期的員工不是拼命表現自己以求快速轉正?所以,單位應該綜合比較新老員工的工作表現,這樣對單位來説更負責。

3、做好決定,溝通做好。

不管單位最終是留新辭舊或是其他,對於辭退房的面談工作都要做到位。要留下新員工,老員工的面談工作主要根據其提交辭職報告的事實以及合法性等;公司出於人道主義可以給予其一些補助之類的,表達公司對離職員工尤其是離職懷孕女工的關愛。

如果要留下老員工,那麼相信對於試用期內員工的辭退工作大家都清楚的。

四、案例延伸

在之前的一期案例分析中,提到員工提前三十天提交了辭呈,但是交接工作在一個月內沒有完成,領導要求延長交接時間的案例中我們説到,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員工已經履行了提前三十天的書面通知離職的義務,三十天滿勞動關係就依法解除了。單位不可以強制要求員工延長工作交接時間。

那我們反過來再看,員工已經享受到“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公司也批覆了其的離職申請,那麼按照法律規定,三十天後,公司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就終止了,這個時候原員工因為懷孕想撤銷離職申請,繼續留下上班,顯然是不合法的,公司可以拒絕。如果公司夠人性化,那麼可以給原員工安排其他的崗位,或者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

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約束的是勞資雙方,並不是任何一方的尚方寶劍,有權利的時候相對就有義務,這是對等的。勞動者需要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利,企業也同樣可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篇:懷孕離職太“瀟灑” 生育保險拒付辭職者

懷孕離職太“瀟灑” 生育保險拒付辭職者

入庫時間:2014年12月4日

金豬寶寶、奧運寶寶扎堆出生,不少準媽媽為了安然度過孕期,“瀟灑”地早早辭職在家養胎,不過她們沒有料到,雖然工作期間單位是繳納生育保險的,但因為是辭職,將無法報銷到生育醫療費。

楊女士懷胎三個月後,因為身體不太好,就向公司提出辭職,眼看12月份就要生產,卻意外得知自己的這種情況將不能報銷生育費。她想不通,自己在工作時單位是繳生育保險費的,為什麼現在無法享受待遇了?12月1日記者從無錫市勞動保障局工傷與生育保險處獲悉,根據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八條規定:原在企業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後,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時,生育醫療費用和一次性營養補助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像楊女士是本人辭職的,就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按照無錫現行的生育保險待遇規定,生育醫療費3000元和一次性營養補助費595元,楊女士這一辭職等於是自己放棄了報銷3595元。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不少辭職準媽媽在得知將無法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後感到有些後悔,紛紛想到社保部門補繳費用等“補救辦法”,但勞動保障部門對此明確表示不可能。一來,生育保險是由單位為在職員工集體繳納的,個人是不可以繳納生育保險的,即使個人辦理存檔手續也只能繳納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社會保險。二來,生育保險還設定了 “免責期”,有關人員在報銷生育費用時,要看參保人員是否繳費滿六個月,以免一些用人單位只為即將生產的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有的甚至按預產期來繳納當月保險費等。

為此,有關人士提醒,根據國家規定,懷孕期間、產假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能和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單位必須按出勤計發工資待遇,同時必須正常繳納社保。若自動辭職,損失不小。如果身體實在吃不消,可以申請調換相對輕鬆崗位。因此,懷孕時想提辭職一定要慎重。

不過這位人士也為已經辭職的準媽媽們提供了要想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補救辦法,就是待產人員的丈夫單位參加了生育保險,生育醫療費標準的50%將由生育保險基金給予一次性補償,也就是可以報銷到1500元。

出處:無錫商報

第五篇:準備懷孕調離崗位申請報告

尊敬的**領導:

本人在單位**部門工作,近期準備要小孩,但是本人目前的工作環境對於身體健康十分不利,現在我所在部門共有電腦二十台,顯示器十六台,打印機四台,無線接收器一台,傳真機一台,電腦設備產生的噪音太大,設備產生的熱量使機房冬天都能保持在20度左右,並含有大量的輻射,對身體十分不利,並且,我現在白班

和夜班的工作時間均為12個小時,工作時間過長。現在因為過於勞累,已經使身體出現問題,這對於我個人懷孕也是不利的,我擔心會傷到孩子,鑑於以上情況,我希望領導能考慮一下我的實際困難,給我暫時調整一下工作崗位,到其它部門工作。

以上請示妥否,請批示。

申請人:

時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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