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個人文檔 >常用文書 >

行政裁決申請書格式(精選多篇)

行政裁決申請書格式(精選多篇)

第一篇:行政裁決申請書

行政裁決申請書格式(精選多篇)

行政裁決申請書

申請人:

曾桂英女19xx年x月x日450xxxxxxxxxxxxxxx

``````(全部人的信息)

以上均為普通農民、西明一隊“出嫁女”

户口所在:均在中國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西明村一隊

被申請人:南寧市西鄉塘西明村一隊

申請人代表:

曾桂英女19xx年x月x日450xxxxxxxxxxxxxxx西明一隊人

電話號碼:15877146993

(其他幾位阿姨的信息)

請求事項:

第一,請求依法裁定,全部申請人,在西明一隊“國家徵地補償”事件中,享有“出嫁女”

確實的受補償權益和地位,西明一隊、西鄉塘街道辦應當給予承認和積極配合; 第二,請求依法裁定,西明一隊、西鄉塘街道辦關於“出嫁女”問題的嚴重處理不當; 第三,依法請求裁定,申請人的“安置費”和“自謀職業費”的落實,由西明一隊負主要責

任,落實償還申請人每個人的合法“出嫁女”權益:每個人兩項費用共計50000元人民幣。由西鄉塘區人民政府、西鄉塘街道辦事處共同監督實施。

事實與理由:

國家徵地補償涉及的“出嫁女”問題已經被西鄉塘區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落實解決,《出嫁女“問題”處理辦法》。《辦法》明確指出,要尤其妥善處理好“出嫁女”的安置和自謀職業問題。

直至目前,西明一隊徵地已經結束,徵地補償也已經下發完畢。但是唯獨西明一隊“出嫁女”,即申請人全體,未獲得任何的、應得之補償。

鑑於權益的受損和不合理待見,申請人代表走訪了生產隊、生產大隊及西鄉塘街道辦詢問相關問題。均得不到正面、有效回答和解釋,一直相互推諉、等待,使得申請人蒙受了極大不公。附件為走訪記錄複印件及申請人相關材料證明。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中的各項權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7條第2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等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結合《“出嫁女”問題處理辦法》的行政指示,申請人享

有至少的安置費和自謀職業費理所應當。

申請人出嫁的事實並沒有影響到申請人對於村集體的義務履行。例如村集體活動的經費籌措等,申請人都盡力配合。基於義務的履行和户口的事實,申請人理應享有受補償的權利。但是目前卻一直被盛行的、缺乏公平的、封建落後的舊“村規民約”牽絆和歧視,直言“出嫁女”不該享有這樣的權益,認為這是背叛和脱離。而正是這樣的歧視,直接侵害了婦女基本權益,和作為婦女的基本人權,用強加的歧視,來否定弱勢羣體的實際集體貢獻。

國家徵地補償是穩定社會的關鍵因素之一,而國家與基層自治集體的關係更是敏感神經。國家、政府支持和理解自治單位的辦法,但也明文確定自治單位應該受到政府的指導和規劃,並且要服從法律法規要求。這就是政府徵地之所以及時有效的原因。這將涉及國家徵地成本問題。試想,村生產隊利用户口的因素,可以合法合理取得國家徵地補償,但卻假報户口數量,或者依據户口數量,漠視、隱瞞、矇騙户口人員,把從上級合法取得的利益不完全地下發,這與夾帶私逃有何差別?無視法治,無視政府政策規章,漠然自治,用本位主義打壓真理和公正,妄圖將公共權益私化和集中,必將釀成危機,積累厚重不安。而這正式目前西明一隊正在試圖隱瞞的真相。

利用政府的支持和對於政府的服從,坑害了最下層普通百姓的權益,這不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公平正義國家所應該支持和提倡的事實。這不僅有損國家根基,更直接破壞國家建設,惡劣地謀得國家補償,將增大國家徵地成本,阻礙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破壞社會穩定和團結,埋藏深重的不和諧因子,造成與主流價值觀背離的社會冷漠和仇視。

現在,申請人“出嫁女”問題已然將要成為“遺留問題”。根據西鄉塘區人民政府相思湖辦事處“出嫁女”問題處理小組的解釋和承諾,“出嫁女”問題一定解決,不會因為小組將要面臨的解散而丟棄遺留問題。他們同時指出,這有待小組對於你們所提交的問題進行調研。並承諾,只要户口掛在當地,就理應得到補償。那麼申請人只好等待、等待和無限等待。這不是不信任的問題,而是一個完全可以把未知加以明確的問題。申請人“出嫁女”權益到底何時告解?有無專人負責和跟緊?如果這樣的問題得不到明晰,出嫁女權益也就只是徵地求得穩定的幌子,公民離去的陪葬而已。

西明一隊生產隊是村集體的公權力代表,轉接國家徵地補償事宜,在一定程度上是村民實質的“父母官”,政府較為尊重他們的意見,為的是基層穩定。來自國家的徵地補償款將轉經他們的批准和確認,款目也由他們確定,政府從事執行撥付。誰應該獲得補償,簡言之,都由生產隊説了算。

而事實是,不論是基於“村規民約”的歧視或是某些生產隊個人的別有用心,申請人的出嫁女權益已經在事實上被漠視。申請人需要的是一份關於身份的證明裁定,這份證明已經在公安部門檔案中,在國家的保護下成為鐵的事實。而西鄉塘區人民政府相思湖辦事處“出嫁女”問題處理小組竟然可以將這麼簡單的事實,用“留待調研”來解釋,這是侮辱智商還是否定公安部門檔案權威?

申請人需要的是和平解決出嫁女問題,尋求常規途徑,還得一份公正。而申請人最關鍵的受傷是西明一隊,對於申請人“安置費”和“自謀職業費”的零考慮、零操作和零補償。根據西明村一隊徵地補償的人均補償數值標準,考慮其他村民的心理因素,申請人爭取地是一定意義上的公正而非單純錢財。對於“安置費”和“自謀職業費”每個人50000元的總計,已經是最低地、合適的範圍。鑑於這樣的數值,村民和出嫁女都必然產生回報平衡,不會產生多餘情緒和不公。

人間正道是滄桑,申請人爭取“出嫁女權益”至死方休。而其實申請人只是乞求上級政府關於申請人“50000”元的合法確認罷了。依法請求裁定,申請人的“安置費”和“自謀職業費”的落實,由西明一隊負主要責任,落實償還申請人每個人的合法“出嫁女”權益:兩項費用共計每人50000元人民幣。由西鄉塘區人民政府、街道辦共同監督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出嫁女問題解決辦法》,此特提請政府行政裁定申請,請依法裁定。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曾桂英等全體“出嫁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行政裁決流程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流程

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度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申請行政裁決。為了規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設部制定並頒發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下面將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流程大體介紹如下,希望對當事人能有所幫助:

一、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申請行政裁決應該遞交的材料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1、裁決申請書;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3、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4、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5、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6、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7、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8、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1、裁決申請書;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3、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4、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5、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的受理

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户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

(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四)房屋已經滅失的;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的程序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並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2、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3、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4、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鑑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鑑定,並以鑑定後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鑑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5、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6、行政裁決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應當迴避。

五、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的《裁決書》

行政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出裁決,應當出具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裁決的依據、理由;根據行政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告知當事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複議期限、起訴期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名稱、裁決日期並加蓋公章;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天。

裁決書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 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的中止與終結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可能因為某些原因而中止或者終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後,恢復裁決。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裁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受理裁決申請後,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發現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15天之內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未表示參加裁決或放棄參加裁決的;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張學琴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聯繫電話:131 2154 5556傳真:010-59626918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中路76號達大成國際中心c座6層

郵編:100124

郵箱:

第三篇:行政裁決定義

行政裁決

一、 行政裁決的概念和特徵

?概念: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範的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

特徵

?首先,行政裁決以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為前提。 ?其次,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規範授權的行政機關。

?再次,行政裁決程序依當事人的申請開始。行政裁決同樣是依申請行政行為。

?最後,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和特徵。所以,對行政裁決不服而產生的糾紛應屬行政糾紛範疇。我國的《複議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可以申請複議提起訴訟

?有學者將行政裁決的特徵概括為:

?(1)在意志表示上具有單方性;

?(2)在形式上具有準司法性;

?(3)在效果上具有強制性;

?(4)在解決糾紛上具有非終局性。

二、行政裁決與相關概念

? 1.行政裁決與行政仲裁

?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機關設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依法予以公斷的制度。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都是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斷,所處理的對象都是民事爭議等。

?區別:

?(1)起源上,行政裁決作為行政行為的一種方式出現。而行政仲裁則作為一種類似民間的活動出現。

?(2)法律後果上,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的過程、對之作出的裁決不服仍可申請複議或起訴。而行政仲裁則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並非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的過程。雙方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仍可作為民事糾紛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行政裁決與行政複議

? 行政複議是指相對方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向原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或法定的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議並作出決定的制度。

? 行政複議與行政裁決都是行政機關對糾紛的裁決,都是按照準司法性質的行政程序進行

?區別:

? (1)兩者所解決的爭議性質不同。

? (2)形成的法律關係主體地位不同.在行政裁決法律關係中,作為被裁決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而在行政複議法律關係中,作為申請人的相對方與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對等的(申請複議後,二者的地位平等),而且他們與複議機關的關係也不相同。

? (3)各自所屬的理論範疇和研究範圍不盡相同。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基於職責進行管理的一種行為方式,在行政法中屬於行政行為的研究範圍,而行政複議在性質上屬於行政救濟的範疇,它作為公民尋求權益保護的一種途徑,應屬於行政救濟的範圍。

第四篇:第三節 公安行政裁決

安機關則不再作其他處理,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對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調解不成的,則公安行政主體有權依法作出行政裁決。

五、公安行政調解的作用

由於調解是一種以當事人自願為原則,並且在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來解決糾紛的方式,它能從根本上化解矛盾,消除糾紛雙方的對抗心理,從而避免了國家行為所帶來的副作用,因而調解成為我國公安行政管理中一種不可忽視的手段。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有有關調解的規定。在公安行政調解中公安行政主體不以處罰者的身份而以主持人的身份做説服勸導工作,避免了當事人的牴觸對抗心理,便當事人在心平氣和的情況下了解法律,重新認識自己的行為,在思想上有了感悟,從而化解矛盾,疏減訟源,降低執行成本,最終達到了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

第三節 公安行政裁決

一、公安行政裁決的含義

關於公安行政裁決,可以從形式和實質兩個角度去認識。從形式上看,只要公安行政主體以有“裁決”字樣的形式作出的行政行為,都屬公安行政裁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這樣以“裁決”字樣作出的治安處罰決定也就屬於形式上的公安行政裁決。而實質意義的公安行政裁決是指公安行政主體依照法律的授權,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公斷的行政行為。本節中的公安行政裁決作為

163

一種行政司法行為是從實質意義上來理解的。即專指公安行政主體作為糾紛雙方之外的第三者,依職權對有關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公斷的活動,它並不以是否有"裁決"字樣為判斷標準。

二、公安行政裁決的特徵

(一)公安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公安行政主體

公安行政裁決與其他部門行政裁決共同構成我國的行政裁決制度。行政裁決制度的形成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着社會經濟迅速發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的職能範圍也不斷擴大,行政機關也能處理某些傳統上由法院處理的民事爭議或隨着經濟發展而出現的大量新型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新的民事爭議。由於行政機關直接從事行政管理,擁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對於在行政管理中出現的糾紛比法院更能及時查出原因,分清責任,且行政程序又沒有司法程序複雜,因而有些爭議由行政機關處理更快捷,更適宜。鑑於客觀上需要行政機關進行干涉和處理,於是行政機關突破了以前只能行使行政權而不處理民事爭議的傳統,獲得了對民事爭議的裁決權。這不僅在國外是這樣,在我國對一些民事爭議的行政裁決同樣也賦予行政管理部門,如民事侵權爭議、權屬爭議、知識產權爭議、商標爭議、產品質量爭議、環境污染爭議、社會保障爭議等的裁決權被法律賦予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安行政法中也有不少有關行政裁決的規定,把與公安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部分民事爭議的裁決權明確賦予公安行政主體,便公安行政主體享有一定的對民事糾紛的行政裁決權。

(二)公安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爭議

目前,平等主體間的民事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四種方式,一是通過民事訴訟;二是通過民間組織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三是當事人自決,即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行解決矛盾;四是

通過行政裁決。其中對於需要國家機關依職權進行裁決的通常都由法律加以規

164

定。這些民事爭議一般都由法律列舉規定,由法律列舉的這些特殊爭議就屬於行政機關裁決的範圍。這表明公安機關所享有裁決權非常有限。之所以説其是特殊的爭議還在於這些爭議與公安行政管理的關係密切,這些爭議大多數由公安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違法行為多為競合行為,如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違反了《民法通則》,屬於行政違法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競合。

(三)公安行政裁決是一一種具體公安行政行為

公安行政裁決雖然在性質上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但從根本上講仍然是一種公安行政行為,公安行政裁決權的行使,具有行使一般公安行政權的特徵,即它不管民事爭議雙方當事人是否承認或同意,都不會影響公安行政裁決權的成立和實施,也不影響它的應有法律效力,對於公安行政裁決不服,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公安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來尋求救濟。因為這時爭議已由原來的民事爭議轉化為行政爭議,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一經公安機關裁決,公安機關和被裁決者之間產生了一種新的法律關係,即公安行政法律關係,被裁決者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從而與公安機關產生糾紛,這種糾紛已不是當事人之間民事糾紛,而是行政糾紛。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對公安行政主體的裁決行為是否合法與恰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對象是公安行政裁決這一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係。但是行政爭議直接源於民事爭議,複議機關或人民法院對行政爭議審理時,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亨進宛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在對行政裁決作為評價和確認後,對民事爭(請勿抄襲)議作出相應的裁決,有的學者稱這類訴訟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公安行政裁決不同公安行政調解,公安行政調解不能強制執行,而公安行政裁決在沒有被依法撤銷以前,不管事實上是否正確,由於它具有效力先定性,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165

三、公安行政裁決的程序

目前,由於我國行政裁決制度總體還不完善,尤其是有關行政裁決程序規定更為欠缺,還有待於法律的完善。公安行政裁決作為行政裁決的一種在程序上也尚無統一明確的規定,但由於公安行政裁決的程序直接關係到行政裁決目標與功能的實現,因此我們不能因其法律規定不完善而忽視行政裁決程序這一重要問題。根據公安行政實踐,公安行政裁決大致分以下幾個步驟:

1.審查受理。

由於公安行政裁決的民事爭議與公安行政管理的關,而且以行政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存在為前提,所以公安行政主體對與民事爭議相關公安行政案件的立案受理,也就意味着對這些特殊民事爭議案件的受理,公安行政裁決不同於別的行政裁決要以當事人的申請為條件,公安行政主體可以依職權對民事糾紛進行審查,認為是自己職權範圍內,即可依法行使職權。

2.調查取證。

審查受理後,由於爭議與公安行政違法相關,公安行政主體一般首先會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對有關事實和證據進行查證核實,包括對當事人進行傳喚和訊問,進行調查、詢問,組織勘驗、鑑定等,以查清是非,分清責任。這些收集到的證據有些是解決民事糾紛不可缺少的證據。其次,在查清違法行為的基礎上,再做進一步的調查取證工作,為徹底解決民事糾紛做準備。

3.裁決。

經公安行政主體調查取證,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後,可及時作出裁決,裁決既可以與公安行政處罰一併作出,也可就民事糾紛單獨作出。裁決應載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

況、爭議的內容、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以及裁決的根據和理由等,並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享有的權利。裁決必須制定裁決書,並向當事人宣佈和送達。

166

四、公安行政裁決與公安行政調解

公安行政裁決與公安行政調解都是公安行政司法行為,都是公安行政主體解決與公安行政管理機關的特定民事爭議的有效手段,這是二者共同之處,它們區別在於:

1.公安行政調解須以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而公安行政裁決不以該條件為前提,公安行政主體可依職權單方作出。

2.公安行政調解不能強制執行,而公安行政裁決可以強制執行。

3.對公安行政調解,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申請公安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而對公安行政裁決則可以申請公安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4.二者在適用上,公安行政調解優於公安行政裁決。雖然公安行政法沒有強調公安行政裁決須以公安行政調解為前提,賦予公安行政主體在一定情況下可自由選擇這兩種方式的權利,但是,基於公安行政調解特殊的功能,一般情況下,只有在無法用公安行政調解解決爭議的情況下,才考慮用公安行政裁決。

167

第五篇:行政裁決卷宗標準

行政裁決卷宗標準

1、本規定所稱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發生的與其行政職權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的活動。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裁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申請行政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行政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審查完畢,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應當受理,受理後5日內,應當將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給被申請人;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能適用行政裁決程序解決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

3、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機關提交書面答覆及相關證據材料。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覆之日起5日內,將書面答覆副本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到行政機關查閲、複製、摘抄案卷材料。1

4、行政機關審理行政裁決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

雙方當事人對主要事實沒有爭議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進行審理。

雙方當事人對主要事實有爭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公開審理,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機關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決。

5、行政機關作出裁決後應當製作行政裁決書。行政裁決書應當載明: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爭議的事實;(三)認定的事實;(四)適用的法律規範;(五)裁決內容及理由;(六)救濟的途徑和期限;(七)行政機關的印章和日期;(八)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6、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決,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作出裁決,並應當將延長期限告知申請人。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gerenwendang/wenshu/567ze.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