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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

XX市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技術支撐作用,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管理和使用堅持統一領導,就便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專家享有的權利

(一)參與全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政策措施、規章標準的研究、制訂,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的調研、論證工作;

(二)參與全市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及整改驗收,重大危險源和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現狀評估、應急預案編制等技術性支持工作;

(三)參與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事故調查及事故性質認定、原因分析等技術支撐工作;

(四)參與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及諮詢指導工作;

(五)參與對公民、法人從事安全生產工作能力的評價、認定以及相關從業執業資格、資質類管理審查;參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考評、達標的技術性審查工作;

(六)參與安全生產監管科技項目(信息化建設)立項建議、論證、評審和鑑定驗收工作;

(七)參與安全生產許可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條件的技術性審查;

(八)參與其他與安全生產工作有關的任務;

(十)依法獲取相關報酬。

第四條 專家承擔的義務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專家管理規定;

(二)服從專家工作指令性安排,參加相關會議和活動。接到委派處置發生突發事件的專家,如無特殊原因應快速趕赴指定地點,參與事故調查或應急救援工作;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客觀、公正開展工作,並對自身的專家行為負責;

(四)遵守廉政紀律和工作紀律,不借機為本人、他人或單位謀取利益,不從事與專家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服務對象的隱私、商業和技術祕密;

(六)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第三章專家產生與聘任

第六條安全生產專家條件

(一)能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品德好;

(二)有擔負專家的願望,工作認真負責,堅持原則,處事公正,作風正派;

(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專業技能;

(四)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在相關專業領域連續工作5年(含5年)以上,有豐富實踐經驗;

(五)年齡一般不超過60週歲,特殊專業的資深專家年齡一般不超過65週歲,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專家工作;

(六)無違法違紀記錄。

第七條 專家聘任程序

(一)單位或個人向市應急管理局申請,填寫《XX市安全生產專家登記表》;

(二)由市應急管理局對所提交的專家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擬聘任專家名單;

(三)通過市應急管理局網站向社會公佈聘任專家名單。

第八條 專家聘任期為3年。聘期滿前三個月,願意繼續從事專家工作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續聘手續。

第四章專家管理與使用

第九條 XX市安全生產專家工作由市應急管理局統一領導。

第十條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專家日常管理工作。局應急指揮中心做好專家管理制度修訂、專家隊伍建設、專家庫維護等工作。

第十一條 專家使用程序

(一)市應急管理局職能科室、下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直接從專家庫中隨機抽調專家,並與專家本人聯繫確認。突發事件或應急救援等緊急情況,可直接指定調度專家。

(二)專家在接到委派單位電話或書面通知後,應立即進行回覆,按規定時限抵達指定地點開展工作,不能如期參加,應及時向委派單位説明。

(三)專家庫內專家不能滿足工作需要時,委派單位經請示局領導同意後可委派專家庫之外的專業人員執行委派任務。

(四)其他單位需要使用安全生產專家,可通過專家專家庫選用,使用期間的管理和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委派單位應及時做好專家工作記錄,並給予確認備案。

第十二條專家執行委派任務實行迴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專家本人主動申明迴避

(一)專家及其近親屬或專家所在單位與工作事項存在利害關係的;

(二)專家與工作事項主要關係人存在近親屬關係的。

第十三條 專家的解聘

(一)專家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適合從事專家工作的,應主動提出申請,經市安應急局同意後解聘。

(二)專家無正當理由一年內累計三次不參加專家管理機構組織的正常活動或不服從市應急管理局委派,視為自動解聘。

(三)專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擅自以專家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經市應急管理局研究予以解聘。

第五章專家費用與保障

第十四條 專家工作經費列入市應急管理局年度經費預算,專款專用。專家工作經費主要用於專家參與技術諮詢服務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專家諮詢費和專家培訓費、會議費以及其他應當由專家工作經費列支的費用。

第十五條 專家工作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局職能科室、下設機構每年11月份向局辦公室申報下一年度專家工作經費預算,局辦公室按要求彙總並經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後報請市財政局列入下年度預算。

第十六條 專家不得收取被服務對象相關費用,交通費、住宿費、諮詢費由市應急管理局(或用人單位)按照以下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一)交通費、住宿費參照《XX市市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市委辦發〔XXXX〕XX號)、《XX市財政局關於調整市級黨政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XX財發〔XXXX〕XX號)、《XX市財政局關於XX市市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解釋的通知》(XX財行〔XXXX〕XX號)等相關規定和標準報銷。

(二)專家諮詢費視委派任務確定,原則上每人每天按500元(半天300元)標準執行,專家如執行特殊任務(應急救援、高風險現場勘察等)或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其諮詢費可根據實際上浮計付,但最高不超過1000元。

第十七條市應急管理局(或用人單位)和專家服務對象應為專家執行工作任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安全防護裝備和其他安全保障,支持和配合專家開展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標籤: 專家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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