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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辦税政策問答宣傳稿

疫情期間辦税政策問答宣傳稿

一、增值税申報類

疫情期間辦税政策問答宣傳稿

1.我公司為酒店業,在疫情期間的住宿收入免税,請問普票是開具免税發票,還是普票開具正常税率而在申報免税收入時體現?

納税人發生符合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税行為的,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但是可以視情況開具不同類型的普通發票。需要説明的是,納税人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註明税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時,應當在税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税”字樣。小規模納税人在辦理增值税申報時,應將當期適用免税政策的銷售額和免税額分別填入《增值税納税申報表》(小規模納税人適用)“其他免税銷售額”、“本期免税額”對應欄次。同時,還應當填報《增值税減免税申報明細表》,填寫時應準確選擇減免税代碼,準確填寫免税銷售額等項目。一般納税人在辦理增值税申報時,應將當期適用免税政策的銷售額分別填入《增值税納税申報表》(一般納税人適用)主表“免税銷售額”相應欄次及附表一免税項目相應欄次。同時,還應當填報《增值税減免税申報明細表》,填寫時應準確選擇減免税代碼,準確填寫免税銷售額等項目。

2.我公司為一般納税人,經營業務符合《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免徵增值税政策規定。我公司20201月份銷售額50萬元,並開具了增值税專用發票,應當如何辦理增值税納税申報?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税人按照《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適用免徵增值税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已經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税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由於你公司1月份開具的專用發票已經跨月,無法作廢,只能在2月份及以後屬期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辦理2020年1月屬期增值税納税申報時,仍應將當月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中記載的銷售額和銷項税額,據實填寫在《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徵税項目的“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對應欄次。若你公司在2月份開具了對應紅字發票,並重新開具了普通發票,在辦理2020年2月屬期增值税納税申報時,應將紅字發票對應的負數銷售額和銷項税額計入《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徵税項目的“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對應欄次,將普通發票對應的免税銷售額等項目計入增值税納税申報表免税欄次和《增值税減免税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若你公司由於購銷雙方溝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時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税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税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你公司在辦理2020年2月屬期增值税納税申報時,可在《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徵税項目“未開具發票”相關欄次,填報衝減1月增值税專用發票對應的銷售額和銷項税額(填為負數),在增值税納税申報表免税欄次和《增值税減免税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免税銷售額等項目。在後期補開增值税紅字發票和普通發票後,進行對應屬期增值税納税申報時,紅字發票銷售額和銷項税額、普通發票免税銷售額和免税額不應重複計入。

3.小規模納税人在辦理增值税申報時,如何填寫免徵增值税的銷售額?

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在辦理增值税納税申報時,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税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税納税申報表(小規模納税人適用)》及《增值税減免税申報明細表》免税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税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税納税申報表(小規模納税人適用)》“應徵增值税不含税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税應納税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税納税申報表(小規模納税人適用)》“本期應納税額減徵額”及《增值税減免税申報明細表》減税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税納税申報表(小規模納税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税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徵收率)。

二、發票類

1.我公司在疫情期間提供餐食收入符合財政部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的免税政策,1月份開具適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將發票收回或者開具紅字才可以享受優惠?後續享受優惠如何開具普通發票?

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税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税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税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税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税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税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規定,需要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僅針對“增值税專用發票”。已經開具適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發票的,不需要將發票追回換開後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進行免税申報。公告下發之後,納税人按照規定享受免税優惠時,如果開具的是註明税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税率或者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税”字樣。

2.小規模納税人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2月底以前,已按3%徵收率開具增值税發票,因開具錯誤,現需要衝紅重開,是否可以?

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取得應税銷售收入,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徵收率開具增值税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三、認證抵扣類

1.我公司購買口罩消毒液等防護用品用於在職場上班用,請問可以作為勞保用品抵扣進項嗎?

可以抵扣,省局業務問答第4問“你單位購買的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防護物品,如消毒用品、口罩等,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取得增值税合法有效扣税憑證的,對應的增值税進項税額可以抵扣。”

2.我公司如可享受疫情防控相關免徵增值税政策,請問其進項税額的抵扣是否應區分應税與非應税按照比例分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税[2016]36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一)用於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税方法的納税人,兼營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當期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税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3.什麼日期的發票取消增值税扣税憑證的認證確認期限?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內認證確認等,已經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後,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税發票綜合服務平台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等期限,但符合相關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税扣税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其進項税額。

四、個人所得税類

1.我單位為醫院,外聘護士參與一線防疫工作,請問取得的補助相關獎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嗎?

按照《財政部税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號》中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税。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貴單位外聘護士取得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税。

2.請問我個人直接向防疫醫院捐贈了一批口罩,是否能享受個人所得税減免相關優惠?

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9號》規定,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您可以享受該筆個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我單位發給我們的防疫用品我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嗎?

按照《財政部税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號》中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以實物發放的防疫用品是免徵個人所得税的。

4.我單位發給我們的防疫用品免徵個人所得税從什麼時候開始到什麼時候結束呢?

按照財政部税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號中規定該政策從2020年1月1日開始執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您可以持續進行後續關注。

5.2019年個人所得税年度彙算清繳開始了嗎?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定,納税人辦理2019年度彙算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目前個人所得税APP在新冠防疫期間,該功能暫緩開通,如您有特殊需求急需辦理,可以聯繫您的工作單位或主管税務機關進行預約。

6.我配偶去年發生的大病醫療,怎麼抵扣?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定,納税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納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您可以在個人所得税APP上選擇對應的年度,填寫相關資料提交進行補充扣除。

五、社保及非税類

1.什麼樣的單位可以享受湖北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

湖北省可免徵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大中小微型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户,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但不含在編制管理部門辦理法人登記的機關事業單位。

2.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免徵了三險單位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呢?

免徵期內,參保單位的職工要繼續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參保單位代扣代繳,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3.我公司已經在2月初繳納了三項社會保險費,得知實施了減免政策後,能否退還2月份應減免的單位費款?

可以。對於已經核定2月份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按規定重新核定;對於已經繳納2月份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尊重參保單位意願按規定辦理退費或在以後應繳費款中抵扣。

4.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執行期限?

對於2020年2月至6月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單位繳費,全額免徵,共計5個月。免徵期限長,政策力度大。

5.企業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是否可以申請緩繳社保費?

除了免徵5個月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單位繳費外,還有延繳、緩繳政策,梯次適用、疊加享受。延繳,是指所有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如未網上申報核定繳費的,可延期在當地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補辦疫情防控期間的申報核定繳費手續。緩繳,是指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6個月,既可以申請緩繳免徵期間個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也可在7月份以後申請緩繳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6.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期間,緩繳社保費,是否有滯納金?社保待遇是否有影響?

減免政策執行期間,延繳和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社保待遇不會受影響。

7.享受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企業是否需要提交申請資料?

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認定免徵社會保險費對象,通過信息共享傳遞給税務機關,企業無需額外提交申請及證明材料,不會增加事務性負擔。

8.企業三項社保費單位繳費部分免徵,醫療保險是什麼政策?

2020年2月起,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9.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否有新的減費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六、免税政策類

1.我公司是物業公司,請問能否享受防控疫情政策免税?

根據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6號,財政部、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9號,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等文件的規定,涉及疫情防控相關的增值税、消費税優惠政策主要包括:1.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税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税進口範圍,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税和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2.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額;3.納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税;4.納税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税;5.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税、消費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屬於現代服務,並不在生活服務範疇內,暫時並沒有相關文件規定可以免税。

2.請問疫情防控相關減免税政策有哪些?

根據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6號,財政部、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9號,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等文件的規定,涉及疫情防控相關的增值税、消費税優惠政策主要包括:1.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税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税進口範圍,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税和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2.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額;3.納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税;4.納税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税;5.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税、消費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我省哪些類型的企業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税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税;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税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税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税;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税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税。

4.小規模納税人,適用5%徵收率,是否可以享受此次的税收優惠?

按照增值税政策的規定,小規模納税人除了3%徵收率以外,在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提供勞務派遣和安全保護服務等業務時會涉及到5%的徵收率。這些適用5%徵收率銷售收入,並不屬於13號公告中適用免税或1%徵收率的業務範圍。

5.對於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企業,增值税方面有什麼優惠?

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税、消費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小規模納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可以享受到本次疫情優惠政策嗎?

不可以,小規模納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7.對納税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税嗎?

對納税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税。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8.境外企業的無償捐贈是否免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文,對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免徵進口關税和進口環節增值税。

9.我單位為一家手套製造企業,為了防疫工作加大產量,新購進一批生產設備,請問有沒有相關政策優惠?

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8 號》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以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您單位如果是名單上,符合規定的,可以享受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0.企業如何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優惠減免?

切實減輕納税人負擔,對城鎮土地使用税、房產税、耕地佔用税、車船税、印花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以下簡稱“六税一費”)享受優惠有關資料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申報時無須再向税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納税人根據具體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税人申報享受税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税人對“六税一費”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各級税務機關根據國家税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等規定開展“六税一費”減免税後續管理。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税的,依法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税款,並予以相應處理。城鎮土地使用税、房產税困難減免税不適用上述規定,按照核准類減免事項規定流程辦理。

七、企業所得税類

1.我單位為餐飲企業,本來過年是旺季,現在受疫情影響,損失嚴重,請問有什麼所得税相關政策優惠嗎?

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8 號》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2020 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 5 年延長至 8 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 2020 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税收入和投資收益)的 50%以上。您如果符合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税2020 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延長至 8 年。

2.我單位捐贈一批物資給武漢市礄口區肺炎防疫指揮部,請問能享受所得税扣除政策嗎?

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9號》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八、其他類

1.疫情期間,對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有什麼新規定?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額。該增量留抵税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2.請問捐贈給武漢市礄口區肺炎防疫指揮部需要什麼資料留存備查呢,捐贈單和採購發票行不行?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應按照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的印章。

3.我公司元月份開具了銷項發票,進項未取得,應納税額數據大,估計入庫後較長時間無税可繳。請問疫情期間,這樣情況可否合理處理?

若企業2月份便取得了大量的進項發票,併產生了大量的留抵税款。由於湖北省2月份納税申報可在2020年3月31日前辦理,若企業在2020年3月31日前先後辦理了1月屬期和2月屬期的納税申報,1月申報產生欠税而2月申報產生了留抵税款,便可以用2月份的留抵税款抵繳1月申報產生的欠税,若抵繳完仍有欠税則需由企業進行支付。

若企業1月之後慢慢的取得大量的進項發票,導致進項大於銷項而無需交税,產生大額留抵税款。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辦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額退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公告)規定,企業在滿足以下條件後,可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留抵退税:(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税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税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税額不低於50萬元;(二)納税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三)申請退税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情形的;(四)申請退税前36個月未因偷税被税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增量留抵税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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