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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精品多篇)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精品多篇)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精品多篇)

章 總 則 篇一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文明精神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城市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本條例所稱市容,主要是指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場所、臨街景觀等的容貌。本條例所稱環境衞生,主要是指城市街道、廣場、公共場所、水域等環境的清掃保潔;城市垃圾、糞? 愕壬?罘掀?鐗氖佔?⑶逶恕⒋χ謾⒆酆俠?茫懷鞘謝肪澄郎?枋┑墓婊?⒔ㄉ琛⒐芾懟?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區負責、專業管理與羣眾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工作。

市、州、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建設行政 ww 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已確定的主管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工作的部門,按政府職責分工,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工作(以下統稱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

公安、工商、環保、衞生等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配合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有關組織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應積極推行環境衞生管理體制的改革,促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事業的發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各種新聞媒介,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中、國小校應當安排適當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教學內容,增強公民市容和環境衞生意識,提高公共衞生道德水平。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科學技術的研究工作,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水平。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衞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衞生工作人員履行公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衞生整潔,保護市容和環境衞生的義務,有檢舉和控告破壞市容和環境衞生設施等行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其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章 城市環境衞生設施管理 篇二

第二十三條 城市中的公共環境衞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衞生標準。

第二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公共環境衞生設施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統一佈局。

城市新區開發或舊區改造,公共環境衞生設施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使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多渠道投資建設公共環境衞生設施,可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環境衞生設施,由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

第二十六條 大、中型公共環境衞生設施建成後,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動人口數量及公共場所等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建設。

第二十八條 城市街道兩側、繁華地區區及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果屑箱和在適宜地點設置垃圾容器。有條件的城市可逐步實行垃圾分類袋裝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並具備專門的清洗場地和設施,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從事車輛清洗業務。

城市車輛清洗站洗車實行自願、有償原則。洗車作業應當文明、衞生、有序,不得強行攔截車輛清洗。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佔用或挪用環境衞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按照先建後拆、有所改善的原則,建設新的環境衞生設施。

第三十一條 城市環境衞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設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潔、完好和正常使用。

章 城市市容管理 篇三

第十二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城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其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完好、整潔;並適時清洗。

第十四條 城市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築物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影響市容的物品。

第十五條 城市中設置的户外廣告、霓虹燈、標語牌、櫥窗、宣傳欄、地名牌和路牌,應當內容健康、外形美觀、用字規範。設置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定期維修、清理,確保完好、整潔;損壞嚴重、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拆除。

大型户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經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城市雕塑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

第十六條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給排水、電力、照明、電訊、人防等公共設施,應當按行業規範建設,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經常維護,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十七條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八條 嚴禁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設置集貿市場及停車場。

第十九條 在城區行駛的交通運輸車輛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車外拋撒廢棄物;

(二)運載建築材料、廢土廢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裝物體以及液體貨物應當裝載適量,牢固捆紮,封蓋嚴密,不得沿街撒落、泄漏;

(三)必須在停車場或准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

(四)車容不整潔、影響市容和環境衞生的,必須清冼。

第二十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單位現場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

(二)臨街工地應當打圍作業;

(三)施工廢水、泥漿應按規定處理,不得隨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五)停工場地應當進行整理和覆蓋。

家庭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處理,不得隨意傾倒。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產生的垃圾應當及時清運。竣工後應當及時恢復路面原狀。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城市建築物、公用設施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在城市建築物、公用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批准,並保持完好、整潔,設置期滿後必須立即清除。

章 法律責任 篇四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一、三款、第十九條(二)項規定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視情節給予警告,對違法個人可處100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

位和經營者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條和第十五條二款、第二十九條二款規定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違法個人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和經營者可以並處20000元以

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進入城區的交通運輸車輛,車容不整潔、影響市容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責令責任人進行清洗,拒不清洗的,可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和採取補救措施,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責令其限期處理,可並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衞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衞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九條 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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