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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知識(精品多篇)

交通安全知識(精品多篇)

交通安全知識(精品多篇)

交通安全宣傳資料 篇一

1、駕駛公路客運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處50元罰款,扣2分。超過核定人數達20%的,處100元罰款,扣2分,每增加1人,增加罰款50元。貨運機動車輛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扣2分。摩托車後乘坐不滿12週歲未成年人的,處50元罰款。

3、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在於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處拘役,並處罰金。

4、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5、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6、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該取得臨時通行證。

關於交通安全知識 篇二

1、安全投入保證及時到位,事故預防做到準確超前

2、事故處理有規程,四不放過是準繩

3、病樹的醫生是啄木鳥,隱患的醫生是安全員

4、反思事故教訓,總結安全經驗

5、寧為安全操碎心,不讓事故害人民

6、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減少交通事故

7、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8、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9、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法制教育的內容

10、推廣先進的交通安全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11、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12、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

13、機動車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4、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

15、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安全乘座飛機內容 篇三

安全乘機從購買機票開始,購買機票需出具本人身份證,機票不能轉讓、塗改。應提前半小時以上到達機場。

旅客進入機場,要接受機場的安全檢查, 、、兇器、、腐蝕品、放射性物品嚴禁攜帶上機。

登機前,要關閉手持電話、尋呼機、電子遊戲機等。

登機後,要對號入座,不要隨意走動,機艙內嚴禁吸煙。

飛機起飛和降落時要繫好安全帶。

患心肌梗塞、嚴重高血壓、傳染病等疾病的人、懷孕8個月以上的孕婦及不到2周的新生兒均不宜乘坐飛機。

飛機起飛及降落時,可吃點糖果,口腔張合、咀嚼吞嚥,消除由於氣壓急劇變化引起的不適。

飛機上配有滅火器、氧氣袋、救生衣、救生船等安全設施,並設有緊急出口,這些設施只能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由機組人員組織使用,不能隨意亂動。一旦發生緊急情況,旅客要保持冷靜,聽從機組人員指揮。

乘機動車安全常識 篇四

1、要選擇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有準運資格的,質量優良的客運車;發現駕駛員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的,不要乘坐該車;發現駕駛人員無駕駛證或飲酒的不要乘坐該車;發現機動車不具備載客的準運資格或明顯質量問題的不乘該車;不乘超載車。

2、不要在機動車道上等候車輛或招呼出租車,應該在車站台上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車來後,待車停穩時,再按順序先下後上;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車。

3、上車後,應找座位坐好,沒有座位時,應該抓好把手站穩;不要乘坐貨車或拖拉機;乘坐二輪摩托車必須要12歲以上,並戴好頭盔,在駕駛員身後兩腿分開跨坐,不能偏坐或倒坐。

4、在車輛行駛中,不要與駕駛員閒談或妨礙駕駛員操作;不要隨意開啟車門、車窗,不能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要向車外拋投物品;不要在車內隨意走動、打鬧。

5、車到站後,下車不可擁擠搶下;在車行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下車,開關車門時不能妨礙其它車輛和行人通行;下車後,需橫穿車行道時,應在確定沒有車輛過往時,從車尾部穿行,切不可從車頭部貿然通過。

6、機動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須在車行道停車時,除救險外,乘車人須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交通安全的基本常識 篇五

一、行走須知

1、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要靠路邊行走;

2、行人不準在車行道 上追逐、猛跑,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猛拐橫穿;

3、不準在道 路上扒車、追車,不準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4、不準在公路上玩耍、嬉鬧;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二、乘車須知

1、不準在道路中間招呼車輛;

2、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3、乘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在車內吃東西;

4、不強行上下車,做到先下後上,候車要排隊,按秩序上車;下車後要等車輛開走後再行走,如要穿越馬路,一定要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穿行;

5、不乘坐超載車輛,不乘坐無載客許可證、運動證的車輛;

三、騎車須知

1、未滿十二週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

2、拐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拐彎;

3、不準雙手離把,不準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4、不準車輛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5、要經常檢查車子性能,響鈴、剎車或其他部件有問題時不能騎車,應及時修理;

6、不準撐傘騎車,不準騎車帶人;

7、不準在道路上學騎車;

8、不準在車行道上停車或與機動車爭道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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