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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村規民約(共27條)

2021年村規民約(共27條)

第一章總則

2021年村規民約(共27條)

第一條 為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覺性和能力,努力適應本村建設成為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鄉村目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特制定本村規民約。

第二條本村規民約具有集體與村民、村民與村民之間的契約性質,對全體村民均有相同的約束力。全體村民都應當自覺遵守執行。入駐本村的外來人員參照執行本村規民約。

第三條違反本村規民約,應承擔相應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為:批評教育、賠禮道歉、違約行為公示或通報、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對違反本村規民約的行為人作出處理決定前,必須收集證據,查明事實,集體討論,除予以口頭批評教育以外,處理決定須以書面形式,應公平公正、合乎情理。處理決定和相關材料要全部存檔。

第五條本村的黨員、幹部和村民代表應當模範遵守和帶頭執行本村規民約。

第六條全體村民要見義勇為,黨員、幹部、村民代表要帶頭作為,一旦發現違反本村規民約的行為,要大膽制止。對單獨難以處置的情況,要及時報告村“兩委”負責人,以防事態擴大。村民委員會對見義勇為,大膽制止違反本村規民約行為者予以表揚和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二章村民行為規範

第七條 努力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關心鄉村振興建設事業。自黨接受國家法律、法規和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積極參加新知識和新技能培訓,爭做遵規守法、誠實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勞致富返鄉創業的新型農民。

第八條 熱愛家鄉、熱愛集體,積極支持和配合各級黨委、政府涉及農業、農村、農民的工作,自黨執行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和規定。

第九條 自黨保護耕地資源,支持全村土地有計劃流轉徵用。村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都必須服從村裏的統一規劃和調整,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人口地及承包地開挖、取土亂建亂種亂養等。

第十條 村民建房應服從村莊建設規劃,未經村委會和有關部門批准,統一安排,不得擅自動工,不得未批先建。違反審批規定或損害四鄰利益,村委會或上級有關部門可給予強制拆除。新建房必須尊重本村自然風貌,符合新建房標準要求。

第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男女平等,尊老愛幼。新婚對象要嚴格遵守優生檢服務項目,確保優生優育。育齡婦女要嚴格按照計劃生育方面有關檢查要求參加檢查。

第十二條 積極響應國家要求服兵役。凡是符合服兵役條件的青年,應積極參加兵役登記和體檢嚴禁不參加登記、體檢、故意做假體檢不合格和拒絕應徵入伍的行為。

第十三條 尊敬長輩,積極參與關愛老人事業禁虐待、打罵、遺棄等傷害老年人的行為。

第十四條 愛護未成年人,重視未成年人教育村組織鼓勵家長培養子女上大學深造,對有子女被錄取為全日制本科學校的家庭,有條件的村(居)要給予適當物質獎勵。

第十五條 處理好鄰里和家庭關係。鄰里之間應當團結友善,以禮相待,遇到困難要互相幫助,不損害對方利益,不偷盜、不損毀他人財物。家庭成員之間、村民之間發生民事糾紛,應本着團結友愛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村調委會調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不得違反法定程序越級上訪和聚眾集體上訪。村民不得個人或煽動羣眾到機關事業單位、學校、企業、村民委員會辦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場所起鬨鬧事、製造事端、擾亂社會正常秩序。

第十七條 樹立新風尚、新觀念,要移風易俗,“喜事新辦、喪事儉辦”,不鋪張浪費。婚事辦理堅持新事新辦,廢除陳規陋習,倡導舉辦集體婚禮、植樹婚禮、體育運動等各種個性主題鮮明新型婚禮儀式。喪事辦理以寄託哀思,葬好亡者為原則,堅持從簡,舉行“追思會”喪禮新模式,實行播放哀樂、鞠躬、默哀、佩帶黑紗或白花等文明健康的喪葬禮儀,簡化喪事程序。墳墓必須建在本村統一規劃建設的公墓內,禁止散埋亂葬。

第十八條不搞陳規舊俗,不搞宗族派性,反對家族主義,反對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為;不參加邪教組織和非法宗教組織活動,不沾染“黃毒賭”,不參與傳銷活動。不利用迷信活動造謠惑眾,騙財騙物。不得捏造虛假事實欺騙羣眾,引發恐慌。不得誹謗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九條 要積極參與整治村容村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綠化花草,愛護樹木,維護河道及住房周邊的生態環境衞生,房前屋後一日一小掃,一週一大掃,做到無垃圾、無污水;禁止焚燒農作物秸杆;道路兩側不得堆放柴、土石等雜物;嚴禁向河道、溝渠亂丟垃圾、亂排污水;圈養家奮家禽,禁止散養生豬以及未經批准搞規模化畜禽養殖;嚴禁亂扔亂丟病(死)畜禽。不在道路綠化帶內及花壇內亂種蔬菜等。

第二十條 要愛護公共設施。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通訊、供電、供水、生產、休閒場所等公共設施,不私設障礙影響交通。

第二十一條要增強社會責任感。對於各類安全隱患矛盾糾紛、各種可疑人員以及破壞環境、亂搭亂建、影響生態的行為,及時勸解阻止,或告知村民小組長、村“兩委”幹部。對於違法犯罪行為,要及時報警。

第二十二條 村民對村幹部及其他各級公職人員執行公務有意見時,應當通過正當途徑向其上級反映,不得污辱、誹謗、圍攻和毆打執行公務的村幹部及各級公職人員。

第三章對違反村規民約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村規民約的,除觸犯有關法律應由政府有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和司法機關迫究刑事責任外,村民委員會有權根據客觀事實和本村規民約的規定,酌情對行為人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對損壞村集體財物、設施的行為人,責令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對拒不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的,則在村公開欄上公示其違反本村規民約的行為(或通過村廣播向全村通報),並以村民委員會的名義報請鎮街有關部門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凡有家庭成員違反本村規民約的,該家庭當年不能參加市、鎮(街道)、村(居)等各級各類先進推薦評比,同時不得享受村裏的各項惠民待遇。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村規民約由本村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本村規民約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村規民約自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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